市抚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时间:2021-02-20 17:51:10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人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彰显养殖业特色优势相统一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整农业结构相统一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群众增收致富相统一的原则。(四)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秦环[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禁养区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一)洋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
(二)细河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城区建成区;
(四)祖山景区(天马山区域);
(五)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
区域。
五、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按照《省农业厅(农村工作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冀农业牧发[2016]7号)要求,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是指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
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年存栏100头以上;
蛋鸡养殖场年存栏10000只以上;
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六、保障措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要依照此划定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