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暨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0-09-20 21:15:59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人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解决非煤矿山“多、小、散”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暨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严格矿业权准入,规范矿业权审批,执行矿山退出、关闭、停批缓批政策。到2018年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5个,2020年年底继续缩减30个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0个以内,实现矿山数量核减的目标。依法清理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做到应退尽退。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1.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严格非煤矿山审批监管规范,优化审批流程。
3.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发布审批要件目录清单和要求。
4.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山县域总数控制要求纳入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平均每500公里设置1个采矿权的标准,确定矿山数量上限,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不超过5个。
5.开展全市矿业权数据清理工作,公告废止采矿权5个。
1.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强化矿种差别管理。
2.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有序投放矿业权。
3.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
4.对未经探矿程序而直接设立的二类以上矿产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由本级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并公告。
5.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数量进行核减。
6.清理国家级各类保护区内采矿权,按照国家分类处置意见,依法应退尽退。
1.清理省级及以下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区域内的采矿权,按照国家和省分类处置意见,依法退出采矿权。
2.对因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资源枯竭、涉黑涉恶(有关部门确定)等原因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
各乡镇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凌海市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推动我市矿业结构不断优化,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矿业结构特点,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以规划为引导,以优势矿种、热点矿种为重点对象,科学划分重点、限制、禁止开采区域,优化矿山布局;
实施大集团战略,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构建省级、市级骨干矿山集团;
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政策,鼓励国家、省稀缺类矿产的勘查开发,控制和消减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类矿产的开采能力。到2018年底,完成第三轮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条件;
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5%左右;
到2022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左右。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1.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强规划分区管理,强化开采总量控制。各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计划及出台有关文件时,要确保与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及《意见》内容衔接一致。
2.加强总量控制,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一是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锰矿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金、银等省内紧缺矿产资源。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二是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非金属矿产,如萤石、膨润土等稀缺矿产资源。严格限制水泥用灰岩开采总量控制在250万吨。
3.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宜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对全市主要矿种开发利用进行最低开采规模限定,新建(改扩建,即指扩界和整合)矿山必须符合要求,新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到2020年,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1.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部署,做好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2.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和《意见》为依据进行管理,持续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3.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期间,将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的要求纳入规划进行统一布置。各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与上述目标进行衔接。
三、工作要求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凌海市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水平,使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矿山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治理,有利于改善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区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参照《辽宁省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锦州市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从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抓起,以点带面,统筹治理,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治理面积698.3515亩。2020年底,“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沿线)内有突出影响的矿山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治理199.028亩(生产矿山65.58亩、政策性关闭和废弃矿山133.448亩);
到2022年底,“三区两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非“三区两线”范围及敏感部位、易灾部位的闭坑、关闭、废弃矿山按照“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的原则,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治理499.32亩(生产矿山65.57亩,政策性关闭和废弃矿山433.75亩)。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9年1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1.完成“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考核整改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属于正向指标,纳入对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指标的规定,要求我市确保区域内每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正值。
2.完成2018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面积20.7亩。
3.完成2018年度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9.95亩。
完成全市《规划》中2019—2020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非煤矿山总治理面积158.378亩。
1.完成2019—2020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44.88亩。其中,2019年度12.47亩,2020年度32.41亩。
2.完成2019—2020年度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13.498亩。
3.完成2018—2020年政策性关闭的2个左右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组织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将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报市林草局备案。
4.我市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按照《规划》,截止2020年底完成基金的存储率70%。
5.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多元投入,逐步偿还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旧账。引入社会资金的政策举措参考省、市《规划》的相关内容并进行细化,鼓励创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采取集中连片,综合打包治理方式,作为解决当地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问题的典型。在城市及周边、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内选出矿山环境治理示范项目,明确引入社会资金的区域及预期效果。
完成《规划》中2021—2022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总治理面积499.32亩。
1.完成2021—2022年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65.57亩。
2.完成2021—2022年度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433.75亩。
3.完成2021—2022年政策性关闭的2个左右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组织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将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报市林草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林草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闭坑、政策性关闭、废弃等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资金筹措及基金管理等工作;
工信、发改等部门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辽国土资发〔2016〕349号)和《规划》的职责分工,配合《意见》贯彻实施。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治理任务列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跟踪问效。
宣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法规、政策和具体要求,从而得到全社会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采矿权人充分认识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自己应尽的责任,主动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附件
2018年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
复垦任务实际完成明细表
说明:2017年遥感数据多破坏1.7118公顷,2018年新增治理面积4.003公顷,完成整改。
序号 | 矿山名称 | 计划治理 面积(亩) | 实际完成 治理面积 (亩) | 实际治理 公顷数 |
1 | 凌海市白台子文泉采石场 | 0.5 | 1.434 | |
2 | 凌海市石山镇宏运采石场 | 13.2 | 14.0745 | |
3 | 凌海市白台子荒山采石场 | 0.4 | 1.533 | |
4 | 凌海市白台子镇山皮土场 | 3.4 | 15.386 | |
5 | 凌海市金宝来采石场有限公司 | 2.91 | 治理方案 本年度无任务 | |
6 | 凌海市大业乡兴利采石场 | 0.33 | 治理方案 本年度无任务 | |
7 | 凌海市三鸽矿业有限公司 | 规划外 | 27.6225 | |
合计 | 20.7 | 60.05 | 4.003 |
凌海市非煤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矿山生产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抓落实原则,重点对违法行为易发高发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地区、涉黑涉恶矿山的各类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整治。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全市所有非煤矿山。
1.进行自查自纠。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主动上报并自行整改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于隐瞒不报的从重处罚。
2.接受社会举报。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要在媒体或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鼓励社会群众举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线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利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联合开展检查。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自然资源、公安、应急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内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摸清底数。从矿山企业属性、矿种类型、开采方式、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期限、有无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违法违规生产时间、处理结果、是否涉黑涉恶等方面列出详单,重点排查3年内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频度较高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疑似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
4.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根据台账中非煤矿山违法线索,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移交应急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对涉及刑事责任、疑似涉黑涉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依规全部关闭;
对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为重大典型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末,分三个阶段。
1.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按照本次行动的总体要求进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全面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奠定坚实基础。实施方案要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2.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摸清底数,要做好登记统计,建立专项整治行动档案。
3.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要在媒体或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整改,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符合监管隶属关系行政机构报告,自觉接受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人,可从轻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
2.市督查部门要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问题台帐,坚持即查即改,并指定专人跟踪督办。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煤矿山日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运用卫片、遥感无人机、手机执法等现有技术手段,对重点热点矿种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盗采易发多发地区,以及待办延续、证照过期、发生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和巡查频度,及时发现,管控源头。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查找对矿区日常监管的制度、方式、手段等软、硬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着力加强现有技术手段的开发利用,探索创新非煤矿山执法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对实施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总结成型的经验,从制度机制、防范能力、打击手段等方面进行完善,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完善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制度,明确联合执法参加部门、形式、时机、频度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参加部门、召集部门、会议形式等。通过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形成执法合力,使全市矿业执法水平明显提升,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各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逐一实地核查。市督查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验收。
四、工作要求
凌海市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严格尾矿库准入和关闭制度,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意见》要求,严格新建和关闭退出尾矿库条件标准,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到2020年底,完成废弃尾矿库、无主尾矿库以及重要水源保护区尾矿库治理任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按照省、市政府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1.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建立尾矿库准入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尾矿库闭库退出条件和标准(见附件2)、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见附件3)。
3.进一步摸清全市尾矿库基本状况,确定废弃尾矿库、无主尾矿库、尾矿库“头顶库”、重要水源保护区尾矿库名单,按照“一库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确定治理时限,明确治理责任,建立“一库一档”尾矿库安全生产档案。
4.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市、乡镇安全监管职责,继续实施尾矿库包保责任制,探索建立尾矿库“库长制”,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可究。
(1)严格执行尾矿库准入标准。以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为基点,提高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门槛,设定新建和增容尾矿库准入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2)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退出制度。以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为重点,扎实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明确年度退出目标、任务和措施,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闭库退出。
(3)提升尾矿库安全基础条件。针对我市尾矿库基本状况,明确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和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1.适时对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成果进行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分析问题找准差距,进一步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攻坚成果。
2.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实施尾矿库“库长制”和市、乡、村“三级”包保责任制。
3.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管理要求,实现执法闭环管理,推动监管执法规范化;
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利用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和执法震慑效应,提高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工作要求
结合本辖区实际,以废弃库、无主库、“头顶库”综合治理为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尾矿库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根据时间节点任务,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把握工作节奏,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开展1—2次专项督查,督促各乡镇推进尾矿库治理攻坚工作任务。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1
尾矿库准入条件和标准
1.不再审批无主体矿山的、截河型和建在河滩上的以及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2.不再审批坝下1000米距离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以及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3.不再审批“头顶库”和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增容建设项目;
4.新建尾矿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5.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6.新建五等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
附件2
尾矿库闭库退出条件和标准
1.无主体矿山的(含采矿权被依法退出的);
2.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3.停用3年以上且不维护治理的;
4.坝高不足5米或者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
5.存在擅自加高坝体或者回采等违法行为的;
6.已达到设计坝高或者设计库容的“头顶库”;
7.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实施闭库退出的。
附件3
尾矿库必须达到的安全基础条件
1.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在用尾矿库要完善观测系统,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和汇水面积较大的四等尾矿库“头顶库”要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3.四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严禁用截洪沟和应急溢洪道替代溢洪塔排洪,只有回水设施没有排洪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排洪系统改造,增设符合排洪标准的溢洪塔等设施;
4.截洪沟和溢洪道等辅助排洪设施必须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所有尾矿库都要修建事故池和消力池;
5.坝体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采取削坡降段、碎石压固坝脚等方式加固坝体,使之达到设计和安全要求;
6.必须按设计要求修建坝肩、坝面排水沟,疏排坝面积水并植被。
凌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标准和保障能力。到2020年底,完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1.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使每座非煤矿山都纳入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每座非煤矿山明确一个监管主体,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可究。
1.进一步摸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梳理,科学评估,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建立“一矿一档”的安全生产档案。
2.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实行“一岗一清单”制度,完善并公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岗位标准,使岗位责任和标准具体化、可操作、可考核。建立实行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审核制度,把企业责任制建设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3.持续加大企业全员培训和考核力度。对从业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自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建立推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制度;
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和员工胸卡制度。
4.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和反“三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三违”行为考核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四个一律”措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促进员工遵章守纪,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5.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重点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以包代管等问题,有效提升建设项目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6.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2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尚未淘汰到位的,列出企业和未淘汰设备清单,逐矿逐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仍使用淘汰设备及工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市应急管理局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依法强制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严格安全设备设施准入门槛,严防边淘汰边低水平更新和建设。
7.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工程。进一步核查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高风险采空区,采用封闭、监测、搬迁地表建筑等方式,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或采取闭坑、转型、移交地方等方式,推动地质灾害治理和区域生态恢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8.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18年完成1家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建设,2019年在所有生产矿山企业推行。督促引导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风险辩识和评估分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和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2020年全面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9.强化检维修作业、相关方作业及承包单位管理。对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以及相关方作业,必须按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定流程办理安全作业票;
非煤矿山企业采掘施工外包的,必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查资质,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并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0.定期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根据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有针对性地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评估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检查企业从业人员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1.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员,定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管效能。
按照“四个一律”原则,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只检查不执法和执法震慑力不够等问题,执法处罚率大幅度上升;
充分利用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和执法震慑效应,提高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工作要求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要以安全风险较大、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山为重点,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凌海市开展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1.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严把非煤矿山环境准入,新建的非煤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满足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达标、选址及布局等相关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3.各乡镇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列入专项整治工作的非煤矿山清单。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提供的矿山清单确定专项整治工作对象。
1.全面落实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主体责任,各乡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的,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按照相关规定,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证,依法关闭。
2.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理数量和面积达到规划任务要求;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3.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正在生产的矿山,必须达到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扬尘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5.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矿山企业及周边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1.清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
2.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
三、工作要求
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
各乡镇是本辖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凌海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和锦州市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119号)文件精神,推动传统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非煤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形成矿山企业与矿产品加工企业互相配套、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推进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至2022年底结束,共三个阶段。
根据各乡镇制定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结合国家自然资源部2018年8月发布的非金属矿、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确定的有关资源开发、数字化矿山、节能降耗等要求,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各乡镇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工程框架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0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推进我市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1.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非煤矿山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2.完善原材料行业产业链建设,形成互相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冶金行业进一步提高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伸产品的产业链;
建材行业加快发展新型建材产品,推进无机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三、工作要求
各配合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
各乡镇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