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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0-09-14 11:47:1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和党员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组通〔2020〕17号)要求,现就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和党员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治理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非户籍常住居民选拔进入社区居委班子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增强社区居委班子整体功能,引导非户籍常住居民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非户籍与户籍居民有效融合,为全县社区居委集中换届提供经验借鉴,不断提升党组织领导城市基层治理工作现代化水平,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市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试点社区

    普安镇鑫源社区

    三、试点方式

    参加试点社区居委会换届的居民是指本社区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社区1年以上且未来打算长期居住的非本社区户籍居民。在试点社区居委换届时,结合社区人员构成、地理位置、主要矛盾等因素,新一届社区委员中要实现户籍委员与非户籍委员合理搭配,原则上至少要有1名非户籍“两委”委员,非户籍常住人口是户籍人口3倍以上的社区,适当增加非户籍居委委员名额。

    四、总体要求

    本次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提倡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在切实搞好选前调查摸排、分级培训工作人员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严格人选条件,依法有序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做到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少、该公示的事项不漏、该遵守的法定时限不超,把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身体健康、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居民委员会班子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确保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任务。

    五、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8月开始,10月底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收尾3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

    1.建立机构。普安镇要尽快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担负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责任。抽调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试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2.调查摸排。普安镇要切实做好选举前期的调查摸排,既要掌握试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或者所在社区“农民工”数量、比例、联络方式及参选方式等面上情况,又要摸清社区的具体情况,掌握社区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

    3.任期审计。在换届选举前,普安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试点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应当有3名以上居民代表参加,县农业、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审计结果必须张榜公布。财务审计后,居民委员会公章及账务等交乡镇人民政府暂管。

    4.制定方案。普安镇要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方案有序依法高效平稳推进。

    5.后勤保障。切实加强后勤保障,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全额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25日)

    换届选举日确定为2020年10月20日。

    1.制定选举办法。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推选担任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时,应从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人代主任主持选举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民主推选产生后,即要负起主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职责。

    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社区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明确选举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要对本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和提名程序、投票方式及会场设置、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委托投票、另选和补选以及回避原则等作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登记选民。登记选民必须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准确掌握居民总数、上届选民数和本届选民数。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0日),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上的日期为准。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外出选民可书面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外的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公婆)代为投票,每一代为投票者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对外出选民,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信函发给外出选民本人(或由近亲属转送或转告),并公示存档,也可以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分工给每个在外人员联系,记录好联系方式和联系时间、地点和证明人。为确保书面委托的真实性,居民选举委员会应要求在书面委托书中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出务工单位盖有鲜章的证明、写上联系方式等便查,居民选举委员会可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同时注意将上述资料存档备查。选民外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社区参加选举,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

    公布选民登记日(具体时间由试点社区确定)和选举日。选民登记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严格按照选民的年龄、政治权利、属地三个条件进行登记。根据户籍所在地原则、经常居住地原则、不重复登记原则和民主决策原则搞好选民登记,做到不重、不错、不漏,确保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开展选民登记前必须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明确登记方法、任务、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开展选民登记。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本社区有经济利益的原居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出具放弃在原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加选举的承诺书,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4)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且未来打算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或者智力残疾者不能准确表达意愿、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
    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委员会应对上届选民名单进行确认。对迁出本社区的〔户籍虽不在本村社区但在本社区有经济利益的原居民除外〕、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选民予以补充登记。选民登记,采取社区居民到选民登记站登记或者选举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

    选民登记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登记造册、提前通知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到无一遗漏。对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民主的方式解决,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要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确认,确认无误后,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2020年10月1日)前张榜公布。因故推迟选举超过30日的,应当对选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选民登记结束后要填写、发放选民证,选民证由普安镇印制。选民证发放要准确,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统一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小组长负责将选民证亲自送发到选民手中。

    3.提名候选人。初步候选人的提名,要体现广泛民意。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本社区《选举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体现德才兼备原则。如果群众对《选举办法》中所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有较大意见,应暂停选举,倒查《选举办法》的制定过程,把矛盾妥善解决后再继续选举。

    (1)职数: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文书、基层治理专干)。

    提倡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鼓励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军人和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积极依法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倡社区“两委”干部依法兼任居民小组长等职务,实行兼职兼薪。

    (2)候选人资格条件: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信念坚定、忠诚可靠、为民服务、敢于担当、能力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人进入居民委员会班子。提名人选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①符合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
    ②政治素质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③道德品行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④治理意识强,眼界开阔、思维活跃,敢闯敢拼、吃苦耐劳,善于统筹、甘于奉献,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推动社区治理各类事务;
    ⑤服务意识强,热心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能力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群众高度认可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长期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的,可优先考虑。⑥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为候选人:①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正在立案调查、司法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
    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于2020年8月1日前未接受处理或正在接受处理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社区正常工作的;
    ④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⑤担任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或资金、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⑥违反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
    ⑦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有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⑧县级相关部门联审未通过的;
    ⑨其他不适合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试点社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委政府的指导意见通过居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转变为广大群众的意志。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或者作为竞选人。

    县民政局会同组织、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

    (3)提名方式:采取一人一票提名确定,初提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15日(2020年10月5日)前以姓氏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4)竞争承诺:参与竞选居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应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要在承诺书中明确拉票贿选、利用“三宗”或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等不当竞争行为和纵容或指使他人闹事等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

    (5)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居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提名为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决定预选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不预选或者提名为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的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女性成员“专职专选”,保证妇女正式候选人不少于2人。在居民委员会主任中没有妇女候选人的情况下需在委员中指定一个职位,在事先确定的2名或更多妇女候选人中进行“专职专选”。选举前要注意向广大选民充分宣传,并在投票开始前再次重申这一新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后,正式候选人名单必须在选举日5日(2020年10月15日)前按得票多少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并报乡镇选举指导小组备案。

    (6)介绍宣传正式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宣传、介绍好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也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通过走家串户或在公共场合自我介绍个人基本情况、能力特长、治社区方略、竞职承诺等进行选举竞争,使广大选民充分了解正式候选人,以便正确行使自己的投票权。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选举竞争材料应就实现不了任期目标作出主动辞职承诺。

    4.组织投票。要切实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主会场或中心会场,任何形式的投票,都必须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密封票箱,集中到主会场或中心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立即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1)制定投票办法,明确投票方式和次数。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2020年10月1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选举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地点等。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2)办理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选举委员会办理,经审核后2日内公示。

    (3)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选票由普安镇统一印制,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密封贴签,选举日在选举大会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票箱由普安镇负责制作。

    (4)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不论在选举大会的中心会场,还是投票站,都应设立秘密写票处。设立秘密写票处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利用现有的房间,也可临时搭建一些写票处。秘密写票处要科学设置,划定警示区域,张贴“禁止围观”等警示标语,创造条件让选民大胆表达真实意愿;
    要设立公共代写处,委托代写的选民与公共代写人共同进入代写处,公共代写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写选票并交还委托人。公共代写处也可设在秘密写票处内。

    (5)确定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等。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6)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确定、布置选举地点及会场时,应充分考虑到下雨、低温等天气影响及利于安全、稳定等问题。

    (7)召开选举大会。召开选举大会是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形式,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其程序是:①宣布大会开始;
    ②奏国歌;
    ③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④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⑤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⑥检查并密封票箱;
    ⑦启封、清点选票;
    ⑧讲解选票;
    ⑨验选民证、发选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验证、发票〕;
    ⑩秘密写票、投票〔一般以居民小组或选区为单位依次投票〕;
    ?当众销毁剩余选票;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检验选票;
    ?公开唱票、计票;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当众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选举有效性确认。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居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①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②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③参加投票的居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半数的;

    ④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⑤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⑥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⑦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居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镇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小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实行居委会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居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如果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并封存选票、统计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备案。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8)另行选举。居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居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居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并在1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另行选举,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9)重新选举:经法定机关认定,由于选举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行为,致使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的,必须进行重新选举。它是在第一次选举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由于造成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的原因不一样,违法主体不一样,所以重新选举的程序也有区别。分三种情况:

    ①推选选举委员会的程序和做法本身就违法。如:选举委员会不由居民会议、居代表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而是某些组织或个别人指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整个选举工作都必须重新进行。

    ②选举委员会产生合法,但在选举中的某个程序上违法,造成的整个选举无效的重新选举,采取哪个环节违法违规就从哪个环节开始纠正。

    ③个别人的行为违法造成的重新选举,采取哪个环节和程序遇到了破坏,就从哪个环节和程序上开始纠正。

    5.履职承诺。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要签订《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对任期目标、岗位要求、工作纪律等作出具体承诺,划定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退出、自动辞职处理的“红线”。

    6.交接工作。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同时,上一届居民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移交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上一届居委会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品、集体帐务、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的交接手续。对拒绝移交或无理拖延移交的,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对仍不移交的,新一届居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移交工作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社区干部和居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纪依法处理。

    7.健全组织。

    (1)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小组组长。提倡将党小组组长依法推选为居民小组长。各社区还可以根据需要,推选好小区长和楼院长。新当选者名单由居民委员会当场公布,并张榜公示。

    (2)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居委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委会议,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应当是本社区本届选民,其产生方式一般以30户至60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居委会确定,但不得少于21人,必须是单数;
    其中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社区还应推选辖区单位代表,一般一个单位推选一名,单位代表原则上不超过居民代表的40%。推选产生的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中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由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社区情况,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推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4)推选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按法定程序由居委成员兼任。

    8.颁发当选证书。县民政局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三)总结收尾阶段(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在总结收尾阶段重点做好统计报表、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总结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1.建章立制。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要指导新班子结合本社区实际,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修改完善原有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居务监督、议事、听证、论证、民情恳谈、民主评议、问责等自治制度依法治理工作机制,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良性运行,进一步促进居民自治和社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立卷归档。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表格等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交由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1)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2)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3)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4)选民登记册;

    (5)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6)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7)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8)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9)选举工作总结;

    (10)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3.材料上报。普安镇要认真搞好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填报,务必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安镇党委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做好人选推荐考察、组织换届选举、做好政策解答、强化思想引导等工作。要统筹工作力量和工作进度,同步谋划、同步调研,同步推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切实做好组织发动群众、开展谈心谈话、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

    (二)强化风险防控。坚持多做少说、内紧外松,制定换届试点工作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控预案,全面梳理分析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风险点和不确定因素,建立试点工作重大情况、重要问题、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全程掌握工作动态,强化舆论引导和舆论管控,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风平浪静。

    (三)严肃工作纪律。把严肃换届纪律、匡正换届风气贯穿试点工作全过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换届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健全查核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行为,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妨害换届的违纪违法行为,顶格处理换届过程中重视不够、履职不力、监督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做到“人选不确定不选举、程序不规范不选举、风险不可控不选举、纪律不严明不选举”,保证试点工作风清气正。

    (四)统筹配套建设。加强换届选举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专档专柜完整保存。做好试点工作“后半篇”文章,新一届社区“两委”班子实行任期承诺管理,健全非户籍常住居民参与居民自治、民主协商、协同共治、依法治理等机制,健全社区非户籍“两委”委员管理办法,推动社区非户籍干部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不胜任现职的社区非户籍“两委”委员退出机制。

    (五)强化经验总结。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探索边完善,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围绕换届过程中推行“一肩挑”、交叉任职的有效方式;
    组织动员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有效措施办法;
    合理设置非户籍常住居民参选社区“两委”委员资格条件,把好人选质量关的具体措施;
    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社区搞好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两委”换届选举的有效做法等五个方面的问题,逐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