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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0-07-22 17:12:33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20年四川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鸡新城疫、犬狂犬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鸡新城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同时,按规定做好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县内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对全县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鸡新城疫:对全县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狂犬疫苗:对全县所有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

    其他病种免疫:各养殖业主根据各场(户)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病种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畜禽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实施程序化免疫;
    散养畜禽采用春秋集中免疫与补免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
    应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鼓励采用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方式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县畜牧中心相关股室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单位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二)推进“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市、县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技术培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开展专题培训,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和免疫技术方案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五)完善免疫记录。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规模养殖场建立的免疫档案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六)落实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按要求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等,确保免疫效果;
    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要强化养殖等防疫主体责任落实,特别是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力度,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2

    2020年开江县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技术方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2020年继续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小反刍兽疫、鸡新城疫、狂犬病等6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要求: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适时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免疫质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

    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
    肉鸭、肉鹅7—10日龄;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

    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

    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免疫方法

    对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
    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
    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4.免疫效果监测

    4.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4.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1.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1.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4.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4.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免疫程序

    对1月龄以上未免疫的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集中免疫一次,平时对达到一月龄的新生羔羊及时进行补免。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免疫效果监测

    羊免疫21天后,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羊的血清抗体水平,存栏羊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

    1.免疫程序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每年春秋两季对散养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五)鸡新城疫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1.免疫程序

    1.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
    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
    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弱毒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1.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紧急免疫

    发生新城疫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使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六)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1.免疫程序灭活疫苗:初生幼犬2月龄进行初免,3月龄进行二免,此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免疫。弱毒疫苗:2月龄以上犬首免后应在35—40天进行加强免疫,此后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2.使用狂犬病弱毒疫苗或灭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二、其他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

    各地要根据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制定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并切实做好免疫工作。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疫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补免。

    1.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弱毒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
    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弱毒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1.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羊痘

    1.免疫程序6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使用山羊痘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猪伪狂犬病

    1.免疫程序商品猪:55日龄左右进行一次免疫。种母猪:55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初产母猪配种前、怀孕母猪产前4

    —6周再进行一次免疫。种公猪:55日龄左右进行初免,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2.使用猪伪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猪乙型脑炎

    1.免疫程序每年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免疫时间,对猪等易感家畜进行两次免疫,间隔1—2个月。

    2.使用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猪肺疫

    1.免疫程序商品猪:35—50日龄进行初免,流行地区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种母猪:35—50日龄进行初免,以后每间隔6个月进行一次(配种前15—20天)。种公猪:35—50日龄进行初免,以后每间隔6个月进行一次。后备种猪:35—50日龄进行初免,配种前1—2个月再进行一次免疫。

    2.使用猪肺疫活疫苗,猪丹毒、猪肺疫二联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猪丹毒

    1.免疫程序28—35日龄进行初免,70日龄左右进行二免。

    2.使用猪丹毒灭活苗,猪丹毒弱毒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灭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猪圆环病毒病

    1.免疫程序可按各种猪圆环病毒疫苗的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2.使用猪圆环病毒灭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1.免疫程序商品肉鸡:在1—7日龄、10—14日龄和56日龄使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二免和三免。对40—50日龄出栏的肉鸡,建议只进行两次免疫。种鸡、商品蛋鸡:56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鸡;
    110—120日龄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进行四免;
    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2.使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九)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1.免疫程序商品肉鸡:在10—14日龄、22日龄左右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
    对40—50日龄时出栏的肉鸡,在24日龄前完成免疫。种鸡、商品蛋鸡:在10—14日龄、28—35日龄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110—120日龄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进行三免;
    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2.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十)马立克氏病

    1.免疫程序雏鸡出壳后24小时内尽快进行免疫,或可按各种马立克氏病活疫苗的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2.使用马立克氏病冻干活疫苗,液氮马立克氏病活疫苗,二价或三价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十一)鸭瘟

    1.免疫程序商品肉鸭:14日龄左右,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免疫一次。商品蛋鸭:在14日龄左右、60日龄左右使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以后每隔半年免疫一次。种鸭:要在14日龄左右、60日龄左右使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开产前一个月用鸭瘟活疫苗进行三免;
    开产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使用鸭瘟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实施免疫注意事项

    (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使用政府采购的疫苗,并加强疫苗管理,严格按照疫苗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和使用。对羊痘等其他常见动物疫病,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产品进行免疫。

    (二)各种疫苗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使用疫苗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如是否在有效期内、疫苗瓶是否破损等。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要切实做好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工作,避免通过皮肤伤口、呼吸道、消化道、可视粘膜等途径感染病原或引起不良反应。

    (五)免疫过程中要做好消毒工作,猪、牛、羊、犬等家畜免疫要做到“一畜一针头”,鸡、鸭等家禽免疫做到勤换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六)要做好免疫记录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时间、使用疫苗种类等信息准确详实、可追溯。

    (七)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实时免疫。

    (八)县兽医实验室要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时,应立即实施加强免疫。

    (九)如农业农村部、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有新的免疫方案和要求,按新的免疫方案和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