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思想汇报
  • 发言讲话稿
  • 演讲稿
  • 申请书
  • 读后感
  • 报告材料
  • 策划方案
  • 当前位置: 写作资料库 > 策划方案 > 正文

    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时间:2020-07-07 23:08:2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全面释放“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效应,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助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进一步创新服务方法、优化扶持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形成扶持和培育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确保省

    每年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力争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

    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注册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人员、种养殖大户、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加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与农村脱贫攻坚深度融合,进一步聚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革命,进一步推进“微企助农、创业增收”工程,引导和鼓励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人员、种养殖大户在乡村创办微型企业,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就业。鼓励微型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微型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人以上就业的,优先纳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范围。着眼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县域经济发展,聚焦农村种养结构调整支持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在农村大力扶持发展一批微型企业。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

    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优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

    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县(市、新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2~3个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

    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经营等改革举措,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企业。大力推进“个转企”工程,积极引导发展前景好、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3个15万元”政策扶持。

    四、支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

    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可享受以上政策。

    (二)财政支持。

    由财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清算、监管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4.5万元(不

    含贷款风险补偿金0.5万元,此项由省财政负责并已提取)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省、州、县分别按2.82万元/户、0.56万元/户、

    1.12万元/户承担)。加大对深度贫困县扶持力度,3个深度贫困县县级财政不匹配资金,由省、州两级财政资金进行扶持,省级资金每户承担3.75万元,州级资金每户承担0.75万元。支持各县(市、新区)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开展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金融支持。

    进一步优化用好贷款政策。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和引导政府性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全州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开展贷款工作,拓展承贷银行覆盖面。

    (四)政策叠加扶持。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将“3个15万元”政策叠加到本行业、本领域扶持的微型企业上,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扶持对象做大做强。在年度指标中划出部分指标用于政策叠加扶持,划出的指标由相应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定扶持发展对象,完成初审后报县级微企办汇总,县级微企办按照评审流程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税收贡献激励。

    对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加快税收返还,县级微企办每年将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收到名册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县级微企办提交分户入库税款情况,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确认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兑现到位,同时报同级微企办。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税务部门

    要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级评审委员会及工作职责,政府分管微型企业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重点纳入议事日程。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具体协助,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新区)要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

    (二)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本地微型企业发展先进典型事例和政策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企业知晓政策、用足用活政策。

    (三)强化督促检查。

    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优化调整,对工作推进不

    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四)抓好组织实施。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整合资源,叠加使用政策,按照带帽下达到各县(市、新区)的扶持指标,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对口部门,按时完成扶持发展目标任务。各县(市、新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州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目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