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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6篇】

    时间:2022-01-10 13:07:31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幼儿:1周岁到6周岁的儿童幼儿:王秀玲著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6篇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篇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 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要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

    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有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园舍建设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3。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过0.3 米,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尖锐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

    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保健室设备目录见附件5。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4.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附件1

    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O.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3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附件4

    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附件5

    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

    四、常用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篇2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二、园舍建设
      5、幼儿园设计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新建幼儿园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幼儿园设计与建设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便于联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6、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以防止外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7、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8、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等。
      9、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等软场地。
      1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11、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园舍建设及各类用房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室。其中,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活动室、寝室可合并设置。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接待室、隔离室、作品陈列室、储藏室、门卫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晨间接待室应设在幼儿园大门口,必须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可以与传达室合并使用。其他辅助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开水间(安装净水或直饮水设备的可不设)、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室等。食堂应合理划分功能区。
      12、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幼儿园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园舍建筑应注重防碰撞设计,墙角、窗台、暖气罩、窗门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或安装保护装置)。
      14、幼儿园活动用房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三、设施设备
      15、幼儿园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各类生活及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以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16、幼儿园玩教具应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具有教育意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17、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需开辟玩沙池、玩水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外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严禁使用全封闭的通道和滑梯。
      18、活动室设施配备:活动室内宜按教学类、游戏类、生活类设施设置。
      (1)教学类设施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磁性黑板、电视机(或多媒体)等。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材料环保,无棱角,应根据幼儿的身高进行调节。
      (2)活动类设施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和各类游戏活动操作材料,应配备适合年龄特点、适合数量充足的儿童图书,且生均5本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玩具、图书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图书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生活类设施配备钟表、保温桶、水杯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19、寝室设施设备: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生一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
      20、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亦可在卫生间划分出盥洗区和如厕区),保持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盥洗池、毛巾柜(架)等。幼儿每人一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应设有洗涤池,并与幼儿活动区域有隔离设施。
      21、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电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22、幼儿园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幼儿园要接入互联网。
      23、幼儿园晨检室、保健室、观察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包括保健箱、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体重秤、对数视力表、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24、为幼儿供餐、提供午休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及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机、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要求,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许可证。
      25、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要在重点部位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四、教职工配备
      26、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幼儿园教职工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27、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园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
      幼儿园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幼儿园聘请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28、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五、经费保障
      29、幼儿园举办者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举办者必须有合法、稳定的经费,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同工同酬。
      30、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制度。
      31、幼儿园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2、幼儿的膳食经费按成本收取,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严禁克扣幼儿伙食。
      33、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六、保育教育
      34、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适龄幼儿入园体检、在园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
      35、幼儿园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36、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寓教于乐,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引导幼儿全面个性健康发展。
      37、幼儿园要注重环境创设,设置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游戏材料,满足幼儿游戏需求。
      38、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39、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与社区有利条件,丰富拓展教育资,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实现家园共育。
      七、园务管理
      40、幼儿园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年检和检查。
      4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制度和管理档案,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
      42、幼儿园举办者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教师。
      43、幼儿园要制定科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工作。每学年末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44、幼儿园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三防”建设,强化幼儿园安全能力建设,加强师幼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实现岗位安全职责全覆盖,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家园沟通与联系,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健康。
      45、幼儿园应建立教研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教研科研、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提高保育教育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6、幼儿园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等字样。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篇3

    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 湘教发[2008]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园舍与设备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 教师与员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保。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四章 招生与规模

      第十七条 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在三个班以上、十二个班以下。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按年龄分班,可分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设班,混合班应当按年龄分组。

      第二十一条 编班人数: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

       第五章 办园经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并按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幼儿膳食(点心)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拟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严禁承包经营。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地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下班次数原则上园长每周不少于3次,分管副园长每天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

      幼儿园应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加强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建立教师与家长间的教育伙伴关系,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认真分析、吸收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及村镇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和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整合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拓展幼儿学习空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乡幼儿园。托儿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篇4

    幼儿园办园标准

     

    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 

    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机构必须在一楼,独门独户,向阳、明亮,有单独出口,不与住户交叉。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设婴幼儿活动室、寝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盥洗室、幼儿厕所、传达室等。就餐园(所)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设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美工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各室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 

    (三)室内活动面积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绿化面积。至少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四)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具体配备见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每班自制教玩具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六)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厨、图书架。 

    (七)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卫生保健设备,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八)有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不少于10个种类,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5种以上,教学资料100种以上。 

    (九)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钢琴)、录音机,幼儿园全园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十)卫生室应符合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篇5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07-8-27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一30人;大班(5—6岁)30一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戏水池。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定额(㎡/生)
     3班 1620  18
     6班 3060  17
     9班 4320  16
     12班 5400  15
    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园舍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定额(㎡/生)
    3班 990          11
    6班 1962          10.9
    9班 2754          10.2
    12班 3528          9.8

        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一)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l、活动室每班一间,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使用面积不少于90㎡。(如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活动室的面积不小于60㎡)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午睡、进餐之用。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活动室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左右,内设大小便槽或不少于4个坐蹲式便器,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有条件的可设淋浴间。厕所和盥洗间应分间或分隔。
        3、衣帽、教具贮藏间使用面积9㎡左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4、综合活动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20㎡(6班)、140㎡(9班)、l60㎡(12班)(3个班可递减),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及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有条件的幼儿园(所)可以根据需要开设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美术室、科技室、角色活动室、建构活动室等多个专项活动室。
    (二)办公及辅助用旁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面积分别为80㎡、110㎡、140㎡(3个班可递减),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在20㎡左右,供幼儿园(所)存放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为20㎡、25㎡、30㎡(3个班可递减),供幼儿园(所)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4㎡、16㎡、18㎡(3个班的可递减),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为12㎡左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所)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12㎡左右,供教师值班住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为30㎡左右(大园适当增加面积)。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10㎡左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所)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10㎡左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三)生活用房
        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为80㎡、90㎡、110㎡(3个班的可递减),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
        2、浴室、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为10㎡、20㎡,30㎡(3个班的可递减)。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为8㎡、10㎡。12㎡ (3个班的可递减)供幼儿园(所)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休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3㎡、18㎡、23㎡(3个班的可递减),供炊事员更衣、休息用。
        四、幼儿园(所)设备设施
        (一)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玩教具材料及设施设备。户外场地应设置大型运动器械3-5件。小型体育用具4种以上。
        (二)每班有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和便于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柜、图书架。配有电脑、电视机、VCD机、录音机、钢琴(手风琴或电子琴)及饮水设备等,儿童每人一床位,每人一杯一巾。
        (三)结合本地资源,每班配有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玩具材料10种以上,儿童人均3件左右;有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10种以上,儿童人均5册左右。
        (四)全园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学前教育专业杂志不少于3种。
        (五)有符合要求的器械柜、诊视床、身高体重仪、体温计、听诊器、儿童视力表、外伤处置药品、卫生消毒等设施。
        (六)厨房配备合面机,蒸、烤箱、冰箱、绞肉机、消毒柜及数量充足的厨房用具、儿童餐具等。
        五、幼儿园(所)保教队伍
    (一)定编定员  幼儿园(所)应按照《辽宁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辽编办[1987]92号)文件要求配备教职工。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所)设1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一般设2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所)可设3人;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所)和寄宿制幼儿园(所)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2-2.2人;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每40-45名儿童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酌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所)一般配一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所)一般配2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所)规模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幼儿园(所)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二)学历资历。幼儿园(所)工作人员要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幼儿园(所)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能胜任幼儿园(所)教育教学工作;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幼儿园(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所)卫生保健
    (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三)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每日两餐一点或三餐二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二点。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
        (四)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七、幼儿园(所)教育教学
        (一)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与生活环境,结合幼儿园(所)实际,灵活设置活动区域,充分利用和挖掘农村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四)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辽宁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坚决克服“小学化”倾向,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测验和考试。
    八、幼儿园(所)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三)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所)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所)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幼儿园(所)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六)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家长收费。不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幼儿园(所)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
                                             二○○七年五月
    幼儿园(所)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
        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如果是楼房建筑,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s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篇6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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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第三章幼儿园园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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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幼儿园安全
    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依托学校等资源办园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园所和活动场地。
    二、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着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
    三、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米宽,中内廊不小于2.4米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楼房建筑,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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