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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之道与术(二十):股东合伙三种股权结构及掌握控制权六个方法与案例剖析

    时间:2021-04-16 11:25:41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读写客 出口成章,跃然纸上

     合伙之道与术(二十):股东合伙的三种股权结构及掌握控制权的六个方法与案例剖析

     关于股权控制权问题,根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拥有不足20%的股权);三是股权相对集中或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间)。

     ?1、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1)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2)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日本约68%公司股份由法人持有,约23%公司股份由个人持有;

     3)各国最大的十个家族起码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

     4)高集中使来自股东的监督行动强,对公司不利事项不易发生。

     5)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其中董事成员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选择经理,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达到决策权与控制权高度一致。

     6)除非大股东愿意,否则不易发生并购行为。高收购成本、低杠杆。

     如汇金公司是中国光大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占股就超过50%;

     深交所得研究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正向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业绩越好;

     上交所的研究报告也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即股权集中有利于业绩的增长。

     2、适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前十大股东中后9名股东的股权数是第一大股东的1.5-2倍。

     1)在这类公司中,不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表现为几个大股东股份比例较接近,其余股份流动性较强;

     2)股份地位接近使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制约,对公司不利事项不易发生。

     3)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协调、沟通能力至关重要。

     4)大规模融资时倾向于采用间接融资,在采用直接融资时,大股东往往不放弃优先认股权。

     5)较易发生并购行为。主要取决于收购价值的判断。

     6)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其中董事成员由各大股东提名,董事会选择经理,股东大会往往会发挥作用,达到决策权与控制权相互制约。

     7)各国这类公司内部治理通常较好。

     8)接管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经理人员压力大

     9)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往往易于发挥作用。

     适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与能力要求相对高,对大多数民营企业,特别是非上市公司来讲有一定难度,国美就是一个例子,国美的超级董事会后来造成了职业经理人陈晓与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家族的控制权之争;

     3、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1)在美国分散持股公司中,前五大股东持股合计平均约占总股本的20%,表现为高分散、高流动性。

     2)高分散导致来自股东的监督行动弱化,需要来自公司治理机制的约束、需要外部监督,美国公司正是通过相关监督完成保障的。

     3)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经理革命”和“内部人控制”现象。

     a企业缺少大股东,而中小股东缺少对经营者的监督动力,并有着强烈的搭便车现象。

     b中小股东人微言轻。

     c中小股东能力有限,不具备理性决策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d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能规避风险。

     e小股东集体行动的成本高(征集投票权和累计投票制)。

     所以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第一大股东一定要有企业的控制权;但是对于已经股权分散的企业怎么办呢?

     企业家可以学习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通过“留股让利”的方式,让功臣们退出大宋公司的股东序列,从而保证第一大股东对股权对股东会的控制,确保第一大股东的中心地位,一个中心是“忠”字,两个中心就是“患”字了,也就是说国不可一日无君,家不可一日无主。股东们都想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结果可想而知。

     但第一大股东不能学“朱元璋炮打庆功楼”,以绞杀元老的方式来巩固其对大明公司的控股权。总之,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总比流血好。

     因此股权控制权要提前设计,要预防把“孩子养大,叫别人爹”的现象,这是第一大股东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我们总结了第一大股东掌握公司股权控制前的6个方法,如下图所示:

     一致行动人协议

     案例 福瑞股份(300049.SZ)把一致的行动的协议写进公司章程。

     富力股份在申报IPO时,创始人王某某持有21.99%股份,其中直接持股13.44%+间接通过福创投资持股8.55%)。为了在公司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

     王某某与自然人股东霍某某、李某某及杨某某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如下图所示。

     我们可以得出王某某股份比例=21.99+3.73%+7.42%+2.81%=35.95%,福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并拥有一票否决权。

     为了增加协议内容,对抗第三方的效率。福瑞股份修改了公司的章程,这一招很值得我们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1.第87条:根据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决议》,其他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前,即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应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给王某某行使。

      2.第120条:根据一致的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若在公司董事会中有一致行动人委派的人员担任董事或一致行动人本人担任董事时,其他一致行动人委派人员担任的董事或其本人(其他一致行动人本人担任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应将其在公司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王某某委派人员担任的董事或王某某(王某某本人担任董事时)行使。

     3.第194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

     (二)投票权委托

     (案例)雷科防务(002413.SZ)关于投票权委托的规定。

      一、委托情况。

     1.龙腾将投票权委托给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如下表:

     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雷科防务公司225306191股,在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1.95%,其下属公司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持,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0.92%,本次接受委托后,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行使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4.09%。

     2.六个自然人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曾涛如下表:

     曾涛先生持有雷科防务公,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0.96%。本次接受委托后曾涛先生可行使投票权,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4.05%。

     3.六个自然人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曾大治。如下表:

     曾大治先生持有内科防务公,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1.51%。曾大治先生为北京雷科众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雷科众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4,583,660股,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0.4%。本次接受委托后曾大治可行使投票权为6,663,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

     4.刘伟、金烨、陈亮、丁泽刚、刘海波、唐林波、赵保国、周辉、冷力强、李健、战莹将投票权委托给杨柱。如下表:

      杨柱先生持有雷科防务公司1,422,959股,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0.12%。本次接受委托后杨柱先生可行使投票权为43345,996股,占雷科防务公司总股本的3.75%.

     二、《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方同意将所持有的雷科防务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的委托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股份包括委托方目前持有的雷科防务的全部股份,即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

     2.委托方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如下投票权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后罢免董事、监事或提议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投票,无须事先通知委托方或者征求委托方同意,以无须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期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发生后终止:

     (1)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本协议。

     (2)如任何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6.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7.任何一方认为本协议需有补充修改之处或未尽事宜,须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AB股架构

     (案例)小米的AB股架构,确保创始人的控制权。

     2018年7月9日,小米在香港上市,成为港交所“同股不同权”新规下第一只使用AB股上市的企业股票。

     创始人雷军仅仅拥有小米31.41%股份,但却因拥有A类股和B类股(1份B类股投票权=1份A类股投票权的20倍),从而应拥有小米55.7%的投票权,占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另一名联合创始人林斌同样拥有A类股和B类股,拥有小米30%的表决权。如下图所示:

      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两人表决权相加占有3/4以上表决权。无论一般表决事项还是重大表决事项,雷军牢牢掌握小米的控制权,林斌基本上会站在雷军这边。

      那么什么是AB股?A类股和普通股份一样,一份股份代表一个表决权。

      而B类股投票表决权却是A类股的N倍。A代表数字,N倍可以是10倍,15倍、20倍、70倍。AB股即一份a类股代表一个表决权,一份B类股代表N个表决权,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表决)权。

      A类股通常由普通公众和投资人持有,B类股由公司创始人(甚至其管理团队)持有。B类股可以转为A类股,但A类股不能转为B类股。

      在实际操作中,AB股架构能否实施,唯一的决定因素就是创始人和投资人谁更有发言权?

      虽然AB股架构打破了“同股同权”的平衡,但也存在极大的风险。

      一是我国公司法倡导“同股同权”,不承认此架构,二是决策的风险,例如在企业决策正确的前提下,大家相安无事,但是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相当于其他的股东甚至大股东都成了决策失误的“陪葬品”。

      如果你公司自然我股东较多,既未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又没有做投票权委托及AB股架构的安排,那么如何控制公司呢?或许双重公司架构是不错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