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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时间:2021-04-03 11:08:40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干货‖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XX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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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提高街道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实际,制订中共XX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3.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与结合街道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街道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落实街道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提出召开街道重要会议方案,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3.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研究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听取所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5.讨论决定街道所属部门、村(社区)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定期听取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工作情况汇报。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街道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和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以及街道人员的调入调出、招录、聘用等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

     7.讨论决定党工委、办事处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和街道领导代表街道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街道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和各类请示等。

     8.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办法和举措,研究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权限和范围,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根据分工处理日常事务的授权范围。

     9.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街道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和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街道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街道重大问题、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原则上应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召开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的,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街道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

     1.定期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2.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街道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确定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政协工委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通知。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到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严格会议管理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书记同意。

     5.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部门的分管领导先汇报情况、作出说明。党工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议题,组织人事部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会议汇报考察情况。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

     6.进行表决。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其中,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街道党工委会议再作表决。

     7.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凡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街道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作出的工作部署,由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

     2.街道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布。

     六、文件审批

     1.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委托有关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联合签发。

     本规则自印发起实施。过去有关街道党工委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