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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贴!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关注个税征管五个变化(老会计人经验)

    时间:2021-02-22 11:16:32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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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贴!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关注个税征管五个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

     号,简称原规定)。本文对两个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变化一明确了扣缴义务人

     原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新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 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 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变化二明确了代扣代缴范围

     原规定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不够明确。

     新规定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扣缴税款范围,仅限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施工项 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变化三统一了纳税地点

     原规定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 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导致部 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等问题。

     新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统一了异地施工企业个税缴纳地点,即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进一步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归属,有效避免了税务机关互争税 源和纳税人重复缴税的问题。

     变化四规范了申报征收要求

     原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 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纳税额,据以征税。

     新规定明确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明确规定,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 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变化五明确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

     原规定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

     新规定明确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 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 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 重复征税。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 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 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 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