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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11 11:03:06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xx市直市管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在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指导领导下开展工作。局直属各单位党组织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比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局本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局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市直xx系统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各单位核定编制的增减、二级单位干部调出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六)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局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购置、处理重大固定资产;

    (八)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采购项目;

    (九)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十)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十一)市直xx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党组讨论决策的事项和问题。

    各单位党组织应参照上述议事范围,提出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由党组成员提出或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各部门提出,并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党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l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时间作会前研究。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待上会时须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会议先由党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党组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党组书记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分为口头表态、举手和投票,投票形式可分为记名投票和不记名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表态、举手和记名投票等形式),须将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

    第四章议事决策规范

    第七条党组根据本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作为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局公布施行。

    第八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具体列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集体议事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一条对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局直属各单位应将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问题不按党组《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四条未经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局直单位党的组织会议出现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的,均视为违规。情节较坏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在党的组织会议上要作出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由局党组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

    第十六条局党组接受市委组织部对局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局人事科负责对局直单位党组织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情况的检查。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对市局人事科的有关投诉,并按本细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填表说明:

    l、“单位”:须写明单位全称。

    2、“会议名称”:按各系统的实际情况分为党组会、党委会、总支会、支委会等形式。

    3、“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须写明姓名及职务,“会议记录人员”须写明记录人员姓名及所在部门名称。

    4、“会议通知送达时限”:是指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必须提前多少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及会议的不同类型确定提前送达时间,但不能超过《议事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5、“须到会人数比例”:详见((细事规则》第五条。

    6、“决策形式”、“通过比例”:根据党内的有关政策法规,决策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比例为: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党委、总支、支委成员的二分之一。

    7、“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此项是本表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要根据《议事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列举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例行工作不需表决的不必列出)。表述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涉及投资、工程、土地项目以及财、物的,还要求量化。所有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遗漏。

    8、“补充规则”:是指属于《议事细则》第十条、第十八条范围的事项,或符合《议事细则))的原则,本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具体(特殊)规定。

    9、各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要求报市局党组备案后作为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公布。凡表中所列“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此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