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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04 11:35:45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全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严格改造程序,明确改造责任,统一补偿补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和《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是指顺庆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相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住房片区,包括城中村和老旧住宅。

    本细则所称危旧房,是指顺庆辖区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经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多元主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

    政府主导即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编制、方案审定。

    多元主体即政府实施的项目政府为主体;
    企业实施的项目企业为主体;
    居民实施的项目居民为主体。

    统筹规划即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循序渐进。

    分类实施即采取拆旧建新、改建结合(综合整治、维修加固等)和只拆不建的改造方式。

    第二章改造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房屋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改造方式。

    第五条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片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由政府采取“拆旧建新”方式进行整体改造。

    第六条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特征、有一定保留价值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的危旧房,由政府组织实施,采取“改建结合”方式进行改造,对建筑立面和内部结构进行修缮,转换功能,完善配套设施,将其作为公共文化建筑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对零星卡口棚户区和规划公益性用地内的建筑,由政府组织实施,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房屋拆除后的土地原则上只能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第八条对可通过维修加固排除危险的危旧房,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实施,自行周转过渡,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补偿补助

    第九条对鉴定为c级危旧房需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的住宅房屋,区政府可给予每个产权户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或者可优先纳入“改扩翻”项目实施。

    第十条对鉴定为d级危旧房,可以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的,区政府给予每个产权户不高于4万元的补助。

    对鉴定为d级危旧房需整体拆除,根据城市规划可原址重建的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原址重建,自行周转过渡,区政府给予每个产权户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对鉴定为d级危旧房需整体拆除,且原址无法规划重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排危过渡,排危过渡期间,区政府可给予每个产权户不高于0.84万元/年的租房补贴。若全部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出售或置换的,区政府可按平等协商原则,按不超过被搬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2倍进行货币收购,或者等价值进行产权置换;
    房屋收购或置换后,原土地、房屋和附属设施归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对管网线路和配套设施老化,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区政府可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对待开发项目周边的卡口危旧房棚户区,按城市规划应当纳入整体改造且经区政府批准的,纳入整体改造。相关改造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府与待开发项目的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对待开发项目周边的危旧房,符合城市规划,房屋所有权人和项目开发企业均愿意纳入整体拆旧建新改造的,改造的相关事宜由项目开发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由开发企业按法律政策规定完善土地、规划等手续。

    第十四条对原已将土地按现状出让给开发企业,但未完成房屋搬迁补偿的危旧房棚户区,仍由项目开发企业负责搬迁补偿,实施改造。在房屋搬迁时,经开发企业申请,区政府同意后,相关单位可协助做好搬迁补偿工作。

    第十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实施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对国有工矿危旧房棚户区的改造由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对国有、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共存的危旧房,需维修加固或综合整治的,国有和集体产权房屋由产权人负责,个人产权房屋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如需拆旧建新,改造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土地统征多年、房屋未拆迁补偿的城中村,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政府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属地街道办(乡镇)督促指导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安全隐患特别严重已不适宜居住的危旧房,由属地街道办(乡镇)组织房屋所有权人采取应急避险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区政府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由改造项目所属街道办(乡镇)或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改造范围、规划方案、成本测算、补偿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由企业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改造范围、规划方案、补偿方案等内容。

    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居民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在属地街道办(乡镇)的指导下,由房屋所有权人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自主改造委员会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改造范围、改造方式、出资方案、建设方案等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同意,由属地街道办(乡镇)报区政府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自主改造委员会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改造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经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政府审定的补偿补助标准计划资金,并负责资金监管。

    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政府审定而自行组织实施的,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由居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按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款按工程的月形象进度支付,即每月按上月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6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不超过中标价的70%,余款在审计完成后扣除5%质保金后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对经市政府审定纳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税费政策按《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支持应急避险、临时过渡安置和实施危房拆除工作的个人和单位,政府将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实施的棚改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