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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时间:2020-11-04 11:34:5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源头上减少风险问题的发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风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风险风险评估制度主要是指我局在政策出台、重大专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时,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风险评估,了解群众潜在需求,分析论证重大决策、项目、活动实施等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从而使决策科学合理,重大项目、大型活动的实施能够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确保社会稳定。第三条我局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及需要提交局讨论决定的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评估原则(一)科学评估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评估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评估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四)公开评估原则。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进行舆论评估和监督。第五条评估内容(一)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决策方案的出台与推进;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重大管理模式的改变;
    (三)涉及干部职工问题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基层组织建设等重大举措推行;

    (四)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五)政府部门安排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及各单位、各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评估的事项。第六条评估机构的设置(一)按照国务院《风险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单位将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报请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依据评估事项决策主体的性质,组成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风险及业务部门参加的风险风险评估小组,具体负责对责任主体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大事项的风险风险评估。(二)法规股和局法律顾问应当为评估小组对重大决策的评估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支持。第七条责任主体单位决策评估的重大事项,要向市局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稳控预案等相关材料。局办公室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存档备查工作。第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审核风险稳定评估小组的评估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提交局风险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局风险稳定工作小组审定后,移交有关决策机构和责任主体单位施行。对易发生连锁反应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重要事项,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九条评估的保障措施(一)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风险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二)局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部门对风险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通报。(三)凡未经风险风险评估、未按程序进行风险风险评估和未采纳风险风险评估结论造成决策不当,引发风险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由该事项责任主体单位承担,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