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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规定范文

    时间:2020-08-23 11:15:4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篇一:《共 产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共 产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 8、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 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如下 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应固定的、经常

      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净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净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

      分(净贴和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净贴、奖金,是指年功性净贴、地区性净贴、工资性

      净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

      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

      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

      教师)中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

      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

      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卫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2角。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 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 入为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 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 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 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 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 的“特殊党费”。

      ——摘自《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8】3号)

      篇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8?3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政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篇三:《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阅一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了解自己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

      篇四:《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集团各党委、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的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建咨集团党委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篇五:《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除了在经济上对党有所资助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级党的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纳党费

      1、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党费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2、按时交纳党费。根据机关工委有关文件精神,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规定的时间交纳党费,不能预交,不能补交。如因为出差或因事出国、出境等,本人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支部可以允许其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补交党费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或集中交纳党费的,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支部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作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机关工委批准。

      3、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4、使用人民币交纳党费,不能用有价证券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是件严肃的事,如发现用有价证券交纳党费的情况,支部必须及时进行教育。党员出国出境,向国内党支部用外币交纳党费,可由支部到银行兑换后,按人民币金额登记入册。

      二、党费计算基数

      1、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党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党费基数=每月实发工资-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

      2、事业单位党员(含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党费基数=每月实发工资+节假日补贴+考勤奖+通讯费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

      3、离退休党员党费基数=每月离退休费总额。

      党员工资变动后,党费基数随同调整;市直事业单位津贴套改结束后,其党员党费基数参照公务员。

      三、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党费基数)小于或等于3000元者,按党费基数的0.5%交纳;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党费基数的1%交纳;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党费基数的5%交纳。

      2、离退休党员党费基数小于等于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健全和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上遵循“团结一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开展积极的思想认识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机关党委或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或支部书记召集或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五)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根据情人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与参加人员通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具体日期,并结合实际工作或的问题确定中心议题。

      2、领导成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从思想上,会前准备。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负于会前转告出席人或在会上通报。

      (七)民主生活会召集或主持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材料,统一思想认识,通报上次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主要问题的改进情况

      (八)与会人员围绕中心议题各自汇报思想、交流情况、查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互相交换意见,总结经验教训,会议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九)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或其他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十)民主生活会召开十五日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及改进措施,及时向下属党组织或党员群众通报会议情况,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改进措施,在下次生活会上要通报改进情况,考查上次民主生活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