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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安全距离

    时间:2020-07-21 22:10:15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1.0.3.2. 电力行业的管道;

    1.0.3.3. 长输管道;

    1.0.3.4. 矿井的管道;

    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1.0.3.8. 城镇公用管道。

    2.1.1 A1类流体 category A1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2.1.2 A2类流体 category A2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2.1.3 B类流体 category B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2.1.4 D类流体 category D fluid 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2.1.5. C类流体 category C fluid 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8 管道的布置 8.1 地上管道 Ⅱ 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 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 ≥6.6m; (2) 铁路轨顶以上 ≥5.5m; (3)
    道路 推荐值≥5.0m;最小值 4.5m; (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 ≥4.0m;

    (5)
    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 ≥3.2m; (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 ≥2.2m; (7) 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 ≥2.0m 。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 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 ≥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3)至人行道边缘 ≥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 ≥1.0m ;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3.0m ;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1.5m 。

    8.1.7 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8.2 沟内管道 8.2.1 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2.1.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 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 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结构、排气、排液等条款也适用于沟内管道。

    8.3 埋地管道 8.3.1 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

    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8.3.6 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5m。电缆宜敷设在热管道下面,腐蚀性流体管道上面。

    8.3.7 B类流体、氧气和热力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25m;C类及D类流体管道间的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15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版》GB50253-2003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对于单独 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l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l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 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 ^-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4.1.8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规定。

    4. 1. 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注:1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

     7.2.1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小.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
    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要求。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50028-2006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  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0.01 中压 次高压 B≤0.2 A≤0.4 B0.8 A1.6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 外墙面(出地面处) 5 13.5 给水管 0.5 0.5 0.5 1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导管内 1.0 1 1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导管内 1 1 1.0 1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 1 1.5 2 在管沟内(至外璧) 1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 1 1 1 1 >35kV 2.0 2.0 2 5 5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 1 1 1.0 1 铁路路堤坡脚 5 5 5 5 5 有轨电车钢轨 2 2 2 2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  埋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 轨底) 1.2 有轨电车(轨底) 1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
    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路面 2.2       续表6.3.15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1.5 3~10kV   3 35~66kV   4 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 0.3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
    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规定。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表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 4 900<DN≤1050 53 60 70 750<DN≤900 40 47 57 600<DN≤750 3l 37 45 450<DN≤600 24 28 35 300<DN≤450 19 23 28 150<DN≤300 14 18 22 DN≤150 11 13 15     注:1 当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表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 4 A所有管径δ<9.5 B所有管径9.5<δ<11.9 C所有管径δ≥11.9 13.5 15 17.0 6.5 7.5 9.0 3.0 5.0 8 注:1 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
    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4.14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

    6.4.15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
    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续表8.2.9-1     注:1 当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表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表8.2.9-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注:1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I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6.2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3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6.2.1.4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1.5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8.1.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 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 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2 地下管线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 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 不可避免时,其距其离不应小于4m。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 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 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
    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的规定。

    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
    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的规定。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的有关规定。

    8.3 地上管线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
    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的规定。

    表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注 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 确定其净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