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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黄皮书)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款:fidic合同

    时间:2020-07-02 22:11:2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FIDIC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 前 言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最权威的组织,FIDIC编制的合同文件在国际上为世行、亚行、非行及许多国家的项目中采用,随着国际上工程咨询和承包业的不断发展,项目管理这个学科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一般FIDIC每十年左右对原有合同条件都要作一次修改与更新。

    经过多位专家的努力,FIDIC最近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1999年第一版)
    “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1999年第一版)
    “合同的简短格式” (1999年第一版)
    为了及时地与国内同行共同学习研讨这些国际上的最新文本,我们举办了这次学习班,并编写了这本材料,但因时间急促,其中“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合同的简短格式”三本书仅为讲授提纲,“施工合同条件”为全文译文。

    但要声明的是,这份译文未经仔细校对,因而请勿复制传播,不要正式引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将会组织对这些合同条件的翻译,并出版中英对照的文本。

    讲授提纲后面附有6篇有关FIDIC99年版合同条件的论文,供学习参考并请指正。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工程管理研究所 1999年11月 引 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l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根据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l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任务书设计和提供永久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l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提供一加工厂或发电厂、一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提供,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l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房屋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合同,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根据雇主或其代表(如有时)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通用上述格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认为官方的和正式的文本是以英语编写的文本。

    在编写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每一具体合同。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各方权力和义务的合同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
    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根据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雇主任务书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函附录中,数据或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人填入;

    (i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
    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

    (b)
    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其它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一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
    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所有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

    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合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
    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用的形式)。

    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

    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

    1.1.3.1 及 13.7 基准日期 1.1.3.2 及 8.1 开工日期 1.1.6.6 及 4.2 履约保证 1.1.4.7 及 14.3 期中支付证书 1.1.3.3 及 8.2 竣工时间(包括按第8.4款延期的情况) 1.1.3.4 及 9.1 竣工检验 1.1.3.5 及 10.1 接收证书 1.1.3.6 及 12.1 竣工后检验(如有时)
    1.1.3.7 及 11.1 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11.3款延期的情况) 1.1.3.8 及 11.9 履约证书 1.1.4.4 及 14.13 最终支付证书 通用条件 目 录 1 一般规定 3 1.1 定义 1.2 解释 1.3 通讯联络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转让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1.9 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律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2 雇主 9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2.5 雇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11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更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12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保证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措施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使用权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环境保护 4.19 电、水、气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安全保卫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5 设计 20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5.2 承包商的文件 5.3 承包商的保证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5.5 培训 5.6 竣工文件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5.8 设计错误 6 职员和劳工 22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的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24 7.1 实施方式 7.2 样本 7.3 检查 7.4 检验 7.5 拒收 7.6 补救工作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 矿区使用费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26 8.1 工程的开工 8.2 竣工时间 8.3 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6 进展速度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8.8 工程暂停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的暂停 8.12 复工 9 竣工检验 29 9.1 承包商的义务 9.2 延误的检验 9.3 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30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11 缺陷责任 32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11.4 未能补救缺陷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进一步的检验 11.7 进入权 11.8 承包商的调查 11.9 履约证书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11.11 现场的清理 12 竣工后检验 34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12.2 延误的检验 12.3 重新检验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13 变更和调整 35 13.1 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3 变更程序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13.6 计日工 13.7 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 11 14.1 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4.4 支付表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4.7 支付 14.8 延误的支付 14.9 保留金的支付 14.10 竣工报表 14.11 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 14.12 结清单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14.15 支付的货币 15. 雇主提出终止 44 15.1 通知改正 15.2 雇主提出终止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 终止后的支付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46 16.1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4 终止时的支付 17. 风险与责任 47 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的风险引起的后果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 责任限度 18. 保险 49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19. 不可抗力 52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54 20.1 承包商的索赔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5 友好解决 20.6 仲裁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 66 子条款索引 73 定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1.1.4.1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中标合同金额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投标函附录 1.1.3.1 Base Date 基准日期 1.1.3.2 Commencement Date 开工日期 1.1.1.1 Contract 合同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合同协议书 1.1.4.2 Contract Price 合同价格 1.1.4.3 Contractor 承包商 1.1.6.1 Contractor’s Document 承包商的文件 1.1.5.1 Contractor’s Equipment 承包商的设备 1.1.2.7 Contractor’s Personnel 承包商的人员 1.1.1.7 Contractor’s Proposal 承包商的建议书 1.1.2.5 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 承包商的代表 1.1.4.3 Cost 费用 1.1.6.2 Country 工程所在国 1.1.2.9 DAB 争端裁决委员会 1.1.3.9 Day 日 1.1.3.7 Defect Notification Period 缺陷通知期 1.1.2.2 Employer 雇主 1.1.6.3 Employer’s Equipment 雇主的设备 1.1.2.6 Employer’s Personnel 雇主的人员 *1.1.1.5 Employer’s Requirement 雇主任务书,雇主的要求 1.1.2.4 Engineer 工程师 1.1.2.10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4.4 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最终支付证书 1.1.4.5 Final Statement 最终报表 1.1.6.4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1.1.4.6 Foreign Currency 外币 1.1.5.2 Goods 货物 1.1.4.7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期中支付证书 1.1.6.5 Laws 法律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中标函,中标通知函 1.1.1.4 Letter of Tender 投标函 1.1.4.8 Local Currency 当地币 1.1.5.3 Materials 材料 1.1.2.1 Party 一方 1.1.4.9 Payment Certificate 支付证书 1.1.3.8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履约证书 1.1.6.6 Performance Security 履约保证 1.1.5.4 Permanent Works 永久工程 1.1.5.5 Plant 永久设备 1.1.4.10 Provisional Sum 暂定金额 1.1.4.11 Retention Money 保留金 *1.1.1.6 Schedules 资料表 *1.1.1.10 Schedule of Guarantees 保证表,(性能)保证表 1.1.1.10 Schedule of Payments 支付表 1.1.5.6 Section 区段 1.1.6.7 Site 现场 1.1.4.12 Statement 报表 1.1.2.8 Subcontractor 分包商 1.1.3.5 Taking-Over Certificate 接收证书 1.1.5.7 Temporary Works 临时工程 1.1.1.8 Tender 投标书 1.1.3.6 Tests after Completion 竣工后检验 1.1.3.4 Tests on Completion 竣工检验 1.1.3.3 Time for Completion 竣工时间,竣工期限,工期 1.1.6.8 Unforeseeable 不可预见 1.1.6.9 Variation 变更 1.1.5.8 Works 工程 1.1.3.9 Year 年 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雇主任务书、资料表、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2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3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由雇主签署的对投标函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指合同协议书;
    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雇主任务书(Employer’s Requirements)”指合同中名称为雇主任务书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此文件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

    1.1.1.6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此文件可能包括数据、列表、以及支付表和(\或)价格表。

    1.1.1.7 “承包商的建议书(Contractor’s Proposal)”指承包商随投标函提交的名称为建议书的文件,包括在合同中。此文件可包括承包商的初步设计。

    1.1.1.8 “投标书(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9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10 “保证表(Schedule of Guarantees)”和“支付表(Schedule of Payments)”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1.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更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1.1.2.6 “雇主的人员”(Employer’s Personnel)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
    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1.1.2.7 “承包商的人员”(Contractor’s Personnel)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
    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Subcontractor)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
    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根据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

    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Base Date)指提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1.1.3.2 “开工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Time for Completion)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自开工日期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4 “竣工检验”(Tests on Completion)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根据第9条【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指示进行。

    1.1.3.5 “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1.1.3.6 “竣工后检验”(Tests after Completion)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检验】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

    1.1.3.7 “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自工程或区段根据第10.1款【对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起,到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8 “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1.1.3.9 “日”(day)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中标合同金额”(Accepted Contract Amount)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1.1.4.2 “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 “费用”(Cost)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支付证书”(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5 “最终报表”(Final Statement)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1.1.4.6 “外币”(Foreign Currency)指可用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1.1.4.7 “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1.1.4.8 “当地币”(Local Currency)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 “支付证书”(Payment Certificate)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10 “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1.1.4.11 “保留金”(Retention Money)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1.1.4.12 “报表”(Statement)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Contractor’s Equipment)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但,承包商的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 “货物”(Goods)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 “材料”(Materials)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

    1.1.5.4 “永久工程”(Permanent Works)指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5.5 “永久设备”(Plant)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1.1.5.6 “区段”(Section)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

    1.1.5.7 “临时工程”(Temporary Works)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8 “工程”(Works)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6 其它定义 1.1.6.1 “承包商的文件”(Contractor’s Documents)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第4.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对此作了说明。

    1.1.6.2 “工程所在国”(Country)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1.1.6.3 “雇主的设备”(Employer’s Equipment)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
    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1.1.6.4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1.1.6.5 “法律”(Laws)指国家(或州)的所有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以及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1.1.6.6 “履约保证”(Performance Security)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1.1.6.7 “现场”(Site)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其它地点。

    1.1.6.8 “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当天仍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9 “变更”(Variation)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雇主任务书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
    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用词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 (d)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讯联络 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
    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
    且 (b)
    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
    (i)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则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
    且 (ii)
    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则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制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雇主任务书;

    (g)
    资料表,以及 (h)
    承包商的建议书和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
    (a)
    经另一方事先同意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 (b)
    可将其根据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承包商的文件均应由承包商保护和保管,除非且直到其被雇主接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每份承包商的文件的六份复制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雇主任务书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此类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任务书中的错误而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增加时,且此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根据第5.1款【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检查雇主任务书时即使相当认真也不能发现的,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
    及 (b)
    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收到上述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此错误是应能够被发现的,及(ii)在(a)和(b)段中所述与此程度相关的事件。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制、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类许可证应:
    (a)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 (b)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补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制、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 (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以及合同中许可的其它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雇主任务书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制、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 遵守法律 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
    (a)
    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雇主任务书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
    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
    且 (b)
    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侵害。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履行向雇主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
    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
    且 (c)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商所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雇主任务书中注明的时间内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权。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
    以及 (b) 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事商定或做出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引起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能够做到):
    (a) 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 (b) 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i) 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获得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ii) 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以及 (iii) 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 根据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 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根据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做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根据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根据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有关延长缺陷通知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索赔根据,包括雇主根据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 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
    (ii) 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

    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根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赋予他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之目的)应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应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

    (b)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以及 (c)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一位驻地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且在合同双方收到副本之后才能生效。但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利,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此类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利的每位助理仅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根据授权做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 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b) 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宜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指示。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根据本条款获得适当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事宜所发出的指示。此类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的。

    3.4 工程师的更换 如果雇主准备更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更换日期42天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拟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合理的拒绝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用此人替换原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根据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商定或做出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就每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此类协议或决定,除非且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做出了修改。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且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当工程竣工时,该工程应能够满足合同中拟定的工程目的。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任务书、承包商的建议书以及资料表的规定而必需的任何工作,或合同中隐含的任何工作,并且应包括(尽管在合同中没有指明)为了工程的稳定性、工程的竣工,或安全且恰当的作业而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以及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且在其批准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应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持续有效。如果履约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根据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下述情况除外:
    (a) 承包商未能根据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

    (b) 根据承包商的同意或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所做的决定,在此同意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

    (c) 在收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 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遭受因雇主根据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而产生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根据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作为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其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被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未经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替换。

    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努力完成承包商的履约责任。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事先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并注明委托或撤销的权力、职责与责任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 向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作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4.5 指定分包商 在本款中,指定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要求承包商将其雇用为分包商的人员。如果承包商就指定分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合理的拒绝通知,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则承包商没有义务必须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4.6 合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
    (a) 雇主的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 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此类指示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道路通行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根据雇主任务书的规定(如有时)协调其活动和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根据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则承包商应在雇主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此类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此类参照项目的差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实施工程的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ii) 以上(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并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进行了移交,以及 (e) 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的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此类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有关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此类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其他可获得的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于):
    (a)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 水文及气候条件;

    (c)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用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 承包商对道路通行、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的要求。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 已完全理解了中标合同金额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以及 (b) 已理解中标合同金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适宜的相关资料,以及承包商的设计所涉及的任何进一步的数据。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于现场遇到的外界天然条件及人为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不利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早地通知工程师。

    此类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理由为什么承包商认为其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继续实施工程,并且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类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 (ii) 以上(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然而,在根据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在工程类似部分上(如有时)其他外界条件是否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对支付费用的扣除商定或做出决定,并且包含在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是,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段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减少。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就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供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使用权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的道路)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得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进入、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无论此类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遭受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此类道路或桥梁免于因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恰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

    除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者外:
    (a) 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

    (b)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c)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使用或关于进场路线的其他事宜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以及 (e) 因承包商所需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达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师;

    (b) 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
    以及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遭因货物的运输而导致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全部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用于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而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其作业活动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雇主任务书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计量提供任何必要的仪器。

    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雇主任务书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否则:
    (a) 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 (b) 当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在操作、驾驶、引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

    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在上述指定价格上)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做出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根据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此类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此类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此类短缺、修复此类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 设计、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b) 显示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 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的检查, (iii) 检验,以及 (iv) 运输和到达现场;

    (d) 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

    (e)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检验结果及证书的副本;

    (f) 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颁发的变更清单以及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

    (g)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以及 (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包括可能影响根据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避免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安全保卫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此类人员作为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承包商的设备与人员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的清洁和安全。但,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为在缺陷通知期期间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照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此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此类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
    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5 设计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承包商应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此类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位拟雇用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供其批准。

    承包商应担保其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商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和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能参与同工程师的讨论,直至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为止。

    在收到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颁发的通知后,承包商应仔细检查雇主任务书(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以及第4.7款【放线】中提到的参照项目。在投标文件附录规定的期间内(自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在雇主任务书中或在参照项目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故障或其他缺陷。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确定第13条【变更和调整】是否适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费用和工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对现场和雇主任务书进行检查的时候,通过应有的小心,发现了此类错误、故障或其他缺陷,则竣工时间将被延长,并且合同价格将被调整。

    5.2 承包商的文件 承包商的文件应包括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的文件以及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文件。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的文件应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定义的交流语言编写。

    承包商应编制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同时还要编制为指导承包商的人员所必要的其他文件。无论在何处编制此类文件,雇主的人员均应有权对其编制进行检查。

    如果雇主任务书规定,要求承包商将承包商的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审核和(或)批准,则承包商应做相应的提交,并附上如下所述的通知。在本款的以下规定中,(i)“审核期”系指工程师为其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所要求的期限,以及(ii)“承包商的文件”不包括那些明确规定不必提交以供审核和(或)批准的任何文件。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每一审核期不应超过21天,自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承包商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该通知应说明承包商的文件已经认为准备就绪,可以根据本款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并且可以使用。同时,通知还应说明此承包商的文件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说明它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度。

    在审核期内,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指出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说明程度)。如果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

    除得到工程师事先批准或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如果已经(根据规定)将承包商的文件提交给工程师供其批准:
    (i)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说明承包商的文件已经得到批准,可以给出或不给出意见,或者说明承包商的文件未能符合合同的规定(说明程度);

    (ii)在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文件之前,工程的相应部分不得开始施工;
    以及 (iii)除非工程师此前已根据(i)段发出了通知,否则在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全部承包商的文件的审核期期满的时候,应认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了承包商的文件;

    (b)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全部承包商的文件的审核期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c)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此类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的承包商的文件进行;
    以及 (d)如果承包商希望对此前已提交供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随后,承包商应根据上述程序,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如果工程师指示要求进一步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应立即着手进行编制。

    任何此类批准或同意,或任何审核(和批准,如果作了这样的规定),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3 承包商的保证 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承包商的文件、工程的施工和完成符合:
    (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以及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

    5.4 技术标准和规章 设计、承包商的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
    建筑、施工和环境法律;
    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法律;
    适用于工程的、在雇主任务书中规定或由适用的法律定义的其他标准。

    考虑到工程和每一区段,上述全部法律应为雇主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对工程或区段进行接收时使用的法律。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此类公开出版的标准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的参照性规章。

    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变动的或最新适用的标准在工程所在国生效,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如果恰当的话)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
    (a)工程师确定遵循此类规定的是必要的,以及 (b)此类建议构成了变更, 则工程师应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开始着手变更。

    5.5 培训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任务书中的规定,对雇主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如果合同规定培训应在接收之前进行,则在此类培训完成之前,不应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收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6 竣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套完整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此类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工程师。

    此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的“竣工”图纸,表明全部工程已实施完毕,并供工程师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对其进行审核。承包商应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任务书的规定,按规定数目和类型,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的副本。在此类文件提交工程师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7 操作和维修手册 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规定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于雇主能够对永久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在工程师收到此类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雇主任务书中为此目的规定的其他任何手册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规定的接受之目的,工程业已完成。

    5.8 设计错误 如果发现承包商的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商应自费修正上述错误和工程,即使承包商根据本款获得了任何同意或批准。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所在地区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当地工商业雇主所支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或劳工。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的人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包括有关此类人员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的法律,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

    6.5 工作时间 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 合同另有规定, (b) 工程师同意,或 (c) 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承包商的人员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人员提供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设施。

    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承包商的人员将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作为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做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疾病的传染。

    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护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履行责任和实施权力所必需的一切。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关于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在工程的整个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作所必要的所有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数量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适当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如果他认为此类人员有下列行为:
    (a) 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 (b) 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 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 经常出现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即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商的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其人员的安定,并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和制造,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
    (a) 以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如有时), (b) 根据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以及 (c) 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供工程师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中规定的承包商的文件的程序进行: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而附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雇主的人员:
    (a) 应有充分的权力进入现场的各个部分及进入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 (b)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此类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此类任务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当一项工作已经完成,在将其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存或运输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则如果且当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该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竣工后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规定的检验所必需的所有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设备、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以及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改变规定的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无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上述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直接向承包商颁发具有同样效力的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将被视为已经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工程师可拒收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类永久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无论此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指示承包商:
    (a) 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 (b) 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 实施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任何工作,无论是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其他事件。

    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一合理的时间(如有时)内,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此类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一切费用。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不考虑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
    (a) 当运至现场时;

    (b) 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雇主任务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的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
    (a) 从现场外获得的天然材料,以及 (b) 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的处理,但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a) 通过竣工检验,以及 (b) 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

    8.3 进度计划 在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收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检查,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b) 根据第5.2款【承包商的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间,以及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时间, (c) 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 (d) 一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
    (i) 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 (ii) 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根据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根据进度计划设计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将来可能发生的,将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算,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

    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进度计划(在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则承包商应根据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规定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 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做出调整), (b) 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 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可获得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 由雇主,雇主的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根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 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 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 (c) 此类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
    (a) 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在竣工时间内完工,和(或) (b) 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 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则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并自付费用采取此类修正方法,此类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和(或)增加承包商的人员和(或)货物。如果此类修正方法导致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下述第8.7款中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承包商还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该笔附加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中的规定,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为此类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文件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有时)。

    除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而导致终止的情况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误期损害赔偿费。此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8.8 工程暂停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时停止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应通知暂停原因。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已通知了暂停原因并认为暂停是因为承包商的责任所导致,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均不适用。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如果以上后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8.8款【工程暂停】的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上述后果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永久设备和(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
    (a) 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 (b) 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此类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收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将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则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

    8.12 复工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9 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每一项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竣工检验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a)
    预试运行检验,其中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干或冷)功能性检验,以证明每一项永久设备都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b); (b)
    试运行检验,其中包括规定的操作检验,以证明工程和区段能安全运行,并能根据规定在一切可获得的运行条件下运行;
    以及 (c)
    试操作,以证明工程和区段能可靠地并使用并符合合同规定。

    在试操作过程中,当工程是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工程已经准备就绪,可以进行任何其它的竣工检验,包括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雇主任务书中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保证表。

    试操作并不构成第10条【雇主的接收】中规定的接收。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试操作期间,工程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归雇主所有。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a),(b)或(c)段中所述的每一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9.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拒收】将适用,且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一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检验】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则工程师应有权:
    (a) 指示根据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 拒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如果由于该过失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在此情况下,雇主应获得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段中规定的相同的补偿;
    或 (c)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

    在(c)段所述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随即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并且合同价格应予以扣除,此扣除应根据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除非合同中已规定了此类失误的有关扣除(或定义了计算方法),否则雇主可要求此扣除(i)以双方商定的数额(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并在颁发接收证书前获得支付,或(ii)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做出决定及支付。

    10 雇主的接收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述情况外,当(i)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所述事宜,但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且(ii)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区段,则承包商应同样为每一区段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 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的日期,但某些不会实质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直到或当该工程已完成且已修补好缺陷时);
    或 (b) 驳回申请,说明理由及为使接收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的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临时措施除外),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颁发了该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 该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起,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 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以及 (c) 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及承包商同意的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

    若对工程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区段)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于完成工程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减少。同样,包含该部分的区段(如有时)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也应减少。对于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误期损害赔偿费减少的比例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比例商定或做出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日费率,但并不对其最大限额构成影响。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

    工程师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

    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
    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除非接收证书中另有规定,某一区段或部分工程的证书不应视为可以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其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

    11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前或之后尽快使工程和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每一区段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 在工程师指定的一合理时间内,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以及 (b) 根据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指示,在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之日或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中所述所有工作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
    (a) 工程的设计,由雇主负责(如有时)承担的部分设计除外, (b) 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c) 不恰当的操作和维修导致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事项(根据第5.5款至第5.7款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或 (d) 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工作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时第13.3款【变更程序】将适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根据预定的目的使用,则雇主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以及(或)安装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或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期满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11.4 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就此日期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时,雇主可(自行):
    (a) 以合理的方式自己或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责任;
    并且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其因修补缺陷或损害导致的合理费用;

    (b) 要求工程师根据第3.5款【决定】,对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商定或做出决定;
    或 (c) 在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主要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预期目的使用的工程主要部分终止合同。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再加上融资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 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若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或损害的永久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此类同意可要求承包商根据移出部分的重置费用增加履约保证的款额,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保证。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的性能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包括竣工检验和(或)竣工后检验。此类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

    此类检验应根据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但是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修补工作的费用。

    11.7 进入权 在履约证书颁发前,承包商应有权进入工程的任何部分,并有权获得有关工程操作和性能的记录,但违背雇主合理保密限制措施的情况除外。

    11.8 承包商的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支付费用进行修补,否则调查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应由工程师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做出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中。

    11.9 履约证书 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完成其义务的日期之后,承包商的义务的履行才被认为已完成。

    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在承包商已提交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所有缺陷)后尽快颁发。同时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的副本。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了对工程的接受。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就确定未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11.11 现场的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以后,承包商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

    若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上述物品尚未被运走,则雇主可出售此留下的任何物品或对其另作处理。雇主应有权获得为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或有关的费用的支付。

    此类出售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少于雇主的费用支出,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

    12 竣工后检验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检验,本条将适用。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雇主应:
    (a)为有效地进行竣工后检验,提供必要的电、设备、燃料、仪器、劳工、材料,以及有经验的合格职员,以及 (b)根据承包商依据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检验;
    应双方的合理要求,承包商的人员可以参加此类检验。

    竣工后检验应在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于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竣工后检验将在该日期之后进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如果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检验的结果应由合同双方进行整理和鉴定。在做出恰当评价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影响考虑在内。

    12.2 延误的检验 如果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且(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

    如果未能在缺陷通知期(或合同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检验,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工程或区段应被认为已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12.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则:
    (a)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将适用,以及 (b)合同任一方可随即要求根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检验。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a)段至(d)段所列的事项引起的,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此类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检验, (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违约损害赔偿费而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合同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以及 (c)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 则,工程或区段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并且承包商建议对工程或此类区段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或雇主代表)可以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的时候承包商才有进入工程或区段的道路通行权。之后,承包商应在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的雇主方便的合理的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检验。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内没有收到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并且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经通过了竣工后检验。

    如果因为雇主的无故拖延批准,影响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永久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且(ii)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商定或做出决定。

    13 变更和调整 13.1 有权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将由其他人来实施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有具体的证明资料)说明(i)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
    (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应性;
    或(iii)变更对保证表的完成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该建议书如果被采用,(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完成的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各条目。

    13.3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
    (a) 将要进行的设计和(或)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承包商对进度计划(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做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 承包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书。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建议后(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在对一项变更发出指示或做出批准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合同价格和支付表的调整商定或做出决定。此类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如果适用的话)提交的建议书。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中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则在按上述规定已商定、批准或决定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的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应参照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 暂定金额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能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同时应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
    (a) 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进行估价;
    以及(或) (b) 由承包商购买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对此应将下列款项加入合同价格中:
    (i) 承包商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款额,以及 (ii) 采用恰当的资料表中规定的相关百分比(如有时),以此实际款额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上级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

    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3.6 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变更。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类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必进行支付的项目以外,承包商每天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的准确报表,其中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
    (a) 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 (b) 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和工时,以及 (c) 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如内容正确或得到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将它们纳入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提交的下一份报表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

    13.7 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生效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发生了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做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出现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化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
    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本款中,“数据调整表”是指投标文件附录中包括的用以调整数据的完整的表格。如果没有此类数据调整表,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本条款适用,则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根据劳务、货物以及其它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本款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如果本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包括对费用的任何涨落进行充分补偿,则中标合同金额应被视为已经包括了不可预见的费用的涨落。

    对于其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其价值根据恰当的资料表来决定,并已开具了支付证书,则对其所作的调整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加以确定。此调整不适用于基于费用或现行价格进行价值计算的工作。常用的公式形式如下:
    Pn = a + b·Ln/Lo + c·En/Eo+d·Mn/Mo +······ 其中:
    “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估算合同价值时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文件附录中另有规定;

    “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确定的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作调整的部分;

    “b”、“c”、“d”……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确定的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

    “Ln”、“En”、“Mn”……是第n期间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根据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以及 “Lo”、“Eo”、“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根据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应使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如果对其来源有所怀疑,则由工程师确定该指数或价格。因此,为澄清其来源之目的,应参照指定日期(如表中第4栏和第5栏分别所列)的指数值,尽管这些日期(以及这些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

    当“指数对应的货币”(表中规定的)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此指数应根据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这种相应的支付货币的卖出价(在以上所要求的指数适用的日期的当日),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

    在获得所有现行费用指数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为颁发期中支付证书的临时指数。当得到现行费用指数后,应相应地重新计算并做出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做出调整(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每项费用因素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 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 合同价格即指总价中标合同金额,并应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调整;

    (b)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其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关税和费用,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7款【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的规定除外);

    (c) 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以及 (d) 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资料表中说明的用途,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但是,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则应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计量和估价。由此,相应地决定合同价格,但同样还应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14.2 预付款 当承包商根据本款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时,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动员和设计工作的无息贷款。预付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以及适用的货币种类与比例,应符合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

    如果雇主没有收到此类保函,或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规定预付款总额,则本款不再适用。

    在工程师收到报表(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并且雇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 (i)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规定的履约保证,以及(ii)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工程师应为第一笔分期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此类保函应由雇主认可的机构和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并且其格式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所附格式或雇主认可的其他格式。

    在预付款完全偿还前,承包商应保证银行预付款保函持续有效,但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可随承包商在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如果银行保函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截止日期,且在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完全偿还,则承包商应相应地延长银行保函的期限,直至预付款完全偿还。

    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文件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
    此种扣减应开始于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10%时;
    且 (b)
    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按第15条【雇主提出终止】、第16条【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则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在每个月末)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根据第4.21款【进度报告】提交的当月进度情况的有关报告。

    此类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如适用),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
    截至当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g)段中所列项目);

    (b)
    根据第13.7款【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立法和费用变化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c)
    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文件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减扣至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d)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e)
    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为永久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f)
    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g)
    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14.4 支付表 若合同包括支付表,其中规定了合同价格的分期付款数额,除非在此类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
    此类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应为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所述的估算合同价值;

    (b)
    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将不再适用;
    并且 (c)
    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且如果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状况,则工程师可通过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的情况,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修正分期支付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支付表,则每个季度承包商应就其到期应得款额向雇主提交一份不具有约束力的估价单。第一份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修正的估价单应按季度提交,直至工程的接收证书已经颁发。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若本款适用,则根据第14.3款(e)段的规定,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i)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永久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
    以及(ii)当此类永久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时的扣除款额。

    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下述(b)(i)段或(c)(i)段提到的列表,本款将不适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下列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他应决定并证明每项预支款额:
    (a)
    承包商已经:
    (i)
    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包括有关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订单、收据、费用及使用),且此类记录可供随时检查;
    以及 (ii)
    提交了购买永久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了有关的证明文件;

    以及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b)
    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i)
    均属投标文件附录中所列在装运时应支付款额的项目;

    (ii)
    按照合同要求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
    并且 (iii)
    为清洁装船提单或其他装运证明中声明的。此类提单或证明,已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支付证明、其他可能合理要求的文件以及由雇主接受的银行按雇主接受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开具的各笔以不同货币表示的金额应等同于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总额)一同提交给了工程师。该保函的格式可与第14.2款【预付款】中所提到的格式相类似,且其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已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并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为止;

    或者 (c)
    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i)
    均属投标文件附录中所列运至现场时应支付款额的项目;
    并且 (ii)
    已经运至现场,适当地存放在现场,得到防失、防损、防腐之保护,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

    工程师应确定永久设备和材料(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应为该费用的80%,此时他应将本款中所涉及的文件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考虑在内。

    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中涉及的合同价值最终支付时所应采用的货币种类。支付证书应包括适当的扣除款额,该扣除款额应与相关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预支款额相等,并采用相同的货币种类和比例。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公正地决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资料。

    但是,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前,若被开具证书的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则工程师没有义务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虽然存在以下情况,期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任何其它原因而被扣发:
    (a)
    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的费用,直至修正或重置工作完成;
    以及(或者)
    (b)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该工作或义务被履行为止。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支付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应被视为是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意思表示。

    14.7 支付 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a)
    首次分期预付款额,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在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以及第14.2款【预付款】的规定,收到相关的文件之日起21天内,二者中取较晚者;

    (b)
    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时间是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
    以及 (c)
    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时间是在雇主收到该支付证书之日起56天内。

    每种货币支付的款项应被转入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对该种货币的付款国的指定银行帐户。

    14.8 延误的支付 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则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延误期应认为是从第14.7款【支付】规定的支付日期开始计算的,而不考虑(当该款(b)段的情况发生时)期中支付证书颁发的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并用同种货币进行支付。

    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无需正式通知或证明,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14.9 保留金的支付 当工程师已经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而且工程已经通过所有规定的检验后(包括竣工后检验,如有时),工程师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当该区段通过所有检验以后,则应就保留金的前一半的相应百分比的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

    在最后的缺陷通知期期满时,工程师应立即开具证书将保留金尚未支付的部分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应立即就保留金的后一半的相应百分比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

    但如果此时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或第12条【竣工后检验】,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工程师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

    每个区段的相应百分比应是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同一区段的百分比价值。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规定其百分比价值,则不能依据本款对同一区段支付保留金的任何一部分的相应百分比。

    14.10 竣工报表 在收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a)
    到工程的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
    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以及 (c)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估算款额。估算款额应在此类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

    工程师则应根据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开具支付证书。

    14.11 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 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一式六份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
    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则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该双方同意的报表被称为“最终报表”。

    但是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端,工程师应对最终报表草案中双方协商一致的部分向雇主送交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此后,如果存在的争端最终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20.5款【友好解决】得到解决,承包商随后应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交工程师)。

    14.12 结清单 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以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或参照合同应支付给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全部未支付的余额得到支付且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当日起,该结清单才能生效。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在收到根据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单】中规定的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说明:
    (a)
    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以及 (b)
    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单】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内提交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对其公正决定的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除非承包商在下述文件中明确地包括了有关金额;

    (a)
    最终报表,以及 (b)
    (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第14.10款【竣工报表】提及的竣工报表。

    但是,本款将不限定由于雇主的损害赔偿义务引起的责任,或由于雇主的欺诈、故意违约或粗心渎职而造成的雇主的责任。

    14.15 支付的货币 合同价格应以投标文件附录中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如果指定的货币不限于一种,则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支付:
    (a)
    如果中标合同金额仅以当地货币表示:
    (i)
    则支付的当地货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额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双方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ii)
    根据第13.5款【暂定金额】和第13.7款【立法变化引起的调整】规定的应付款项和减扣款项应以适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和减扣;
    以及 (iii)根据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a)段至(d)段的要求的其他应付款项和减扣款项,应以上述(a)段(i)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和减扣;

    (b)
    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支付;

    (c)
    承包商应支付给雇主的其他款项,应以雇主支付时使用的货币种类支付,或以双方协议使用的货币支付;

    (d)
    如果承包商以某种特殊货币向雇主支付时的金额,超过了雇主以同种货币向承包商支付时的金额,雇主可从以其他货币进行支付的金额中弥补上述金额的余额;
    以及 (e)
    如果在投标文件附录中未注明汇率,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的汇率。

    15 雇主提出终止 15.1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

    15.2 雇主提出终止 雇主有权终止合同,如果承包商:
    (a)
    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保证】的规定或未能遵守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发出的通知, (b)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明他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c)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
    按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实施工程,或 (ii)
    在接到通知后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补救工作】颁发的通知, (d)
    未按要求经过许可即擅自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 (e)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 (f)
    给予或提出给予(直接或间接)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作为引诱或报酬:
    (i)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或 (ii)
    使该人员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或者,如果任何承包商的人员、代理商或分包商如(f)段所述的那样给予或提出给予(直接或间接)任何人以任何此类引诱或报酬。但是,给予承包商的人员的合法激励和报酬不应导致合同终止。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或情况,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另外,如果发生(e)段或(f)段的情况,雇主可立即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

    雇主选择终止合同不应影响他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享有的雇主的任何其他权利。

    承包商随后应离开现场,并将任何要求的货物,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以及其他他自己编制的或他人为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转交给工程师。此外,承包商还应尽其最大努力立即遵守通知中所包含的下述合理指示:(i)为任何分包合同的转让,以及(ii)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

    在此类终止后,雇主可以安排由任何其他实体完成工程,或安排由任何其他实体和自己一起完成工程。雇主和此类实体可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雇主随后应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并自担风险安排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不得拖延。但是,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支付给雇主的未付款额,为了获取这笔款额,雇主可以出售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工程师应尽快根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工程、货物和承包商的文件的价值,以及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工作其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15.4 终止后的支付 在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a)
    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执行, (b)
    扣留向承包商支付的进一步款项,直至雇主确定了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花费的所有其它费用,以及(或者)
    (c)
    在考虑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自承包商处收回雇主由此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费以及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额外费用。在收回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任何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类终止应在下述日期较晚者后28天生效:(i)承包商收到该终止通知的日期,或(ii)雇主退还履约保证的日期。如果雇主是为了自己实施工程或是为了安排由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则他将无权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类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的要求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16.1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14.6款【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开具支付证书,或雇主未能按照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14.7款【支付】的规定执行,则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除非并且直到承包商收到了支付证书,合理的证明或支付(视情况而定并且遵循通知中的内容)。

    此行为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得到融资费以及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此类支付证书、证明或支付(如相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在合同价格中。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a)
    对于雇主未能履行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的规定,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发出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合理的证明, (b)
    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工程师未能颁发相应的支付证书, (c)
    在第14.7款【支付】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按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应向其支付的应付款额(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进行扣除的金额除外), (d)
    雇主基本上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e)
    雇主未能按照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转让】的规定执行, (f)
    第8.11款【持续的暂停】所述的持续的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或 (g)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雇主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或情况,承包商可在向雇主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合同。此外,如果发生(f)段或(g)段的情况,承包商可立即通知雇主终止合同。

    承包商选择终止合同不应影响他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享有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在根据第15.5款【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或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或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尽快:
    (a)
    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工程师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进行的工作除外, (b)
    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承包商的文件、永久设备、材料及其他工作,以及 (c)
    撤离现场上所有其他的货物(为了安全所需的货物除外),而后离开现场。

    16.4 终止时的支付 在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尽快:
    (a)
    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 (b)
    根据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向承包商进行支付,以及 (c)
    向承包商支付因终止合同而使其遭受的任何利润的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17 风险与责任 17.1 保障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的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a)
    由于承包商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任何人员的身体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但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除外,以及 (b)
    物资财产,即不动产或私人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当此类损伤或毁坏是:
    (i)
    由于承包商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以及 (ii)
    由于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

    雇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1)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身体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以及(2)没有承保的责任,如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第(d)段(i),(ii)及(iii)
    中所述的。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颁发(或认为根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已颁发)接收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货物的照管负全部责任。此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就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或认为已颁发),则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即移交给雇主。

    在责任相应地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有责任照管任何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内应完成而尚未完成的工作,直至此类扫尾工作已经完成。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所致,则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弥补此类损失或修补损害,以使工程、货物和承包商的文件符合合同的要求。

    承包商还应为接收证书颁发后由于他的任何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同时,对于在接收证书颁发后出现,但起因于在此之前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也应负有责任。

    17.3 雇主的风险 下述第17.4款所指风险如下:
    (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用人员中的事件除外;

    (d)
    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f)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g)
    由雇主的人员或由雇主所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如有时),以及 (h)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17.4 雇主的风险引起的后果 如果上述第17.3款所列雇主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且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发生了费用,则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且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并将之加在合同价格中。如果第17.3款【雇主的风险】(f)段及(g)段所列情况发生,上述费用还应加上合理的利润。

    在收到此类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本款中,“侵权”的含义是指对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品名称、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侵权(或声称的侵权);
    而“索赔”的含义是指对声称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活动)。

    如果一方在收到此类索赔后28天内未向索赔事件的另一方发出通知,则认为前者已经放弃了根据本款得到保障的一切权利。

    雇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免遭由于下述(或以前发生的)情况导致的任何对声称的侵权的索赔:
    (a)
    由于承包商遵循雇主任务书而必然引起的结果,或者 (b)
    由于雇主使用任何工程引起的结果:
    (i)
    不是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或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事物联合使用,除非此类使用在基准日期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有明确说明。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免遭由于下述情况导致的或与下述情况相关的任何其他索赔:(i)
    承包商的设计、制造、施工、或实施工程;
    (ii)承包商的设备的使用;
    或(iii)工程的合理使用。

    如果一方有权根据本款得到保障,则保障方可以(自费)为解决索赔进行谈判和进行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应保障方的要求并在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障方应协助对此类索赔进行争辩。该被保障方(包括其人员)不应承认任何有损于保障方的谈判、诉讼或仲裁,除非保障方未能按照被保障方的要求进行谈判、诉讼或仲裁。

    17.6 责任限度 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负责赔偿对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对任何工程的使用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其它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是第16.4款【终止时的支付】和第17.1款【保障】规定的情况除外。

    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应负的全部责任(不包括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第17.1款【保障】以及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所规定的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或者(如果没有注明此类金额)不应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本款不限制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所导致的责任。

    18. 保险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本条中,“投保方”的含义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负责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

    当承包商作为投保方时,他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此类条件应与中标函颁发日期前达成的条件保持一致,且此达成一致的条件应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

    当雇主作为投保方时,他应按照专用条件后所附详细说明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

    如果某一保险单被要求对联合被投保方进行保障,则该保险应适用于每一单独的被投保方,其效力应与向每一联合被投保方颁发了一保险单的效力相同。如果某一保险单保障了另外的联合被投保方,即本条款规定的被投保方以外的被投保方,则:(i)承包商应代表此类另外的联合被投保方根据保险单采取行动(雇主代表雇主的人员行动的情况除外),(ii)另外的联合被投保方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或者直接与承保人办理任何业务,以及(iii)投保方应要求所有另外的联合被投保方遵循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进行补偿。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

    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相应的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交:
    (a)
    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以及 (b)
    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和第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

    投保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明提交给另一方。在提交此类证明或投保单的同时,投保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工程师。

    每一方都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投保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有关的变动通知给承保人,并确保保险条件与本条的规定一致。

    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做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做出(或欲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保人先行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如果投保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令另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按其决定且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为此相关险别办理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他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职责或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根据上述义务、职责或责任相应承担。但是,如果投保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此类保险是可以办理的),且另一方没有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此类违约办理相关的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投保方支付给另一方。

    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的支付,必须遵循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如适用)的规定。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投保方应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文件投保,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复原成本,包括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此类保险应自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a)段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效。

    对于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原因以及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缺陷责任】和第12条【竣工后检验】所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投保方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持续至履约证书颁发的日期。

    投保方应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对于每项承包商的设备,此类保险应确保其运往现场的过程中,均处于被保险之中,直至不再将其作为承包商的设备使用为止。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本款规定的保险:
    (a)
    应由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b)
    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联合的合同双方均有权从承保人处得到支付,仅为修复损失或损害的目的,此类支付的款额由合同双方共同占有或在双方间进行分配;

    (c)
    应补偿除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d)
    还应补偿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第17.3款【雇主的风险】(c)、(g)及(h)段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于每种情况,不包括那些根据商业合理条款不能进行保险的风险),每次发生事故的扣减不应大于投标文件附录中注明的款额(如果没有注明此类款额,(d)段将不适用),以及 (e)
    将不包括下述情况导致的损失、损害,以及将其恢复原状:
    (i) 工程的某一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但保险应包括直接由此类不完善状态(下述(ii)段中的情况除外)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损失和损害), (ii) 工程的某一部分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为了修复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致,而此类其他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iii) 工程的某一部分已移交给雇主,但承包商负责的损失或损害除外,以及 (iv) 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货物尚未运抵工程所在国时。

    如果在超过基准日期一年后,上述(d)段所述保险由于商业合理条件(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erms)而无法再获得,则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应通知雇主,并提交详细证明文件。雇主应随即:(i)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获得款额与此类商业合理条件相等的支付,作为承包商为此类保险本应做出的支付;
    以及(ii)被认为(除非他依据商业合理条件办理了保险)已经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批准了此类工作的删减。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投保方应为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规定应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款【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规定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引起的每一方的责任办理保险。

    此类保险每一次出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对于出险次数并无限制。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注明此类金额,则本款将不再适用。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中规定的保险:
    (a)
    应由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b)
    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

    (c)
    应保证弥补由于承包商履行合同而导致的雇主的财产的一切损失和损害(根据第18.2款规定投保的物品除外);
    以及 (d)
    不承保由下述情况引起的责任:
    (i) 雇主有权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永久工程,并为永久工程占有该土地;

    (ii) 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并修补缺陷而导致的无法避免的损害;
    以及 (iii) 由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雇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情况,但根据商业合理条件可以投保的情况除外。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为由于承包商或任何其他承包商的人员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害、疾病、病疫或死亡所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投保,并使之持续有效。

    雇主和工程师也应能够依此类保险单得到保障,但此类保险不承保由雇主或雇主的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和索赔。

    此类保险在此类人员协助实施工程的整个期间均应保持完全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承包商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守本条的规定。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本条中,“不可抗力”的含义是指如下所述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a)
    一方无法控制的;

    (b)
    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的;

    (c)
    情况发生时,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
    以及 (d)
    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段所述条件,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i)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ii)
    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
    暴乱、骚乱、混乱、罢工或停业,完全局限于承包商的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它雇员中的事件除外;

    (iv)
    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

    (v)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一方已经或将要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应将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具体说明已经无法或将要无法履行的义务、工作。该方应在意识到,或应开始意识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应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通知。

    在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此类不可抗力持续期间被免除此类义务的履行。

    不论本条中其它款作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一方依据合同向另一方进行支付的义务。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自始至终,每一方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延误。

    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终止时,一方应通知另一方。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且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不可抗力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有权: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
    以及 (b)
    获得任何此类费用的支付款额,如果发生了如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i)至(iv)段所述的事件或情况,以及如果在工程所在国发生了如(ii)至(iv)段中所述的事件或情况。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商定或做出决定。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如果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分包商有权在附加的或超出本款规定范围外的不可抗力发生时豁免其义务,则在此类附加的或超出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发生时,承包商应继续工作,且他无权根据本款豁免其履约义务。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整个工程的施工无法进行已持续了84天,且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或如果由于同样原因停工时间的总和已超过了140天,则任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合同将在通知发出7天后终止,此时,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

    一旦发生此类终止,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a)
    已完成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
    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货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为之付款后,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雇主亦为之承担风险),并且承包商应将此类永久设备和材料交由雇主处置;

    (c)
    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
    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的费用);
    以及 (e)
    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尽管有本条的任何其它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任一方(或合同双方)履行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在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此类事件或情况的通知的条件下:
    (a)
    合同双方应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但不影响由于任何此前的违约任一方享有的权利;
    以及 (b)
    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19.6款【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终止合同时(如果合同是依据第19.6款的规定终止的)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 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此类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开始注意到此类事件或情况之后的28天内。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足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款额。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
    (a)
    该全面详细的索赔应被认为是临时的;

    (b)
    承包商应按月提交进一步的临时索赔,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或)索赔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报告;
    以及 (c)
    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论。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做出反应。

    每一份支付证书应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应支付并已被合理证实的此类索赔金额纳入其中。除非且直到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否则承包商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

    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表示同意或做出决定:(i)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延长竣工时间(在其终止时间之前或之后)(如果有的话),以及(或者)(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如果有的话)。

    除本款的规定外,还有许多其他条款适用于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循本款或其他有关索赔的条款的规定,则在决定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额外款项时,要考虑这种未遵循(如果有的话)已妨碍或影响索赔调查的程度,除非根据本款第二段该索赔已被排除。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争端应由争端裁决委员会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裁决。合同双方应在一方将其欲将争端依据第20.4款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的意图通知另一方后第28天之前,共同任命一争端裁决委员会。

    争端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一名或三名成员(“成员”)组成,具体情况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如果投标文件附录中没有注明成员的数目,且合同双方没有其他的协议,则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包含三名成员。

    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供对方批准。合同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协商,并应商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

    但是,如果合同中包含了意向性成员的名单,则成员应从该名单中选出,除非他不能或不愿接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双方与唯一的成员(“裁决人”)或三位成员中的每一人的协议书(包括各方之间达成的此类修正),应编入附在此通用条件后的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中。

    关于唯一成员或三位成员中的每一人的报酬的支付条件,应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上述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一方应负责支付此类酬金的一半。

    在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任命一合格人选(或多个合格人选)替代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一位或多位成员。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只要某一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该任命即告生效。该替代人员的任命方法应与依据本款指定或双方商定被替代人员时的方法一样。

    任何成员的委任只有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雇主或承包商各自的行动将不能终止此类委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当争端裁决委员会已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做出他们的决定时,争端裁决委员会(包括每一个成员)的任期即告期满,除非届时又依据第20.4款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交了另一争端,此时,相应的期满日期即为争端裁决委员会对这一争端给出决定的时间。

    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如果下列条件中任一条件适用,即:
    (a)
    合同双方未能在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第一段说明的日期,就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 (b)
    合同中任一方未能在此日期,为由三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提名一位人员(供另一方批准), (c)
    合同双方未能在此日期,就第三位成员(担任主席)的委任达成一致意见,或者 (d)
    合同双方在唯一成员或三位成员中的一位成员拒绝履行其职责,或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其委任终止而不能尽其职责之日后42天内,未能就替代人选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则专用条件中指定的机构或官方应根据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并在与合同双方适当协商后,任命此类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该任命应是最终的且具有决定性。每一方应负责支付该指定的机构或官方的酬金的一半。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任何种类),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则在依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和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已经任命一争端裁决委员会后,任一方可将此类争端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供其裁定,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工程师。应说明争端的提交是根据本款做出的。

    对于由三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当争端裁决委员会主席收到此类提交时,即认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收到了此类提交。

    合同双方应立即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为裁决此类争端而可能需要的所有资料、现场通道和适当的设施。争端裁决委员不应被视为作为仲裁人工作。

    在争端裁决委员会收到上述争端事宜的提交,或是依据附录——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第6条规定的提前支付以后,取二者中较晚者之后84天内,或是争端裁决委员会建议并由双方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做出决定,该决定应是合理的,并应声明决定是根据本款做出的。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尚未按照附录第6条的规定对每位成员提交的发票进行支付,则在付清之前争端裁决委员会没有义务做出决定。该决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合同双方应立即执行争端裁决委员会做出的每项决定,除非或直到此类决定按下文规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得以修改。除非合同已被放弃、撤销或终止,否则,承包商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不满意方可在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争端事宜的提交或此类支付后84天(或其他批准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则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均可在上述期限期满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意的通知均应说明是根据本款发出的,且通知应说明争端事宜及不满意的理由。在按照本款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就该争端要求开始仲裁,但第20.7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8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所述情况除外。

    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已将其对争端做出的决定通知了合同双方,而双方中的任一方在收到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后28天内未将其不满意事宜通知对方,则此类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5 友好解决 按上述第20.4款规定发出表示不满意的通知后,合同双方在开始仲裁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将会在表示不满意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即使双方未曾作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20.6 仲裁 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否则,当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关争端的决定(如有时)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此类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a)
    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被最终解决;

    (b)
    争端应由按上述规则指定的三位仲裁人裁决;
    以及 (c)
    仲裁应以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日常交流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仲裁人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与争端事宜有关的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决定。无论如何,工程师都将保持被作为证人以及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过程中,均不受此前为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而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其不满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满理由的限制。在仲裁过程中,可将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作为一项证据。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开始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工程师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自义务,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进行而改变。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下述情况发生:
    (a)
    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未在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 (b)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如有时)已成为最终决定且具有约束力,以及 (c)
    合同一方未遵守此类决定, 则合同的另一方在不损害其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将不执行决定的行为依据第20.6款【仲裁】的规定提交仲裁。此时,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各项规定均不适用。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如果合同双方之间产生了起因于或相关于合同或工程实施过程的某一争端,而此时不存在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无论是因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已到期或其他原因):
    (a)
    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各项规定均不适用,并且 (b)
    争端应根据第20.6款【仲裁】,直接通过仲裁进行最终裁决。

    附录 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 1. 定义 “争端裁决协议书”均是由下列各方达成的三方协议:
    (a)“雇主”;

    (b)“承包商”;
    以及 (c)“成员”,该成员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被定义为:
    (i)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或称“裁决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提及的“其他成员”之处都不再适用,或者 (ii) 共同被称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三位人员之一,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两位成员被称为“其他成员”。

    雇主和承包商已签订(或有意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被称为“合同”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编入本附录)中进行了定义。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使用的词语及措词(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具有本合同赋予它的含义。。

    2. 一般规定 当雇主、承包商及其他成员中的每一位(或仅有的一名)分别签订了争端裁决协议书后,争端裁决协议书即生效。

    当争端裁决协议书已经生效,雇主和承包商都应相应地向成员发出通知。如果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签订后六个月内,成员没有收到任一份通知,则该争端裁决协议书将失效。

    此类对成员的雇用属于个人委任。如果没有争端裁决协议书涉及的合同双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争端裁决协议书转让或分包出去。

    3. 保证(Warranties)
    成员保证并同意,他(她)是且应是公正无偏的,并独立于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成员应立即向上述各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披露可能与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证和同意不相一致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任命成员的时候,雇主和承包商依赖于成员的下述表现,即他(她):
    (a)对承包商依据合同履行的工作有经验, (b)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有经验,并且 (c)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4. 成员的一般义务 成员:
    (a)除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获得支付外,不应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获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或从合同中得到任何利益;

    (b)除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前书面向雇主和承包商披露的情况之外,在此之前没有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c)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并应凭借他(她)最充分的理解和记忆,向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书面披露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的任何董事、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业务关系或个人关系,以及任何在此之前对整个项目(合同为其中的一部分)的参与;

    (d)在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效期间,没有雇主、承包商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e)遵守所附的程序规则以及合同条件第20.4款;

    (f)除根据所附的程序规则之外,不得将合同的处理情况,告知雇主、承包商、雇主的人员或承包商的人员;

    (g)在作为一名成员期间,就有关在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停止作为成员后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的这一问题,不得与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

    (h)保证出席一切必要的现场考察和听证会;
    以及 (i)将合同和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的一切细节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听证会视为机密事宜,在得到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公布和披露。

    5. 雇主和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除合同和争端裁决协议书规定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范围外,且除非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事先达成了协议,雇主、承包商、雇主的人员以及承包商的人员均不得就合同情况征求成员的意见或与之商讨。雇主和承包商应负责使各自的人员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雇主和承包商彼此向对方以及成员保证,除非雇主、承包商、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之间另有书面同意,成员不应:
    (a)在依据合同进行的任何仲裁中被任命为仲裁人;

    (b)被作为证人传唤到依据合同为任何仲裁任命的仲裁人面前,为任何争端提供证据;

    (c)为解除或可能解除成员职责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明显的不忠诚(bad faith)。

    在此,雇主和承包商共同和各自保障并保护成员免遭索赔,该索赔可使他或她解除上段所述的责任。

    6. 支付 对成员的支付(以争端裁决协议书中指定的货币)规定如下:
    (a)日酬金应被认为是为下列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
    (i)
    阅读提交的文件、参加听证会(如果有的话)、编写决定、或进行现场考察(如有时)的每一工作日;
    以及 (ii)
    在成员的家庭所在地与现场,或与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或雇主及承包商一起召开会议的其他地点之间,单方向一天(包括不足一天)至最多两天的旅行;

    (b)成员为履行职责导致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秘书服务、电话费、服务小费、传真及电传费、旅行开支、旅店费及补助:对超过本条(a)段规定的日酬金的百分之五的所有开支,均需要收据;
    以及 (c)工程所在国对成员根据本款获得的款项合理征收的任何税费(工程所在国国民或永久居民除外)。

    日酬金应遵循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规定。

    争端裁决协议书开始生效后,成员应在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开始每项行动前,立即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发票,并向雇主提交一份副本,该发票包括:(a)提前支付他(她)有权获得的日酬金的估计总额的25%,以及(b)提前支付一笔款额,等于与他(她)履行职责有关的估计总费用。直至收到依据本段提交的发票中的全部款项后,成员才有义务开始履行争端裁决协议书中规定的行动。

    此后,成员应向承包商提交发票,说明在扣除预付款额后他(她)的日酬金和费用的余额,并提交一份副本给雇主。在对每位成员与做出决定有关的所有日酬金和费用完全支付前,争端裁决委员会没有义务做出决定。

    除非根据上述规定做出了提前支付,承包商应在收到每份发票后28天内,向成员支付全部的发票金额,且应向雇主(在依据合同提交的报表中)申请为此类发票金额的一半进行补偿。雇主应随即根据合同向承包商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商未能向成员支付他(她)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权获得的款额,则雇主应向成员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以及为保持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运作而必要的任何其他的款项;
    在此类情况下,不影响雇主的权利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除由于此项违约而导致的一切其他权利外,雇主还应有权获得他所支付的超过此类款项一半的全部金额(并且加上为收回上述金额和根据合同条件第14.8款规定的费率计算的融资费而导致的全部费用)。

    如果在提交了有效发票后28天内,成员未能收到他应得的支付的款额,他可:(i)暂停他(她)的服务(无需发出通知),直至收到此项支付为止;
    以及(或者)(ii)向雇主和承包商发出通知辞去他(她)的委任。当双方均收到通知后,通知即开始生效。任何此类通知对雇主、承包商和每位成员都是最终的且具有约束力。

    7. 成员的违约 如果成员未能履行第4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则他(她)无权获得在此所述的任何酬金和开支。如果此违约导致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何活动或裁定无效,再不影响他们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他还应将他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已收到的任何酬金和开支分别退还给雇主和承包商。

    8. 争端 起因于本争端裁决协议书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或索赔,或对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违背、终止或失效等事项,均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按本仲裁规则指定的一位仲裁人做出最终解决。

    附录 程序规则 1.雇主和承包商应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一份争端裁决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全部文件的副本,包括:合同文件、进度报告、变更指令、证书以及其他与争端事宜有关的文件。对于争端裁决委员会与雇主或承包商之间的一切通讯函件,都应将其副本报送另一方。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三位人员组成的,则雇主和承包商应向他们中的每一位发送上述所要求的文件和通讯函件的副本。

    2.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根据第20.4款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事。考虑到做出裁定所需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争端裁决委员会应:
    (a)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保持公正无偏,给予他们每一方一个合理的机会为自己提出证据并进行答辩(putting his case and responding to the other’s case),以及 (b)采取适合于该争端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

    3.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召开关于该争端的听证会,在此情况下,它将决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且可要求雇主和承包商在听证会之前或在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的文件和论据。

    4.除非雇主和承包商另有书面协议,争端裁决委员会有权采用审问式程序,也有权拒绝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出席听证会或发表意见,并有权在任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争端裁决委员会确信缺席方已经收到通知)开始会议;
    但是它应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力,并决定行使该权力的限度。

    5.雇主和承包商授权争端裁决委员会(但不限于):
    (a)为裁定某一争端确定工作程序;

    (b)在争端裁决委员会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做出裁定,且仅限于任何提交给它的争端;

    (c)召开任何它认为合适的听证会,且除了合同和本规则包括的规则和程序外,不受任何规则和程序的约束;

    (d)主动确证为某一裁定所需的事实和事宜;

    (e)运用其自己的专业知识(如果有的话);

    (f)根据合同决定融资费的支付;

    (g)对任何暂时的解除职责做出裁定,例如采取临时或调解(conservatory)措施;
    以及 (h)公开、审查或修改任何与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开具的证书、决议、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

    6.对于合同双方提交的任何论据的合理性,争端裁决委员会不应在听证会上发表任何意见。在此之后,争端裁决委员会应根据第20.4款,或者按照雇主和承包商另外的书面协议做出裁定并就该裁定发出通知。如果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三位人员组成的,则:
    (a)它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召开秘密会议,以便于讨论并做出其裁定;

    (b)它应努力做到全体一致通过裁定,如果不可能,则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合适的裁定,此多数成员可要求少数成员起草一份书面报告,提交给雇主和承包商;
    以及 (c)如果一位成员没有参加会议或听证会,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则其他两位成员仍可开始商讨并做出一致的裁定,除非:
    (i)
    雇主或承包商中的任一方不同意他们这么做,或者 (ii)缺席者为主席,且他(她)指示其他成员不要做出裁定。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可能需要修改某些定义。如:
    1.1.3.1 基准日期可定义为某一特定的日历日期 1.1.4.6 (融资机构)可能要求某种特定的外币 1.1.4.8 可能要求另一种货币作为合同当地币 1.1.6.2 对于跨边境的现场,“国家”(单数)的内容可能不适用 1.2 解释 如果需要更为精确地定义“利润”,本款可改为:
    范例 在第1.2款的结尾,加上:
    在这些合同条件中,包含“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短语的规定,都要求该利润为该费用的二十分之一(5%)。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一般都要对各文件的优先顺序作出规定,以防随后在合同各文件中发现矛盾。如果不准备指定优先次序,本款可改为:
    范例 删去第1.5款,代之以: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出现含糊或歧义,应按照相关的法律决定先后次序。当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此类含糊及歧义加以解释时,他有权就此颁发任何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的格式应作为专用条件的附件编入招标文件中:在本指南末尾提供了一个范例格式。如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谈判,最好在合同协议书中记录下中标的合同金额、基准日期和(或)开工日期。适用的法律可能要求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书。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如果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特别部分的所有权利(举例说明)被指定给雇主,此时可能需要规定附加条款。该条款的规定应考虑到适用的法律。

    1.13 遵守法律 对于一设备合同,替代方案可能是合适的:
    对于一设备合同的范例条款 在第1.13款末尾加上:
    但是承包商应在合适的时间将货物的详细情况提交给雇主,雇主随后应立即取得为得到这些货物所需的所有进口许可或证书。

    雇主还应获得或给予所有同意,包括工作许可,道路使用权,以及工程所需的批准。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对于一个大型的合同来说,可能需要说明对联营体的详细要求。例如,最好要求每位成员提交其在母公司开具的保函:一范例格式作为附件A附于本指南结尾。

    上述要求在合同生效前适用,并应写入投标人须知中。雇主希望在早期阶段指定联营体的领导,这样,此后合同对方就变得单一,而不希望卷入联营体各方的争端中。雇主应严格审查联营体的协议,且联营体的协议必须经项目融资机构批准。

    附加的条款-需保密的细节 如果要求保密,可增加一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除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或为了遵守适用的法律所需,承包商应将合同的细节作为私有和保密的文件。不经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专业或技术论文中或其它地方发表、允许发表、或披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2 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为了进行勘察和地表的察看,承包商可能有必要取得提前进入现场的权利。如果不能给予早期及其后的独享的进入权,则应在雇主任务书中给出详细说明。

    2.3 雇主的人员 这些规定应在雇主与现场任何其他承包商的合同中反映出来。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任何要求雇主进行的批准均应在专用条件中注明。

    范例 工程师在按照本合同条件的下列条款采取行动之前,必须获得雇主的特别批准:
    (a)条款 ** (b)条款 ** ** (填入编号;
    如果不需要全部批准,说明需批准的行动) 这些条目可按需要增加或减少。如果需要得到雇主批准的这一义务仅适用于超过某些限制(资金或其它方面)的情况时,范例措词应改变。

    附加条款 管理会议 范例条款 工程师或承包商的代表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管理会议,以便对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审查。工程师应对管理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向与会者和雇主提供会议记录的副本。在记录中,各方对任何将采取的行动所负的责任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4 承包商 4.2 履约保证 可接受的履约保证的格式应包含在招标文件内,并作为专用条件的附件。范例格式附于本文件之后,作为附件C及附件D。其中收入了两套国际商会(ICC,总部位于法国,巴黎75008,Cours Albert 1er ,38)出版的统一规则,且国际商会还出版了这些统一规则的指南。这些范例格式和条款的措词可能需要修改,以符合适用的法律。

    范例 在第4.2款第二段末,加上:
    如果履约保证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a)工程所在国境内的银行颁发;
    或(b)由雇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直接颁发。如果履约保证不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在工程所在国注册或取得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提供。

    4.3 承包商的代表 如果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承包商的代表已确定,投标人可对承包商的代表人选提出建议。投标人可能希望提出替代人员,尤其是在合同的授予很可能被推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主导语言不是日常交流语言(根据第1.4款),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有必要规定承包商的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某种特定语言时,可增加下列句子之一。

    范例 在第4.3款末,增加:
    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还应能流利地使用 (填入语言名称) 范例 在第4.3款末,增加:
    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及所有此类人员不能流利地使用 (填入语言名称),承包商应派一名有能力的译员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随时在场。

    4.4 分包商 通用条件中的措词包含了一般使用的条件。若很少(或根本不)需要同意的话,从(a)到(c)段的部分(或全部)段落可以删除,或在专用条件中改为:
    范例 如果分包合同额少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此时不需得到事先同意。

    4.8 安全措施 如果承包商与其他人员共同占用现场,则要求其提供某些所列物品可能是不适当的。在此情况下,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对于主要地下工程,地下条件的风险分担应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如果此风险是由双方分担的,可对本款进行修改:
    范例 删除第4.12款中(b)段并代之以: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它的 (%)将被加入合同价格中(此费用剩余的 (%)应由承包商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对于一设备合同,替代方案可能是恰当的:
    范例 在第4.16款末加上:
    承包商应要求工程师的批准,以能够将任何货物运至现场。没有此类批准,任何货物不得被运送,但此类批准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4.17 承包商的设备 如果承包商不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则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参见第4.20款。如果要求将承包商的设备归属雇主,在保证与适用的法律相一致的前提下,可增加进一步的段落:
    范例 在第4.17款末,增加如下段落:
    承包商(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承包商的设备,自运达现场起就应被视为雇主的财产。此类财产归属不应:
    (a)影响雇主的责任或义务;

    (b)损害承包商为工程之目的全权使用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权利;
    或 (c)影响承包商对其设备进行操作与维护的责任。

    自承包商被授权从现场撤离其设备或是收到工程接收证书时,以最先发生者为准,均应认为每件设备的所有权重新归承包商所有。

    4.19 电、水、气 如果某些服务设施可供承包商使用,则应在规范中给出细节,包括位置和价格。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若本款适用,则规范中应描述雇主将要提供和(或)操作的每项设备和材料,并应规定所有必要的细节。对于某些类型的设施,可能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以明确诸如责任和保险等方面的事项。

    4.22 现场安全保卫 如果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共同占用现场,则由其负责现场的安全可能是不适当的。在此情况下,应明文规定雇主的义务。

    5 设计 5.1 设计义务的总体要求 开始设计时,承包商应详细检查雇主任务书,其中可能包括一份概略设计。此类设计对于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可能是必要的。应告知投标人,雇主的概略设计仅仅是一种建议或是一种要求。

    5.2 承包商的文件 承包商的文件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中别处的规定必须提交工程师的文件,其中不必包括(例如)承包商的人员为实施工程之目的而需要的全部技术文件。

    雇主任务书中应明确规定对承包商的文件的要求范围,其中需要得到批准(不仅仅是审核)的部分文件,以及提交程序。例如,对于一设备合同的雇主任务书,规定承包商的文件应包括表明永久设备如何进行固定的图纸,以及为进行下列工作而必要的其他任何信息,可能是恰当的:
    (a)准备适当的基础或其他支撑方式;

    (b)为进入现场,使永久设备及任何必要设备到达永久设备安装的地点提供道路;
    以及(或)
    (c)对永久设备进行必要的连结。

    考虑到审查不同类型的图纸所需时间不尽相同,且(或)在设计—建造过程中的某一特定阶段可能提交大量文件,因此,可以规定不同的“审核期”。

    6 职员和劳工 6.5 工作时间 如果雇主不希望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工作时间,或将工作时间限制在投标人指定的时间内(例如,为了对工程师的监督进行安排),则可删除本款。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如果雇主将提供某些膳宿条件,其义务应予以规定。

    6.8 承包商的监督 若主导语言不是日常交流语言(根据第1.4款的规定),或如果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有必要规定承包商的监督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某种语言时,可增加下列句子:
    范例 在第6.8款末,加上:
    在承包商的监督人员中,应有合理比例的人员具备使用(填入语言名称)工作的能力,或承包商应有足够数量的胜任的译员在所有工作时间内随时在场。

    附加条款 为将现场的环境与位置考虑在内,可能有必要增加若干条款,此类条款已经包括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附加条款 如果某一机构为合同提供资金,而该机构的规定或政策要求对其资金的使用加以限制,则可增加进一步的条款:
    范例条款 所有货物的原产地应位于(填入出版的采购指南名称)规定的合格的来源国。

    货物应由此类合格的来源国的承运人运输,但当雇主考虑这样做可能费用过高或导致延误时,则他可书面指示免去此类要求。担保、保险和银行服务应由此类合格的来源国的投保人和银行提供。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2 竣工时间 如果工程按阶段接收,则此类阶段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定义为区段。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根据许多法律体系,此类预先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必须是在延误情况下雇主可能遭受损失的合理预估额。如果中标合同金额是以一种以上的货币的金额数值报价时,则最好规定此类误期损害赔偿费(每日)按适用于每笔此类数额的百分比扣除。如果中标合同金额是以当地币表示的,则每日误期损害赔偿费可规定为一百分数,或为以此当地货币表示的数额:参看第14.15款(b)。

    附加条款 可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对提前完工的奖励(尽管第13.2款提到加速完工):
    范例条款 为使雇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前占有并使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要求此类区段完工的日期。雇主任务书中应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奖金而需实施的工作细节以及奖金总额。

    为了计算每笔奖金,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不得以允许延长竣工时间为由,对区段的竣工时间给予调整。

    9 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雇主任务书中应说明承包商在有权获得接收证书前应进行的检验。且将详细的安排、检测仪器等纳入承包商的建议书中可能是恰当的。如果工程是按阶段进行检验和接收,则检验要求应必须考虑工程未完工部分的影响。

    各段的措辞包括适用于设备合同的一般条件,但其它情况下需要进行修改。具体来说,(c)段所指的试操作过程中,工程生产的任何产品均属于雇主的财产。因此,雇主有责任对其进行处理,并有权获得将其出售得到的收入。如果产品由承包商保留,则本款应做相应修改。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在专用条件或雇主任务书中定义了末段所指的扣减(基于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程度),则对最小可接受的性能标准也应进行明文规定。

    10 雇主的接收 10.1 接收证书 如果工程按阶段接收,则此类阶段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定义为区段。建议准确地说明其地理位置,且附录应包括一表格,以便说明与保留金的返还、竣工时间以及误期损害赔偿费相关的方面:该表格已在范例投标文件附录中列出。

    11 缺陷责任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考虑到适用的法律所限定的责任期,可能有必要审查本款的作用。

    12 竣工后检验 12.1 竣工后检验的程序 雇主任务书中应说明,为证实工程接收后完全符合雇主要求的性能而所需的检验。对于某些类型的工程,此类检验可能极难规定清楚,尽管此类检验对于工程最后的成功至关重要。承包商的建议书中还应包括详细的安排,以及(或)规定除了永久设备所包括的有关内容外任何所需的测试仪器,这可能是适宜的。

    对于许多类型的工程,详细说明实际的投入以及(或)投标人(可能在保证表中)规定他们的永久设备将达到的性能标准也许是必要的。

    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是基于竣工后的检验是由雇主及其操作人员在承包商的人员指导下进行的。如果拟作其他安排,应在雇主任务书中对其进行规定,并且本款应加以相应地修正。例如,在FIDIC的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的规定是基于上述检验是由承包商进行的,其中雇主要提供消耗品、人员和电力。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检验 如果本款第一部分适用,则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费的方法(根据未能通过检验的程度)应在专用条件或雇主任务书中加以规定,且还应规定可接收的最低性能标准。

    13 变更和调整 可按照下列三种方式中之一进行变更:
    (a)工程师可根据第13.1款指示变更,而无需事先商定其可行性或价格;

    (b)如果对双方均有利,承包商可根据第13.2款提出自己的建议书;
    或者 (c)工程师可依据第13.3款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双方应事先商定以尽量减少争端。

    13.5 暂定金额 尽管暂定金额通常不适用于这种类型的合同,但是,对于不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去标价的部分工程,可能还是需要一笔暂定金额。例如,支付雇主准备采购的货物,或用于处理重要的不确定的地表以下条件。由于暂定金额的范围与中标合同金额的其他部分是相分开的,所以,有必要确定每笔暂定金额的范围(可能在资料表中给出)。如果暂定金额有可能按第13.5款(b)计价,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报出其百分比。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由承包商承担因通货膨胀而使费用增加的风险是不合理的,则需要对此类调整做出规定。除非本款不适用,否则投标文件附录中应包括一列有每种支付货币的表格:适当的表格已在范例投标文件附录中列出。在计算权重/系数(“a”, “b”, “c”, …,总值不能超过单值)以及选择和修改费用指数时应特别小心。听取专家的意见将是适合的。对于一设备合同,最好采用更能直接体现制造商的成本时间安排的公式。

    14 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 合同价格 当编制专用条件时,应考虑向承包商支付的数额和时间安排。很明显,一个流入超过流出的现金流量对承包商有利,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考虑到期中支付的程序。

    通常,此类型的合同是基于总价支付,此时很少甚至没有测量。承包商应考虑由于其设计他可能承担费用变化的风险。总价价格可以包括两项或更多项款额,以用于支付的货币类型进行报价(可以,但不必须包括当地币)。

    为了对变更进行估价,可以要求投标人附上详细的价格分解表,包括工程量、单价以及其他定价资料。此类资料也能用于期中支付的估价。但是,该资料可能是不具竞争性的定价。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雇主必须决定他是否同意将受投标人的分解表的约束。如果不,他应确保工程师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以便对要求的任何变更进行估价。

    在此,可能需要附加条款,以包括第14.1款中所列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可选择的方法,以及与支付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如果第14.1款(a)段不适用,则如同第14.1款最后一句话的规定所述,附加条款中应对决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做出规定。如果某部分工程是基于测量进行支付的,则应在合同中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详细说明,以下措词作为附加条款可能是适宜的:
    测量的范例条款 工程师应对需要进行测量的部分工程的价值根据第3.5款的规定进行商定或决定。无论当地惯例如何,测量均指该部分工程的实际净工程量。

    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应向承包商的代表发出合理通知。承包商的代表应:
    (a)立即亲自参加或另派一名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
    并 (b)提供工程师要求的全部详细资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亲自或派一名代表参加,则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的测量应被视为准确的测量而被接受。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当任何永久工程是按照记录进行测量时,工程师应准备好所有记录。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进行审查并表示同意此类记录(如果有此类要求),且当双方达成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没有参加审查,并表示同意,则应认为此类记录是准确的并被接受。

    如果承包商对记录进行审查后表示了异议,且(或者)没有签字表示同意,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说明他认为记录中不准确的部分。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对记录进行复查,并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审查记录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此类通知,则所有记录将被视为准确的而被接受。

    如果第14.1款(b)段不适用,应增加一款或多款附加条款。

    免除关税的范例条款 如果已事先取得雇主对进口的书面批准,承包商进口到工程所在国的所有货物应被免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雇主应对由承包商准备的必要的免税文件进行批准以便于货物清关,并应向承包商提供下述免税文件:
    (写明承包商无法编制的必要文件)
    若未能获得免税,应支付的以及已支付的关税应由雇主补偿。

    所有未安装或使用在工程上的进口货物,在合同完成时应运出工程所在国。若未运出,应按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对涉及的货物进行估价纳税。

    但是,上述免税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与当地生产的货物相类似的货物,除非因其数量不够或规格不同而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
    以及 (b)当在工程所在国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中已含有任何关税或其他税收因素时,此类税费应被视为已包括在中标合同金额中。

    港口税、码头税以及除上述情况外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中已含有的任何关税或其他税收因素,应被视为已包括在中标合同金额中。

    免除税收的范例条款 国外的(外籍的)人员将不负责缴纳由工程所在国对其外币收入征收的所得税,或不负责缴纳由承包商直接提供给承包商的人员的生活补助、租金和类似服务费征收的所得税,或不负责缴纳替代上述费用的津贴的所得税。如果任何承包商的人员的部分收入是在工程所在国以外币支付的,则对他们将以外币支付给他们的收入的剩余部分带离该国时不应施加限制(当他们在工程的服务期结束时)。

    为本款之目的,雇主应为他们寻求免税。若未能获准,所支付的相应税款应由雇主补偿。

    14.2 预付款 当编制专用条件时,应考虑预付款的收益情况。除非本款不适用,否则,预付款的总额(以及分期支付的次数(如果不只一次))必须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为保证在完工前归还预付款,应对归还时的扣款比率予以审核。通用条件条款中的(a)和(b)段中的具体数据,是基于假定预付款总额少于中标合同金额22%而确定的。

    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专用条件后:一范例格式作为附件E附在本文件后。

    如果承包商将提供永久设备,则应考虑在制造过程中阶段付款的收益情况。雇主可能认为提供某种担保格式将是明智的,因为,这些付款与他所拥有的东西无任何关系。如果承包商有权在装运前获得阶段支付,则招标文件中可包括:
    (a)在投标文件附录中,结合制造阶段对预付款的时间(依据本款)做出规定;

    (b)在用以依据第14.3款(a)段决定合同价值的支付表或其他文件中,对每一阶段的价格做出规定(这将要求对担保做出附加规定);
    或 (c)填加对第14.5款的详细补遗。

    14.4 支付表 通用条件中包括了对承包商进行期中支付的规定,此类支付是基于支付表进行的。如果在决定期中估价时采用其他依据,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加以详细规定。如果支付表中将对支付进行规定,则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可以忽略,且支付表可以采用以下任一种形式:
    (a)对竣工期间每月(或其他期限)规定一笔款额(或估计最终合同价格的百分比),如果承包商的进度与支付表依据的预期进度严重不符,则该数额是不合理的;
    或 (b)按照实施工程的实际进度确定资料表(Schedule),此时有必要对支付里程碑进行认真定义。当支付里程碑要求的工作几乎完成,而直至数月后余额尚未支付完毕时将会发生争端。

    投标人填入支付表中的数字可与其投标进度计划(如有时)进行比较,以明确二者是否合理,且保持一致。

    另外,如果工程仅仅包括几个不同类型的操作,则采用一种简单的测量方法对期中估价将是适合的。

    期中估价程序的范例条款 在开始实施永久工程前,承包商应提交一份永久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清单(BPQPW),并附上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所有证明资料和计算书。BPQPW应包括永久工程主要项目的预期最终工程量,此主要项目应按照综合单价计价,以此计算所得到的总款额即等于估计最终合同价格。BPQPW不应包括设计或临时工程的计价项目。该工作每个成分的价值以及BPQPW中没有说明的其他工作成分的价值,应包含在工作成分实施后构成的永久工程的单价中。

    BPQPW应经过工程师的批准,并可随时撤回,且不会影响到按照合同规定而应支付的最终款额。如果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现BPQPW不能完全代表所完成的永久工程,则应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发修改后的BPQPW。

    在竣工期间,第14.3款(a)段中的合同价值不应超过按照现行BPQPW,基于按照合同已施工的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出的款额。每张报表应:
    (a)与现行BPQPW保持同样的格式;

    (b)包括一张签字的报表说明现行BPQPW(包括预期最终工程量)和已施工的工程量均是准确的;
    并且 (c)附有一份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字的证书,证明至此已施工的工程部分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14.7 支付 如果使用不同的支付期限,则可将本款修改如下:
    范例 在第14.7款(b)段中,删除“56”并代之以“42” 如果需要明确付款国(一个或多个),则此类细节可被包括在资料表中。

    14.8 延误的支付 如果支付使用货币的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不能作为估算承包商融资费合理的基准,则可规定一新的贴现率,或参照当地的融资规定,支付实际融资费。

    14.9 保留金的支付 如果将退还部分保留金,并代之以适当的保函,则可增加一附加条款。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专用条件后:一范例格式作为附件F附在本文件后。

    退还保留金的范例条款 当保留金已达到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的五分之三(60%)时,工程师应开具支付证书,雇主应将保留金限额的一半(50%)支付给承包商,其前提是:雇主取得了按他批准的格式开具并由他批准的实体提供的保函(等额且使用支付时使用的货币)。

    承包商应确保该保函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承包商已实施并完成了工程,并对任何缺陷进行了修补(与第4.2款对履约保证的规定一致),且将其相应退还给了承包商。此部分保留金的退还,应取代第14.9款第二段规定的后一半保留金的退还。

    14.15 支付的货币 如果所有款项均以当地币支付,则必须在投标函中说明,且本款仅首句仍适用。或者,本款应代之以:
    单一货币合同范例条款 记帐货币应为当地币,并根据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为当地币。除当地开支的费用外,以当地币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部可以兑换。当地开支的费用所占百分数应为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数。

    融资规定 对于某些市场上的大型合同,可能有必要求助于一些诸如援助机构、开发银行、出口信贷机构,或其他国际融资机构等实体以获取资金。如果从这些机构筹集资金,则在专用条件中可能需要编入有关机构的特殊要求。确切的措词取决于相关机构,因此,需征求此类机构的意见以确切了解其要求,并使招标文件草案得到其批准。

    融资机构或银行可能希望合同中包含有关融资安排的内容,尤其当通过一处以上的来源筹集资金支付不同部分的供货时。在专用条件中包含某些特殊规定,列明不同类型的永久设备以及说明为获得付款而应向融资机构提交的文件,这种作法是屡见不鲜的。若融资机构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很难(甚至不可能)为项目获得适当的资金,并且(或)此类机构可能拒绝对全部或部分合同提供资金。

    然而,如果融资不受某一具体国家出口货物或服务的限制,而只是由商业银行贷款给雇主,则此类银行可能关注的是须保证承包商的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此类银行可能更希望合同参照FIDIC 的EPC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另外的作法是,尽管承包商可能不能、也不愿自己提供资金,但他可能愿意主动提出融资方案并对之负责。因而,他的融资银行的要求可能会影响他在合同谈判中的态度。他们双方可能要求雇主进行期中支付,尽管合同价格中的大部分直至工程完成后才予以支付。由于承包商因此不得不自筹资金以弥补雇主付款与其开支的差额,他(以及其融资银行)很可能要求某种形式的保证,以确保到期能得到付款。

    当雇主编制招标文件时,预计到上述后一作法,因此他保证为承包商在工程竣工时应收到的那部分款额提供一保函可能是适宜的。可接受的保函格式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并附在专用条件后:一范例格式作为附件G附在本文件后。还可增加下列条款。

    承包商融资的范例条款 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函。保函应使用附在本专用条件后的格式,或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8.1款发出通知。

    在下述日期中的较早日期,保函应被退还给雇主:
    (a)已向承包商支付了中标合同金额的日期;

    (b)保函中的义务已期满或已被解除的日期;
    或 (c)雇主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15 雇主提出终止 15.2 雇主提出终止 在招标前,雇主应确保本款的措词及每一预计终止的原因均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 除非与雇主和(或)融资机构的要求不一致,否则,可增加下面的句子。

    范例 在第15.5款末加入:
    雇主还应向承包商支付由于此类终止而导致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在招标前,雇主应确保本款措词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承包商亦应确保每一预计终止的原因符合此类法律。

    17 风险和责任 17.6 责任限度 范例 在第17.6款中,倒数第二句话所指的金额应为____ 附加条款 使用雇主的住房/设施 如果承包商要临时占用雇主的设施,可增加一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承包商应从其使用或占用各项设施的各个日期起,至交回或停止占用各项设施的各个日期止(尽管交回或停止占用可能发生在工程接受证书中注明的日期后),对下列各项被占用设施承担全部照管责任:
    (填入设施细节)
    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上述设施发生由雇主负责的原因之外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自费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直至达到工程师的满意。

    18 保险 通用条件中的措词以描述那些由“投保方”办理的保险,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投保方”指承包商。由承包商提供的保险应与和雇主达成一致的总体条件保持一致。投标人须知中可要求投标人提交其拟定的条件的细节。

    如果依据本款雇主将自己办理保险,则招标文件应包括保险细节并作为专用条件的一附件(这样,投标人为保护自己能够预计他们需要的其他保险)。此类细节最好以每份保险单的形式,将条件、限额、例外以及免赔额都包括在内。雇主可能发现,很难办理第18.2款第三段所述的保险(为承包商的设备保险,包括分包商的设备),因为,主无法得知此类设备项目的款额或价值。专用条件中可增加下述句子:
    范例 删除第18.2款的最后一段,并代之以:
    然而,第18.2款前两段所述的保险,应由雇主(而非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附加条款 对设计进行保险 如果雇主要求对设计保险进行额外保障,则应增加以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承包商应办理职业保障险,并使之生效,该险应包括工程设计中的职业疏忽险。此类保险的保额应不少于_____________。承包商应尽其最大努力维持职业保障险,并使其持续有效,直至______________。当延期、更新或恢复保险存在困难时承包商有责任立即通知雇主。

    19 不可抗力 在招标前,雇主应确保本条的措词符合合同适用的法律。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除非根据下述另一种选择,工程师(尽管由雇主选定)能够根据第20条做出仲裁前的决定,在鼓励合同双方随工程进展就争议事件达成协议的同时,合同还应包括第20条的各项规定,允许双方将此类争议事件提交给一个行为公正的争端裁决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

    此类裁决程序成功与否取决于(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对商定的将做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信任程度。因而有必要强调,适合于该职位的候选人不能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
    而且,如果该人员是根据第20.3款选定的,则此类选定应由一个完全公正的实体做出。如被授权,FIDIC愿意承担此任(见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范例措词)。

    第20.2款针对的情况是指,在一方将其欲把争端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意图发出通知以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项目,尤其是那些涉及在现场广泛工作的项目,争端裁决委员会定期去现场进行考察将是适宜的,这可能决定了应委任一永久争端裁决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第20.2款和第20.4款以及通用条件的附件和附录,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相应措词进行修改。

    第20.2款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人员安排规定了两种选择:
    (a)一名成员,作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与合同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或 (b)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其中每位成员都与合同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此类三方协议的格式,可自本书末所附的两种格式中选择其一以适用于所采用的协议。这两种格式均将编入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作为通用条件的附录,因为,其已作为参照编入第20.2款)中以供参照。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的各种格式中的任一种,每一单独的人员都可作为一位成员。

    在签定合同前,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应结合其规模、工期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考虑一人还是三人委员会中哪类更为适宜。

    在合同即:资料表中包含一份商定的意向性成员的名单,将有利于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另外,工程师也可以做此类仲裁前的决定。如果工程师是一位独立的专业咨询工程师,且具有管理合同各个方面所必要的经验和资历,则这种作法是可行的(这种作法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工程师的传统职责)。雇主应意识到,尽管根据第3.1款(a)段的规定,工程师通常代表雇主行为,工程师必须以公正的态度做出此类仲裁前的决定,并且雇主不得影响此类公正的行为。如果此类作法是合适的,则本款可修改如下:
    工程师做出仲裁前决定的范例条款 删除第20.2款和第20.3款。

    删除第20.4款,代之以FIDIC1999年发表的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第20.4款,再删除此替代后的第20.4款的第二段,并代之以:
    工程师应根据第20.4款作为争端裁决委员会工作,且行为公平、公正,并由雇主支付费用。如果雇主有意更换该工程师,则雇主根据第3.4款发出的通知,应包括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替代人员的详细建议书。

    20.5 友好解决 本款的规定旨在鼓励合同双方友好的解决争端,而无需付诸仲裁。例如,通过直接谈判、调解、和解、小型审理会或其他可选的争端解决方式。友好解决程序的成功,通常取决于程序的保密性以及合同双方对程序的认可程度。因而,任一方均不得将此类程序强加给另一方。

    20.6 仲裁 合同应包含有将未能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诉诸国际仲裁的规定。在国际施工合同中,国际商事仲裁比国家法庭诉讼更具有许多切实可行的优点,因而,合同双方更容易接受。

    合同双方应认真考虑,以保证所选用的国际仲裁规则与第20条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附录中所列其他内容相一致。国际商会(“ICC”,位于法国,巴黎(75008)
    38 Cours Albert 1er)的仲裁规则常被编入国际合同中。在对仲裁人人数和仲裁地点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庭将决定仲裁人人数(对各种重大建设项目争端,一般为三人)和仲裁地点。

    如果倾向于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国际商会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仲裁规则,则有必要在投标文件附录中指定一机构来提名仲裁人或执行仲裁,除非该仲裁机构已在仲裁规则中指明(且其职责已被规定)。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进行上述指定前,有必要保证该机构愿意承担提名或执行仲裁的任务。

    对于国际招标的大型项目,仲裁地点最好设在雇主或承包商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该国应有一部现代的和开放的仲裁法,并已批准了一部双边或多边公约(如1958年纽约域外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公约)或两者均被批准。这有利于仲裁裁决在合同双方所在国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可考虑邀请其他方参与合同双方之间的仲裁,从而导致多边仲裁。尽管此类情况也许是可行的,但多边仲裁条款需要很高的起草技巧,且通常需按照具体情况编制。目前尚未编制出令人满意的、国际通用的多边仲裁条款的标准格式。

    ·附件 保证格式 应在各招标文件中附上可被接受的保证格式:附件A和(或)B附在投标人须知后;
    附件C至G附在专用条件后。下列范例格式(除附件A外),编入了国际商会(“ICC”,位于法国,巴黎 75008,38 Cours Albert 1er)出版的《统一规则》,但可按照适用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虽然国际商会出版了上述《统一规则》的指南,但在编写保证之前应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注意:保函金额应以合同中说明的、担保人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种类的货币填写。

    附件A 母公司保函范例格式 (见第3页及对第1.14款的注释)
    合同简要介绍 雇主名称和地址 (以及继承人和受让人) 我方已经得知, (以下称“承包商”)应你方邀请正在对上述合同提交报价,并且,你方邀请条件中要求其报价须有母公司的保函支持。

    考虑到贵方(即雇主)将合同授予承包商,并且作为我方的基本义务,我方,即 (填入母公司名称),不可撤回地且无条件地向你方保证,承包商将根据合同恰当履行其一切义务和责任,包括根据合同条件的真实意图和含义遵守所有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如果承包商未能如上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和遵守合同,则我方将保障雇主免遭由以上失误而引起的且根据合同承包商应向雇主负责的全部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本保函随合同全部生效而全部生效。如果在本保函签发日期后的一年内合同仍未生效,或你方表明不准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则本保函将失效。在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之前,本保函将持续有效。当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之后,本保函有效期即告届满并应将本保函退还给我方,我方将不再据此保函承担任何责任。

    若雇主和承包商随时修正和改动了合同,本保函对修改后的合同仍适用并具有补充作用。我方在此授权雇主和承包商商定上述修订和改动,并同样在此保证,承包商将恰当地实施和遵守所修改的合同。我方依此保函所负的义务和责任,不因雇主对承包商工期的延长或其它方面的放松,或根据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变更或暂停,或对合同的修改、承包商或雇主的组成变动,或其它任何事项而解除,无论我方知道或同意这些事项与否。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与上述合同适用的国家(或其它行政区)所颁布的法律相同,因本保函而产生的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根据其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我方确认,本保函利益的转让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日期 签名 附件B 投标保函范例格式 (见第3页)
    合同简要介绍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招标文件定义的雇主) 我方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应你方邀请正在对以上合同提交报价,并且,你方邀请条件(“邀请条件”,在名为“投标人须知”的文件中列出)中要求其报价须有投标保函作为支持。

    应委托人要求,我方,(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保证,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以及(在要求中)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用文字表示_________)的一笔或多笔款额:
    (a) 委托人不经你方同意,在规定的提交报价的截止日期后且在其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撤回了其报价,或 (b) 委托人拒绝接受根据上述邀请条件对报价中错误的改正,或 (c) 你方将合同授予了委托人,但他未能遵守合同条件第1.6款,或 (d) 你方将合同授予了委托人,但他未能遵守合同条件第4.2款。

    要求支付的所有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一位公证人证实。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必须由我方在此办公室,于(投标函有效期期满后35天的那一日) 当日或之前收到。在上述日期之后,本保函将期满并应返还给我方。

    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将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约束。

    日期 签名 附件C 履约保证 ─ 即付保函范例格式 (见对第4.2款的注释)
    合同简要介绍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合同定义的雇主) 我方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根据合同作为你方的承包商,被要求开具一份履约保证。

    应委托人要求,我方(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保证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以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用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
    (a) 委托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及 (b) 委托人违约涉及的方面。

    〖在我方收到根据合同条件第10条颁发的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的经证实的复制件后,上述保函金额将减少 %,并且,我方将立即通知你方,我方已经收到了上述证书并已相应减少了保函金额。〗 当编写招标文件时,编写人应确定是否纳入括号〖 〗里备选择的文字。

    要求支付的所有文件必须有你方〖部长/董事长的〗1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一位公证人证实。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必须由我方在此办公室,于(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通知期期满后70天的那一日) 当日(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在该日期之后,本保函有效期将期满并应返还给我方。

    我方已经得知,如果截止到上述到期日前28天尚未颁发合同所述的履约证书,则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将此保函延期。如果你方书面要求并书面声明,出于委托人应负责的原因还未颁发履约证书,且此保函尚未得到延期,则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和书面声明后28天期间内,将立即支付保函金额。

    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 ,并将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约束。

    日期 签名 附件D 履约保证 ─ 担保书范例格式 (见对第4.2款的注释)
    合同简要介绍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包括所有合同中定义为雇主的继承人和转让的财产) 根据本担保书,(填入承包商名称和地址) (即上述合同的承包商)作为委托人,以及(填入担保人名称和地址) 作为担保人,以总数为 (即“担保金额”用文字表示:
    )不可撤回地对受益人保证,委托人将根据合同恰当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根据合同条件第10条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上述担保金额将减少 %。〗 当编写招标文件时,编写人应确定是否纳入括号〖 〗里备选择的文字。

    本保函自合同中定义的开工日期起生效。

    如果委托人违反了任何合同义务,或发生了合同条件第15.2款中列出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则担保人须补偿受益人因上述违约、事件或情况遭受的损失 插入:〖并不得有权履行委托人的合同义务〗 或:〖或由担保人决定(收到说明上述违约的索赔后42天内以书面表达)履行委托人的合同义务。〗 。但担保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应不超过担保金额。

    担保人依此担保书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受益人对委托人工期的延长或在其它方面的放松,或根据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变更或暂停,或对合同的修改、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组成变动,或其它任何事项而解除,无论担保人知道或同意这些事项与否。

    本担保下的任何索赔必须由担保人于(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通知期期满后6个月的那一日)
    当日(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在该日期之后,本担保的有效期将期满并应退还给担保人。

    本担保书利益的转让可根据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担保人须收到完全遵守上述规定的证据。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与合同适用的国家(或其它行政区)所颁布的法律相同。本保函包含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524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并受其约束。本保函中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上述规则中注明的含义相同。

    本保函由委托人和担保人于(填入日期) 签发 代表委托人签字 代表担保人签字 附件E 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 (见对第14.2款的注释)
    合同简要介绍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合同定义的雇主) 我方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为你方上述合同的承包商并希望收到一笔预付款,合同要求他为该预付款开具保函。

    应委托人要求,我方(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保证,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以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用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
    (a) 委托人未能根据合同条件返还预付款;
    以及 (b) 委托人未返还的数额。

    本保函在委托人收到〖首期〗预付款后立即生效。上述保函金额将减去返还给你方的预付款数额,该数额为你方根据合同条件第14.6款发出的通知所证明的数额。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每份表示该意图的通知后,我方立即将相应地做出修改后的保函金额通知你方。

    要求支付的所有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一位公证人证实。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必须由我方在此办公室,于(预计的竣工时间期满后70天的那一日) 当日(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在该日期之后,本保函有效期将期满并应返还给我方。

    我方已经得知,如果在上述到期日前28天尚未返还预付款,则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将此保函延期。如果你方书面要求并书面声明预付款尚未返还,且此保函尚未得到延期,则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和书面声明后28天期间内,将立即支付保函金额。

    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 ,并将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约束。

    日期 签名 附件F 保留金保函范例格式 (见对第14.9款的注释)
    合同简要介绍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合同定义为雇主) 我方已经得知, (以下称“委托人”)为你方上述合同的承包商并希望提前收到[部分]保留金的支付,合同要求他为此开具保函。

    应委托人要求,我方(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保证,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以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雇主)支付总数不超过 (用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
    (a) 委托人未履行根据合同应由他负责修补某些缺陷的义务;
    以及 (b) 上述缺陷的性质。

    在任何时间,我方据此保函承担的责任将不超过你方向委托人返还的保留金的总额,其数额为你方根据合同条件第14.6款发出的通知中证明的数额,同时,应提供给我方一份该通知的复制件。

    要求支付的所有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一位公证人证实。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必须由我方在此办公室,于(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通知期期满后70天的那一日) 当日(即“到期日”)或之前收到。在该日期之后,本保函有效期将期满并应返还给我方。

    我方已经得知,如果在上述到期日前28天尚未颁发合同的履约证书,则受益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将此保函延期。如果你方书面要求并书面声明,由于委托人应负责的原因尚未颁发履约证书,且此保函尚未得到延期,则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书面要求和书面声明后28天期间内,将立即支付保函金额。

    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 ,并将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约束。

    日期 签名 附件G 雇主开具的支付保函范例格式 (见第17页:承包商的融资)
    合同简要介绍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合同定义的承包商) 我方已经得知, (填入合同定义的“雇主”,以下称为“委托人”)被要求开具一份银行保函。

    应委托人要求,我方(填入银行名称) 在此不可撤回地保证,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要求以及说明下列情况的书面声明后,向你方(受益人/承包商)支付总数不超过 (用文字表示:
    )的一笔或多笔款额:
    (a) 对于根据合同应支付的款额,委托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应支付此款额的期限期满后14天内完全支付;
    及 (b) 委托人未支付的款额。

    任何支付要求必须附有一份关于委托人未完全支付的款额的〖证明收款权利的文件清单〗 副本 。

    要求支付的所有文件必须有你方签名,签名必须经你方银行或一位公证人证实。你方经证实的要求和声明必须由我方在此办公室,于(填入预计的工程缺陷通知期期满后6个月的那一日期) 当日或之前收到。在该日期之后,本保函有效期将期满并应返还给我方。

    除上文规定外,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 ,并将受国际商会出版的编号为458的“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约束。

    日期 签名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雇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 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投标函 合同名称 致:
    我方已研究了实施上述之工程的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资料表、所附附录和编号 的补遗。我们以 (以支付货币填写)金额或根据合同条件可能决定的其它此类金额作为报价,根据本投标书(包括以上所有文件)去实施、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我方接受你方在 资料表中所列的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

    [我方已完成了该资料表,增加了我们对于争端裁决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作为本报价的条件。]**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此建议,本段可删除并代之以:
    我方不同意你方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我方已在资料表中提出了我方对此任命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作为本报价的条件。如果你方不接受我们的建议,我方提议根据合同条件第20.2款由双方共同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

    我们同意遵守本投标书,直至 (年、月、日)。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在此认可投标函附录构成我们投标书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中标,我方将提供规定的履约保证,在开工日期后尽快开工,并在竣工时间内根据上述文件完成工程。

    在制定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中标通知,应构成在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并不一定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投标或任何投标。

    签字 职务 正式授权代表 签署投标书 地址 日期 投标函附录 [注:除雇主任务书中已填写完毕的项目外,在递交投标书之前,下列条目必须填写完毕] 项目 条款 数据 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1.1.2.2 &1.3 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1.1.2.3 &1.3 工程师的名称和地址 1.1.2.2 &1.3 工程的竣工时间 1.1.3.3 天 缺陷通知期 1.1.3.7 365天 电子传送系统 1.3 管辖法律 1.4 主导语言 1.4 通讯联络的语言 1.4 天 进入现场的时间 2.1 开工日期后 天 履约保证的数额 4.2 中标合同金额的 %,根据支付 合同价格的货币种类和比例支付 通知雇主任务书中不可预见的 错误、故障和缺陷的期限 5.1 天 正常工作时间 6.5 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8.7&14.15(b) 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 %,根据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种类和比例支付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大限额 8.7 最终合同价格的 % 如有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调整的百分比 13.5(b) % 投标书签字人姓名缩写 如果第13.8款适用;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数据调整表 13.8 每月/(年)以 (货币)支付 系数 指数范围 来源国家;

    指数对应的货币 指数来源;

    名称/定义 在指定日期的指数值 指数值 日期 a = 0.10固定费 b = 劳务 c = d = e = *上述指数值和日期确定了每一指数的定义,但并没有限定基准日期的指数 预付款总额 14.2 中标合同金额的 % 分期付款的次数和时间 14.2 货币和比例 14.2 %的 %的 开始偿还预付款 14.2(a) 当支付款额为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 金额之差的 %时 预付款分期偿还率 14.2(b) % 保留金百分比 14.3 % 保留金限额 14.3 中标合同金额的 % 如果第14.5款适用:
    永久设备和材料 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支付 14.5(b) [列明] [列明] 永久设备和材料 运至现场时的支付 14.5(c) [列明] [列明] 期中支付证书的 最低限额 14.6 中标合同金额的 % 如果仅用投标函第一页上注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

    支付的货币(一种或几种)
    14.15 如投标书中所示 投标书签字人姓名缩写 如果使用投标函第一页上未注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

    支付的货币 14.15 货币单位 用此货币支付的百分比 汇率:当地币/每单位外币 当地币:
    [名称] 1.000 外币:
    [名称] [名称] 提交有关保险文件的期限:
    (a)
    保险证明 18.1 天 (b)
    有关保险单 18.1 天 对雇主的风险保险的 最大可减数额 18.2(d) 第三方保险的最小数额 18.3 争端裁决委员会应为 20.2 或:一名成员/裁决员 或:
    三名成员组成的争端裁决委员会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 争端裁决委员会由 提名 20.3 FIDIC总裁或由他任命的人员 如有区段:
    区段的定义 说明 (条款1.1.5.6) 价值:
    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竣工时间 (条款1.1.3.3) 损害赔偿费 (条款8.7) *此百分比同样适用于第14.9款中保留金的一半。

    [在上面附录中,斜体部分旨在帮助特殊合同的起草者,向他们提供编制特殊合同有关规定的指南。在招标文件中,不应包括斜体部分,因为对投标人来说,它一般是不适用的。] 投标书签字人姓名缩写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 年 月 日由 (以下简称“雇主”)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雇主欲使承包商实施一项名为 的工程,并已接受了承包商提交的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文件, 雇主与承包商协议如下:
    1.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所具有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阅读和理解。

    (a)
    日的中标函;

    (b)
    日的投标书;

    (c)
    编号 的补遗;

    (d)
    合同条件;

    (e)
    规范;

    (f)
    图纸;

    以及 (g)
    已完成的资料表。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雇主付给承包商的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雇主保证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 雇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并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作为本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以兹证明。

    代表雇主签名 代表承包商签名 证明人:
    证明人: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争端裁决协议书 〖对于一人DAB〗 合同名称和摘要 雇主名称和地址 承包商名称和地址 成员名称和地址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希望共同指定一成员作为唯一的仲裁员,亦称“DAB”去裁定已发生的关于 的争端*。

    雇主、承包商及该成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 本争端裁决协议书条件包括“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附在FIDIC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第1版通用条件后)和以下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对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措词和用语的含义与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中的含义相同。

    2. 〖如有时,填入对争端裁决协议通用条件修改的具体内容。〗 3. 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6条,该成员应得到的日酬金为:
    每日。

    4.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6条支付上述酬金和其它款项,该成员承诺,按照本争端裁决协议书中之所述,承担DAB的工作。

    5. 考虑到DAB成员提供的此类服务,雇主和承包商承诺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6条支付此DAB成员,并为此负有连带责任。

    6. 本争端裁决协议适用的法律为 。

    代表雇主方签名 代表承包商方签名 成员签名 在场证明人:
    在场证明人:
    在场证明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
    [* 填入争端简要介绍或名称。] 争端裁决委员会协议书 〖对于三人DAB中的每位成员〗 合同名称和摘要 雇主名称和地址 承包商名称和地址 成员名称和地址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希望共同任命由三人组成的亦被称为DAB中的一位成员,〖并希望该成员担任DAB的主席〗,去裁定发生的关于 的争端*。

    雇主、承包商及成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 本争端裁决协议书条件包括“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附在FIDIC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第1版通用条件后)和以下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对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措词和用语的含义与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中的含义相同。

    2. 〖如有时,填入对争端裁决协议通用条件修改的具体内容。〗 3. 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6条,成员应得到的日酬金为:
    每日。

    4.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6条支付上述酬金和其它款项,该成员承诺,按本争端裁决协议书之所述,担任由三名人员组成的DAB中的一员,共同承担DAB的工作。

    5. 考虑到DAB成员提供的此类服务,雇主和承包商承诺根据争端裁决协议书通用条件第6条支付DAB成员,并为此负有连带责任。

    6. 本争端裁决协议适用的法律为 。

    代表雇主方签名 代表承包商方签名 成员签名 在场证明人:
    在场证明人:
    在场证明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
    [* 填入争端简要介绍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