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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党课讲稿:以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

    时间:2020-06-09 11:17:36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以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在扶贫开发工作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努力补齐短板,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强调要注重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注重培育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的基本技能,注重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近年来,全省各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的产业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试点示范,取得可喜成效,为通过产业发展构建带动农民增收的利益连接联结机制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势在必行

      实践证明,通过产业发展能否真正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关键取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之间能否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作用的机理主要是通过加快产业发展,促使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共同担负责任和享有利益,形成三赢态势。即,地方政府提高了组织群众发展生产的能力,增强了农民的满意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了生产经营,提高了盈利水平;农民拓展了收入来源,确保持续增收致富。可见,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是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破除贫困地区产业化发展瓶颈的需要。由于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产业发育程度低,农业产业化发展难度较大。如果把帮扶当地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直接扶持到农户,由于他们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应对自然、技术和市场风险,产业项目效果较差。如果把项目资金直接扶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乏规范的与脱贫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约束,不能有效体现帮扶的政策初衷和最终成效。因此,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促进贫困地区农民持续增收致富的必然选择。

      二是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规范各地创新产业化发展实践的需要。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践中,全省各地积极探索产业化帮扶的利益联结机制和模式,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模式创新,取得了可喜成效。但是,由于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不规范,一些机制和模式在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因此,必须认真总结推广全省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成功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约束,通过大力扶持能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的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相关行为和标准,严格监督管理,把政府的扶持意志转化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的实际行动。

      工作重点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格局,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化程度,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从事产业化经营,发挥带动作用,探索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一是建立带动增收精准帮扶机制。大力探索形成各种依靠市场手段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机制。产业化带动增收致富既要避免再走片面、机械、简单地分钱发物到户的老路,也要防止扶持企业、合作社、大户等经营主体而没有真正带动农户的行为。

      二是建立产业发展效益到户机制。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以项目成功和产业增收效益到户论成败,必须保证项目成功、产业发展,才能发挥增收致富作用。同时,要更加重视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数量和效果,使扶持产业和项目效益真正惠及贫困地区农户。

      三是建立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机制。各种扶持资金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入。调整完善配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放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鼓励直接补助到户的扶持资金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可以采取以资折股、入股分红、租赁使用等形式,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是建立扶持项目产权经营机制。产业化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项目农民所有基础上,结合扶持责任履行情况,鼓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可托管、租赁、移交给有能力的新型主体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动增收致富作用。

      具体措施

      一是创新利益联结模式,构建紧密带动关系。依据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户增收需求,选择适宜的利益联结模式,确定脱贫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分配方式和联结关系。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模式。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开展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户”形式,将农户吸收为成员或帮扶对象,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订单收购带动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与有产品销售需求的农户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同时,引导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返利的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

      代种代养带动模式。组织种植养殖大户与无技术、无能力的农户直接签订“代种代养”合同,通过乡镇为农户申报特色种植养殖业奖励补助资金,大户帮助农户“代种代养”。

      入股分红带动模式。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自有设施设备、财政扶持到户资金、产业扶持奖补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以及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

      土地流转带动模式。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流转或租赁农户的闲置或利用低效的土地和设施、设备,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农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务工带动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贫困地区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农民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工资收入。鼓励有自营基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出基地的部分片区,或将部分设施设备分包给农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超产分成”,增加农户收入。

      二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带动增收能力。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发展思路,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致富能力建设。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围绕各地区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品牌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加强土地整理、农田灌溉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龙头企业生产创造良好基础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优质原料基地、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绿色生产和精深加工。对贫困地区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种植养殖基地、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仪器等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对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给予奖励补助。

      提升发展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以承包土地、林权、扶持资金等形式入股,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规模,依托合作社发展产业带动农民增收。支持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南博会”“农博会”“特色产品展销会”,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拓展特色产品营销市场。加快配套改革,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大力发展家庭农场。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家庭农场带着农户干,引领一批有能力的农户共同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产业。鼓励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地要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开展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脱贫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组建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组织。广泛开展代耕代管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农资连锁经营、农机作业、用水灌溉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为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产业链的服务。

      三是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创新风险保障形式,建立风险保障基金,用以补偿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损失。(弘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