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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金杜六篇

    时间:2022-01-16 10:52:50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法律顾问,是指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人员。如受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其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6篇

    【篇1】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青岛机械房地产有限公司:

    受贵司的委托,我们有幸担任贵司二oo四年度的法律顾问。一年来,在贵我双方的真诚合作下,法律顾问工作得以有效、顺利地开展。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始终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谨慎地处理贵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务,承担了审查、起草合同,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谈判,办理诉讼案件,定期到贵公司坐班,解答口头、电话法律咨询等工作。现将该年度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望贵司批评指正。

    一、办理诉讼案件2件。

    (一)贵司诉黄荣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贵司诉黄荣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由市南区法院于2004 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荣光向贵司支付欠费800余元。此后,黄荣光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我律师继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谨慎地对待本案。同年10月30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司拖欠工程款一案。

    2004年11月15日,鲁光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司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9万余元。同年11月22日,市南法院作出(2004)南民初字第2139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鲁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贵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贵司将上述材情况通知律师之后,律师对贵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研究,将材料汇总、分析,制作了本案的证据目录,做好了应诉的准备。此外,律师还根据贵司的要求,在做好应诉准备的同时,参与了贵司与鲁信公司的调解,并根据对方掌握证据情况、调解过程中透露的信息,分析对方的庭审思路、胜诉把握、调解意向, 及时提供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该案已调解结案。

    二、协助处理非诉讼事务2件。

    (一)协助处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事件”,并根据贵司的要求,就贵司从未收到过青岛市规划局市南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一事,向青岛市市南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协助处理“太平洋中心”交接事宜,并就接管后的“太平洋中心”存在的诸多问题起草、审查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1、参与“太平洋中心”的交接工作,并见证了“太平洋中心 ”零点交接仪式;

    2、协助处理“太平洋中心”的历史遗留问题;

    3、就“太平洋中心小区”众多业主拖欠贵公司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暖费问题,致函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协助说服业主缴纳欠费,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审查、修改贵司与山东省通信公司青岛分公司拟签订的《“太平洋中心”固定电话代装代维协议》;

    5、审查、修改贵司与青岛金港生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太平洋中心物业保洁聘请协议》。

    三、起草、审查、修改合同19件。

    (一)起草、修改了《薛家岛旅游度假区整体开发合作合同》、《协议书》以及《青岛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二)修改贵司与中铁十八局之间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三)就银都景园车位使用权销售事宜,起草《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书》、《车位签约通知书》、《车位催款通知书》;

    (四)审查、修改《银都花园T-15户型拆迁改造的协议》;

    (五)审查、修改《关于银都景园商场渗水有关事宜的函》;

    (六)审查、修改《青岛银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普通股股权投资(收购)协议书》;

    (七)审查、修改《“银都中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八)审查、修改贵司与中联盛视(青岛)广告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九)就山东国际投资管理公司、青岛万策投资公司与贵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起草《终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解除了三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就股权转让款的返还、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免除、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

    (十)就连云港顺安地产公司与贵司之间的物业顾问服务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提出物业顾问服务内容和方式,并起草了《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十一)就郑建武、温文华与贵司筹划在福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事宜,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十二)就市南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物业保洁事宜,审查、修改贵司拟与青岛金港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市南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物业保洁专项服务协议》;

    (十三)就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租赁“银都花园”设备房做GSM基站、安装发射装置遭到部分业主投诉一事,多次致函联通公司,限其在制定期限内将发射装置移走,从而避免了业主与贵司之间物业管理矛盾的激化;

    (十四)就银都花园T12-3业主李松群家保姆遭歹徒刺伤一事,审查、修改《关于保姆遭歹徒刺伤事件处理协议》;

    (十五)修改贵司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之间,就无线市话天线运行系统供电事宜,拟签订的《用电协议书》;

    (十六)修改贵司与金玲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十七)审查、修改贵司与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拟签订的《实习协议书》;

    (十八)修改《电子对讲门系统售后服务合同》;

    (十九)修改《工程合同书》。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律师催告函5份。

    (一)就办理“银都景园”会所、地下商场产权的可行性及风险预测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份;

    (二)就贵司拆除“银都景园”会所屋顶新建花坛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份;

    (三)就银都景园工程款事宜,致函中建一局六公司;

    (四)就梁玉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事,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

    (五)就姜俭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事,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

    (六)就宿明明拖欠贵司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事宜,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

    (七)就北京首谊贸易公司拖欠贵司物业管理费一事,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要求其及时缴纳欠款。

    在对贵公司情况深入了解及对前段工作深入总结的基础上,我们明确了下一步顾问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下一步我们将先从加强与贵公司的交流着手,进一步增进了解,加深理解,加强合作。在提供法律服务上,一是要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的法律意识;二是逐步参与企业的管理,帮助企业制定及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对外涉及法律事务的资料、文件予以审查。我们还将随时根据具体情况,对下步工作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提供满足贵公司要求的优质服务。

    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是我们永远的追求。我们对贵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能继续与贵司携手合作,为贵司的发展继续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全面的法律服务。

    顺颂商祺!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鹏程、丛广林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篇2】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青岛机械房地产有限公司:

    受贵司的委托,我们有幸担任贵司二oo四年度的法律顾问。一年来,在贵我双方的真诚合作下,法律顾问工作得以有效、顺利地开展。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始终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谨慎地处理贵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务,承担了审查、起草合同,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谈判,办理诉讼案件,定期到贵公司坐班,解答口头、电话法律咨询等工作。现将该年度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望贵司批评指正。

    一、办理诉讼案件2件。

    (一)贵司诉黄荣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贵司诉黄荣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由市南区法院于2004 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荣光向贵司支付欠费800余元。此后,黄荣光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我律师继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谨慎地对待本案。同年10月30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司拖欠工程款一案。

    2004年11月15日,鲁光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司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9万余元。同年11月22日,市南法院作出(2004)南民初字第2139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鲁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贵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贵司将上述材情况通知律师之后,律师对贵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研究,将材料汇总、分析,制作了本案的证据目录,做好了应诉的准备。此外,律师还根据贵司的要求,在做好应诉准备的同时,参与了贵司与鲁信公司的调解,并根据对方掌握证据情况、调解过程中透露的信息,分析对方的庭审思路、胜诉把握、调解意向, 及时提供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该案已调解结案。

    二、协助处理非诉讼事务2件。

    (一)协助处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事件”,并根据贵司的要求,就贵司从未收到过青岛市规划局市南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一事,向青岛市市南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协助处理“太平洋中心”交接事宜,并就接管后的“太平洋中心”存在的诸多问题起草、审查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1、参与“太平洋中心”的交接工作,并见证了“太平洋中心 ”零点交接仪式;

    2、协助处理“太平洋中心”的历史遗留问题;

    3、就“太平洋中心小区”众多业主拖欠贵公司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暖费问题,致函青岛开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协助说服业主缴纳欠费,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审查、修改贵司与山东省通信公司青岛分公司拟签订的《“太平洋中心”固定电话代装代维协议》;

    5、审查、修改贵司与青岛金港生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太平洋中心物业保洁聘请协议》。

    三、起草、审查、修改合同19件。

    (一)起草、修改了《薛家岛旅游度假区整体开发合作合同》、《协议书》以及《青岛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二)修改贵司与中铁十八局之间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三)就银都景园车位使用权销售事宜,起草《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书》、《车位签约通知书》、《车位催款通知书》;

    (四)审查、修改《银都花园T-15户型拆迁改造的协议》;

    (五)审查、修改《关于银都景园商场渗水有关事宜的函》;

    (六)审查、修改《青岛银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普通股股权投资(收购)协议书》;

    (七)审查、修改《“银都中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八)审查、修改贵司与中联盛视(青岛)广告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九)就山东国际投资管理公司、青岛万策投资公司与贵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起草《终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解除了三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就股权转让款的返还、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免除、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

    (十)就连云港顺安地产公司与贵司之间的物业顾问服务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提出物业顾问服务内容和方式,并起草了《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十一)就郑建武、温文华与贵司筹划在福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事宜,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十二)就市南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物业保洁事宜,审查、修改贵司拟与青岛金港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市南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物业保洁专项服务协议》;

    (十三)就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租赁“银都花园”设备房做GSM基站、安装发射装置遭到部分业主投诉一事,多次致函联通公司,限其在制定期限内将发射装置移走,从而避免了业主与贵司之间物业管理矛盾的激化;

    (十四)就银都花园T12-3业主李松群家保姆遭歹徒刺伤一事,审查、修改《关于保姆遭歹徒刺伤事件处理协议》;

    (十五)修改贵司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之间,就无线市话天线运行系统供电事宜,拟签订的《用电协议书》;

    (十六)修改贵司与金玲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十七)审查、修改贵司与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拟签订的《实习协议书》;

    (十八)修改《电子对讲门系统售后服务合同》;

    (十九)修改《工程合同书》。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律师催告函5份。

    (一)就办理“银都景园”会所、地下商场产权的可行性及风险预测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份;

    (二)就贵司拆除“银都景园”会所屋顶新建花坛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份;

    (三)就银都景园工程款事宜,致函中建一局六公司;

    (四)就梁玉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事,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

    (五)就姜俭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事,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

    (六)就宿明明拖欠贵司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事宜,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

    (七)就北京首谊贸易公司拖欠贵司物业管理费一事,出具《律师催告函》一份,要求其及时缴纳欠款。

    在对贵公司情况深入了解及对前段工作深入总结的基础上,我们明确了下一步顾问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下一步我们将先从加强与贵公司的交流着手,进一步增进了解,加深理解,加强合作。在提供法律服务上,一是要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的法律意识;二是逐步参与企业的管理,帮助企业制定及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对外涉及法律事务的资料、文件予以审查。我们还将随时根据具体情况,对下步工作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提供满足贵公司要求的优质服务。

    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是我们永远的追求。我们对贵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能继续与贵司携手合作,为贵司的发展继续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全面的法律服务。

    顺颂商祺!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鹏程、丛广林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篇3】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1、免费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免费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托,有偿参与相关业务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免费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分钟;

    6、应甲方委托,有偿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

    7、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8、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和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甲方在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有偿服务项目的工作时,按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支付乙方有偿服务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的内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偿服务费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元,作为乙方无偿服务费用开支,并由乙方负责收取;

    2、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差旅费,案件的有关法院收费、鉴定费、档案费、资料费等有关部门的收费应按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额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有关有偿服务费用,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

    第六条 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相关费用;如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9.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10.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1.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2.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条 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_________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
      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年。
      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4】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

    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

    为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受聘律师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论证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2、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交往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5、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提供法律意见。

    6、提供与甲方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7、协助甲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制宣传、教育、培训。

    8、对甲方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指导。

    9、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受聘律师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的法律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资料。

    2、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重大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受聘律师的义务:

    1、应及时承办受托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当好顾问。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受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甲方作为当事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令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5、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责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应向法律顾问提供必需的、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真实的事实及文件、资料。

    2、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解决。

    3、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年的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分两次付清,首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第二笔于2009年1月10日付清剩余款项贰万伍千元。

    4、甲方遇有重大民事经济诉讼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在国家收费标准之下适当收取代理费用。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8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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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电话:86-10-63283969 E-mail: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就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经济项目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5、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6、就甲方要求,为甲方内部职工开办法律讲座;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的工作(服务)方式:(以下三种方式供选择)

    1、采取不定期服务的形式,即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随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2、采取定期服务的形式,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商定;

    3、采取不定期和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查阅甲方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

    3、乙方或顾问律师在接到甲方通过但不限于以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就要求办理的法律事务作出安排。

    4、顾问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顾问律师应根据甲方的授权办理受托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6、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时,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7、乙方律师在受聘期间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有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9、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如双方均是乙方已经受聘的法律顾问单位时,乙方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10、乙方应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建立档案,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办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禁止的或者有悖社会公德的事务;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法律顾问费: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物价局等方面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整。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付清。(请汇入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案件诉讼、仲裁或涉及有财产标的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优惠收取代理费用。

    七、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出北京市区范围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 月 日

    【篇6】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金杜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范围:
    1、免费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2、免费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3、接受甲方委托,有偿参与相关业务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免费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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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应甲方委托,有偿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7、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8、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和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甲方在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有偿服务项目的工作时,按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支付乙方有偿服务费用。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的内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第五条有偿服务费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元,作为乙方无偿服务费用开支,并由乙方负责收取;2、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差旅费,案件的有关法院收费、鉴定费、档案费、资料费等有关部门的收费应按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额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有关有偿服务费用,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
    ---文章来源网络


    第六条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相关费用;如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文章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