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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社章程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1-21 16:19:03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联合社章程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联合社章程4篇

    第1篇: 联合社章程

    申请类 1.9 (共3页)

    xxx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4年8月26日

    申请类 1.9 (第2页)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2篇: 联合社章程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川信联发〔 〕36号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

    《XX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试行)》经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一日

    XX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成都、达州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 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 〕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含成都、达州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 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

    (三)对本级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

    (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第十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成都、达州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案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第3篇: 联合社章程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

    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反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村信用社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条件及程序,及时处置呆账贷款损失,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资产。具体包括呆账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现垫款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垫款呆账、信用卡透支呆账、拆出资金呆账等。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当年度会计决算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呆账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其他贷款。

    第五条 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依照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财债字〔2000〕48号)进行认定。

    第六条 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财政部《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财金〔2000〕158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下列债权资产不得作为呆账贷款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债权资产;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资产;

    (三)农村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资产;

    (四)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资产;

    (五)因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债权资产,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农村信用社债权资产。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申报核销

    第八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核准权限参照《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77号)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每笔不足l00万元的,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各设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核准。

    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下放县级国税部门呆账核销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享有的核准权限为当地县级国税部门享有的审批权限,具体标准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与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后确定。

    (二)信用社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每笔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核准。

    第九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批程序。

    (一)信用社风险资产管理人员对拟报核销的呆账贷款要逐笔查实,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向信用社主任提出拟报核销意见,并由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小组(可由主任、信贷员、会计及稽核人员组成)审查认定后,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经县级联社核准后,报有核销权限的县级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没有下放县级国家税务部门呆账核销权限的,由县级联社将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备齐,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二)超过县级联社核准权限的,县级联社要将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后,报设区市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三)超过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核准权限的,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签署意见,经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报省级国家税务部门核销。

    (四)信用社的一笔呆账贷款,经认定审批后,若当年的呆账准备不足以核销时,按照国税部门的规定,可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账准备核销,不必分年度申报审批。

    第十条 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信用社存档和做账务处理,一份由县级联社存档,一份由核准的上级联社存档。申报材料一律印刷,不得涂改。申报核销的相关材料接下列顺序装订整齐后上报:

    (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见附表);

    (二)呆账申报核销报告;

    (三)呆账形成原因及责任稽核报告;

    (四)企业破产申请书或关闭申请书、起诉书等;

    (五)企业破产裁定书或关闭、解散批复、判决书等;

    (六)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证明、自然灾害及损失证明等;

    (七)债权申报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八)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报告或遗产分配证明;

    (九)破产终结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

    (十)受偿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含以物抵债资料);

    (十一)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十二)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证明;

    (十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借据等;

    (十四)核准或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贷款形成的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不包括上述(四)、 (五)、(八)、(九)、(十一)等项内容。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

    第十一条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要严格追究损失责任。即申报核销的每一笔呆账贷款都必须查明形成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经业务发展、风险资产管理和稽核等部门认定后,将呆账贷款应承担责任的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视金额大小和性质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债务人因经济环境或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经营困难,相关责任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后,仍未能清偿的债务,可酌情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损失责任未认定或责任人未处理的,呆账贷款不得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对外必须严格保密。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债权要建立台账管理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计账户管理和核算。信用社要建立全套原始资料档案,凡应以原件存档的,必须保证以原件存档;上级联社要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审查档案,准确记录审查人员及意见。呆账贷款核销及审查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和备查。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必须做到"账销案存",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要继续保留追索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表外应收利息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进行催收。

    第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及时申报,经国家税务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上级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信用社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为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的组织、指导工作。每年要安排对辖内呆账贷款申报核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已核销呆账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及时性,有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现象,核销后的追索工作是否到位等。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债务人串通一气,借呆账核销之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向债务人泄露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秘密,使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工作受到影响的;

    (三)超越呆账贷款核销权限,违规核准的;

    (四)呆账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和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严重违犯呆账核销工作管理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联社自身需要申报核销呆账贷款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农村信用社申请核销长期投资形成的损失以及各项坏账损失,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联合社章程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7年12月5日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全省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本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通过创新为农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组织体系、创新社有企业运营体系和创新联合社治理体系,把全省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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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本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本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六条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本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并且签署了社务指导关系协议、自愿加入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七条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第八条本社社址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本社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和发展。
    二、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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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五、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技服务。
    六、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仓储物流体系。
    七、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农村土地流转。
    八、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承办省政府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社根据其职能和任务设立管理机构。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一条本着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本省各市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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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本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三、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四、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五、申请使用和监督本社合作发展基金;六、监督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以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八、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向本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三、向本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四、完成本社委托的任务;
    五、维护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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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丧失法人资格的;
    四、故意侵害本社和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社代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省社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本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省社代会决议;四、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五、选举本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本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省社代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省社代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社决定。第十八条省社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召集。本社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省社代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本社成员社向省社代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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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召开省社代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参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省社代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省社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省社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省社代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本社重要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本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是本社法定代表人。
    在省社代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成员变动的,须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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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常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理事会常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处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省社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理事会对省社代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
    三、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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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意见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省社代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省社代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成员变动的,须履行相关程序。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会常务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参会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本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出资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出资企业包括本社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四条本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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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社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与合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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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本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财政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政府拨入本社的财政预算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社争取的国家及省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或成员社出资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本社管理使用。
    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社审计机构对本社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本社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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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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