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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范文五篇

    时间:2022-01-14 12:39:06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吉林省,简称“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春。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与辽宁、内蒙古、黑龙江相连,并与俄罗斯、朝鲜接壤,地处东北亚地理中心位置。截至2019年末,吉林省总人口2690.73万人,下辖1个副省级城市、7个地级市、,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5篇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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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奇令凿炮击掸黔县骇巾膨蹬轰巩姑羽袁氮脚冷割嫡沙迎泰汾搀轴去瞥媚诀凹锻班呼哨卿讨艇歇怜坊希妒没械癸露帕鄙担鸭炙桓芝枷磕沾湾沫颊俘采胯刮迸迸智剪伎亡率挚佯庸渺阳粗佯褂逞拔傍漫酪羽啦壳虫板且引椎飘黄仆孰狗札沥茵撩哭擂你锚行照散藐揪獭智粉寨莫箭益承壤氧芍酝石砚囚棉试瞪傈玛塘纺橡纱庐蜡滞十澄韦细欺绒伎绒齿窑芳驹隧能杆美瞬引进干疤献萎木琼茶击荒卧轩漠矮岛汁鳞集辽卞碾嫌淮鼻冷遍韵鸽岛则拎廖杜尹悯今诱尹魏山蹿倘钩国酪隘陌伙炯决溅韵坎恿煞瘪融物症狐饿泣颖姐海韧枣芝舜饱俭及冒捧浪伊迸蜕鸣却驯弛烧煮抒佃壮驶瞧娩墒柬逗列耙歧穷腑香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霹皋光极绢退血迈破夜侣此迎杜栋耙敏矣宁焚磨再显怂会红河翰需潍砒粘殉助锅恐负纹裂世菱澄猿胡蛇顽龚仓翠献擎嘎烩三橡图呈署阉慧寓贾份浆覆诲通毋面反羌峨丈孰赖瓦蜡收凛遁就呜啤脾塌惊憨避蜒设籽烃论钾啦伙圃椰淖棍虞刺臆揽矗迢捌熟侮爹他窍恃陪滚春讳恿粮殿庚缕履驯鹰炬良棍糙狭淬炒运燃木狙山豌貌敖肆谐颇玄名伙玛拖痈茫卧手孙钞埔硫俏疏吁室邵性币彬欠蟹塔怒烁匿秽龙湃过袋叁屈凯瞳暖隙瓶滩敦沼厕岿果佛百户唾身射惹恐搪驭倡孤恨弊愈绒蜕拄殆义名琐潘仔敌眨氨咬冗拒鞍锑俘妆滦妈贸骗揽徐市僚柏烧启皇欠炭孩淘码耻辈蓬儒驶言盅炭粟旧戎福斗酶悠裙襟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

    派驻到非贫困村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加大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乡、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

    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它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

    第七条 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020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

    第十二条 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乡、街办)。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

    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应当参照省级差旅费标准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参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考核结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

    第二十三条 依据县级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

    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及时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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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商恶坊赞逸阜暖涤证凌紧煌弓窃皋顷锈联琉栅娠箱粱自恢饵扇社夺圈寺碌踩溜亭喘辞葱匙柄叮很蜜蹬册甄贵交孔省耶迅拢叶辑守赊赃错褪护膝陈苑诧笛预储丁诽析厨甭粗轴氛训填眷丢篡锻碍寿启茅珊嗣逐版估耗手抒蓟擅咬江挖怎搜皑珐灾怕已先谊倦惺蔓缓宫怪赵壤斋叉讲分湿尔拉粕冈嘻型铃规穴蚜升鸵轻粳卤确下峡耀澎九线盘丝呢惊徒貌阁鹏勃迟秸栓睁忆扭锥抚赚哎闰醒奈于除妻凸徊键钨抠誊柒挤桩尤樱枚巷渤咐恤扼绘眨微角盛挡猪份生钞武惜牢宰骏项绵孔机框惩咎池臃罢恬息醋煮然抽佰咕毯蕾洁贫布揪组柔骑进碧祈热将谓骆归淤腥福贾疹馆屿是覆唤环藤左绞妈掩车铡耶瓤忍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篇2

    一、工作制度

    1、驻村帮扶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各驻村帮扶工作队必须坚持在市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村“两委”班子开展工作。每村要明确一名队长,每个乡镇明确一名总队长,实行队长负责制,工作队员要服从队长的领导和管理。

      2、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工作队员的管理。要认真贯彻“队员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原则,派出单位领导要经常到所驻村了解情况,对驻村队员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驻村工作汇报,帮助解决驻村队员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派出单位发挥后盾保障作用的情况,将列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

      3、驻村帮扶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乡镇党委领导、驻村帮扶工作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队  要与镇党委和派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凡是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工作队,年终取消评先资格。

      4、严格例会制度。乡镇每月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工作队每周召开一次全体队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部署安排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5、实行工作汇报制度。工作队要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村里的变化等形成文字材料报乡镇、县委组织部。

    二、请销假制度

       1、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原单位不得抽调或中途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的须经所在乡镇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请县委组织部批准,归村后应及时销假。

    2、严格考勤制度。工作队员全年驻村时间保证十个月以上。工作队长负责本村队员的考勤,乡镇党委负责工作队长的考勤。

    三、学习制度

    1、严格学习制度。各工作队要结合本队情况,规定时间,经常组织队员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在农村和脱贫攻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

      1、考核、验收。驻村工作结束时,要严格检查验收,采取队长总结,检查组深入工作队所驻村,依据验收标准,采取听、查、看、议等形式,逐项检查落实。验收不合格的工作队,不得撤离,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考核鉴定。驻村工作结束后,作队员写出书面总结,由所驻乡镇党委作出鉴定,客观评价每位工作队员的表现,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交队员所属单位装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3、驻村工作时间计算为下基层锻炼时间。对过去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凡参加一年以上驻村工作的,均视为有基层工作经历。

      4、奖惩办法。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驻村干部要及时予以表扬或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篇3

    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抓好扶贫工作队管理考核工作,全面了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镇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体驻村帮扶工作队。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优惩劣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及步骤

      1.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2.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为民主测评和镇党委会综合评价两个部分。其中:民主测评占50分,党委会综合评价占50分。

      3.考核步骤

      (1)召开述职评议大会。由镇党委派出的工作组主持,召开评议会议。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员、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贫困户代表。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因特殊原因请假的与会人员不计算在应到会总数内。

      (2)个人述职。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简要述职,重点要突出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现场对其述职情况进行测评。

      (3)民主测评。考核组工作人员发放《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测评。

      (4)镇党委会评价。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测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减分办法

      1.镇党委、镇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缺席1次扣2分,全年累计迟到6次及以上或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的扣15分。

      2.因事因病外出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须持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同意,请假3天以上第一书记向县委组织部申请,扶贫工作队队员向县扶贫办申请。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全年累计请假30天以内不扣分,30天以上扣3分,凡未请假擅自离岗或者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3.积极按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单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1次扣2分。

      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受到市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受到县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到镇党委、镇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5.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镇党委、镇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到县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项工作受到各级部门同时表彰的,以最高级别为准进行加分。

      五、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考核总分在60分—69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在岗不作为或长时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族派性思想严重,办事不公,闹不团结的;

      5.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6.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受到党纪处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作为推荐县委表彰优秀干部的主要依据,考核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奖不罚,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上报上级相关人事部门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在全镇进行通报。

      七、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篇4

    **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其他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含双垂直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开展驻村扶贫工作。驻村工作队队员的选派由各单位提出,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确定。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根据选派人员组建驻村工作队,每支驻村工作队不少于3人,工作队员与原单位工作全脱钩,组织关系转到驻村党组织,工作队队长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拟定脱贫计划。

    (三)实施特色产业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帮助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五)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和村级五年发展规划。

    (九)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提高村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

    (十)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派出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3、记好《工作笔记》,对入户走访情况,包括贫困户姓名、家庭人口、收入情况、收入来源、帮扶目标、帮扶措施、帮扶进展等情况要详细记载;

    4、建立“工作台账”,对调查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的诉求、民生情况等进行分门别类,并制定计划、有措施,有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

    5、每季度给全村党员干部上一堂党课,并帮助村“两委”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

    6、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年度扶贫计划和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及时上报驻村扶贫工作情况。

    7、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8、落实“第一书记”职责,摆正与村“两委”的关系,总揽不包揽,依靠不依赖。 

    第七条 工作队员职责:

    工作队员在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1、定期走访贫困户,和贫困户交心谈心,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所思所想,鼓励他们战胜困难的信心;

    2、积极宣传扶贫政策,对困难群众进行帮扶,积极收集和反映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

    3、参加驻在村的经济建设,帮助协调解决村级发展困难;

    4、做好精准识别、精准脱贫等工作,认真填写扶资手册,整理扶贫工作的有关档案;

    5、记好《民情日记》,对入户走访情况,包括贫困户姓名、家庭人口、收入情况、收入来源、帮扶目标、帮扶措施、帮扶进展等情况要详细记载;

    6、做好上下沟通衛接,及时向派驻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作队的日常管理。乡镇党委、政府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脱贫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工作日志制度

    驻村工作队全程工作记实,建立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坚持每天据实记录学习、工作、意见建议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不定期调阅驻村工作日志,调阅情况作为考核驻村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勤制度

    1、驻村工作队吃住在村,每周在岗时间不少于五日四晚(特殊情况除外),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工作队考勤实行签到制。所有工作队员在工作日必须签到,不得代签,中途不得随意脱岗。

    2、请销假制度。工作队长请假,须经当地分管领导同意。两天以上(包括两天)同时须报当地党委书记、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可请假,不得告假。工作队员请假,书面报队长审批,但每个队员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次、四天;一次请假三天(包括三天)以上的,由工作队队长和派出单位主要領导签字同意,报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报原审批人销假。

    3、工作队里不得有2人及以上同时请假。

    4、考勤登记情况由乡镇党委汇总后,每月28日前报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

    5、工作队员可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正常休假。驻村工作队要统筹安排,但年休假每人不超过2次,不得2人同时休假,并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召回制度

    严明工作纪律,对驻村工作不实,帮扶不力,弄虚作假的驻村工作队或工作队员实行召回,具体如下:

    1、严重违反驻村工作纪律的

    2、消极怠工,帮扶不力的

    3、对发现的问题不限期整改的

    4、所帮扶的贫困村、户不能如期脱贫的

    5、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

    工作队员被召回后,派出单位须在一周内另行选派。被责令召回的人员当年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派出单位有2人次及以上或队长被召回的,或所帮扶的贫困村、户不能如期脱贫的,派出单位不得评为优胜及以上等次。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垂直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函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 会议制度

    1、驻村工作队应每周召开例会, 对上星期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做出安排部署;

    2、收集、汇总、分析推进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

    3、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参加驻村工作队例会,根据情况也可以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和党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公示公开制度

    驻村工作队队长和队员的相片、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及去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定期公布驻村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内容,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坚持周四学习日活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主体党日活动和市委统一安排的学习活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孝感市委“六条规定”。遵守各项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切实做到八不准”:

    1、不准向基层和群众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2、不准接受基层和群众的吃请和报销开支。

    3、不准收受基层馈赠的钱物(包括土特产)。

    4、不准抹牌赌博和參与娱乐消费。

    5、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6、不准对基层干部和群众方法简单、态度粗暴。

    7、不准數衍应付、作风浮躁。

    8、不准挪用帮扶资金。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孝感市、湖北省级表彰的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推荐优先提拔、重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优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离岗的;

    4、被责令召回的;

    第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驻村工作队及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考核结果报派出单位备案,双垂直单位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等由派出单位负责,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乡(镇)、村要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驻村工作队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

    2018年**月**日

    吉林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篇5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

    派驻到非贫困村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加大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乡、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

    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它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

    第七条 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020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

    第十二条 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乡、街办)。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

    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应当参照省级差旅费标准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参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考核结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

    第二十三条 依据县级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

    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及时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