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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合5篇

    时间:2022-01-12 12:43:0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大会,汉语词语,拼音是dà huì,意思是规模大或内容重要的会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篇

    第一篇: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正确实施,实现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公司在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留用资金使用方案、公司的产权产更、资产重组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公司劳动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政策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奖惩、聘用或解聘的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职代会审议通知或决定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业务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公司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检验鉴定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公司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公司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公司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我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任期3年,期满后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20%左右,职工代表当中应有检验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直接从事检验、鉴定、制证、营销的职工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公司党政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占代表总数的30%;其他方面的职工占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四、职工代表应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定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主人翁意识强,关心企业,顾全大局,认真工作,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公司的业务、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努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检验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 由公司工会小组牵头,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小组负责人为成员,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公司领导、职代会常设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工代表、常设工作组和公司工会小组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业务目标,调动广大职工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公司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公司的业务、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应坚持民主程序。凡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有公司有关部门提前七天将议案的草案提交工会小组,由工会小组会同职代会专门工作机构,进行予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修改后,提交职代会讨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职代会工作委员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总经理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业务、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市局和上级工会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职工住房政策,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总经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公司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工会小组牵头成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二○一一年十一月修订。

    第二篇: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 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 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 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 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 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临清一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一、 指导思想

      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实行校务公开,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 组织原则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议题、决议、候选人产生,首先听取各方面意见,一经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

    2. 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表决、选举,到会代表数及赞成票数均须达到法定人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选举结果。

    3. 平等权利和义务。所有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享受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三、教代会 性质、地位

    1. 教代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2.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教代会有广泛的群众性;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最佳形式。

    4.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四、 代表产生、名额、条件

    1、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根据代表选举方案,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会议需要有全体教职工 2/3 以上出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

    2、代表名额:

    (1).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数的 15% 左右确定。

    (2). 代表名额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 40% ;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20% ;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20% ;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5% 。

    (3).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教代会代表,不参加选举。

    (4). 列席、特邀代表:一般应为学校某些方面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人员,即不是正式代表的校级或中层干部和上级部门有关领导。经工会提名,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党组织协商确定人选。列席、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特邀代表人数不能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 1/5 。

    3、代表条件: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具备下列基本要求者,均可当选代表。具体条件如下:

    (1).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热爱学校、热爱教育事业;

    (2). 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3). 愿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4). 得群众信任,能正确、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5). 能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代表资格审查、任期

      1、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执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审查的内容是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恰当;是否符合选举的民主程序;选举过程有无不正当行为。确认有效后,公布。

    2、代表任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产生,在任期间,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代表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产生、名额、校党组织协商确定人选。列席、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特邀代表人数不能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 1/5 。

    第四篇: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 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 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 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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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 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 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第五篇: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