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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范文六篇

    时间:2021-12-29 13:42:2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议事,汉语词汇,拼音yì shì,释义是商讨官方的事务;商议公事。度事,衡量事情的轻重,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6篇

    第一篇: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

    公司党委会会议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委集体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重要事情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二、与会人员:党委委员和工作需要指定的其他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又有必要召开会议时,可由党委副书记主持;

    四、会议内容:

    1、研究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经营工作为中心、围绕公司改革与发展、促进施工生产、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

    2、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研究开展党建工作、基层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任免、考察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的内容;

    3、参与公司“三重一大”的决策,研究需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4、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5、研究组织发展,讨论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

    6、党委各工作部门提出的需要研究的事项;

    7、其他事项。

    五、会议议题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会前提出,征求各委员意见后由党委书记确定,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印发给与会人员阅。

    六、决策程序

    1、决策必须民主、科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2、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议之前提出。

    3、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党委会必须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参加会议的领导成员必须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实行投票表决。

    4、会议应由党委指定专人作记录。

    第二篇: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一)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2、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

    1、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3、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5、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方法

    1、确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2、充分讨论。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4、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四)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三篇: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

    基层镇党委政府班子议事制度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党委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政府职能,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镇党委的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节 党委会议
      第一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研究一般工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进行党内选举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政府副镇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基本内容是研究、决定本镇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凡涉及以下内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等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3、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政治、 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
      5、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用、奖惩、辞退;
      6、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本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7、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
      8、发展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
      9、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10、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
      11、镇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二节 党委扩大会议
      第四条 要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酌情而定,一般可以吸收副镇长,镇机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党委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扩大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精神;
      2、讨论同下一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并做出决定;
      3、广泛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各项号召;
      5、研究某项涉及某一部门的议题,听取该部门情况汇报。
      第三节 党委工作会议
      第六条 镇党委工作会议,是镇党委召开的专门讨论、研究一个时期党的工作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召开会议时间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由党委自行确定,一般由本届党代会代表、部分“三老”人员以及党委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党委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文件和有关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部署一个时期工作任务;
      3、交流和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4、讨论研究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某一方面的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议事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须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都要在会前准备好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和意见。党委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通知与会成员,以便与会成员深入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参与决策。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若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议题也必须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人大、政府、群团组织等提请研究的事项经党政办综合,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议事程序:首先,由党委指定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其次,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再次,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重大问题需要表决通过的,由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方式:党委会议研究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涉及多个问题的,要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党委会做出决策后,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或政府有关领导组织贯彻执行,并负责向党委反馈。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规范会议记录,设立专门会议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对议题的审议发言,会议的表决、决议情况,对于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还必须有全体出席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第四篇: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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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一言堂”、“一霸手”等现象发生,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先告知。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正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其他形式来代替,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随意简化和变通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党委书记在会前要与有关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会前酝酿代替党委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党委委员。除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外,议题具体内容和相关材料应当同时送达,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认真准备。

    二、充分讨论。凡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党委书记不得先定调子、不得事先划定框架、不得明确立场和倾向。与会人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靠性、操作性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末位表态。党委议事决策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与会人员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四、如实记录。党委议事决策时,必须按照相关会议制度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对决策中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完整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的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要对最终审定决策方式和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决策末位表态等程序,以及不执行集体决策,不按个人分工履职尽责等,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求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第五篇: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

    规章制度:乡镇(街道)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2.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3.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4.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 镇党委议事的范围是: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全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

    3.研究全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4.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镇管干部的奖惩事项。

    5.研究决定镇人大、政府、政协工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6.研究全镇基层领导班子、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7.研究镇党委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应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五条 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列席会议。

    第六条 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1.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2.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六篇: 党委议事制度建立的七议

    党委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县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五)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议事方法
    (一)确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四)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第六条 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党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