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思想汇报
  • 发言讲话稿
  • 演讲稿
  • 申请书
  • 读后感
  • 报告材料
  • 策划方案
  • 当前位置: 写作资料库 > 其他范文 > 正文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范文三篇

    时间:2021-12-28 10:58:2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第四,姓氏:第四,分类:复姓,起源:出自田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3篇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篇1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税号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未经加工、劈开、纵锯或切段(税号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14.04);

    (四)活性炭(税号38.02);

    (五)税号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税号68.08的货品;

    (十)税号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税号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但税号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税号44.14至44.21适用于木质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税号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税号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其他形状(正方形或矩形除外),以及经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税号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税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子目号4403.41至4403.49、4407.24至4407.29、4408.31至4408.39及4412.13至4412.99所称“热带木”,是指下列木材:

    大叶帽柱木、非洲桃花心木、西非红豆木、箭毒木、阿兰木、圭亚那苦油楝木、非洲甘比山榄木、杜楝木、非洲栎柞木、婆罗双木、美洲轻木、白驼峰楝木、黑驼峰楝木、卡蒂沃木、雪松木、西非褐红椴木、深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核桃楝木、阿夫苏木、象牙海岸榄仁木、破布木、吉贝木、丝棉木、乔状黄牛木、安哥拉丛花木、巴西胡桃木、皮蚁木、伊罗科木、拟爱神木、夹竹桃木、巴西红木、绒根木、龙脑香木、开姆帕斯木、羯布罗香木、康多非洲楝木、象牙海岸褐红椴木、象牙海岸翼梧桐木、浅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榄仁木、南美樟木、圭亚那铁线子木、西印度桃花心木、猴子果木、曼孙梧桐木、马来蝴蝶木、巴栲红柳桉木、粗轴坡垒木、印茄木、斯温漆木、异翅香木、非洲梨木、非洲银叶木、胶木、非洲白梧桐木、加蓬榄木、蓖麻木、爱里古夷苏木、奥文科尔木、中非蜡烛木、紫檀木、人面子木、危地马拉黑黄檀木、印度黑黄檀木、巴西黑黄檀木、巴西花梨木、白坚木、鸡骨常山木、印马四出香木、东南亚棱柱木、萨撇列木、萌生木棉木、苏帕楠木、西波木、苏古皮拉木、红椿木、柚木、安哥拉香桃花心木、非洲阿勃木、南美肉豆蔻木、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税号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税号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税号44.07至44.09)。

    三、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税号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税号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木质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税号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税号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代苯酚、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税号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税号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木质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税号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本章子目注释及税号44.03、44.07、44.08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土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

    44.01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10 —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

    — 木片或木粒:

    21 — — 针叶木

    22 — — 非针叶木

    30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本税号包括:

    一、薪柴,一般形状为:

    (一)短圆木段,通常带有树皮。

    (二)已劈圆木或薪柴块。

    (三)细枝、柴捆、粗枝、蔓茎、树桩及树根。

    二、木片或木粒,即用机械方法将木材制成小片(扁平刚硬且粗制成方形)或小粒(细小且有柔性),用于机械法、化学法或机械-化学法制纤维素浆,或制造纤维板或木质碎料板。根据本章注释六,本税号也包括用竹等制的类似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作纸浆原材用的圆木或劈成四块的圆木(税号44.03)。

    三、锯末,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四、木废碎料,不能作木材用。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制纸浆(造纸)、木质碎料板、纤维板及作柴火用。这些木废碎料包括锯木厂或刨削车间的废品;生产中的废料;破碎板;不能再作原物使用的旧板条箱;树皮及刨花(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木工及细木工的其他废碎料、废染料木及鞣料木或树皮。

    本税号不包括:

    (一)涂有树脂或以其他方法制成点火物的木及木废料(税号36.06)。

    (二)用于造纸浆或生产火柴梗的圆木(税号44.03)。它们与薪柴不同,是经过仔细分级并可去皮,但通常未破碎、劈开、弯曲、去节或去叉。

    (三)用作编制筛子、片条盒、药丸盒等的木片条,以及用以制醋或澄清液体的刨花(税号44.04)。

    (四)木丝及木粉(税号44.05)。

     

    44.02 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

     

    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归入本税号的木炭可以为块、条、粒或粉状,也可与焦油或其他物质粘聚成砖、片、球等形状。

    木炭不同于动物炭黑或矿物炭黑,比水轻,段状的可见木材的纹理。

    椰壳或其他果壳经炭化所得的类似产品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规定的制成药品形状的木炭。

    (二)与香料混合后制成片状或其他形状的木炭(税号33.07)。

    (三)活性炭(税号38.02)。

    (四)绘图用木炭(炭笔)(税号96.09)。

     

    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10 — 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

    20 — 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

    — 其他方法处理的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41 —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4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栎木

    92 — — 山毛榉木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它们通常已被砍掉树枝,剥去外层树皮或内外层树皮,并削去隆凸部分。本税号还包括为了节省运输费用或防腐等目的除去了幼嫩的多余外层(边材)的木材。

    上述归入本税号的主要产品包括:可锯木材;电话、电报或电力传输线用的电线杆;未削尖及未劈开的木桩、尖桩、标桩、杆柱及支柱;圆矿柱;木段,不论是否劈成四块,用于制纸浆;圆木段,用于生产贴面薄板等;用于制造火柴梗、木器等的木段。

    经进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经机械削皮机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电报、电话或电力传输用的电线杆也归入本税号。这些木杆通常涂上油漆、着色剂或清漆或者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浸渍。

    特种树木的树桩及树根,以及用以制造贴面薄板或烟斗的某些木材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包括由树干或树杆段经粗劈成方的木材,其圆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锯锯平,成为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木材;粗劈成方木材的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和丝丝的树皮。粗劈成半方形木材,即仅在两相对面按上述方法加工的木材也归入本税号。制成这类形状的木材主要用于锯木厂,也可供直接使用,例如,用作房梁。

    某些木材(例如,柚木)是用楔块劈开,或顺木纹劈成方材;这些方材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适于制造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的粗加修整木材(税号44.04)。

    (二)制成铁道或电车道枕木(轨枕)的木材(税号44.06)。

    (三)切成厚板、横梁等的木材(税号44.07或44.18)。

    子目注释:

    子目号4403.10

    子目号4403.10包括为了长期保存,用涂料、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代苯酚、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处理的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保存木材而用有关物质处理的产品。

     

    44.04 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

    10 — 针叶木的

    20 — 非针叶木的

     

    本税号包括:

    一、箍木,为柳树、榛树、桦树等的木劈条,不论是带皮的或粗削的,用于制造桶箍、栅栏等。箍木一般成捆或成卷。

    如果箍木切成一定长度,并在两端开有槽口以适于箍桶时的相互连结,则应归入税号44.16。

    二、木劈条,为纵向劈开的树干或树枝。它们主要用作园艺或农业的支撑物,也用于栅栏,在某些情况下还用作天花板条或屋顶板条。

    三、已削尖的木桩(包括栅栏桩),为圆木杆或劈开的木杆,其端部削尖但未经纵锯,不论是否去皮或用防腐剂浸渍。

    四、粗加修整但未车圆、弯曲或经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其长度及粗细明显适于制造手杖、鞭子柄、高尔夫球棍、伞具、工具把柄、扫帚柄等、染色木棒及类似品。

    已刨平、车圆(经普通车床或脚踏车床车制)、弯曲或经其他进一步加工明显用作伞柄、手杖、工具把柄等的物品,应按其各自有关税号归类。

    五、木片条,经刨片、旋切,有时还用锯锯成柔软平整,又窄又薄的木片条,可用作编结材料,也可用于制筛、片条盒、片条篮、药丸盒、火柴盒等。此外还包括制火柴梗、鞋靴木钉的类似木片条。

    本税号还包括类似于盘卷木片条的的木刨片。它们通常为山毛榉木刨片或榛木刨片,用于制醋及过滤液体;这些木刨片不同于税号44.01的刨花废料,它们的厚度、宽度及长度完全一致,并且平整地盘成卷状。

    刷子的身柄坯件或鞋靴的楦头坯件归入税号44.17。

     

    44.05 木丝;木粉

     

    木丝,为卷成或缠成团状的细薄丝条。这些丝条尺寸及厚度规则并有相当的长度(因而不同于税号44.01的一般木刨花),用特种刨床刨削圆木(白杨木、针叶木等)制得。木丝通常呈紧压大包状。

    经染色、涂胶等的木丝,以及经粗扭在一起或制成夹在两层纸中薄薄一层的木丝,仍应归入本税号。它们主要供包装或填塞之用,也可用于制造粘聚板(例如,税号44.10或68.08的某些板材)。

    木粉是锯末、刨花或其他木废料经碾磨或锯末经筛滤所得的粉末。大多用于塑料工业作为填料,也用于制木质碎料板及油地毡。木粉不同于税号44.01的锯末,其微粒更为细小、规则。

    本税号不包括用椰子壳或类似物制得的类似粉末(税号14.04)。

     

    44.06 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10 — 未浸渍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于支撑铁轨或电车道轨的基本成矩形截面的未刨木段。本税号还包括岔枕(比普通枕木长)及桥枕(比普通枕木宽、厚及长)。

    枕木可制有固定铁轨及支座用的孔眼及底座,其边缘可粗略斜切。为防止枕木爆裂,有时还在两端用骑马钉、铁钉、螺栓或钢条进行加固。

    为防护目的,本税号的产品可用杀虫剂或杀菌剂作表面处理。为了长期保存还可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进行浸透。

    子目注释:

    子目号4406.10及4406.90

    本子目所称的“浸渍”,是指为了木材的长期保存,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进行的处理。本税号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不受真菌或寄生虫侵害而用杀菌剂或杀虫剂处理的枕木。这些枕木应作为“未浸渍”的货品归类。

     

    44.07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10 — 针叶木

    — 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24 — — 苏里南肉豆蔻木、美洲桃花心木、巴西胡桃木及美洲轻木

    25 —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26 — — 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及阿兰木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栎木

    92 — — 山毛榉木

    99 — — 其他

     

    除个别的情况以外,本税号包括所有按基本纹理方向锯开或劈开,或经平切或旋切分开的厚度超过6毫米(但长度不限)的木材。它们包括锯成的梁、厚板、桁板、中厚板、板条等,以及用劈削机劈成尺寸极为精确的与已锯木材同类的产品。经劈削的木材表面比锯开的更为平滑,不必再进行刨光。本税号还包括平切或旋切的木片,以及拼花地板用的板条及缘板,但任何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除外(税号44.09)。

    应注意到本税号的木材既不需要一定是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长截面一定是一致的。

    本税号的产品可经刨光(不论是否在刨光过程中边角稍加刨圆)、砂磨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粗劈成方(例如,用粗锯锯成)的木材(税号44.03)。

    (二)木片条及类似品(税号44.04)。

    (三)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饰面用薄板及制胶合板(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木材)用薄板(税号44.08)。

    (四)税号44.09的任何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五)拼花地板用的胶合板或饰面木材制的板条及缘板(税号44.12)。

    (六)建筑用木工制品(税号44.18)。

     

    44.08 饰面用薄板、制胶合板用薄板(不论是否拼接)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10 — 针叶木

    — 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31 —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3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税号适用于锯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薄板,不论其是否实际用于饰面、制胶合板或其他方面(用于制小提琴、雪茄烟盒等),也不论其是否光滑、染色、涂布、浸渍、用纸或织物作背衬加强或制成仿镶嵌木的装饰薄板。

    用于制造胶合板的木材一般是经旋切工序切割的,即通常先将圆木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置于旋切机刀片下将其轴心转动,圆木便切成一片连续的薄板。

    刨切时圆木通常先经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放于与切刀相对的位置,每次圆木被推向切刀或切刀被推向圆木,切刀垂直或水平将圆木剪切成薄板。这类加工方法的一种是将圆木推向一把固定不动的切刀。采用这种方法可切出非常薄的木片。

    本税号的薄板可经拼接(例如,将薄板的边与边用胶带、胶水粘合在一起制成大块的薄板,用于制胶合板及类似多层板)。另外,薄板可经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再者,用纸、塑料或木补片补于胶合板用的薄板以覆盖或加强其疵点(例如,节孔)并不影响薄板在本税号的归类。

    用于高级家具饰面的饰面用薄板一般都是用锯或刨切制得。

    本税号还包括近似正方形截面及大约3毫米厚的短木材。它们用于制烟火、盒子、玩具、模型等。

    本税号不包括经刨切或旋切成窄条,用作编织材料或制片条篮、药丸盒等的木片条(税号44.04)。

    本税号也不包括用多层木板切片制得的饰面用薄板(税号44.12)。

    44.09 任何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舌榫、槽榫、半槽榫、斜角、V形接头、珠榫、缘饰、刨圆及类似形状)的木材(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

    10 — 针叶木

    20 — 非针叶木

     

    本税号包括锯开或劈方后在其任何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以便于日后装拼或成为以下第四款所列装饰线板或珠缘线板的木料,尤其是厚板、中厚板形状的木料,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连续形状的木材包括全长截面均为一致的产品以及具有一种重复浮雕图案的产品。

    舌榫及槽榫木材是指一边有槽沟(槽榫)而另一边有凸缘(舌榫)的木板,两边拼装时,一木板的舌榫正好与另一木板的槽榫接合。

    半槽榫板是指一边或两边已切成一级楼梯形状的木板。

    斜角板是指按面与边的一定角度将一个或多个角纵向切除的木板。

    本税号还包括以下其他常见形状的木材:

    一、圆边板。

    二、V形接头木料(即带有舌榫及槽榫的斜角木料),包括中间V形接头木料(即木板中间有一条V形槽,而边上通常有舌榫及槽榫,有时则为斜角)。

    三、珠榫木料(即在边和舌榫之间有同一珠形凹凸榫头的木料),包括中间串珠形榫木料(即板面中间有一条同一珠形凹凸榫的木料)。

    四、缘饰木料(也称为装饰板条或串珠板条),即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将边缘制成各种形状的木板条,用于制画框或装饰墙壁、家具、门户及其他木器及细木器。

    本税号不包括明显为组装于家具上的木板条,例如,食品橱及书橱用的带槽木板条(税号94.03)。

    五、刨圆木,例如,拉制木,为截面通常呈圆形的细小条杆,用以制造某种火柴梗、鞋靴木钉、某种木制遮帘(皮诺伦挂帘)、牙签、制酪筛等。本税号也包括制成一定长度的圆形木条或同样截面形状的木杆,其直经通常为2~75毫米,长度为45~250厘米,用于木制家具各部件的接合。

    本税号还包括拼花地板用的窄板条及窄缘板,但这些物品的边或面须制成连续形状,例如,制舌榫及槽榫。如果仅经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而未经其他加工则应归入税号44.07。

    用于拼花地板的胶合木板条或饰面木板条不归入本税号(税号44.12)。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已刨平或经其他加工的配成整套报验的木箱板(税号44.15)。

    (二)端部制成雌雄榫、鸠尾榫或经类似加工的木料,以及已拼装成建筑用木工制品的木板(例如,由拼花地板用的木块、板条等拼制的拼花地板,不论是否置于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之上)(税号44.18)。

    (三)由粗锯板条组成并为了便于运输或日后加工用胶水粘合的镶板(税号44.21)。

    (四)将一装饰板条叠放在另一装饰或非装饰木料上所制得的装饰木料(税号44.18或44.21)。

    (五)除刨平或砂光以外还经过其他表面加工(例如,饰面、抛光、镀青铜色或用金属片饰面,但不包括仅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木料(通常归入税号44.21)。

     

    44.10 木质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质材料板,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 木质的:

    11 — — 蜷片板,包括取向板

    19 — — 其他

    90 — 类似木质材料的

     

    木质碎料板是经压紧或挤压而制得的各种长度、宽度、厚度的平板产品。它通常用圆木头或木废料经机械碾磨所得的木片或木粒制得,也可用其他木质材料(例如,蔗渣、竹子、稻草、秸秆、亚麻或大麻的碎片)制得。木质碎料板一般通过加入有机粘合剂(通常为热固性树脂)粘聚而成,粘合剂一般不超过木质碎料板总重量的15%。

    对于本税号的木质碎料板,通常可用肉眼在边缘上看出其所含的木片、木粒或其他碎片。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用显微镜才能区别这些微粒及碎片与税号44.11所列木纤维板的木质纤维素纤维。

    蜷片板,包括取向蜷片板也归入本税号。这种板是由多片又大又薄的横削木片制成的一种结构板。这些横削木片与小的饰面用薄板类似,涂有防水酚醛树脂胶等物质,随意或定向叠在一起成为席形垫层,然后经加热压制粘合在一起,由此而得的产品具有很高的强度及防水性能,是一种尺寸一致并且很坚固的建筑用结构板。

    取向蜷片板是由多层狭窄的横削木片条,每层成直角地铺于另一层之上加压制得。这样可使木板具有更大的机械弹性。

    本税号的木质碎料板通常经砂光处理。此外,它们可用一种或多种物质浸渍。这些物质主要不是用于粘合其构成材料,而是赋予碎料板一种额外的性能,例如,不透水性、抗腐性、抗蛀性、不易燃性或耐火性、抗化学作用或不导电性、高密度等。高密度的木质碎料板中,浸渍物质占有较大的比例。

    挤压出来的木质碎料板内部可有从一端通到另一端的孔眼。

    以下层压结构板仍归入本税号:

    一、单面或双面覆盖纤维板的木质碎料板;

    二、由数块木质碎料板组成的板,不论是否单面或双面覆盖纤维板;

    三、数块木质碎料板与数块纤维板以任何次序组合的板。

    本税号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税号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是否经表面或边缘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以木粉作为填料的塑料板或扁条(第三十九章)。

    (二)饰面木质碎料板,不论内部是否有从一端通到另一端的孔眼(税号44.12)。

    (三)两面为木质碎料板的蜂窝结构镶板(税号44.18)。

    (四)用水泥、石膏或其他无机粘合物质粘聚而成的木质材料板(税号68.08)。

    本税号不包括其他税号已具体列名的货物及其零件,不论其是直接经压紧、挤压或模压制得的,还是经其他工序制得的。

    44.11 木纤维板或其他木质材料纤维板,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

    11 — — 未经机械加工或盖面的

    19 — — 其他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但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

    21 — — 未经机械加工或盖面的

    29 — — 其他

    —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35克,但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

    31 — — 未经机械加工或盖面的

    3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未经机械加工或盖面的

    99 — — 其他

     

    纤维板最通常是用机械纤维分离或汽爆处理的小木片或用其他已纤维分离的木素纤维素材料(例如,以蔗渣或竹子制得的材料)制得。木纤维板的纤维在显微镜下才可辨认出来。木纤维板中的纤维通过毡合以及由于所含木素纤维自身的粘着特性相互紧密粘聚在一起。另外,也可加入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物质将纤维加以粘聚。在纤维板制造过程中或制造之后,还可加入浸渍剂或用其他剂料以增加木板的性能,例如,不透水性、抗腐性、抗蛀性、不易燃性或耐火性。纤维板可以是单层板,也可以是几层板粘合在一起的多层板。

    以下是三种主要的纤维板: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的纤维板(一些国家称之为“硬板”)。这些板主要用于墙壁、天花板、地板、门及家具工业,也可用于各种建筑用途的结构材料。

    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35克,但未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的纤维板(一些国家称之为“中密度板”)。这些板主要用于内墙及外墙。一种特别型号的纤维板(某些国家称为“中密度纤维板”)专门用于门及家具工业,因为它具有可替代硬木的机械加工性能。

    密度不超过每立方厘米0.35克的纤维板(一些国家称之为“软板”),这些板主要用作建筑中的隔热或隔音材料。特种类型的绝缘板用作覆盖或衬垫材料。

    本税号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税号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经表面或边缘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不论是否与一层或几层纤维板胶合的(税号44.10)。

    (二)由纤维板作芯层的多层胶合木(税号44.12)。

    (三)两面为纤维板的蜂窝结构镶板(税号44.18)。

    (四)纸板,例如,复合纸板、“压板”及草纸板,一般可通过它们切面明显的纸层结构与纤维板区分开来(第四十八章)。

    (五)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纤维板镶板(一般为第九十四章)。

     

    子目注释:

    子目号4411.11、4411.21、4411.31及4411.91

    货品归入这些子目时,砂光不应作为机械加工。

     

    44.12 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

    — 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板,每层厚度不超过6毫米:

    13 — — 至少有一表层是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14 —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

    19 — — 其他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

    22 — — 至少有一层是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23 — — 其他,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

    29 — — 其他

    — 其他:

    92 — — 至少有一层是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

    93 — — 其他,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胶合板,用三层及以上薄板层叠胶合及压合制得,通常上下层的纹理是成一定角度的,从而使木板具有更大强度,并可弥补木材收缩,减少翘曲。每层板都称为“夹板”,胶合板通常由单数的多层夹板组成,中间一层称为“芯板”。

    二、单板饰面板,即由一层饰面用薄板在压力下胶粘于一块通常为较次木质的底板上而组成的木板。

    在非木质底板(例如,用塑料板)上贴上木质饰面板的产品,如果木质饰面板构成该产品的基本特征,也应作为本组所列产品归类。

    三、类似多层板。本组可分为两类:

    (一)木块芯胶合板、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成材芯板胶合板,其板芯较厚,由木块、木板条或小木方胶合在一起组成,表面盖有外层板。这类胶合板非常坚硬牢固,使用时无需框架和衬背。

    (二)用其他材料代替木芯的胶合板,例如,用一层或多层的木碎料板、纤维板、胶合在一起的木废料、石棉或软木为芯层的胶合板。

    本税号也包括用多层木板切片制得的饰面用薄板。

    但本税号不包括大型产品,例如,层积梁及层积拱(俗称“胶合层积材”的产品)(通常归入税号44.18)。

    本税号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税号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经表面或边缘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多层强化木(税号44.13)。

    (二)蜂窝结构镶板及已拼装的镶板或木瓦,包括在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上拼装的镶嵌板条镶板或木瓦(税号44.18)。

    (三)镶嵌木(税号44.20)。

    (四)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镶板(一般归入第九十四章)。

     

    子目注释:

    子目号4412.13、4412.14及4412.19

    胶合板即使经税号44.12注释倒数第二段所述的盖面或进一步加工仍归入这些子目。

     

    44.13 强化木,成块、板、条或异型的

     

    本税号所包括的强化木是经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这种木可以是整块的,也可以是几层木粘合在一起的,对于粘合的,其处理应超出仅是各层之间粘合的需要。

    生产本税号的产品主要有两道工序,浸渍和压缩。这两道工序可分别进行或同时进行。

    在浸渍工序中,木材通常用热固性塑料或金属熔液完全浸透。

    热固性塑料(例如,氨基树脂或酚醛树脂)通常用于浸渍胶合板用的超薄饰面板,很少用于浸渍实心材,因为薄板易渗透。

    金属浸注木材是将事先加热的实心木块投入密闭的金属熔液(例如,锡、锑、铅、铋及其合金)浴槽中加压制得。金属浸注木的密度每立方厘米通常超过3.5克。

    压缩工序能使木细胞收缩,它可以通过强大液力挤压或滚压的办法对木材作横向压缩,也可以通过压热器在高温下对木材作全向压缩。经过这种工序的强化木,其密度可达到每立方厘米1.4克。

    浸渍及压缩两道工序可同时进行。即在高温高压下将超薄木片(通常为山毛榉木片)用热固性塑料粘合在一起,使得木料完全浸透、紧缩并粘合。

    强化木通常用于制造齿轮、梭子、轴承及其他机械零件、推进器、绝缘体及其他电气货品,并用于制化学工业的容器等。

     

    44.14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本税号包括各种形状及尺寸的木框架,不论是否用整块木头切割而成或用串珠状线板及装饰线板制得。本税号的框架还可用于制镶嵌木。

    装有衬背、支架及平面玻璃的框架仍归入本税号。

    用木框装镶的印刷图画及照片,如果木框构成了物品基本特征的,也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应归入税号49.11。

    镶框玻璃镜不应归入本税号(税号70.09)。

    至于装有油画、绘画、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雕版画原本、印制画原本、石印画原本的框架是否应分别归类,参见第九十七章注释五和税号97.01及97.02的注释。

     

    44.15 包装木箱、木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木制电缆卷筒;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木制的托盘护框:

    10 — 箱、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电缆卷筒

    20 — 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木制的托盘护框

     

    一、包装木箱、木盒、板条箱、圆桶及类似的包装容器

    本部分包括:

    (一)一般包装及运输用的具有固定箱边、盖子及底子的包装木箱及木盒。

    (二)具有条板箱边,顶部无盖的板条箱、水果箱或蔬菜箱、蛋箱及其他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玻璃器皿、陶瓷产品、机器等的木制容器)。

    (三)用刨切或旋切木片(编结用木片除外)制得的盒子,用于包装乳酪、药品等;火柴盒(包括带有磨擦面的火柴盒)及市面上卖黄油、水果等用的蛋筒形容器。

    (四)非箍制的圆桶及琵琶桶形容器,例如,用于运输干的颜料、化学品等。

    上述容器可以没有盖,如大箱、板条箱等“敝开”容器。它们可以未经组装或部分组装,但各部分必须是配成整套,可装成一个完整的容器,或装成一个具有完整容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容器。对于不成套的木料,则应酌情按已锯开或已刨平的木材或胶合板等进行归类。

    本税号的包装箱等可经简单钉装、鸠尾榫接合或用其他方法组装,也可装有铰链、把手、扣闩、支脚、护角或用金属、纸张等衬里。

    用过的木箱、板条箱等如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仍归入本税号。但本税号不包括那些只能作柴火用的木箱、板条箱等(税号44.01)。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税号42.02的物品。

    (二)税号44.20的小匣子、盒子及类似品。

    (三)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税号86.09)。

    二、电缆卷筒

    电缆卷筒通常是直径超过1米的大圆筒,用于盛装及运输电力电缆、电话电缆及类似电缆。它们可以滚动以便于铺缆。

    三、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用木板

    装载用木板是供装载一批货物用的可移动平台,装货后可使用机械进行装卸、运输及贮存。

    木托板是一种装载木板,由两层被垫块分开的木板构成,或由有支脚的单层木板构成,其式样主要适用于叉车或托板搬运车进行搬运。箱形托盘在底板之上有箱体结构,即至少有三个可固定、拆卸或折叠的箱边,可堆放双层式木托板或另一个箱形托盘。

    平台、岗位平台、井筒箱形平台、边缘或端部有围栏的平台也属于装载用木板。

    四、托盘护框

    托盘护框由四块木板组成,木板的末端一般装有铰链,形成一个置于托盘之上的框架。

     

    44.16 木制大桶、琵琶桶、盆和其他木制箍桶及其零件,包括桶板

     

    本税号仅限于箍桶业所制的容器,即桶体是由开有槽沟的桶板组成,桶面和桶底固定于槽沟上,整个桶用木箍或金属箍箍紧制成的容器。

    箍桶包括各种木桶(大酒桶、琵琶桶、大木桶等),不论是渗水(供干货用)或不渗水(供湿货用)的,还包括大木盘等。

    这些容器可以拆开或经部分装配,有时还在内部衬里或涂层。

    本税号也包括桶板以及所有可确定为箍桶零件的木制品或半成品(例如,琵琶桶盖、切成一定长度并在端头开槽口以供装配的箍木)。

    本税号还包括未制成的桶板(桶板木),即用作桶边、桶盖、桶底及其他箍桶零件的木板条。这种桶板木可呈以下形状:

    一、沿半圆形树干的髓射线方向劈开的木板条。这样劈开的木板条可将其一个正面除进一步的弦切加工,而另一面仅用斧子或刀子进行修整。

    二、锯开的桶板,至少有一正面是弧形凹面或凸面,这种弧面是经圆柱锯锯得的。

    本税号不包括:

    (一)两个正面均经弦切加工的木材(税号44.07或44.08)。

    (二)用钉将桶板与桶面及桶底固定起来的容器(税号44.15)。

    (三)切割成桶等形状的家具(例如,桌及椅)(第九十四章)。

     

    44.17 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

     

    本税号包括:

    一、木制工具,但不包括那些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列任何材料制成的工具。

    本税号的工具包括软膏刀(不包括税号44.19的厨房用具)、塑型刀、小木槌或大木槌、木耙、木叉、木铲、木台钳及木夹钳、砂纸板等。

    二、未装金属工作部件(刀片及铁具)的木制工具座(例如,平刨座、辐刨座、弓锯架或类似工具架座)。

    三、供各种工具用的木柄,不论是否车圆(例如,供铲、锹、耙、锤、螺丝刀、锯、锉、刀、烙铁、日戳及类似印戳的木柄)。

    四、扫帚或刷子的木身。它们是些木块,不论是否成品,但已制成扫帚或刷子身的具体形状。有时还可由一个以上的木块组成。

    五、刷子或扫帚的木柄,不论是否车圆,也不论是否准备在其一端装配纤维或鬃毛(例如,油漆刷)或固定于木身上(例如,扫帚柄)。

    六、木制鞋靴楦(即用于制鞋靴的模型)及楦头,已制成或未制成,用于保存鞋形或撑大鞋靴。

    本税号不包括:

    (一)用于制造工具柄的粗加修整或削圆的木材(税号44.04)。

    (二)为制造本税号的物品仅经锯开的木材(例如,锯成木块),但未加工成坯件形状的(税号44.07)。

    (三)餐刀、餐匙及餐叉用的木柄(税号44.21)。

    (四)帽模(税号84.49)。

    (五)税号84.80的木制铸模等。

    (六)机器或机器零件(第八十四章)。

     

    44.18 建筑用木工制品,包括蜂窝结构木镶板、已装拼的拼花地板、木瓦及盖屋板:

    10 — 窗、法兰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20 — 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30 — 拼花地板

    40 — 水泥构件的模板

    50 — 木瓦及盖屋板

    90 — 其他

     

    本税号适用于建筑方面用的木制品,包括镶嵌木制品,已拼装或可确定为未装拼件的(例如,制有拼装时用的雌雄榫、鸠尾榫或其他类似接头),不论是否装配有金属紧固件,例如,铰链、闩等。

    木工制品包括细木工制品及普通木工制品。所称“细木工制品”,主要适用于建筑用的装配件(例如,门、窗、百叶窗、楼梯、门窗框架),而所称“普通木工制品”,是指用于建筑结构上的或用于脚手架、拱门支撑等的木工制品(例如,梁、椽、柱),包括已组装的水泥结构模板。但即使经表面处理用作水泥模板的胶合板也应归入税号44.12。

    建筑用普通木工制品还包括胶合木构件,即由数块木料基本顺纹粘合而成的结构件,其中每件曲形构件的平面均与外加负载的平面成90度角,而一条笔直的胶合横梁是平置的。

    本税号包括的蜂窝结构木镶板。它与税号44.12注释所述的木块芯胶合板及成材芯胶合板外观有些相似,但形成板芯的木方或板条彼此之间留有平行或格子形式的间隔。某些镶板仅由四边用一内部框架隔开的两片面板组成,中间的空隙可填塞隔音或隔热材料(例如,软木、玻璃棉、木浆或石棉)。面板可用木头、木质碎料板或类似板、纤维板或胶合板制成。镶板(与税号44.12的板相同)也可用贱金属盖面。这类镶板重量较轻,但很坚固,用作隔板、门板,有时还用于制造家具。

    本税号也包括已拼装成镶板或木瓦的镶嵌板条等,不论是否有边,包括在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上拼装的镶嵌板条镶板或木瓦。为了便于拼装,这些镶板和木瓦的边缘可以开有舌榫和槽榫。

    木瓦是将木材纵锯制得,通常一端(下端)厚度超过5毫米而另一端(上端)厚度不超过5毫米。木瓦的两边可再锯成平行形状,下端也可再锯成与两边呈直角线或成弯曲线及其他形状。木瓦的一面可从下端至上端砂光或纵向开槽。

    盖屋板是将短圆材或木块用手工或机械劈开的木料。板的表面由于劈木工序留下了木的自然纹理。盖屋板有时沿其厚段纵锯制得两块盖屋板,每块板均有一劈面(表面)和一锯面(背面)。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有或无背板的壁橱,即使是做成可用钉或其他方法固定于天花板或墙上形式的(税号94.03)。

    (二)活动房屋(税号94.06)。

    44.19 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本税号仅包括作为餐具或厨房用具的木制家用器具,不论是否用车削木或镶嵌木制成。但不包括以装饰为主要特征的货品,也不包括家具。

    本税号包括:匙、叉、沙拉勺;大浅盘及小菜盘;罐、杯及茶托;普通调味料盒及其他厨房容器;不带刷的面包屑勺;餐巾环;擀面杖;糕饼模;黄油碟;杵;坚果钳;托盘;碗;面板;切板;餐具架;厨房用的容积量器。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木制箍桶(税号44.16)。

    (二)餐具或厨房用具的木制零件(税号44.21)。

    (三)刷子及扫帚(税号96.03)。

    (四)手用筛(税号96.04)。

    44.20 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

    10 — 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90 — 其他

     

    本税号适用于镶嵌木(含细工镶嵌木)制的镶板,包括有部分为非木质材料制的镶板。

    本税号也包括通常经精细加工和饰面的种类繁多的木制品(包括镶嵌木制品),例如,精细小家具(例如,小匣子及首饰盒);小陈设品;装饰品。装有镜子的这类物品,只要具有本税号所述物品的基本特征,也归入本税号。同样,本税号包括全部或部分用真皮革或再生皮革、纸板、塑料、纺织物等作衬里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主要是木制的。

    本税号包括:

    一、漆器(中国式或日本式)盒;盛装刀子、刀具、科学仪器等的木盒及木箱;鼻烟盒及其他装于口袋、手袋或随身携带的小盒子;文具盒等;针线盒;香烟筒及糖果盒。但本税号不包括厨房用的普通调味料盒等(税号44.19)。

    二、木制家具,但第九十四章的木家具除外(参见本章总注释)。本税号包括衣帽架、衣刷挂架、办公用信件盘、烟灰盅、笔盘及墨水台。

    三、木制的小雕像(包括半身及全身雕像)、小动物及其他装饰品。

    本税号不包括所列物品的木制零件(税号44.12)。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盛装乐器或枪枝的木制箱、盒及包有皮革或再生皮革、纸或纸板、钢纸、塑料片或纺织材料的护套、箱、盒及类似容器(税号42.02)。

    (二)仿首饰(税号71.17)。

    (三)第九十一章的钟壳及其零件。

    (四)第九十二章的乐器及其零件。

    (五)随身武器用的鞘及护套(税号93.07)。

    (六)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八)第九十七章的艺术品或古物。

     

    44.21 其他木制品:

    10 — 衣架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所有经车制或任何其他方法制成的木制品和用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制成的物品,但在本税号以前各税号所列物品除外。同时也不包括不论材料属性如何,一律归入其他税号的物品(例如,参见本章注释一)。

    本税号还包括以上各税号所列物品的木制零件,但税号44.16所列物品的零件除外。

    本税号包括:

    一、卷轴、纡子、筒管、缝纫用线轴等。这些物品通常有车制的木芯以供纱线或细金属丝在上缠绕。木芯可以是圆柱体或圆锥形的,一般中心钻一孔眼,木芯的一端或两端可以有凸缘。本税号还包括在两端装有木或其他材料制的边的车制木芯,用于卷绕绝缘电线等。

    二、兔笼、鸡笼、蜂箱、鸟笼、狗屋、饲料槽;畜用轭。

    三、舞台布景;木匠工作台;梯子及楼梯;搁凳;活字、路标、图案;招牌;园艺等用的标签牌;牙签;棚架及围栏板;卷帘、百叶窗及其他挡阳板;塞子;模板;弹簧百叶窗用滚子;衣架;搓衣板;熨衣板;挂衣木钉;榫钉;橹、桨;棺材。

    四、一般有统一尺寸并且通常为长方形的铺地木块。它们是经万能圆锯机切割制成。

    有时木块边上钉有间隔条,以备铺在地板的木块膨胀。

    五、将拉拔木,而更多的是将刨切或旋切木切割成火柴尺寸的火柴梗。它们也可将单块木冲切制得批量制品。火柴梗可浸渍化学物质(例如,磷酸铵),但具有易燃物质火柴头的不应归入本章。本税号还包括在一边切成齿状或开缝的木条,它们用于制小书本型火柴梗。

    六、用于鞋靴的木钉或木栓。它们的制作方法与火柴梗相同,但一端是尖的,截面可为圆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用以代替钉子来固定鞋靴的底部及后跟。

    七、容积量器,税号44.19的厨房用具除外。

    八、餐刀、餐匙及餐叉用的木柄。

    本税号不包括:

    (一)用于制火柴梗的木条(税号44.04)。

    (二)呈木条形状的未制成的鞋钉,其一端通过两边斜切成刃面,经切开即可制成木钉(税号44.09)。

    (三)税号44.17的刀具(餐刀除外)及其他工具或用具的木柄。

    (四)第四十六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六)手杖及其零件、伞或马鞭(第六十六章)。

    (七)第十六类的机器及其零件和电气货品(例如,税号84.80的木制阳模)。

    (八)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船、独轮车、两轮车及其他车辆、车辆部件)。

    (九)数学或绘图器具、测量器具(测量容积的除外)及第九十章的其他货品。

    (十)枪托及其他武器零件(税号93.05)。

    (十一)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篇2

    解签: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

      “免费”小编为你精心整理了关于观音灵签第一百签解签,观音灵签100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一些帮助!  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姜维邓艾斗阵 (中签)  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吉凶宫位  中签戌宫棋逢敌手着相宜,黑白盘中未决时;皆因一着知胜败,须教自有好推宜。  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诗意  此卦棋逢敌手之象,凡事用机关则吉也。  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解曰  欲求心事 恰如围棋 到底胜利 宜用心机  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仙机  家宅大利 自身平稳 求财遂 交易利  婚姻未合 六甲女 行人阻 田蚕平  六畜损 寻人阻 公讼宜和 移徙守旧  失物空 疾病祈保 山坟守旧  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典故  姜维邓艾斗阵。三国时。姜维(蜀)与邓艾(魏)会师祈山。二人皆摆八卦阵。姜维又摆长蛇阵。邓艾被困。得司马望救出。喻世事如棋。一子莫错。  《解签:观音灵签第四十四签》  

    1.下列温度最接近23 ℃的是(  C ) A.人体的正常体温 B.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 C.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 D.冰水混合物的温度2.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  C ) A.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 B.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 C.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 D.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3.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  C )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5.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  B ) A.120 ℃ B.100 ℃ C.90 ℃ D.80 ℃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  B ) A.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 ℃ B.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 C.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 ℃第一节 物态变化与温度 D.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 ℃7.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D )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B.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 C.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 ℃~100 ℃ D.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 ℃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 B.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 C.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D.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__态、__液__态和__气__态。在1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2时、8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 ℃__,最低气温是__-2 ℃__,一天的温差为__7 ℃__,平均气温是__1.25 ℃__。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 ℃,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A.冰的上表面为-10 ℃,下表面是0 ℃ B.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 ℃ C.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0 ℃ D.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 ℃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6米,直径10-7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 ℃~490 ℃,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  C )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 ℃~490 ℃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B.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C.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D.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3℃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 ℃;把它放在1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 ℃。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 ℃,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 ℃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 ℃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 ℃__。第四节 地球上的水循1.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  A )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B.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C.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D.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2.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  C ) A.霜、雾、“白气” B.霜、露、“白气” C.露、雾、“白气” D.露、雾、冰3.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__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4.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C )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B.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C.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D.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  D ) A.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 B.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 C.深秋,清晨的雾在太阳出来后散去——液化 D.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7.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D ) A.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 B.烧水时在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气 C.衣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少是汽化现象 D.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量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放热的是(  C ) A.春天,冰雪消融 B.夏天,积水干涸 C.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 D.冬天,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判断,正确的是(  C ) A.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升华现象,需要吸热 B.夏天会看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需要吸热 C.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 D.寒冷的冬天室外飘起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水珠 B.冰山上的积雪只能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C.江河湖海中的水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D.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色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用,可有效地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面有小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液化__;南极地区年平均气温是-25 ℃,降水量很小,但这里的空气却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现象,升华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13.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__升华__,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的时候水蒸气会__凝华__形成霜,雪熔化形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水会不断地__汽化__成水蒸气;夜间气温降低时,水蒸气会__液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晚气温如迅速降到0 ℃以下,你家窗户的玻璃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__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璃的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内侧”)。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验中,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放入热水中,观察到试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色的碘蒸气并充满试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中,小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气体,因为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到。为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的熔点是113.5 ℃;碘的沸点是184.4 ℃;水的沸点是100 ℃。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节,农作物常被冻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遭到霜冻。实际上,农作物不是因为霜而受冻的,0 ℃以下的低气温才是真正的凶手。当空气干燥时,即使温度降低到-20 ℃~-10 ℃,也不会出现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就被冻坏了,农民们称这种情况为“黑霜”。(1)霜是由__水蒸气__直接变为小冰晶形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名称是__凝华__。(2)请根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霜的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和__气温在0 ℃以下__。(3)某同学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冰箱取出一些-10 ℃的冰块,放在不锈钢杯子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色的小冰晶(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验证上述猜想,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三节 汽化和液1.下列措施中,能使蒸发加快的是(  D )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盖地膜B.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C.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D.给湿头发吹热风2.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化?(  C )A.钢水浇铸成火车轮B.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

    C.清晨,草的叶子上有露水凝结D.用久了的灯泡的钨丝比新时3.如图是对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热过程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化的图像,由图像可知:水的沸点是__98__℃;水在沸腾过程中,需要不断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其温度__保持不变__。第3题图题图4.如图是草叶上出现的露珠,露珠的形成是__液化__现象,形成的过程中需要__放__(选填“吸”或“放”)热。5.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缭绕,犹如仙境。关于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雾是水蒸气 B.雾是山中冒出来的烟 C.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 D.雾是水蒸气液化形成的6.人游泳上岸以后,风一吹感觉身上很凉。这是因为(  C )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B.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C.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人体吸热D.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春天,早晨经常出现大雾,是汽化现象 B.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象C.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是凝固现象

    D.冬天,窗玻璃上会出现冰花,是汽化现象8.如图甲、乙所示,是在“探究水的沸腾”实验时,两组同学分别安装的实验装置,图丙是他们根据实验数据绘制的水的温度跟时间的关系图像。根据有关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图线a对应的是乙实验中的数据B.图线b对应的是甲实验中的数据C.水的沸点跟水的多少无关D.到100 ℃时温度不再上升是因为水不再吸热9.夏天,人们常吃雪糕解暑,剥开雪糕包装纸时,雪糕周围冒“白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熔化时要放热 B.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汽化时要放热 C.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液化现象 D.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10.下列关于水沸腾的实验说法正确的是(  B ) A.水沸腾时冒出的“白气”是水蒸气 B.水的沸点随气压的降低而降低 C.水沸腾的现象只发生在液体的表面 D.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篇3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浏览量:

    物业管理企业特约服务及其费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特约服务及其费用的规定。

    既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善良风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而业主支付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但是因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所以其主要内容应当主要是关于业主为了能够行使其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的权利,而且也仅限于为行使其所有权的限度内,超出此一范围的服务的约定由于业主大会并没有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所以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否则对于业主没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业主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与物业管理企业单独订立委托合同,就服务的种类、标准、服务费用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约定。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从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合同完全属于普通民事委托合同,而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所以业主既可以将这些服务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给其他人处理。对于这些特约服务合同应当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396-413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特约服务的种类及费用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不适用政府监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