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思想汇报
  • 发言讲话稿
  • 演讲稿
  • 申请书
  • 读后感
  • 报告材料
  • 策划方案
  • 当前位置: 写作资料库 > 其他范文 > 正文

    关于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一篇】

    时间:2021-12-06 15:57:11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举办,指举行活动;办理事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篇

    第1篇: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8日)修正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8日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政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