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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精选范文5篇)

    时间:2021-12-06 15:55:41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篇

    第一篇: 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任职条件等;

      (二)候选人的产生、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差额数、当选条件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规定,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有效票认定、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本村有选举权的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直接通知本人或者通过其家属通知参加选举;对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及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外出村民,可以不予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因故推迟选举三十日以上的,应当根据异动情况重新公布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同职位,由选民直接提名。具体提名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情况、候选人条件和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和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选。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向村民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统一的选票。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具体投票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

      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监票人。

      第十九条  选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五人的委托。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投票结束后,应当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书写模糊不能辨认或者明显标注其他符号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三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村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查确认,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当选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当选无效。

      第三十条  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所辖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08

    【实施日期】1999.09.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的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

    第三篇: 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参考样本)

    (2014年×月×日××村第六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三、全面推行全程签字和签订竞职承诺、辞职承诺、廉洁竞选承诺等“三项承诺”制度。选前,候选人要书面公开竞职承诺、辞职承诺和廉洁竞选承诺。竞职承诺主要结合当地实际就竞选职务任期内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作出承诺;辞职承诺主要就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或违反竞职承诺和廉洁竞选承诺时主动辞去所担任职务作出承诺;廉洁竞选承诺主要就依法阳光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承诺。

    四、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妇女和共青团员应占一定名额,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宜同在村委班子中任职。

    五、村民委员会的换届时间从2014年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基本结束,选举日为2014年x月x日。

    经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的选民均可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外出半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没有回来参加选举,又没有委托他人投票的,在计算参加选举的选民时,不再列入全村选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

    ××村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人,其中妇女代表×人。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和社区的各项政策;

    2、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有威信;

    4、身体健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参与黄、赌、毒的;

    4、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正常工作的;

    5、参与或教唆他人违规聚众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拖欠或侵占集体财产,长期闹不团结的;

    6、用各种方式干扰选举和贿选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7年的;

    8、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

    9、无正当理由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和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10、外出工作不能回村工作的,或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村“两委”成员人选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推荐产生。即选民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分别等额提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选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名,口头提名无效。书面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提名时间从2014年x月x日至2014年x月x日x时止)。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提名交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逾期无效。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后,按姓氏笔画为序,在选举日前7日向村民公布。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时,如果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保留得推荐票多者;如果得推荐票相同,保留职位高者;如果其中一位女性,为确保妇女参与,保留妇女;另外可以协商确定。审查结果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四)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村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如果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由村民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确定,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当场公布。采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办法,即主任正式候选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分别为三张不同颜色的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每一位初步候选人只能参加一个职位的正式候选人竞选,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要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声明不参加竞选,并视为弃权,不再列入该职位的正式候选人确定。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3日,以得票多少为序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中,妇女应占一定名额。

    (五)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七、正式选举

    (一)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或者计票等工作。

    (二)选举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一次性完成,即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中,分别计票。

    (三)选举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上方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候选人姓名空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其上方符号栏内划“○”,不划“○”的不计该另选人得票。

    (四)选举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赞成票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赞成票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代写人员由选举工作人员担任,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同时设立××个投票站和××只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监票员2名、发票员1名和登记员1名等4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委托投票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选举日2天前办好委托书,领票时应出示委托人的选民证及委托书才能委托投票。

    (七)选举设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名,唱票员××名,总计票员1名,计票员××名,发票员××名,登记员××名。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发票员、登记员、唱票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选民中推选产生。

    (八)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票箱应当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核查投票选举有效后,当众开箱,由监票员、计票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计票员签字。

    八、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但应当在90日内再行补选。

    当选人数不足3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之内组织选民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九、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日内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十、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十一、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篇: 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本村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

    【总页数】2页(P.)

    【关键词】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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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 2021年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