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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诉赔偿标准【4篇】

    时间:2021-12-06 15:39:3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客诉赔偿标准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客诉赔偿标准4篇

    【篇1】客诉赔偿标准

    重伤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轻伤害导致残疾的还有下列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在重伤的情况下,对伤者进行的赔偿肯定是比较重的,因为重伤多半会导致他人身体的伤残。而具体每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则又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所在地区不同、造成的实际重伤程度不一样等因素造成的。

    【篇2】客诉赔偿标准

    物资损坏赔偿标准

    公司物品的齐全,是为了我们能更好的为客人服务,为了我们的工作能更好的开展。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物资铺张浪费,人为破坏、丢失等。特制定以下制度:

    1、茶具、用具损坏、丢失

    茶艺部茶具、用具:

    1、员工在操作中,如有不慎损坏茶具、用具,应及时上报主管,主管应清楚登记日期、责任人、物品名称,月底进行赔付汇总,赔偿金额按公司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2、员工在操作中,如有不慎损坏茶具、用具,但未及时上报主管或隐瞒不报,栽赃嫁祸于他人者,经举报或者核实,参照赔偿标准金额双倍赔偿。

    3、在接待客人时,因客人不慎损坏茶具、用具:

    损坏物品是普通茶杯、垫子等小金额物品,员工应及时上报主管,主管应清楚登记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客人签字确认,月底进行汇总上报,做报损处理

    损坏物品是茶壶、盖碗等金额较大或销售品时,员工应及时上报主管级以上领导进行衔接处理,与客人协商解决;或参照公司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之后,主管应进行详实登记。若未处理或未登记,盘存时出现差缺记入茶艺部应赔偿物品内;

    4、茶艺部的茶具、用具损坏,无法查实责任人的情况下,该物品记入茶艺部应赔偿物品内;

    5、茶艺部的茶具、用具出现差缺,由主管再次清点物品,确定是否丢失,无法查明原因,记入茶艺部应赔偿物品内;如发现是员工私拿,处以物品金额的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茶艺部的茶具、用具损坏属正常使用消耗报损的,月底由主管汇总上报作报损处理。

    库存茶具、用具损坏、丢失

    1、茶具、用具在入库时应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数量是否准确,在入库前发现的损坏、缺失由采购人员处理;

    2、茶具、用具在入库后出现损坏、丢失,首先确定是不是人为损坏或出现盗窃,是不是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若排除上述情况,由物资保管者负责赔偿。

    二、茶叶

    茶艺部茶叶:

    1、员工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茶叶损坏(打湿、霉变等),不能冲泡,由当时的操作者负责赔偿;

    2、因日常存储不当,导致茶叶变质不能冲泡,由大堂经理、主管负主要责任,由大堂经理、两名主管各承担应赔偿比例的15%,剩余55%记入茶艺部应赔偿物品内。

    3、茶艺部领出的茶叶出现差缺,首先核对已销售、领出茶叶数量,

    查明差缺原因,

    若是登记出错,立即调整数量,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次罚

    若为员工私自拿取,一经查实,按拿取茶叶金额的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若找不到原因,则视为丢失,记入茶艺部应赔偿物品内

    库存茶叶:

    1、库存的茶叶,在入库前应检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准确,

    在入库前发现质量问题或缺少,由采购人员负责处理;

    2、在合格入库后出现变质,首先查明变质原因,若是因人为失误导

    致茶叶变质,由操作者或物资保管者负责赔付,若因天气或储存条件等原因导致,由物资保管者汇总上报做报损处理;

    3、库存茶叶出现差缺,首先核查出入库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盘点出

    错,是否出现盗窃行为,若排除上述可能,由物资保管者赔偿;

    三、家具、装饰品

    1、在大厅、包房内的家具、装饰品,由大堂经理、主管负保管责任,

    若出现损坏、丢失,由主管负责说明情况;

    物品损坏较轻,有刮花、印痕,没有破损,不影响使用,无法落实责任人时,对大堂经理、主管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0-200元;

    物品出现破损,影响使用,影响销售,出现丢失,首先查实责任人,若无法落实责任人,按公司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由大堂经理、两名主管各承担应赔偿比例的15%,剩余55%记入茶艺部应赔偿物品内。

    2、若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慎将家具、装饰品损坏,应及时上报主管,根据损坏情况进行处罚或赔偿

    物品损坏较轻,有刮花、印痕,没有破损,不影响使用,对销售影响不大,对责任人进行50-200元/次的处罚

    物品出现破损,影响美观,影响使用,影响销售,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按公司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3、员工在损坏家具、装饰品,未及时上报主管或隐瞒不报,栽赃嫁祸于他人者,经举报或者核实,参照赔付标准金额双倍赔偿。

    4、员工损坏家具,如能修补且不影响使用,由员工承担部分修补费用,具体金额按公司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四、办公用品

    1、电脑、打印机、桌椅等贵重办公用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若出现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按公司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2、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出现故障,使用人应立即上报领导,进行修复处理,若因未及时上报,导致设备故障严重或报废,由使用人按公司制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3、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出现差缺,应立即查明是否出现盗窃行为,若发生偷盗,立即向公安机关保安处理

    五、赔偿标准

    茶具、用具、茶叶、家具、装饰品、办公用品出现损坏、丢失,赔付价格参照进价金额,按一定比例赔偿,X表示物品的进价金额

    X≤500 按70%赔付 新品按100%赔偿

    500

    【篇3】客诉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2013

    时间:2013-1-19| 来源:互联网 整理 | 浏览:941 次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下文整理包含2013年的一般工伤七“金”的标准要求和法律依据、工亡待遇标准、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大内容。

      一、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无】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级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 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

      四、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篇4】客诉赔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