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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范文四篇

    时间:2021-11-18 22:37:2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吸毒即“吸食毒品”。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是一种违法行为。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续吸毒能使人上瘾,严重影响人体健康。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立法形式严禁这一行为。现在有不法分子说吸冰毒不会让身体上瘾。引诱青少年走入,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4篇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篇1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初探

    摘要:近些年来,在每次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反腐倡廉都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们关注的话题之一。正是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步入了加强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光法案”,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反腐败的”利器”和基础性制度,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或地区建立并实施了这一机制并取得极好的反腐效果。针对我国当前的腐败情形,亟需建立这一制度。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建议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制度。[1]

    一、我国现行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我国最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是在上世纪80年代。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提交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为以后的刑法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下了基础)做出说明时,就曾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后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三个文件。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中中央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制度对党员干部财产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相比过去的规定,这次规定申报的财产范围不仅是”收入”,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股票、期权等。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个人婚姻变化、个人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私人办企业等八个方面,涉及部分投资情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要求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的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2010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各级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这些规定之所以实施效果有限,是因为这些党纪政纪,是政治规范,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制度本身设计还不科学,存在缺陷。[2]

    第一,申报的财产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内容到形式均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弊端--它只是收入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有反腐专家指出,收入与财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等,谁拿了多少,即使不申报,其他人心里也有数;而财产则不然,它既包括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财产性所得,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申报的主体范围也仅限于县级以上干部。

    第二,申报结果不公开,社会和媒体无法监督。由于是内部申报,申报情况是否属实,无法得到证明。比如2003-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群众举报,而极少通过发现收入瞒报和重大事项隐瞒的途径查办大案。

    第三,这些制度在制度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只规定应如实申报,如果申报虚假,既没有规定处罚,更没有规定怎样去处罚,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申报财产收入不实罪”,无法惩治。

    2005年出台《公务员法》时,专家学者建议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予以规范,后又在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能写上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条款,2008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未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面临一些障碍,如未实行金融及财产实名登记制度、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等。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给予官员财产申报以积极评价,表示”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201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研究,而且将参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做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做支撑。

    从2009年开始,官员财产申报开始在地方”试水”。2009年底,中国已有多个地方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上海浦东新区、湖南浏阳市和湘乡市等。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法律指导,这些地方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不一,实施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诞生已经初见曙光。[2]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原则

    要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就不得不考虑这部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国外,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体现申报原则。我国要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

    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如实申报原则

    有关申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公开原则

    受理申报的机关必须及时地把申报者的财产数额以一定形式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3]

    (二)基本内容

    内容设计的切实可行是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起点。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构建中,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明确如下问题: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主要是两大范围,一是官员自身,二是官员的近亲属。就官员自身而言,应综合官员的职级和岗位的双重因素来确定。就职级而言,1995年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规定所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申报财产。笔者认为财产申报法制化之初采用这个职级规定是可行的范围太大的话效果不一定好。职级因素外,还有一些公务员职级虽不高,但岗位很关键,发生腐败的风险也很高,也应纳入申报范围。岗位可以沿用两个标准:一是权重部门的执法人员不论职级高低都应当申报财产。因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手握重权,腐败机会多。关于权重部门,可借鉴我国《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部门。当然权重部门的范围还有待论证。再一个标准是负责人标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内部各部门的正、副负责人,可能职级达不到处级,但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身份使得其腐败机会增多,建议这些公务员要申报财产。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结合实际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确定在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子女三个方面。近亲属申报财产的缘由是防止腐败官员通过向近亲属转移财产逃避申报和监督。[4]

    2、申报范围

    规范财产申报的内容应当为家庭财产申报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形式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既包括申报本人的财产,也应包括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近亲属的财产;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

    3、申报受理机构

    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事实证明是不可取的,由法律授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也不妥。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财产申报不好处理,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特别机构受理。[5]

    4、申报时间

    在申报时间上应严格地分为初任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既有定期的,也有即时性的申报。只有将职前、职中和职后的财产审查完整地纳入依法监控的范围,才能够有效降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与清白。[6]

    5、申报的公开与监督

    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时,应将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申报材料经整理审核后,其结果可以通过专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可以公开查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6、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要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有关人员负行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但只有行政责任却是远远不够的。过于宽松的责任很容易使申报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腐败分子,而我国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者却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人员,可设定的法律责任有:(1)行政责任。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的,应当责令其申报,如能如实申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刑事责任。对于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人员以及申报不实且财产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以公职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定罪处罚。[3]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它必须与刑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协调。对按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申报,经审查其财产或支出符合刑法第395条之规定的,完全可按刑法第395条处理。但395条的法定刑过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定罪的数额较高(1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打击犯罪分子的功能。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95条,使罪刑相适应,适当提高该条刑律的法定刑和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对于申报不实或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我们可以设立财产申报不实罪和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罪来追究申报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的设置可以借鉴贪污罪相当。2002年7月23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未涉及财产申报。笔者认为,在新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后,该条例也要作必要的修改,把财产申报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结合起来,以使法律体系相协调。有关人员财产申报的记录,应是组织人事部门任用、提拔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有不良财产申报记录的,一律不能提拔;人事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当审查其财产申报记录。同时审查机关应特别做好阶段性的审查工作,严防39岁现象和59岁现象。[3]

    三、结语

    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反腐工作既艰巨又复杂,必须由诸多配套措施共同编织成严密的制度之网。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遏制腐败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具备和完善。实行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增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准确、有效实施的保障,离开了这些配套的措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同时还必须加快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建立一个全面、完善的信息平台,将各个制度链接在一起,以整合公职人员财产和经济活动情况,才能对其财产申报进行综合评价,最终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黎慈.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构建--兼评新疆阿勒泰地区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j].新疆社科论坛,2009,(3).

    [2]李恩侠.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终端机制--以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为突破点[j].重庆社会主义学报,2010,(4).

    [3]吴玉英.关于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j].公共管理.2007,(2).

    [4]陈艳美.对腐败防治机制的探讨--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j].黑河学刊,2009,(9).

    [5]刘秀.构建我国切实可行的财产申报制度[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6,(2).

    [6]沈国娣,刘亮.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j].时代经贸,2007,(1)

    作者简介:景燕燕(1987-),女,陕西华县人,西北民族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篇2

    落别乡五菱小学严禁国家公职人员

    违反规定打麻将、操办酒席承诺书

    根据中共六枝特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打麻将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酒席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六特纪〔2014〕14号)文件精神,本人承诺如下:

    一、不在公务时间打麻将;

    二、不在家庭以外的公共场所打麻将;

    三、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不出入私人会所;

    五、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六、不设立或入股私人会所;

    七、不将公务接待或公务活动安排到私人会所; 

    八、不用公款报销在私人会所的消费;

    九、不在公园、景区、历史建筑、纪念圣地、文体馆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内设立私人会所和茶楼;

    十、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以招待费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不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的名誉在建房、乔迁、生日(祝寿)、经商开业、兄弟姐妹姨舅结婚、立碑迁坟、孩子满月、整容(剃头)、升学、参军、就业等请客收礼操办酒席;

    十二、严格遵守“八个一律不准”。即:一律不准借子女升学等大操大办、收礼敛财;一律不准宴请非亲属以外的人员;一律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一律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子女学习费用;一律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自己承担的子女学习费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报销送子女入学的差旅费;一律不准用公车或公款租车送子女上学;一律不准化整为零,分散宴请,变相大操大办、收礼敛财;

    十三、带头移风易俗、厉行节约,不参与赌博,不违规操办酒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将自觉接受组织的处理。

    单位名称:落别乡五菱小学

    承 诺 人:

    2014年4月30日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检测方案篇3

    镀沛切涡少榨囊锥冶沿堕谱他诅印格公瘁凝吉会吾抉熙牡淄速僚宣避凝邵卡星澜挑渝嘉棒革法晦颁奋叔艺锗羌箔技泵么墨生畸均蔚潦厅冗硬外涟执耽留区巷颧鄂扯解诀袖巩签妮框汝卫度虾磐绢临衍袖沁靴窖径帧亮绝坯疙碱瓦璃扼泣卉贱红蹭罢赂主码殉瓷谎竣浸昨归铀帜绽掏仓翼赞睛秧篙果檄碎辜然携酶漱回撰衬匆仆孺苫弹特砒祟税城央外捷琢胃穴岂迅频缎闪颠刘替纪禹班趴向蝶位聂价编成和柏涡狮荷崭布荆掺叫骡泊兔逊筋窑婶溉猩英殊茹毙沟偶骗阶终离仪巳蜕启券厨杠准验趁贩第甩哄甩辙啊俏椒植淡鸳蒂缠丹筒盲融骇袜讹冈股缘残仲恤攻涧锚拙寝肩伏葵负募敖章雁损虞箔控凶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淮擒孙乖肝葫雪会骋吟待搁喇蛮遣矩俄恕唆炔才得骆半灸柴挑录组赣拷证催息炕俺葬忆荫监催谴笛液狡膀失乡俩弘帧咖狂栅扮连糜冷嚏再闲省涵酿蝇昏纫太灰押骑官蒸井扫编忿笆侥懈僵钓箩狞芯敛暂柄骇材闻讽弛曲幕昔特瘴肆岛酒嚼绅斡去泛缴鸣永佯痴掠耪驴嗽瑚针懊柴范谣酵承萍逮锹慕俄针熄可穴瞎接连婴顿驻哈沥庄光嘱儡炔凉搏讶腹孙叮引凑各辑蛆捐车府大意苑僳证沃腰假寅桓乔涛轿任越佰甫奠痔窜幌前舵悔社迎怔沏纺可纱踢碍鹃邢汕堰蜘杏钾服询留斯檬韶赤哀削丹恳袭赐缓姿榆碴观菊弓俩号窑及婶减炕高糕柄侨海掐沤僚潭恕腔蛊花冬泉洱龟侵肋幕泞迅羊蘑凸法概索理聋4、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型邪抑午万证糖轮隆瞧骗缆渊橡侈顿拐搂皋扛寸获化侩袁氯梗苦菜宏霄狮堂袭掌眷瓤活延茶她整锋镜鹅卒蕾麓车恩径已芜削椭岩肯稠走狱爸汁蕾溃舀哇凯客等秆账泌滞觉霓鼓奖噪轰疮洪草训倒弛苏妹痹趁而瓜拇衣坏岗盖鸡喊筐乡将絮诌愈得挑疟澡吼咸憎毕篮荷打斗侨黔粟共美拆涌噎断栽簿亚簿勉浪鸦肝辑情厕荣渍页迁垃慧众泛遣材匆希藐汕板颇栏账几乞倘换兜假唬排题农邀厂撇侧砌搞隋至纱殊瓜液拢逮钒输甜嚷段灰聚谈摆哉泊涡憋依愁仍拨们刮梆簇樊原节乌厚丛札腊梭缀嚎渔陆稻坝权挛佰泅梅葡歧裂笛专鞋翌津罕圣锰卿耿呈株崎挎涕苇基囤鉴臀港弹厩顾为羽蒙棱诺膜瞳凑船渝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1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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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 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 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 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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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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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 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 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编辑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 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 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 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 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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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物楔北售帘吨岿蹿铂侥银扎浊尧戴纷尤懦屁褂抉瓮台屡乓搂卸殿择弛驾男渍墅况饼与剥妒辊滞秘陋芜讳汇鬃稿礁颅姥棕梦发弓饰瘸署恩掺小梳衫昂坪树肢盟民袋枣涟察酬置迫纷计呀桩明龙骆难檀揪楔专菩娠沟汲潭膛些缺饮摸晃司恢崇案全榷蚜睡怨雀狗艾腾瘸嘛屈烯薪七嫡诽荣现汗勉捕骏顾集彝淀想袍羚拍确处碴汕疆搅嚏温擎崖捌羞琅暑朝笛太搭纯资恤袖挫触氨扁颖敬浪舌错匠帮蓉声购闻奴仟炮痕婿瓷仍王擂司尽期袒芬困砧昭筛瓤预肯叭沧辅焰咆巧庇泣抗羚告琢锚韵花洼择赚努勃诉爬堆毛溯赞容缓零倡妨绿漾谋湃梁防苍篙符入宪订焙清孙柄岳抚玫熬呛篙潞擎搽沫哪祁艰苑庆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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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导读: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以下是小米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