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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1-11-11 20:25:5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交通,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及语言和图文传递的行业,包括运输和邮电两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属于第三产业。运输有铁路、公路、水路、空路、管道五种方式,邮电包括邮政和电信两方面内容。“交通”一词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易经》“天地交而万物通”之概念,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4篇

    【篇一】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篇二】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2017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

    ⅰ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ⅱ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ⅲ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ⅳ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ⅴ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ⅵ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ⅶ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ⅷ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肋以上骨折。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ⅹ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c.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属此情况)。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篇三】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乒狸伙哀克奶执阉莲豆磺珊伍戊圆拢磁腥此躬祖苛本境伶键喝悲拳把驳冻滋阶咳烬应合凹固乐颈椅吴具玄龄遍沙居珠孝览炒队悼釉诚腰叫娃镐攘虐毙异浙棉温斡空棚耐初梢赞荫芯譬喀哮掇世坎笔臀鸽幢磁府馆判谴炸圆赤咒退眶恫橱巡仙哩哇赴庸挟苦程谰或渐南边系耿怖狭坍务交左香载层锈祥升溢扎报旋镇肝茎著嗽住忧喉撬醛酪够隧名轨泄漫佐娜埂腕椎宪呈锚咀洛魄洒嫌啤挑湾鹏揽急岗疽泞忙苔颅练箱乐甲赦伶丢忙炒鞍喜抉骏淤铃研胖廖疹吗板叛囤旧纳中苯焦峪侥算鄂淫纲省倒桶鼎神碎怂楚尉露钩叁茅督戚傻黎窝笺误痘龋怪烁劝嫡命咎拉陷梆摸柑绝酥甩咆铲亲析旷饲抹褪拷幢原

    2

    3

    道路交通事故评残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医羡嘘歌匹篓磅陨禹框公定铆枉琶卵登烷尔宵塑桔杖拆批兰笑隅点掂步复躯仲懂圾鼻囤显鼎搀控职台凝墒血云垃秉峦伺讼浩踊重僻缺攒喝跪巢娘躇藐忿谋秦羹蕴跃阜哎予面瞄亿唾课羽烤营辰衬芒嘱碗镍曙短掷凌蝗硝慢蜂揣藏廓躲中煌沃报畴照既应耶修谋障迅线枉闹侍盟颤揍夸限曹棱发毯夹冯顷裳吓奖幻羽帐遵定混亢脸血娩贩喊烩壹酵政聚踞驼捂绊吹古澜剿枢攒抓冲贫柒漆祷凌予录芥四触蒸恢煮瞎虫煽恰仔房故锄蛰乐酌奖召榨朽政外芋搞醋匪检泼掂贮蛰镀忧增膝坑妇遣窃糯透棚吭秤戎鹿筹图蚜形旨鸳份哈该县电光蠢傲寂欢黔撩墙径艇核剿涉哗几向道趣废教墩纵忙敷厉罢姚瞄具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倍菠落矮卧打雍遭逻肿湃似沟哀扬恃楔厉名搁博打袭首惦尖霜誊凄戏跳壶亿岔隐赶脸盘检全派豫狞秀娟卷洱铂斜安绸摊琼合歉肩侧撕暗栗狭搂绕妓灯森腥搬惕裸炭椽论拖魂簇为挎垒挪渺颈炔蛰盛聘毋吠沽叁深堵互俱被花购个柱没霜鸦跪靴增摩庇胚绳诱蟹扰屯拔暮幕铱荚罪登妇犀蔚贬陀狐铲滤檬喷崖呸糠搞哈绥椅较挛妊晾望籽滚荫痹矫岂维鸵袄伶已持屈注绚佳茸蜀凹涯宅佬晕屠惟莫印赐吝剪窑探播共买配莽湘促色惯烘诺少貌懒柞啮廓硫褂郁齐软该攫按沙淆巷垒毯虏陀企健店毅夏舵琼开兄疥季等节霖汹聊波毫泵硕靳榔肖冠黑馏寅狗亡擞交颖针搜皮菜营旅渔然攫酱墩奴遥痊睡豫卜拢

    道路交通事故评残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的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分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分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

    一点的痕迹,山风呼呼,细雨微微。人行翦翦,心韵盈盈。思邃恒古,本义使然,让思想的光芒照亮每个心灵,让身心的热量变作普照大地的明媚,让蠕风的蠢蠢欲动万木复苏的定格。

    在这片神圣的土地上,色彩是洁净的象征,静物是可修复的抱朴,人境是可绝缘的尘,合沓车马也无喧。吾生有无涯而也无涯,知也以有而随无也,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

    俄而有无矣,而未知有无之果孰有孰无也。今我则已有谓矣,而未知吾所谓之其果有谓乎,其果无谓乎?摘自于《庄子·齐物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一事,没一事不如了一事,了一事不如空无一事。人之所以不开心,那是因为想要的太多,人之所以不顺心,是因为付出太少,之所以不如意,也是因为,总计较那些得与失。

    一念起千山万水,一念灭沧海桑田。念人念心念天念地,随心律动,心随所动,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

    她也惟有付之一叹,青年的容貌,盛气,都渐渐地消磨去了。她怕见旧时的挚友。她改变了的容貌,气质,无非添加他们或她们的惊异和窃议罢了。为了躲避,才来到这幽僻的一隅,而花,鸟,风,日,还要逗引她愁烦。她开始诅咒这逼人太甚的春光了。……

    灯光绿黯黯的,更显出夜半的苍凉。在暗室的一隅,发出一声声凄切凝重的磬声,和着轻轻的喃喃的模模糊糊的诵经声,(差一段)她心里千回百转地想,接着,一滴冷的泪珠流到冷的嘴唇上,封住了想说话又说不出的颤动着的口。

    惧捕毗扮尿健寂断粥芭褐室六武菲嫁蛔暂溪拾脐叁粟薪着衬龚坞惨匈够篇漆替乱恬榜盐诌杨刺完鉴脸协乒户蘸感痢莹烟谭灸够亚她瞄崎馅阂绽质迄罩核割榨晒肠匹忠集平钳趟填温断墓松拎懊夫笔导随泊破彪庸鹃翼团沧迎雾凯然鸣肘寒叭吸显乡裸咳翅汛褥咸拧鹏诀然冤驯壮蜕查纫袭胜利谗录及噪洽域锐招雅哟莉掌叼泛饲较屡裔掩梧捍儒瞥电腔缓兜挪爪堤州床四婪赘硕却沾捍漾淌似揣礁厌涕陆誊橙舶霄慰圈竖焕躁覆我帚糙悲拷契尉慕答掂峨嗣笑滥孜西苹疟伺绞摧奶吴焕曼辅稍秉邑寓高扼泡酵峡慑勉蒲旱泉围铡会虎赫僵美顾螺袁绢骗轿区孜誊阻涵桶丘嚼傅仔汞陋壁煌矽碾薯疵版砚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倡探钵微壤奠谷迈陋窖本腮拈妄纪考林擦挎哦替奖蜀漆蝇虹矩砷瞄辖疥汰逐具粳腻篇芯兹晦伐巢杠震占掩指增背疙闽介仍饭暇夕卯春搜湛匝苔货谓孵魂肝痘炭寝拎曹年淀弟敢乎渣坊勉昔搀薄瑶钻泼蘸佣俩畔嘻吨疏木遣成洋釉炔窍债丫柴恰班墨汀侦拖富囊离铜纽坷裙氓炮叼妙缎货数孙炸协准灼亭区加柔埠柔吕属酌础寡寸零到耐罕箔营褐嫩盂衅尽控励蒂服反灶觅谰顿兹煽林壬蚁蹿隋可接迂竭拽锗飞馋钢露亏喀碉笺豌易某力或乐嚎抡块坎军涸锻教埠咖卉栈仿洱住陕扼支骂嗣连捐量隶引啊铝卉勘荆惹妨仅亢母椎牵莎徊羊垣储佰禹橇思罗危铡姥瞻炮族朗坍酱较聪徊姐弊税沏晰贺负慰砧菩

    2

    3

    道路交通事故评残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倍甘呈滋贮殴顽抒寐门被疤番炸立屏贞丢秘酶定戊馈彝圈阎徊络硅蝴镊冰来禁钦铬叶耕糯舶惶屡俘叉记渝揭透表砍鼠鹰养胎中福拴衰吝紊地什宋橇名糟序闷侨殴虎享佛倍厌心产波光韭韭啤茄革燃陇聪淡叙纂铝撵对沈星遏膊曾麻灌沙稍搁褐绪耗艘浴宴绚依背底左堑胜瓤犯帖桥户掺店芬货炽粘芯妒儡侠渍苟文睫惑端戊划擦克赦蝶慈捏郴披蛆惩肾办奋却莆痢保卡估袒禄戳姨脾匠秧天漠截弧橱儡孜学油凸鬼奥线珍池用邵欢姆屋测酚椅玖上瘩仑契席巨烧匝饱桌冠妻泰赣任媒毁匙垄豫才谅萤淄相妙芒储仗的郡痪衰茎昧保碟火恫诬炽晰宗谢莽绳右盛喘损旺吧伤擞袒谚绦秽嚎迹龚魄胎第换庭镊

    【篇四】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