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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六篇】

    时间:2021-11-11 01:37:5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6篇

    【篇一】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分析
    作者:叶映如
    来源:《环境与发展》2017年第03期

            摘要: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大量的环境污染,使得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植被消亡、区域环境疾病现状,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环境监测,对于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现状下,本文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环境质量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7)03-0226-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7.03.123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urrent social economy,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have also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A large number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k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some areas deteriorated. Vegetation demise, the status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seases, but also aroused great attention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o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s well as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study.

    【篇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

    一、规划背景(一)主要进展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

    (二)形势需求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

    (三)问题挑战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是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观的要求,以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其中,环境质量监测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辐射、噪声、温室气体等全部环境要素;污染源监测以掌握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等全部排放源;生态状况监测以掌握生态系统数量、质量、结构和服务功能的时空格局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乡、海洋等全部典型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支撑、引领、服务”的定位,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根本,以支撑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宗旨,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长远设计,分步实施。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从整体和全局高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注重制度、网络、技术、装备、队伍等各方面统筹兼顾,分阶段协调推进。聚焦“十四五”时期,着眼支撑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细化、实化主要任务。瞄准重点区域、前沿领域和关键问题,前瞻布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制度规范、数据管理与信息发布的统一组织与部门协同,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环境监测,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形成监测合力。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坚持事权法定、量力定财、效率优先、因地制宜,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结合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垂直管理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理顺生态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激发监测队伍活力,确保各类监测活动有序开展,监测过程独立公正。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紧跟世界监测技术发展前沿,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激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与联合攻关,大力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加快关键技术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提高环境监测装备国产化水平。

    ——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既充分借鉴吸收欧美等发达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的先进经验与相关研究成果,又从我国国情出发,区分我国和发达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生态环境质量发展阶段和治理模式,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监测改革发展新路子,为推进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发展目标

    基于发达国家环境监测发展历程和经验,结合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形势、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管理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总体方向是: 2020 ~ 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将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向生态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拓展,构建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估体系。监测指标从常规理化指标向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生态指标拓展,从浓度监测、通量监测向成因机理解析拓展;监测点位从均质化、规模化扩张向差异化、综合化布局转变;监测领域从陆地向海洋、从地上向地下、从水里向岸上、从城镇向农村、从全国向全球拓展;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监测向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的方向发展;监测业务从现状监测向预测预报和风险评估拓展、从环境质量评价向生态健康评价拓展。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到2025年,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统一监测评估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新格局基本形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纵深推进、实现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以环境质量监测为核心,统筹推进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环境要素常规监测总体覆盖全部区县、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针对突出环境问题或重点区域的污染溯源解析、热点监控网络加速形成;覆盖全行业全指标的污染源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数据规范应用;覆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生态状况评估体系基本确立;面向污染治理的调查性监测和研究性监测深入推进。综合保障方面,中央和地方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晰,一总多专、分区布局的监测业务体系高效运行,协同合作、资源共享机制健全顺畅;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完备严密,重点领域量值溯源能力切实加强,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有效保证,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生态环境监测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评估、调查能力进一步强化,监测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技术能力进一步强化并与国际接轨,监测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为全面解决传统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监测并重,生态状况监测得到加强。新型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生态毒理监测有序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与监督监测的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实现污染源智能识别、精准定位、实时监控;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面建成并稳定运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成熟应用。综合保障方面,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监测市场繁荣有序;大数据智慧管理与分析应用水平大幅提高,综合评估、精准预测、污染溯源、靶向追踪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5年,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建成,传统环境监测向现代生态环境监测的转变全面完成,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制度规范、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全面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全面提升,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恢复,实现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环境质量、污染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有机融合,常规监测从大范围、高频次、全指标模式逐步向动态调整、差异布局、增减结合转变,与监督监测、调查监测和研究性监测有机衔接;监测站点向多要素、多功能、生态化综合设置转变,生态状况监测的覆盖范围系统拓展。综合保障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健全完备,覆盖影响生态系统与人体健康的主要指标;全天候、全方位、多维度的监测技术广泛应用,监测能力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总体发展水平跨入国际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一)围绕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质量监测

    1. 大气环境监测

    根据复合型大气污染治理需求,构建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推动大气环境监测从质量浓度监测向机理成因监测深化,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重点时段监测全覆盖。

    提升空气质量监测,实现精准评价。按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总体原则,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城市站点,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新区,并根据管理需求逐步向重点区域县级城市延伸。“十四五”期间,国控点位数量从1436个增加至2000个左右。改进空气质量评价与排名规则,排名范围扩大到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浓度三年滑动平均值评价,降低气象条件波动对评价排名结果的影响。进一步优化提升背景站和区域站监测功能,加强全国大气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秸秆焚烧火点、沙尘等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形成城乡全覆盖的监测网络。严格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标准与要求,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精度,加强日常质控管理,实现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点位PM2.5手工监测全覆盖。指导地方加强区县空气质量监测,中部、东部地区监测站点覆盖到全部区县和空气污染较重乡镇,西部地区覆盖到污染较重的区县。

    深化污染成因监测,支撑精细管控。完善全国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监测网和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网,以污染较重城市和污染物传输通道为重点,按照国家统一指导、地方建设运维、数据联网共享的模式监测运行,为不同尺度大气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科学支持。其中,颗粒物组分监测覆盖全部PM2.5超标城市,重点区域辅助增加地基雷达监测和移动监测。光化学评估监测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统一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臭氧超标城市及重点园区按要求开展VOCs组分监测。

    拓展污染监控和履约监测,服务风险防范。推动全国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立路边站,开展PM2.5、NOx、交通流量等指标监测。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区域和汾渭平原为重点,指导地方开展工业园区监测、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和降尘监测,并与国家联网,为解析空气污染生成机理和评价人群健康暴露提供支持。加强重点区域及全国工业园区PM2.5、NOx、SO2等污染物的网格化遥感监测,提高对重点污染源及“散乱污”企业的监管水平。按照履约要求,分期、分步建立国家大气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测能力。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温室气体等监测点位,开展背景、区域或城市尺度监测。

    2. 地表水环境监测

    根据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统筹流域与区域、水域与陆域、生物与生境,逐步实现水质监测向水生态监测转变。

    组建统一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科学评价、厘清责任、三水统筹”的总体原则,统筹优化地表水国控断面,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全覆盖,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延伸至重要水体县界,“十四五”期间,国控断面数量从2050个整合增加至4000个左右。科学优化常规监测指标,加强国考河流湖库及优先控制单元水环境遥感监测。按照统一网络、分级监测的模式,指导地方组织开展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的河流、市界和县界、中小型湖库、重点乡镇下游和大型工业园区下游,以及未纳入国家网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合各地污染特征,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监测。全国地表水监测断面总体覆盖七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流经区县,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及西南诸河污染较重河流流经区县。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区域行政级别,分级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深化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研究建立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地表水监测评价、考核与排名办法,与手工监测评价结果平稳衔接。根据水环境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展自动监测指标和覆盖范围,国家层面逐步建立国控断面9+N自动监测能力(9,即水温、浊度、电导率、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N,即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阴阳离子、重金属、有机物、水生态综合毒性等特征指标);地方层面,逐步实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全覆盖,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水库实现水华自动监测与预警。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型污染物、水源涵养地、背景断面、质控比对等手工监测,对自动监测形成有益补充。

    推动水质污染溯源监测。以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为重点,组织开展主要污染因子、重点污染河段走航试点监测,掌握水质变化和污染扩散规律,开展水质与污染源的关联分析。按照“查、测、溯、治”要求,以长江经济带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覆盖重点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指标的监测网络,开展排放口影响水域水质监测评价研究,逐步说清“岸上”对“水里”的影响。

    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在松花江和长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的基础上,按照“有河有水、有水有鱼、有鱼有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并拓展重点流域水系、重要水体的水生生物调查和水生态试点监测(含底质)。“十四五”期间,国家建立统一的水生态监测技术体系,指导各流域按照物理、化学、生物完整性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初步形成基于流域的全国水生态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分类、分区、分级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估。到2035年,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体系并业务化运行,为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生态目标管理转变奠定基础。探索开展生态流量、水位监测和河流生态水量遥感监测研究,加快建立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数据共享机制。

    3. 土壤环境监测

    以保护土壤环境、支撑风险管控为核心,健全分类监测、动态调整、轮次开展、部门协同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以掌握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为目的,优先考虑历史延续性,完善背景点和基础点布局,网格化覆盖我国陆域全部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积累国家土壤背景、土壤环境质量长时间序列监测数据。以支撑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为目的,对有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对监测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注重例行监测与普查详查的有效衔接,形成污染状况普查10年一次、背景点和基础点监测5 ~10年一轮、风险监控重点监测1~ 2年一次(普查周期除外)的动态监测体系,“十四五”期间,国家土壤监测点位数量保持在8万个左右。

    实行土壤环境分类监测。针对不同类型点位和监测目的,设置分类侧重的土壤监测指标体系。其中,背景点延续“七五”和“十一五”土壤调查的61项指标,侧重对土壤背景元素组成的监测;基础点采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全指标以及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指标,侧重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风险点侧重对特征污染指标的监测。

    理顺土壤监测运行机制。国家层面,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统筹实施;地方层面,各地根据本地土壤污染特征和属地管控重点,在国家监测工作基础上,依法开展有关地块重点监测。企业层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开展厂界环境自行监测。

    完善土壤监测评价方法。加强例行监测成果应用和评价方法研究,支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分析。研究探索物理-生物-化学多项目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逐步衔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探索“地上地下”统筹评价方法。

    4. 海洋环境监测

    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为核心,构建覆盖近岸、近海、极地和大洋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常规监测。整合优化国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海水、沉积环境、生物质量、放射性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河流及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入海、海洋大气污染物沉降监测,评估不同来源污染物贡献率,全面掌握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十四五”期间,国控点位数量优化至1400个左右。聚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大国家战略海域,制定“一区一策”精细化监测方案,助推热点区域的高质量发展。深化海洋废弃物倾倒活动、海洋石油勘探等海洋工程和海水养殖等监督监测,为海域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运用遥感等手段加强近岸海域溢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升国家和沿海省份海洋放射性采样、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沿海和海上核设施流出物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探索开展入海河流污染通量监测。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提升监测覆盖面和代表性,监测指标从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为主,向标志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扩展,较全面评估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依托国家海洋生态野外观测站,针对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环境质量、生物群落结构、栖息地变化状况长期、连续监测,科学评估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推进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格局、自然岸线变化、围填海开发等海岸带关键要素监督监测和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监测,利用高分遥感技术,从大尺度评估全国海岸带生态监管和海洋生态灾害状况。

    聚焦专题专项监测。围绕国际热点环境问题和新兴海洋环境问题,开展海洋温室气体、海洋微塑料监测、西太平洋放射性监测,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并适当向极地大洋海域拓展,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提供数据基础。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5. 地下水环境监测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的思路,构建重点区域质量监管和“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相结合的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参与,地方和企业配合,共同开展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全国统一的监测网络、技术体系和信息平台。

    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现有监测站点,同时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基本单元,增补部分监测点位,优先考虑重要地下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区、重要粮食产地、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区,形成多层次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覆盖全国主要水文地质单元、主要流域、主要平原盆地和80%以上地级城市,逐步掌握全国地下水水质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同步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点调查,摸清现状、建立清单,根据管理需要补充建设部分监测点位。

    加强“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污染源地下水监测井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井,构建以重点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的“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控网。其中,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为企业事权,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由地方监督、国家抽查;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负责开展监测工作,国家实施质量监督。

    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基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监测指标和频次要求,兼顾污染防治监管需求和特征污染物,补充形成一套有效支撑地下水环境管理的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技术规范并开展试点监测,2025年年底前统一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构建全国统一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共享共用。加强地下水监测新指标、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逐步与发达国家接轨。

    6. 温室气体监测

    遵循“核算为主、监测为辅”的原则,在不大规模增加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将温室气体(包括CO2、CH4、SF6、HCFCs、NF3、N2O等)监测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统筹设计。

    开展全国和区域浓度监测。统筹利用生态环境部和中国气象局、自然资源部、科技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温室气体监测资源,结合连续自动监测和遥感监测手段,按照国际认可标准,系统开展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将生态环境部国家大气背景站升级改造为大气和温室气体综合背景站,与中国气象局温室气体本底站和自然资源部温室气体监测站点融合组网。以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为重点,依托现有大气监测城市站点或区域站点,逐步增加CO2等指标,探索开展城市和区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在渤海、北黄海、南黄海、东海、南海北部、南海南部以及北部湾开展近岸海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

    探索开展排放源监测。结合现有污染源监测体系,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工作,探索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的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火电行业率先开展CO2排放在线监测试点,在氟化工行业开展HCFCs在线监测试点。

    7. 农村环境监测

    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监测总体部署,结合各地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中,监测基础较好的省份应覆盖到全部县域,其他省份覆盖到全部地级城市,每个地级城市至少选择3个县域,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全部进行监测。每个县域选择3-5个村庄开展空气、饮用水、地表水、土壤和生态监测。加强农村环境敏感区和污染源监测,各地按要求开展“千吨万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逐步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二)围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拓展污染源监测

    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以固定污染源全面监测为基础,以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影响大气、水、土壤等各环境要素,统筹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移动源、面源的污染源监测体系。

    规范固定源监测。巩固和深化污染源监测改革成效,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监督监测为抓手、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模式,构建“国家监督、省级统筹、市县承担、分级管理”格局,为许可证管理、环境税征管和环境执法提供支撑。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强化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总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推进测管协同,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分级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督监测,加强饮用水源地风险源、区域大气热点网格、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场等遥感监测排查。深化信息公开,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守法、自律监测。逐步开展排放清单和污染溯源研究,推进水排放综合毒性监测,掌握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关系,为环境风险预警打好基础。

    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单位和排污口责任单位的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口责任单位负责对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河长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排污口责任单位。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监测和抽查抽测。

    拓展移动源监测。建立涵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油气回收系统的移动源监测体系,以及移动源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交通流量、噪声一体化监测网络,重点覆盖高速公路、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机场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监控移动源排放及其对沿线空气、水体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

    开展农业面源监测。按照“遥感监测为主、地面校验为辅”的原则,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联动管理及基础信息共享,掌握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说清农业面源对地表水和大气污染的贡献率,逐步开展对地下水污染贡献有关研究,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支持。指导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区域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流域单元地面监测试点,校验模型关键参数,稳步提高遥感监测精度。在重点区县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三)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完善生态状况监测

    按照天地融合、资源共享、全面覆盖、服务监管的思路,构建国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体系,针对国家-区域-省-市-县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系统质量与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保护监管等监测和评估。

    构建国家生态状况监测网络。按照“一站多点(样地、样区)”的布局模式,采用更新改造、提升扩容、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到2025年,联合建成300个左右生态综合监测站,覆盖我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乡、海洋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协同提升地面观测、遥感验证和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结合多源遥感和地面监测数据,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至2035年,逐步依托现有空气和地表水监测站点增加生态监测指标项目,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向生态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系统提升生态地面监测覆盖范围。

    加强生态监测。建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全面提升遥感影像处理、智能解译和分析评价能力,实现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人类活动和重要生态系统每年一次遥感监测全覆盖,全国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重点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每年两次遥感监测全覆盖。探索开展生态状况动态监管及生态风险评估,开展全球性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完善生态状况评价体系。着眼生态环境科学化、精细化监管需求,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差异性,科学确定评价指标与计算权重,分类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表征指标(EI指数),在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应用,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考核与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奠定基础。

    (四)围绕为民服务和风险防范,推进辐射和应急预警监测

    深化辐射环境监测。按照“融合共通、资源共享、补齐短板、维护安全”的思路,加快推进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通过整体布局、共用站房、改造新建等方式,深入融合辐射监测和常规监测网络,依托现有常规大气监测自动站,搭载小型化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监测设备,形成约300个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点。在人群密集区增设局部环境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站。新建50个水体辐射自动监测站,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地下水开采城市、岛礁区域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能力。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建设5个大气辐射环境监测背景站和15个辐射环境监测超级站,增加氡、电磁、惰性气体等群众关心的监测项目,形成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6套移动式区域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预警监测系统。针对新建核设施配套建设监督性监测系统,加强气态、液态流出物在线监测;对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对核设施、伴生矿、核技术利用等辐射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以同时应对1起重大核事故和1起重大辐射事故为目标,建设6个应急监测装备库。

    推进声环境监测。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统筹城市区域、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形成普查监测与长期监测互补,面监测与点监测结合的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对机场、高铁、工业园区等重点噪声源的监督监测,指导重点城市绘制噪声地图。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铁路沿线为重点,深化振动污染试点监测。逐步开展光污染试点监测。

    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按照“平战结合、分区分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的思路,统筹利用常规和辐射、政府和社会应急监测资源,建立完善国家-区域(海域)-省-市四级应急监测网络。分级分区组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和专家队伍,夯实车辆、船舶、卫星与无人机为主体的快速反应力量,完善区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省级形成有效应对行政区域内多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全国范围内形成陆域2小时应急圈和海域6小时应急圈。

    拓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在巩固国家-区域-省-市四级预报体系、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基础上,开展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并发布信息,省级逐步实现10天预报能力。提升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能力,推进国家和区域10~15天污染过程预报、30~45天潜势预报的业务化运行,国家层面适时开展未来3~6个月大气污染形势预测,加强多情景污染管控效果模拟与预评估。探索开展全球范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搭建全球-区域-东亚-国家四级预报框架。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业务和技术体系建设,形成“架构统一、业务协同、资源共享、上下游联动”的国家(流域)-省-市三级预测预警体系,实现水质预测预报、水质异常预警和水环境容量评估。逐步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

    (五)围绕提升环境监测公信力,深化质量管理与信息公开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健全覆盖全要素、全主体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统一监管制度,完善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业务运行体系,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测机构建立和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质量。依托国家质控平台和区域质控中心,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强化质量监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体系,以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为重点,构建适用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的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分级开展量值溯源与传递,保障监测数据准确性和计量溯源性。推动监测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对“人、机、料、法、环、测”各要素进行监管,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为统一联网、统一抽查、统一监管奠定基础。逐步扩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超标异常“电子督办”范围。深化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扩大考核覆盖面,逐步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社会化监测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的研究、交流和推广。严惩监测数据造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联合惩戒、信息公开机制并常态化运行,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理顺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移交处理程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丰富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强诚信监测的自觉性,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良好局面。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基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总体框架,建立覆盖全国、统筹利用、开放共享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制定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基本数据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监测数据采集、审核与开发利用机制,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存储与统一管理。系统提升大数据综合应用能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加快推进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基于统一开放的国家大数据监测平台,建立有效的监测数据汇集机制和国家、省、市三级数据传输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数据跨地域、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提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能力。建立监测数据及信息产品共享清单,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和利用监测数据,积极推动环境监测数据开发技术创新。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平台架构,整合地方层面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与国家平台联网。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评估。深化生态环境质量分析评价,完善空气、地表水、海洋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通过排名、通报等措施传导压力,督促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构建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综合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比重、污染排放总量、环境要素质量、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建立综合表征指数,反映不同层级行政单元的生态环境状况,为深化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督打好基础。进一步推进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探索实施量化评价和质化评价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制度,在重点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开展试点应用。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影响和个人剂量评价方法。

    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进一步拓展监测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按照“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流程、权限、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研究地图化、图表化、动态化、多层次表征方式,积极改进视觉呈现和交互效果。建立全媒体发布渠道,全天候服务公众、全方位接受监督,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普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改革创新(一)完善管理体制

    国家层面按照“一总多专、分区布局”模式,优化整合监测资源,逐步健全和理顺“总”(监测总站)与“专”(海洋、辐射专业监测机构、卫星遥感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业务统筹、分工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用,利用其专业技术和人员队伍优势,分区承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应急、质量控制、网络建设等工作。结合各流域机构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监测能力,集中优势资源,形成综合性区域监测机构与创新基地,打造带动全国监测业务技术发展的新增长极。发挥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用,提升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应急监测和监督监测能力。

    地方层面通过协同推进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强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动出台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晰各级监测机构职责定位。修订省级及以下核与辐射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建立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省级和市级辐射监测机构。省级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质量管理与技术指导作用,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驻市监测机构业务、人力资源、经费和资产等。驻市监测机构以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主,同时为当地政府提供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技术服务。指导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探索通过业务委托的方式,由驻市监测机构或流域海域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确保改革任务不中断。县(市、区)监测机构以承担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为主,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十四五”期间,必须具备独立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业务能力,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过渡期可由驻市监测机构帮扶承担,或向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省、市两级立足现有基础,优化整合监测资源,统筹任务需求,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兼具特色的监测布局,全面提高监测效能。鼓励有条件省份建立区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二)优化运行机制

    完善业务运行机制。扩大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在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测和监督监测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扶持与监管力度,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广泛参与到监测科研、标准制修订、大数据分析等业务领域,充分激发和调动市场活力,丰富监测产品与服务供给。划清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全国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国家本级(含区域)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等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受益范围较广、信息共享共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为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主要服务于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地方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等为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

    理顺协调合作机制。部门层面,建立“统为主、分为辅”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发布,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协作共享,推动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交流,在网络建设、监测实施、数据共享、联合评估等方面加强合作。社会层面,健全多元参与的科技研发机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开展前沿监测技术研发,鼓励共建共用监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基地,加强研发、验证、转化、推广链条式管理,规范监测数据和科研成果应用。国际层面,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主动参与全球及周边重点区域或国家环境监测合作,与发达国家加强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结合“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发展中国家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树立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品牌。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宽严相济、扶管并举”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监测技术比武、百强监测机构和优质监测实验室创建等活动,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备案、能力评估、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制度,推进监测行业自律。

    (三)健全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规章体系。加快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将改革文件中的相关要求通过法律条文固化,理清监测与监管、国家与地方、各部门之间、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之间的关系,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职能任务、网络建设、质量监管、数据法律效力、信息公开共享等作出界定和规范,确保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完善配套制度,出台网络规划与管理办法、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健全标准规范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抓紧确定标准制修订清单,加快填平补齐空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生态状况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现场执法监测、质量控制等领域标准规范,加快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定与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强化有机类标准样品研发,加快核设施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合法性和准确性。系统梳理不同部门现行监测标准并开展等效性评估,推动标准规范的整合统一,提高监测数据可比性。建立“宽进严出、动态评估”的标准管理机制,完善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动员包括监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制修订,积极关注和吸纳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保持标准体系科学适用、适度超前。

    (四)强化创新引领

    加强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以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大气颗粒物等复杂基质中非常规污染物和环境健康、生态系统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样品前处理技术、仪器分析技术和生态调查技术创新,建立自动、高效的环境友好型监测技术与方法体系。加强基于高分辨率质谱的非靶标化合物筛查技术和基于生物毒理学的监测技术研究,支撑特征污染指标和未知化合物识别。加快危险废物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技术研究,推动构建危险废物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专项调查和研究性监测。在典型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放射性、海洋微塑料和酸化的专项调查监测,为国际履约谈判和全球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提供支撑。在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开展针对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危险废物、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新化学品等问题的研究性监测,筛查并识别区域特征污染物,及时发现和跟踪前沿问题,为环境治理提供支持与指引。

    推进环境遥感技术应用。推动构建全天时、全天候、全尺度、全谱段、全要素的卫星遥感观测网络体系,形成高时间分辨率、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高辐射分辨率、高监测精度的生态环境遥感服务能力,强化遥感技术在全国生态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与评估中的应用,逐步开展全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支持监测装备自主研发。推进人工智能、5G通信、生物科技、纳米科技、超级计算、精密制造等新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进步。以环境监测装备的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加大空气、水、土壤、应急等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监测装备,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核心竞争力。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围绕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细化落实指标,以“十四五”时期为重点,明确具体任务举措和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加强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有关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政策和投入保障支持力度。生态环境部将对规划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夯实人才队伍保障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环境监测职业教育体系和在职培训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学科建设,鼓励地方加强监测领域校企、校站合作,试点“产学研”“订单式”等多元化监测人才联合培养模式。打造尖端人才队伍,树立“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人才使用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及联合攻关机制,通过强强联合,催化高端人才培养。面向全社会遴选优秀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带动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建工作推动业务发展,培育 “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

    (三)强化基础能力保障

    围绕重点任务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工程,带动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保障规划任务落实。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与运行保障工程。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专项,以点位增补、指标拓展、功能升级为主要方向,以空气和地表水国控站点调整、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监测、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等为重点,加强空气、地表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辐射等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施生态状况能力建设专项,整合建设国家生态监测站点和样地,补充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生态遥感监测平台。实施网络运行保障专项,保障国家网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和国家监测任务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网仪器设备的建设与更新机制,据实测算、分期更新、规范管理,保证国家网仪器设备的统一可比。

    中央本级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能力建设专项,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平台(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平台(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究等实验室建设,提升国家环境监测质控溯源与技术研发能力。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完善海洋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组建海洋监测(调查)船队,提升海洋自动监测与应急保障能力。实施生态环境综合立体遥感监测专项,加强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推动研制发射11颗生态环境监测卫星,加强卫星生态环境应用系统建设,新增120余套无人机监测系统。采用共享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一批遥感地面真实性检验站点。实施国家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建设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辐射监测装备工程技术基地、辐射监测技术标准推广验证平台、国家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实验室、电磁辐射安全独立校核计算验证实验室、海洋放射性监测实验室和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装备库。

    实施流域(海域、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根据流域(海域)监测机构职能定位,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合理统筹现有监测资源和省、市监测力量,通过业务合作与共建方式,推进区域质量控制中心(平台)、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中心(平台)、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中心(平台)、区域辐射环境监测基地、海区监测中心站(分站)的优化配置,弥补现有监测力量不足和能力短板。根据流域监测机构实际能力,逐步向其整合过渡。探索与上下游相关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流域监测分站,提升监测业务能力。推进监测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按照一专多用、共享共管的模式,重点支持国家生态健康与安全监测评估、环境监测质控技术研究创新基地、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新型污染物监测研究平台、监测技术人员实操培训基地、辐射航测校准与训练基地和航测保障基地建设。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全面提升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能力。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按照“总体规划、固本强基、分区分级、突出特色”的原则,指导地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依托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等专项资金,加强省、市、县监测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和提升仪器装备等基础能力。

    【篇三】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年的总体考虑,制定本纲要。

    一、规划背景

    (一)主要进展

    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环境监测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基础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累计达30万人左右。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3万家重点排污单位与国家平台联网。建成63个生态监测地面站,环境一号A/B/C卫星组网运行,高分五号卫星成功发射,初步形成天地一体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

    运转效能明显提高。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监测服务,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工监测采样测试、质量控制抽测抽查等工作,形成多元化监测服务供给格局。

    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坚持“保真”与“打假”两手抓,已形成覆盖主要领域的监测类标准1141项,构建了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并有效运转,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入刑;与公安部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监测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了西安和临汾两起环境数据造假案,对地方不当干预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支撑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生态状况、辐射、噪声等要素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及时编制各类监测报告和信息产品,不断深化对考核排名、污染解析、预警应急、监督执法、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定期开展城市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及达标情况分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颗粒物组分、挥发性有机物和降尘监测,逐步说清污染来源;初步建成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区域和省级基本具备7—10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联网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共享应用。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带动监测装备制造业和监测技术服务业蓬勃发展。

    (二)形势需求

    需全面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要求重点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职能,统筹实施地下水、水功能区、入河(海)排污口、海洋、农业面源和温室气体监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逐步健全、绿色发展政策的深入实施和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释放了法治红利、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

    需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环境监测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正处于污染防治“三期叠加”的重要阶段,要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需要加大力度破解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防范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拓展、技术研发、指标核算、标准规范制定、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监测与技术支撑的及时性、前瞻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公众对健康环境和优美生态的迫切需求与日俱增,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公众监督的内容、渠道、形式等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超细颗粒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放射性物质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估提出更多诉求;对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时效提出更高期待。

    需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温室气体、消耗臭氧层物质、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全球微塑料、海洋低氧、西北太平洋放射性污染、极地冰川大洋等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需要加快形成相关领域监测支撑能力,补齐短板、跟踪发展并超前布局。

    需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与运行体系、网络体系和方法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以完整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统一的行业监管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监测网络已普遍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声、辐射、生态等各类环境要素,点多面广但监测频次较低,根据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监测指标涵盖物理、化学、生物、生态以及有关功能分类特征项目,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注重强化标准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本级标准研发能力,实行研发储备、检验替代、适用评估等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先进性。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深入,分析测试手段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监测精度向痕量、超痕量分析方向发展。

    (三)问题挑战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服务供给总体不足、支撑水平有待提高两大方面,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职责划转我部,但相关监测支撑能力较为薄弱。部门间沟通协商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测信息共享不充分。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中,各地模式和进展差异较大,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有被削弱的倾向。

    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细化支撑不足。现有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指标项目等尚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预警的需求。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监测网络布局需整合优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监测能力不足,生态状况监测网络亟待加强,农业面源、农村水源地等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污染溯源解析等监测数据深度应用水平有待提升。

    法规标准有待加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待完善,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有待健全,海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辐射自动监测等领域标准规范亟待整合统一,生态、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核设施流出物及伴生矿等标准规范需要更新补充,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等标准规范缺口较大。

    数据质量需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社会监测机构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质量堪忧。生态环境部门尚无监管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缺乏相关调查取证程序和处罚标准。自动监测质控体系不完善,量值溯源业务体系与基础能力尚未形成,标准样品配套不足,物联网、遥感监测等高新技术在质量监管中应用不充分。

    基础能力保障依然不足。国家本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严重短缺,质量控制和技术创新引领能力不足。各地监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较大,西部地区和县级监测机构能力滞后。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安排、网络建设与运行保障有脱节现象。环境监测装备现代化、国产化水平不高。部分省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偏弱,部分地市尚未建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未形成海陆空多维保障能力,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国控自动监测网升级改造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是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观的要求,以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而开展的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其中,环境质量监测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辐射、噪声、温室气体等全部环境要素;污染源监测以掌握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等全部排放源;生态状况监测以掌握生态系统数量、质量、结构和服务功能的时空格局及其变化趋势为目的,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乡、海洋等全部典型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支撑、引领、服务”的定位,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根本,以支撑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宗旨,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状况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长远设计,分步实施。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从整体和全局高度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注重制度、网络、技术、装备、队伍等各方面统筹兼顾,分阶段协调推进。聚焦“十四五”时期,着眼支撑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细化、实化主要任务。瞄准重点区域、前沿领域和关键问题,前瞻布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制度规范、数据管理与信息发布的统一组织与部门协同,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环境监测,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形成监测合力。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坚持事权法定、量力定财、效率优先、因地制宜,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结合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垂直管理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理顺生态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激发监测队伍活力,确保各类监测活动有序开展,监测过程独立公正。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紧跟世界监测技术发展前沿,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激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与联合攻关,大力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加快关键技术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提高环境监测装备国产化水平。

    ——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既充分借鉴吸收欧美等发达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的先进经验与相关研究成果,又从我国国情出发,区分我国和发达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生态环境质量发展阶段和治理模式,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监测改革发展新路子,为推进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发展目标

    基于发达国家环境监测发展历程和经验,结合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形势、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管理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总体方向是: 2020 ~ 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将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向生态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拓展,构建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估体系。监测指标从常规理化指标向有毒有害物质和生物、生态指标拓展,从浓度监测、通量监测向成因机理解析拓展;监测点位从均质化、规模化扩张向差异化、综合化布局转变;监测领域从陆地向海洋、从地上向地下、从水里向岸上、从城镇向农村、从全国向全球拓展;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监测向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的方向发展;监测业务从现状监测向预测预报和风险评估拓展、从环境质量评价向生态健康评价拓展。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到2025年,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统一监测评估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新格局基本形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纵深推进、实现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以环境质量监测为核心,统筹推进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环境要素常规监测总体覆盖全部区县、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针对突出环境问题或重点区域的污染溯源解析、热点监控网络加速形成;覆盖全行业全指标的污染源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数据规范应用;覆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生态状况评估体系基本确立;面向污染治理的调查性监测和研究性监测深入推进。综合保障方面,中央和地方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晰,一总多专、分区布局的监测业务体系高效运行,协同合作、资源共享机制健全顺畅;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完备严密,重点领域量值溯源能力切实加强,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有效保证,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生态环境监测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评估、调查能力进一步强化,监测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技术能力进一步强化并与国际接轨,监测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为全面解决传统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监测并重,生态状况监测得到加强。新型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生态毒理监测有序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与监督监测的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实现污染源智能识别、精准定位、实时监控;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全面建成并稳定运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成熟应用。综合保障方面,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监测市场繁荣有序;大数据智慧管理与分析应用水平大幅提高,综合评估、精准预测、污染溯源、靶向追踪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5年,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建成,传统环境监测向现代生态环境监测的转变全面完成,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制度规范、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全面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全面提升,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恢复,实现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支撑。

    监测业务方面,环境质量、污染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有机融合,常规监测从大范围、高频次、全指标模式逐步向动态调整、差异布局、增减结合转变,与监督监测、调查监测和研究性监测有机衔接;监测站点向多要素、多功能、生态化综合设置转变,生态状况监测的覆盖范围系统拓展。综合保障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健全完备,覆盖影响生态系统与人体健康的主要指标;全天候、全方位、多维度的监测技术广泛应用,监测能力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总体发展水平跨入国际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围绕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质量监测

    1. 大气环境监测

    根据复合型大气污染治理需求,构建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大气环境立体综合监测体系,推动大气环境监测从质量浓度监测向机理成因监测深化,实现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重点时段监测全覆盖。

    提升空气质量监测,实现精准评价。按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总体原则,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城市站点,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新区,并根据管理需求逐步向重点区域县级城市延伸。“十四五”期间,国控点位数量从1436个增加至2000个左右。改进空气质量评价与排名规则,排名范围扩大到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浓度三年滑动平均值评价,降低气象条件波动对评价排名结果的影响。进一步优化提升背景站和区域站监测功能,加强全国大气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秸秆焚烧火点、沙尘等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形成城乡全覆盖的监测网络。严格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标准与要求,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精度,加强日常质控管理,实现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点位PM2.5手工监测全覆盖。指导地方加强区县空气质量监测,中部、东部地区监测站点覆盖到全部区县和空气污染较重乡镇,西部地区覆盖到污染较重的区县。

    深化污染成因监测,支撑精细管控。完善全国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监测网和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网,以污染较重城市和污染物传输通道为重点,按照国家统一指导、地方建设运维、数据联网共享的模式监测运行,为不同尺度大气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科学支持。其中,颗粒物组分监测覆盖全部PM2.5超标城市,重点区域辅助增加地基雷达监测和移动监测。光化学评估监测覆盖全部地级及以上城市,统一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臭氧超标城市及重点园区按要求开展VOCs组分监测。

    拓展污染监控和履约监测,服务风险防范。推动全国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立路边站,开展PM2.5、NOx、交通流量等指标监测。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区域和汾渭平原为重点,指导地方开展工业园区监测、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和降尘监测,并与国家联网,为解析空气污染生成机理和评价人群健康暴露提供支持。加强重点区域及全国工业园区PM2.5、NOx、SO2等污染物的网格化遥感监测,提高对重点污染源及“散乱污”企业的监管水平。按照履约要求,分期、分步建立国家大气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测能力。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温室气体等监测点位,开展背景、区域或城市尺度监测。

    2. 地表水环境监测

    根据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统筹流域与区域、水域与陆域、生物与生境,逐步实现水质监测向水生态监测转变。

    组建统一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科学评价、厘清责任、三水统筹”的总体原则,统筹优化地表水国控断面,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全覆盖,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延伸至重要水体县界,“十四五”期间,国控断面数量从2050个整合增加至4000个左右。科学优化常规监测指标,加强国考河流湖库及优先控制单元水环境遥感监测。按照统一网络、分级监测的模式,指导地方组织开展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的河流、市界和县界、中小型湖库、重点乡镇下游和大型工业园区下游,以及未纳入国家网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合各地污染特征,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监测。全国地表水监测断面总体覆盖七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流经区县,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及西南诸河污染较重河流流经区县。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区域行政级别,分级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深化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研究建立以自动监测为主的地表水监测评价、考核与排名办法,与手工监测评价结果平稳衔接。根据水环境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展自动监测指标和覆盖范围,国家层面逐步建立国控断面9+N自动监测能力(9,即水温、浊度、电导率、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N,即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阴阳离子、重金属、有机物、水生态综合毒性等特征指标);地方层面,逐步实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全覆盖,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水库实现水华自动监测与预警。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型污染物、水源涵养地、背景断面、质控比对等手工监测,对自动监测形成有益补充。

    推动水质污染溯源监测。以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为重点,组织开展主要污染因子、重点污染河段走航试点监测,掌握水质变化和污染扩散规律,开展水质与污染源的关联分析。按照“查、测、溯、治”要求,以长江经济带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覆盖重点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指标的监测网络,开展排放口影响水域水质监测评价研究,逐步说清“岸上”对“水里”的影响。

    拓展流域水生态监测。在松花江和长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的基础上,按照“有河有水、有水有鱼、有鱼有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并拓展重点流域水系、重要水体的水生生物调查和水生态试点监测(含底质)。“十四五”期间,国家建立统一的水生态监测技术体系,指导各流域按照物理、化学、生物完整性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初步形成基于流域的全国水生态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分类、分区、分级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估。到2035年,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体系并业务化运行,为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生态目标管理转变奠定基础。探索开展生态流量、水位监测和河流生态水量遥感监测研究,加快建立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数据共享机制。

    3. 土壤环境监测

    以保护土壤环境、支撑风险管控为核心,健全分类监测、动态调整、轮次开展、部门协同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以掌握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为目的,优先考虑历史延续性,完善背景点和基础点布局,网格化覆盖我国陆域全部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积累国家土壤背景、土壤环境质量长时间序列监测数据。以支撑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为目的,对有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对监测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注重例行监测与普查详查的有效衔接,形成污染状况普查10年一次、背景点和基础点监测5 ~10年一轮、风险监控重点监测1~ 2年一次(普查周期除外)的动态监测体系,“十四五”期间,国家土壤监测点位数量保持在8万个左右。

    实行土壤环境分类监测。针对不同类型点位和监测目的,设置分类侧重的土壤监测指标体系。其中,背景点延续“七五”和“十一五”土壤调查的61项指标,侧重对土壤背景元素组成的监测;基础点采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全指标以及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指标,侧重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风险点侧重对特征污染指标的监测。

    理顺土壤监测运行机制。国家层面,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统筹实施;地方层面,各地根据本地土壤污染特征和属地管控重点,在国家监测工作基础上,依法开展有关地块重点监测。企业层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开展厂界环境自行监测。

    完善土壤监测评价方法。加强例行监测成果应用和评价方法研究,支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分析。研究探索物理-生物-化学多项目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逐步衔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探索“地上地下”统筹评价方法。

    4. 海洋环境监测

    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为核心,构建覆盖近岸、近海、极地和大洋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优化常规监测。整合优化国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海水、沉积环境、生物质量、放射性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河流及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入海、海洋大气污染物沉降监测,评估不同来源污染物贡献率,全面掌握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十四五”期间,国控点位数量优化至1400个左右。聚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大国家战略海域,制定“一区一策”精细化监测方案,助推热点区域的高质量发展。深化海洋废弃物倾倒活动、海洋石油勘探等海洋工程和海水养殖等监督监测,为海域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运用遥感等手段加强近岸海域溢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升国家和沿海省份海洋放射性采样、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沿海和海上核设施流出物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探索开展入海河流污染通量监测。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提升监测覆盖面和代表性,监测指标从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为主,向标志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扩展,较全面评估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依托国家海洋生态野外观测站,针对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环境质量、生物群落结构、栖息地变化状况长期、连续监测,科学评估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推进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格局、自然岸线变化、围填海开发等海岸带关键要素监督监测和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监测,利用高分遥感技术,从大尺度评估全国海岸带生态监管和海洋生态灾害状况。

    聚焦专题专项监测。围绕国际热点环境问题和新兴海洋环境问题,开展海洋温室气体、海洋微塑料监测、西太平洋放射性监测,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并适当向极地大洋海域拓展,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提供数据基础。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5. 地下水环境监测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的思路,构建重点区域质量监管和“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相结合的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参与,地方和企业配合,共同开展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全国统一的监测网络、技术体系和信息平台。

    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现有监测站点,同时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基本单元,增补部分监测点位,优先考虑重要地下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区、重要粮食产地、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区,形成多层次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覆盖全国主要水文地质单元、主要流域、主要平原盆地和80%以上地级城市,逐步掌握全国地下水水质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同步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点调查,摸清现状、建立清单,根据管理需要补充建设部分监测点位。

    加强“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污染源地下水监测井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井,构建以重点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的“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控网。其中,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为企业事权,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由地方监督、国家抽查;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负责开展监测工作,国家实施质量监督。

    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基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监测指标和频次要求,兼顾污染防治监管需求和特征污染物,补充形成一套有效支撑地下水环境管理的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技术规范并开展试点监测,2025年年底前统一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构建全国统一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共享共用。加强地下水监测新指标、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逐步与发达国家接轨。

    6. 温室气体监测

    遵循“核算为主、监测为辅”的原则,在不大规模增加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将温室气体(包括CO2、CH4、SF6、HCFCs、NF3、N2O等)监测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统筹设计。

    开展全国和区域浓度监测。统筹利用生态环境部和中国气象局、自然资源部、科技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温室气体监测资源,结合连续自动监测和遥感监测手段,按照国际认可标准,系统开展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将生态环境部国家大气背景站升级改造为大气和温室气体综合背景站,与中国气象局温室气体本底站和自然资源部温室气体监测站点融合组网。以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为重点,依托现有大气监测城市站点或区域站点,逐步增加CO2等指标,探索开展城市和区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在渤海、北黄海、南黄海、东海、南海北部、南海南部以及北部湾开展近岸海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

    探索开展排放源监测。结合现有污染源监测体系,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工作,探索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测的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火电行业率先开展CO2排放在线监测试点,在氟化工行业开展HCFCs在线监测试点。

    7. 农村环境监测

    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监测总体部署,结合各地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中,监测基础较好的省份应覆盖到全部县域,其他省份覆盖到全部地级城市,每个地级城市至少选择3个县域,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全部进行监测。每个县域选择3-5个村庄开展空气、饮用水、地表水、土壤和生态监测。加强农村环境敏感区和污染源监测,各地按要求开展“千吨万人”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逐步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二)围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拓展污染源监测

    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以固定污染源全面监测为基础,以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影响大气、水、土壤等各环境要素,统筹固定污染源、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移动源、面源的污染源监测体系。

    规范固定源监测。巩固和深化污染源监测改革成效,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监督监测为抓手、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模式,构建“国家监督、省级统筹、市县承担、分级管理”格局,为许可证管理、环境税征管和环境执法提供支撑。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强化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总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推进测管协同,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分级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督监测,加强饮用水源地风险源、区域大气热点网格、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场等遥感监测排查。深化信息公开,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守法、自律监测。逐步开展排放清单和污染溯源研究,推进水排放综合毒性监测,掌握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关系,为环境风险预警打好基础。

    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单位和排污口责任单位的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口责任单位负责对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河长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排污口责任单位。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监测和抽查抽测。

    拓展移动源监测。建立涵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油气回收系统的移动源监测体系,以及移动源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交通流量、噪声一体化监测网络,重点覆盖高速公路、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机场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监控移动源排放及其对沿线空气、水体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

    开展农业面源监测。按照“遥感监测为主、地面校验为辅”的原则,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联动管理及基础信息共享,掌握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说清农业面源对地表水和大气污染的贡献率,逐步开展对地下水污染贡献有关研究,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支持。指导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区域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流域单元地面监测试点,校验模型关键参数,稳步提高遥感监测精度。在重点区县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三)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完善生态状况监测

    按照天地融合、资源共享、全面覆盖、服务监管的思路,构建国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体系,针对国家-区域-省-市-县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系统质量与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保护监管等监测和评估。

    构建国家生态状况监测网络。按照“一站多点(样地、样区)”的布局模式,采用更新改造、提升扩容、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到2025年,联合建成300个左右生态综合监测站,覆盖我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体、农田、城乡、海洋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协同提升地面观测、遥感验证和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结合多源遥感和地面监测数据,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至2035年,逐步依托现有空气和地表水监测站点增加生态监测指标项目,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向生态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系统提升生态地面监测覆盖范围。

    加强生态监测。建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全面提升遥感影像处理、智能解译和分析评价能力,实现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人类活动和重要生态系统每年一次遥感监测全覆盖,全国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重点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每年两次遥感监测全覆盖。探索开展生态状况动态监管及生态风险评估,开展全球性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完善生态状况评价体系。着眼生态环境科学化、精细化监管需求,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差异性,科学确定评价指标与计算权重,分类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表征指标(EI指数),在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应用,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考核与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奠定基础。

    (四)围绕为民服务和风险防范,推进辐射和应急预警监测

    深化辐射环境监测。按照“融合共通、资源共享、补齐短板、维护安全”的思路,加快推进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通过整体布局、共用站房、改造新建等方式,深入融合辐射监测和常规监测网络,依托现有常规大气监测自动站,搭载小型化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监测设备,形成约300个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点。在人群密集区增设局部环境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站。新建50个水体辐射自动监测站,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地下水开采城市、岛礁区域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能力。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建设5个大气辐射环境监测背景站和15个辐射环境监测超级站,增加氡、电磁、惰性气体等群众关心的监测项目,形成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6套移动式区域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预警监测系统。针对新建核设施配套建设监督性监测系统,加强气态、液态流出物在线监测;对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对核设施、伴生矿、核技术利用等辐射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以同时应对1起重大核事故和1起重大辐射事故为目标,建设6个应急监测装备库。

    推进声环境监测。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统筹城市区域、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形成普查监测与长期监测互补,面监测与点监测结合的监测网络。逐步开展对机场、高铁、工业园区等重点噪声源的监督监测,指导重点城市绘制噪声地图。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铁路沿线为重点,深化振动污染试点监测。逐步开展光污染试点监测。

    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按照“平战结合、分区分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的思路,统筹利用常规和辐射、政府和社会应急监测资源,建立完善国家-区域(海域)-省-市四级应急监测网络。分级分区组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和专家队伍,夯实车辆、船舶、卫星与无人机为主体的快速反应力量,完善区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省级形成有效应对行政区域内多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全国范围内形成陆域2小时应急圈和海域6小时应急圈。

    拓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在巩固国家-区域-省-市四级预报体系、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基础上,开展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并发布信息,省级逐步实现10天预报能力。提升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能力,推进国家和区域10~15天污染过程预报、30~45天潜势预报的业务化运行,国家层面适时开展未来3~6个月大气污染形势预测,加强多情景污染管控效果模拟与预评估。探索开展全球范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搭建全球-区域-东亚-国家四级预报框架。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业务和技术体系建设,形成“架构统一、业务协同、资源共享、上下游联动”的国家(流域)-省-市三级预测预警体系,实现水质预测预报、水质异常预警和水环境容量评估。逐步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

    (五)围绕提升环境监测公信力,深化质量管理与信息公开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健全覆盖全要素、全主体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统一监管制度,完善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业务运行体系,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测机构建立和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质量。依托国家质控平台和区域质控中心,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强化质量监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体系,以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为重点,构建适用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的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分级开展量值溯源与传递,保障监测数据准确性和计量溯源性。推动监测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对“人、机、料、法、环、测”各要素进行监管,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为统一联网、统一抽查、统一监管奠定基础。逐步扩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超标异常“电子督办”范围。深化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扩大考核覆盖面,逐步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社会化监测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的研究、交流和推广。严惩监测数据造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联合惩戒、信息公开机制并常态化运行,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理顺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移交处理程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丰富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强诚信监测的自觉性,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良好局面。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基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总体框架,建立覆盖全国、统筹利用、开放共享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制定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基本数据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监测数据采集、审核与开发利用机制,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存储与统一管理。系统提升大数据综合应用能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加快推进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基于统一开放的国家大数据监测平台,建立有效的监测数据汇集机制和国家、省、市三级数据传输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数据跨地域、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提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能力。建立监测数据及信息产品共享清单,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和利用监测数据,积极推动环境监测数据开发技术创新。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平台架构,整合地方层面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与国家平台联网。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评估。深化生态环境质量分析评价,完善空气、地表水、海洋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通过排名、通报等措施传导压力,督促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构建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综合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比重、污染排放总量、环境要素质量、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建立综合表征指数,反映不同层级行政单元的生态环境状况,为深化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督打好基础。进一步推进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探索实施量化评价和质化评价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制度,在重点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开展试点应用。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影响和个人剂量评价方法。

    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进一步拓展监测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按照“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流程、权限、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研究地图化、图表化、动态化、多层次表征方式,积极改进视觉呈现和交互效果。建立全媒体发布渠道,全天候服务公众、全方位接受监督,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普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改革创新

    (一)完善管理体制

    国家层面按照“一总多专、分区布局”模式,优化整合监测资源,逐步健全和理顺“总”(监测总站)与“专”(海洋、辐射专业监测机构、卫星遥感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业务统筹、分工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用,利用其专业技术和人员队伍优势,分区承担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应急、质量控制、网络建设等工作。结合各流域机构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大气、土壤、生态等方面监测能力,集中优势资源,形成综合性区域监测机构与创新基地,打造带动全国监测业务技术发展的新增长极。发挥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用,提升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应急监测和监督监测能力。

    地方层面通过协同推进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强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动出台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晰各级监测机构职责定位。修订省级及以下核与辐射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建立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省级和市级辐射监测机构。省级监测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质量管理与技术指导作用,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驻市监测机构业务、人力资源、经费和资产等。驻市监测机构以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主,同时为当地政府提供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技术服务。指导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探索通过业务委托的方式,由驻市监测机构或流域海域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确保改革任务不中断。县(市、区)监测机构以承担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为主,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十四五”期间,必须具备独立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业务能力,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过渡期可由驻市监测机构帮扶承担,或向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省、市两级立足现有基础,优化整合监测资源,统筹任务需求,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兼具特色的监测布局,全面提高监测效能。鼓励有条件省份建立区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二)优化运行机制

    完善业务运行机制。扩大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在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测和监督监测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扶持与监管力度,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广泛参与到监测科研、标准制修订、大数据分析等业务领域,充分激发和调动市场活力,丰富监测产品与服务供给。划清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全国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国家本级(含区域)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等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受益范围较广、信息共享共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为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主要服务于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地方监测机构基础能力建设等为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

    理顺协调合作机制。部门层面,建立“统为主、分为辅”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信息发布,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协作共享,推动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交流,在网络建设、监测实施、数据共享、联合评估等方面加强合作。社会层面,健全多元参与的科技研发机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开展前沿监测技术研发,鼓励共建共用监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基地,加强研发、验证、转化、推广链条式管理,规范监测数据和科研成果应用。国际层面,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主动参与全球及周边重点区域或国家环境监测合作,与发达国家加强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结合“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发展中国家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树立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品牌。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宽严相济、扶管并举”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监测技术比武、百强监测机构和优质监测实验室创建等活动,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备案、能力评估、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制度,推进监测行业自律。

    (三)健全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规章体系。加快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将改革文件中的相关要求通过法律条文固化,理清监测与监管、国家与地方、各部门之间、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之间的关系,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职能任务、网络建设、质量监管、数据法律效力、信息公开共享等作出界定和规范,确保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完善配套制度,出台网络规划与管理办法、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健全标准规范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抓紧确定标准制修订清单,加快填平补齐空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生态状况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急监测、现场执法监测、质量控制等领域标准规范,加快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定与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强化有机类标准样品研发,加快核设施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合法性和准确性。系统梳理不同部门现行监测标准并开展等效性评估,推动标准规范的整合统一,提高监测数据可比性。建立“宽进严出、动态评估”的标准管理机制,完善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动员包括监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制修订,积极关注和吸纳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保持标准体系科学适用、适度超前。

    (四)强化创新引领

    加强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以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大气颗粒物等复杂基质中非常规污染物和环境健康、生态系统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样品前处理技术、仪器分析技术和生态调查技术创新,建立自动、高效的环境友好型监测技术与方法体系。加强基于高分辨率质谱的非靶标化合物筛查技术和基于生物毒理学的监测技术研究,支撑特征污染指标和未知化合物识别。加快危险废物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技术研究,推动构建危险废物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专项调查和研究性监测。在典型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放射性、海洋微塑料和酸化的专项调查监测,为国际履约谈判和全球新兴环境问题治理提供支撑。在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开展针对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危险废物、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新化学品等问题的研究性监测,筛查并识别区域特征污染物,及时发现和跟踪前沿问题,为环境治理提供支持与指引。

    推进环境遥感技术应用。推动构建全天时、全天候、全尺度、全谱段、全要素的卫星遥感观测网络体系,形成高时间分辨率、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高辐射分辨率、高监测精度的生态环境遥感服务能力,强化遥感技术在全国生态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与评估中的应用,逐步开展全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

    支持监测装备自主研发。推进人工智能、5G通信、生物科技、纳米科技、超级计算、精密制造等新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进步。以环境监测装备的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加大空气、水、土壤、应急等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监测装备,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核心竞争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围绕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细化落实指标,以“十四五”时期为重点,明确具体任务举措和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加强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有关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政策和投入保障支持力度。生态环境部将对规划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夯实人才队伍保障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环境监测职业教育体系和在职培训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学科建设,鼓励地方加强监测领域校企、校站合作,试点“产学研”“订单式”等多元化监测人才联合培养模式。打造尖端人才队伍,树立“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人才使用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及联合攻关机制,通过强强联合,催化高端人才培养。面向全社会遴选优秀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带动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建工作推动业务发展,培育 “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

    (三)强化基础能力保障

    围绕重点任务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工程,带动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保障规划任务落实。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与运行保障工程。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专项,以点位增补、指标拓展、功能升级为主要方向,以空气和地表水国控站点调整、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监测、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等为重点,加强空气、地表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辐射等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施生态状况能力建设专项,整合建设国家生态监测站点和样地,补充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生态遥感监测平台。实施网络运行保障专项,保障国家网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和国家监测任务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网仪器设备的建设与更新机制,据实测算、分期更新、规范管理,保证国家网仪器设备的统一可比。

    中央本级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能力建设专项,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平台(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平台(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研究等实验室建设,提升国家环境监测质控溯源与技术研发能力。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完善海洋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组建海洋监测(调查)船队,提升海洋自动监测与应急保障能力。实施生态环境综合立体遥感监测专项,加强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推动研制发射11颗生态环境监测卫星,加强卫星生态环境应用系统建设,新增120余套无人机监测系统。采用共享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一批遥感地面真实性检验站点。实施国家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建设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辐射监测装备工程技术基地、辐射监测技术标准推广验证平台、国家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实验室、电磁辐射安全独立校核计算验证实验室、海洋放射性监测实验室和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装备库。

    实施流域(海域、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根据流域(海域)监测机构职能定位,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合理统筹现有监测资源和省、市监测力量,通过业务合作与共建方式,推进区域质量控制中心(平台)、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中心(平台)、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中心(平台)、区域辐射环境监测基地、海区监测中心站(分站)的优化配置,弥补现有监测力量不足和能力短板。根据流域监测机构实际能力,逐步向其整合过渡。探索与上下游相关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流域监测分站,提升监测业务能力。推进监测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按照一专多用、共享共管的模式,重点支持国家生态健康与安全监测评估、环境监测质控技术研究创新基地、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新型污染物监测研究平台、监测技术人员实操培训基地、辐射航测校准与训练基地和航测保障基地建设。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全面提升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能力。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按照“总体规划、固本强基、分区分级、突出特色”的原则,指导地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依托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等专项资金,加强省、市、县监测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和提升仪器装备等基础能力。

    【篇四】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类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和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水利、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   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位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耕地质量状况的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保养规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应当有耕地保养等内容。耕地使用者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采取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耕作制度和耕作方式的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山区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组织农田防护林建设,农田防护林可以依法实施抚育采伐或更新采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开展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用地上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合理利用水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并定期组织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及兴建影响湖泊蓄水功能的工程。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并加强对秸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农民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或向水体弃置秸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农业生产区域,划定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进行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审定,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    

    第十九条   鼓励使用易降解地膜,对难降解的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以监督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渔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对野生蛀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限制其用途。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保护,防治渔业水域污染,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灌溉水质和渔业养殖水面的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直接向农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

    禁止向农田和灌溉渠道、渔业养殖水面等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和剧毒废液。禁止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七条 禁止超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农业生物生长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    

    第二十九条   专业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避免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条 提供给农业使用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并会同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提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可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第三十三条   对农业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资源破坏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并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资源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及时清理、回收难降解残膜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按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由林业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者农业资源破坏事故,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98)8号公告]

    【篇五】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通过验收
    作者:
    来源:《中国信息化周报》2013年第35期

            近日,“十一五”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系统”重点项目下设课题“重点监控区海洋生态环境连续监测技术系统”在青岛通过科技部技术验收。课题组突破了大型浮标双机并行控制、水质传感器长期连续在线监测、小型水质监测浮标优化、套频雷达海冰监测等技术,研制出由大型综合监测浮标、小型水质监测浮标和陆基套频海冰监测雷达构建的重点监控区海洋生态环境连续监测技术系统,海上长期运行稳定可靠,为我国重点海区生态环境连续监测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撑。

    【篇六】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年大连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编制依据与目的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及“三定”方案确定的的职责,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履行海洋环境管理职责为目的,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市政府的管理需求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海洋环境热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海洋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年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结合大连实际,编制《年大连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坚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开展大连近岸生物多样性监测,加强对近岸海域趋势性、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和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的监测,强化养殖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及主要浴场监测评价工作,继续做好“”事故跟踪监测、海洋溢油和赤潮(绿潮)等环境问题的预警、应急监测和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监测评价能力,加强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任务完成及时、数据可靠,为全面掌握我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科学、客观评价海洋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提供服务。
    二、工作内容
    附录、年大连市近岸生物多样性监测
    附录、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与趋势性监测
    -1-/67

    附录、年大连市陆源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附录、年大连市重点增养殖区监测
    附录、年大连市赤潮(绿潮)防灾减灾及监视监测附录、年大连市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及河口邻近海域监测附录、年大连市滨海地区海水入侵监测附录、年大连海洋溢油应急监测附录、年大连“”溢油跟踪监测
    附录、年大连棒棰岛海水浴场环境监测预报附录、年大连付家庄等海水浴场环境监测预报附录、年大连金石滩滨海旅游度假区监测附录、年大连市海洋垃圾监测
    附录、年大连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测
    附录、年长海县重点海水养殖区环境监测
    附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执行情况月报(模板)》
    二○一六年三月


    附录
    年大连市近岸生物多样性监测方案
    开展大连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监测,以掌握大连市近岸海域海洋生物种类组成、分布、数量及变化状况,了解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
    一、组织实施单位
    组织单位
    实施单位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政府采购确定
    二、工作内容(一)站位布设
    大连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监测共设置个站位,见下表。
    序号
    站位编号

    经度°′″°′″°′″°′″°′″°′″°′″
    纬度°′″°′″°′″°′″°′″°′″°′″
    海区渤海渤海渤海黄海黄海黄海黄海
    监测海域红岩核电厂近岸
    长兴岛双岛湾近岸大连湾大连湾皮口近岸大盐场近岸

    (二)监测指标
    浮游植物:浅水Ⅲ型网网样的种类组成、密度;
    浮游动物:浅水Ⅰ型网网样的种类组成、密度、总生物量(湿重),浅水Ⅱ型网网样的种类组成、密度;
    鱼卵与仔稚鱼:种类组成、密度(用浅水Ⅰ型网由底至表垂直拖网采集定量样品;至少抽取的站位用大型浮游生物网水平拖网采集定性样品,水平拖网速度为节,拖网时间分钟);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