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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五篇

    时间:2021-11-07 21:09:12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5篇

    第一篇: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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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作业答案(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 (共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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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本期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

    列次

    A

    B

    C

    D

    E

    项目

    行次

    金额

    国家(地区)

    1

    境内

    境外

    合计

    一、综合所得

    (一)收入

    2

    其中:工资、薪金

    3

    劳务报酬

    4

    稿酬

    5

    特许权使用费

    6

    (二)费用

    7

    (三)收入额

    8

    (四)应纳税额

    9

    -

    -

    -

    -

    (五)减免税额

    10

    -

    -

    -

    -

    (六)抵免限额

    11

    -

    二、经营所得

    (一)收入总额

    12

    -

    (二)成本费用

    13

    -

    (三)应纳税所得额

    14

    (四)应纳税额

    15

    -

    -

    -

    -

    (五)减免税额

    16

    -

    -

    -

    -

    (六)抵免限额

    17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8

    -

    (二)应纳税额

    19

    -

    (三)减免税额

    20

    -

    (四)抵免限额

    21

    -

    四、财产租赁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22

    -

    (二)应纳税额

    23

    -

    (三)减免税额

    24

    -

    (四)抵免限额

    25

    -

    五、财产转让所得

    (一)收入

    26

    -

    (二)财产原值

    27

    -

    (三)合理税费

    28

    -

    (四)应纳税所得额

    29

    -

    (五)应纳税额

    30

    -

    (六)减免税额

    31

    -

    (七)抵免限额

    32

    -

    六、偶然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33

    -

    (二)应纳税额

    34

    -

    (三)减免税额

    35

    -

    (四)抵免限额

    36

    -

    七、股权激励

    (一)应纳税所得额

    37

    (二)应纳税额

    38

    -

    -

    -

    -

    (三)减免税额

    39

    -

    -

    -

    -

    (四)抵免限额

    40

    -

    八、其他境内、境外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41

    (二)应纳税额

    42

    (三)减免税额

    43

    (四)抵免限额

    44

    -

    九、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

    (第45行=第11行+第17行+第21行+第25行+第32行+第36行+第40行+第44行)

    45

    -

    本期实际可抵免额计算

    一、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

    (第46行=第47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第51行)

    46

    -

    其中:前5年

    47

    -

    前4年

    48

    -

    前3年

    49

    -

    前2年

    50

    -

    前1年

    51

    -

    二、本年境外已纳税额

    52

    -

    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

    53

    -

    三、本年抵免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54

    -

    四、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第55行=第56行+第57行+第58行+第59行+第60行)

    55

    -

    -

    其中:前4年

    56

    -

    -

    前3年

    57

    -

    -

    前2年

    58

    -

    -

    前1年

    59

    -

    -

    本年

    60

    -

    -

    备注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本人对填报内容(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填报本表,计算其本年抵免额。

    二、报送期限

    本表随《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第A、B、C、D、E列次

    1.第A列“境内”:填写个人取得境内所得相关内容。

    2.第B~D列“境外”:填写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相关内容。

    3.第E列“合计”:按照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E列=第A列+第B列+第C列+第D列

    (三)本期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

    1.第1行“国家(地区)”:按“境外”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来源国家(地区)名称。

    2.第2行“收入”: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3.第3~6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4.第7行“费用”: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7行=(第4行+第5行+第6行)×20%。

    5.第8行“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8行=第2行-第7行-第5行×80%×30%。

    6.第9行“应纳税额”:按我国法律法规计算应纳税额,并填报本行“合计”列。

    7.第10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1行“抵免限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11行“境外”列=(第9行 “合计”列-第10行 “合计”列)×第8行“境外”列÷第8行“合计”列。

    第11行“合计列”=∑第11行“境外”列。

    9.第12、13、14行“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及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

    10.第15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合计”列。

    第15行=第14行×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第16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2.第17行“抵免限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17行“境外”列=(第15行 “合计”列-第16行 “合计”列)×第14行“境外”列÷第14行“合计”列。

    第17行“合计列”=∑第17行“境外”列。

    13.第18、22、33、41行“应纳税所得额”: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

    14.第19、23、34、42行“应纳税额”: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19行=第18行×适用税率;

    第23行=第22行×适用税率;

    第34行=第33行×适用税率;

    第42行=第41行×适用税率。

    15.第20、24、35、43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6.第21、25、36、44行“抵免限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21行=第19行-第20行;

    第25行=第23行-第24行;

    第36行=第34行-第35行;

    第44行=第42行-第43行。

    17.第26行“收入”: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18.第27行“财产原值”: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财产原值合计金额。

    19.第28行“合理税费”: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合理税费合计金额。

    20.第29行“应纳税所得额”: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

    第29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

    21.第30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应行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30行=第29行×适用税率。

    22.第31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3.第32行“抵免限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32行=第30行-第31行。

    24.第37行“应纳税所得额”: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

    25.第38行“应纳税额”:按我国法律法规计算应纳税额填报本行“合计”列。

    第38行=第37行×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6.第39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7.第40行“抵免限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40行“境外”列=(第38行 “合计”列-第39行 “合计”列)×第37行“境外”列÷第37行“合计”列。

    28.第45行“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45行=第11行+第17行+第21行+第25行+第32行+第36行+第40行+第44行。

    (四)本期实际可抵免额计算

    1.第46行“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46行=第47列+第48列+第49列+第50列+第51列。

    2.第52行“本年境外已纳税额”: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经缴纳或者被扣缴的税款合计金额,包括第53行“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

    3.第53行“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按列分别填写居民个人享受税收饶让政策而视同境外已缴纳而实际未缴纳的税款合计金额。

    4.第54行“本年抵免额”:按“境外”列分别计算填写可抵免税额。

    第54行“合计”列=∑第54行“境外”列。

    5.第55行“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根据相应行次按列分别计算填报。

    第55行=第56列+第57列+第58列+第59列+第60列。

    (五)备注

    填写居民个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三篇: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困难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司给员工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

    2010-3-19

    【问题】

      我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标题: 临时性困难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某企业职工来电咨询:前阵子,我家里不慎失火,给我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单位里从提留的工会经费中拿出3000元给我作为临时性困难补助,但是我实际拿到的钱不到3000元,因为会计扣掉了个人所得税。我想,既然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呢?

    问题答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

    2008-9-17 14:17 吉林地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企业给予一些由于身体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发放的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否要计入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吉地税函[2006]5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

      一、对于职工按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月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与当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发放的困难补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困难补助数额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提示:根据此文件规定,这部分补助应并入到“工资、薪金”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一次性发放并额度较大,可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个人所得税。


    基层建议:职工困难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发布日期:2009-07-0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职工福利制度的完善,单位对生活困难的员工给予补助的情况逐渐增多。为体现量能课税原则,07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以往规定,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将福利费进一步明确为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主要针对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的困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尤其是注销清税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一)补助对象认定缺乏客观标准

    目前税法上对于生活困难的概念没有相应规定,导致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不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只是由企业及受助个人自己出具证明性资料,缺乏第三方审核机构。尽管有规定从福利费列支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不属于免税范畴,但企业完全可通过多次分发、分发后转移支付等手段加以规避。

    (二)补助金额缺乏限制

    目前对于困难补助仅仅将补助来源限定为企业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超比例计提部分不属于免税范畴,但对补助金额并没有明确限制。实际执行中,存在将职工福利费以该名义变相发放给个人的隐患。

    (三)补助次数缺乏限制

    相比职工福利费计提的严格限制,对于困难补助的次数税法上同样缺乏限制。在特定事项发生后,企业既可以选择一次性分发,也可以多次分发,甚至是跨年度分发,从而增大了税收优惠审核和执行的难度。

    (四)补助款的支付方式没有规范

    目前政策上没有规定补助的支付方式,不少企业将补助款直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发给个人,由于缺乏往来款的相关凭证,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核实补助金额和对象,甚至无法确定补助是否落实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补助对象的认定。可参考残疾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等的认定方法,并充分考虑特殊事件的偶然性,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级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确保困难补助享受对象的真实性。

    (二)关于补助金额。困难补助理应有合理的金额限制。甬地税一〔2008〕78文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确定了一定的免征额。困难补助可借鉴该做法,在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受补助职工往年的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免征额。额度以内免征,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这样,既保证了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补助金额的滥开口子。

    (三)关于补助次数。困难补助主要针对特定事件活或原因,具备偶然性,那么,在该事件或原因对职工的不良影响消除之后,理应取消补助。因此,建议在特定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年内一次性补助,如确有跨年度发放的需要,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四)关于支付方式。对于补助款是否落实到个人的审核,目前存在不少困难。为杜绝现金支付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暂时可参考工资发放的模式,由单位以转帐方式发放到个人帐户上,以增加补助发放的透明性,便于税务机关对往来款的审查及金额的核定。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

    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don"t know that

    I love you.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can"t see my love

    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

    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

    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

    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

    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

    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第四篇: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分析论文个人所得税论文

    中国个人所得税“十二.五”期间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分析了中国当前热议的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针对个税调节的局限性,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措施,通过扩大居民纳税人和征税所得的范围,建立与综合税制相匹配的个税申报制度,为纳税人设立独立的税号,进一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等,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并积极推进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收入分配
      两会期间,引起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当属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在对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其原因深入分析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成为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热点问题。
      一、个税制度的缺陷制约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税制体系中开征最为普遍的税种,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取得收入任务之外,它还担负的特殊任务,就是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相对而言,就中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看,后一方面的功能显得更为重要。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体制、结构的变化,收入分配差距会因为市场竞争和制度的缺陷而逐渐拉大,如何利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达到社会公平,成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目标。在中国市场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个人所得税在功能发挥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意图就很难实现。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调节能力弱化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能够课征的实际上是劳动力的工资薪金部分以及以工薪所得、股息红利等以货币形式表现的部分。对于企业家及高管的年薪制、股权激励机制、职务津贴制、职务消费制等,要及时、足额课征比较困难。实际上,能够课征的也只是纯工薪阶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得部分,对企业家及高管和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收入者的调节则名存实亡。加之减免优惠过多,有些征收、宽免界限划分不当。例如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未能按照物价指数和医疗、教育等费用的提高而相应调高。使得如何调节过高收入者和便于中等收入者,照顾低收入者,缺乏有效的措施。对于居民纳税人的收入而言,当前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特征,居民收入除工资收入(含奖金)外,还普遍含有工资制度外收入,包括货币、非货币、实物等形式的各种名目的补贴收入、福利收入,其突出特点为数额大、增长快。加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列举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征税。例如工资薪金,工资薪金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一是国家规定的工资,二是单位发的各种补贴。一般而言,税法只对第一部分的工资部分课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个税征收采用征税项目列举法的制度缺陷显得尤为突出。
      (二)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条件相同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横向公平),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纵向公平)。由于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取了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同时又采取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其结果必然造成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由于取得的收入类型(项目)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产生了横向不公平。同时,对不同类型(项目)所得的计征时间的规定不同,有的按月征收;有的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按次征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途径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交税甚至不交税;而所得来源途径少、收入相对较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产生了纵向不公平。总体上讲,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已不能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不能有效地达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立法意图。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税收调控效应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
      1.扩大纳税人的范围。参照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期限(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改为183天,以扩大征税范围,更好的维护税收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扩大应税所得的范围。将各类应纳税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的综合所得税制。从理论上讲,综合所得税制更符合公平性要求,当对初次分配的结果纠正失灵后,要利用再分配手段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就必须对居民收入差距有一个充分、准确的了解,要在全面掌握居民收入状况的基础上,对高收入者课以重税,对低收入者以低税、免税,甚至税收补贴政策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公平。而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的收入被分解开来,单一途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会比多种途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负。也就是说,从公平角度来讲,由于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逻辑上更能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能得到直观的反映。而把分类扣缴与综合所得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把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它发挥了综合所得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也能照顾到中国的税收征管环境——避免因需要申报而造成课税手续繁杂,提高征税成本。从世界范围内看,分类所得税是一种过渡模式,最终还是要被综合所得税制替代。在当前的征税环境下,采取综合所得税制,税制设计要更加谨慎和严谨。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减少税收时滞性,而要实现这个目的,我们仍须以各项所得的源泉扣缴为基础,实行“多退少补”。其次,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分类所得税制下的源泉扣缴依据将不再是各类所得的应纳税额,而是综合所得税制下的征收率。最后,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农业生产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网店销售所得等,从公平的角度讲,应将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二)完善个税申报制度
      1.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实行个人计税制还是家庭纳计税制,涉及的是纳税单位的选择。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分为两类:一类实行单一制,即以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或者以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另一类实行多重制,即税法规定多个纳税申报单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如美国以家庭计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单位就包括单身、单亲、已婚单独申报、已婚联合申报等多种。而以家庭计税为纳税单位申报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成熟国家的多数的选择方式,也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重要途径。
      2.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这是一种具有鼓励性的政策措施,如果规定某些费用只能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扣除,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的积极性将被提高。
      (三)为纳税人设立独立的税号
      为每个纳税人设立独立的税号,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管理的最基本条件。2000年,中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2008年,人民银行重申存款实名制度,并在金融机关安装身份识别系统,以辨真伪,从理论上使利用假身份证取得收入的可能性降低至零。从存款实名制中看出,可以通过监控经金融机构获得的收入,并将其汇总至个人名下,进而实现超额累进征税。而实际上更为简单,只要将新增财产实名,就不会影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也不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目前,制度框架已经基本能够保证新增财产实名制,因而财产实名制可在技术上支持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
      (四)优化税前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热点之一就是对费用扣除标准的讨论,特别是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讨论。针对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中基本费用扣除偏低、无住所外籍人员允许附加费用扣除、外籍人员扣除项目过多等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费用扣除标准,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功能:(1)统一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与分类所得税制下的分类费用扣除相比,综合所得税可以在汇总纳税人全部收人的基础上,规定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这样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程度。在综合所得税制下,高收入者和低收人者,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生计费用水平相同,是维持个体基本生活必需的需求。相比分类所得下的多渠道的收人、多次的费用扣除,综合所得税制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所在分类计征时产生的“逆向调节”作用。(2)建立动态的费用扣除调整机制。在综合所得税制下,费用扣除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基本的生计需要。在物价有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扣除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可以在每年的年初,根据上一年的通胀水平,结合其他各相关因素,由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公布本年度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为更好地体现家庭负税能力和支出需求,在基本的生计费用扣除之外,实行有差别的宽免制度,允许对家庭赡养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正规全日制教育的学费支出,住房贷款支出等,进行据实或限额扣除。(3)对生产性投入的加计扣除。为鼓励纳税人进行独立再生产,将其收入中可能包括的下一生产周期的生产性投入,允许从有关的个人收入中扣除。例如,个体工商户的纯收入中会有一部分用于下一周期的简单再生产;工薪阶层或者劳务提供者,通过再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劳动技能,也应属于生产性投入的范畴。
      总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扩大居民纳税人和征税所得的范围,建立与综合税制相匹配的个税申报制度,为纳税人设立独立的税号,进一步完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等,通过这些措施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而积极推进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个人所得税改革前瞻[J].中国财政,2009,(11).
      [2]黄凤羽.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0).
      [3]安体富.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分配所占比重[J].财贸经济,2009,(7).

    第五篇: 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 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 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 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 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 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 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 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 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 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 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 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自行制 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 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 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 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 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 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 2015年 4月 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 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8 号 ) 。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 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 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 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 3 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 4 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 免税的具体情况。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 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5]56 号) 。

    二、主要内容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 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 (月)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 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 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 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 2400 元/ 年(200 元/ 月) 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 除。

    适用人群: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 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 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 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 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 的试点城市。

    5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 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5〕126 号) 。

    二、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试点地区为:主要为 4 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 27 个省辖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 2015〕56 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 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 示范条款 (附件) 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 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 未参加公 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 群。”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 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 不超过 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 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 品次月起,在不超过 200 元/ 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 个体工商户业主、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

    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 2400元/ 年的标准内据实扣 除。

    征管协作: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 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 2016年 1月 1日执行。

    6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52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 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 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 总承包企业和分 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 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 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 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 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 2015年 9月 1日起施行。

    7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5]101 号) 。

    二、主要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 策,自 2015年 9月 8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 2014年 7月 1 日起至 2015年 9 月 8 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48 号) 的相关规定 执行。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 仍按照财税 [2014]4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 2015年 9月 8日起施行。

    8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税试点政策全国推广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 2015〕 116 号)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1、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 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 纳。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该通知明确个人股东一次缴纳 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 可行的缴税计划,且无须审批,只要报备即可。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 未缴清的税款。”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 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 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 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 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执行。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 3500 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 9级调整为 7 级,取消了 15%和 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 5%降为 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 元调整为 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 7天改为 15 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 8天,进 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起征点 (3500 元)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 (包括港、澳、台 ) ,则个税起征点 应设为 4800 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 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7 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 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 2000元提高至 3500 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 1 级税率由 5% 修改为 3%。

    个税起征点是 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 - 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应发工资 - 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 3500元/ 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 5000 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 — 3500)×3%—0=45(元)

    2016 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 1500元的不超过 1455 元的 30

    2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105

    3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555

    4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1005

    5超过 35000元至 55000元的部分超过 27255元至 41255 元的部 分 302755

    6超过 55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超过 41255元至 57505 元的部 分 355505

    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 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 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单位) 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 15000元的不超过 14250 元的 50

    2超过 15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超过 14250元至 27750 元的部 分 10750

    3超过 3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超过 27750元至 51750 元的部 分 203750

    4超过 6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超过 51750 元至 79750元的 部分 309750

    5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超过 79750 元的部分 35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 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不含税级距适用 于由他人 ( 单位) 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

    案例分享

    1、张三在 2016 年一月份税前工资 10000 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金 1100 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

    应纳税所得额 ==(应发工资 - 四金)-3500=10000-1100-3500=5400 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 的部分,则适用税率 20%,速算扣除数为 555。

    缴费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 -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 元

    2、小明在 2016 年一月份税前工资 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金 1100 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

    应纳税所得额 ==(应发工资 - 社保金)-3500=10000-1100- 3500=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 4,155 元 至 7,755 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 20%,速算扣除数为 555。

    缴费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 -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