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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时间:2021-11-04 23:20:1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云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篇

    第1篇: 云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印发《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组织部,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建工作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大庆油田公司党委组织部:

    现将《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年3月1日

    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有效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管理是指区分行政村、城市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在基层党组织自评、群众测评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初评的基础上,通过由县级党委采集、整理、分析基层党组织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基层党组织整体建设状况,并对不同建设水平的党组织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定级管理的等级评定工作由各地、各系统、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等级评定以本办法确定的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等五个方面为评价内容,突出党组织带头人、工作思路、工作制度、活动阵地、保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反映等重点要素。

    (一)领导班子好

    仔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结合实际,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班子的整体理论水平。领导和服务发展的思路清晰,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主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想问题、做决策、干工作能够坚持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接受监督。支部书记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班长作用明显,班子民主氛围浓厚。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目标一致、思想统一,相互支持、互相配合、战斗力强,能够出色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表率作用突出。

    (二)党员队伍好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考核,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载体新颖,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提高,党员在推进本单位(部门)工作中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定期进行党性分析,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完善;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在生产科研一线、高知识群体、妇女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积极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三)工作机制好

    仔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监督约束制度健全,反馈社情民意的渠道畅通,党风政风清正,工作行为规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党组织生活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基层组织建设措施有力,管理到位,规范有序。

    (四)工作业绩好

    积极承担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责任,坚持把上级的要求与自身实际结合,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进本单位(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使本单位(部门)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仔细落实党章各项规定,保障党员群众权利,思想政治工作措施有力,党员群众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五)群众反映好

    联系和服务群众广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作风和工作实效得到群众公认。坚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及时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好。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切实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各地、各系统、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调整细化五个方面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中组部组厅字〔〕号文件“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参考标准”,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评分,根据分值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

    综合得分在分以上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分为B级,综合得分在分为C级,综合得分在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 新建党组织不满一年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等级评定按照基层党组织自我评价、基层党委(党总支)初审初评、县级党委考评三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该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发挥作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我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基层党组织的自我评价进行审查把关,并组织党员和群众测评,形成初评意见于每年年底前报县级党委。

    第十条 县级党委根据基层党委的评价意见,采取实地查阅相关材料和会议记录、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个别访谈、听取分管领导和纪检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评价意见进行评估,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要及时通知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县级党委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报县级党委复核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县级党委应对原评价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将评价结果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根据评价结果,形成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综合报告和评分汇总表,报上级党委。

    第四章 分类管理措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根据分类定级结果,对不同等级党组织实行差异化、针对性管理。

    (一)对A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支持继续创新发展;帮助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工作成果;把特别优秀的作为示范点,加强宣传推介,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二)对B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信心。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具体指导帮带,帮助查找差距、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促进提档升级。

    (三)对C级党组织,都要指定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和一名机关干部联系包带,落实包带责任和奖惩措施。可以采取A级党组织结对帮带、示范引路的办法,帮助此类党组织对比分析,找准问题,明确目标,狠抓整改,达到半年有转变,一年有提高。

    (四)对D级党组织,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找准问题和症结,逐个明确帮带提高目标和措施,确定帮带提高计划和时限,指定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包带,落实帮带责任。要把党组织班子调优配强放到首位,对选不出合适党组织书记的,可从上级部门中选派,对现有党组织书记难以完成整顿转化任务,但又不宜调整的,要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兼任第一书记。对问题较多的党组织,县级党委要派驻工作组驻点整顿,直至党支部彻底转化并验收通过再撤离。县级党委每半年要对后进党党组织整顿转化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一般不能越级晋升。县级党委在综合评定时应按照差异化管理的要求,注意把握等级的梯次结构,原则上A级党组织一般不能超过,可随着分类定级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不断加强,逐步扩大级党组织比例。要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在对D级党组织全面进行整顿的同时,其它各级都要采取倒排的办法,对排序靠后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重点提高,防止下滑降档,促进基层党组织整体晋位升级。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与评优、奖惩挂钩。推荐评选县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必须从A级党组织中产生;被评为级的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得享受绩效方面的奖励,党组织书记下年度内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新组建不满一年的党组织,县级党委要指定专人联系帮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分类定级管理过程中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统一保存,综合评定结果逐级上报,工作情况报告每年月上旬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省的所有基层党组织。具体包括: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党支部。

    第十九条 各市(地)、各系统党委要加强对分类定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注意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分类定级管理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日起施行。

    第2篇: 云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的基层组织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设立的党的基层支部。具体涉及会前准备、换届选举、会后工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特别说明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至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换届党支部书记。若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第一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党建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管理办法的新增或修订,党委会议负责对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党委书记对其进行最终审核、批准、签发。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选举前的准备

    (一) 酝酿推荐候选人:学院所属党支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酝酿推

    荐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其推荐方法如下:

    1.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2. 新建党支部候选人的确定,需报党委拟定候选人名单。

    (二) 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一是时间;二

    是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三是选举办法及差额选举的比例;四是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三) 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换届的筹备事宜。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筹备党员大会,起草并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和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印制选票等;

    (四) 准备就绪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党

    支部即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七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议程

    (一) 大会主持人向全体党员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党员大会开

    会;全体起立,奏《国歌》;

    (二) 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做工作报告;

    (三) 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1. 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首先清点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4/5,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

    2. 通过选举办法,在支部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前,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选举办法;

    3. 通过监票人名单,监票人必须经大会全体党员表决通过;

    4. 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正式选举前,应向支部党员大会公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和逐个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5. 检查票箱,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多余的选票应封存;

    6. 填写选票,选举人应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的规定填写选票;

    7. 投票和清点选票,首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接着到会党员按坐席顺序依次投票。然后由监票人开票箱,当众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无效。清点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党员大会报告清点结果;

    8. 计票,即通过唱票和记票,将候选人得票数和另选人得票数全部记录下来,以统计每个人的得票数,并按照规定确定支部委员会委员当选人的名单。被选举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能够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在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应为有效,并当选。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

    9. 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首先向党员宣布收回的选票数、有效票数、废票数;公布候选人、另选人分别得赞成票数。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支部委员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需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归文书档案保存。

    (四) 大会结束,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关于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全体起立,唱(奏)《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第四章 会后工作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并协商确定各支部委员的分工。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应立即向学院党委报告党员大会情况和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选举报告要写明选举大会召开的情况,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选举结果及每个人得票数,报党委批准后向全体党员宣布。

    第一十条 谈话,由党委分管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加深对做好学院党的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掌握做好党支部工作的基本知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十一条 经签发的《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管理办法》一经颁布,即刻生效执行,成为本学院管理法规。党委会、各级党支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一十二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党员可直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十三条 对基层基础薄弱、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不熟悉选举工作的,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基层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严明“九严禁”换届纪律。针对换届中可能发生的突出问题,鲜明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禁拉帮结派、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造假骗官、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干扰换届等“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对违纪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用铁规、铁纪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增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一十四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书记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委托学院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

    附件2: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管理流程


    附件1

    权责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党支部

    党委

    党委书记

    1

    会前准备

    申请

    审核

    批准

    2

    换届选举

    主持

    3

    会后工作

    上报

    审核

    批准


    附件2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管理流程

    1. 控制目标

    规范和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管理。

    2. 流程图

    3.
    流程说明

    编号

    流程步骤

    责任部门/岗位

    控制编号

    流程步骤描述

    相关文档

    01

    提出申请

    党支部

    C01

    流程开始。

    党支部提出换届选举申请,酝酿候选人、筹备相关事宜。

    02

    审核

    党委

    党委审核党支部的选举申请,交付党委书记批示。

    03

    审批

    党委书记

    党委书记批示党支部的换届选举申请。

    04

    主持换届选举会议

    党支部

    主持换届选举会议,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05

    上报选举结果

    党支部

    向上级党委上报选举结果。

    06

    审核

    党委

    党委审核选举结果。

    07

    审批

    党委书记

    党委书记负责审批选举结果。

    08

    公示

    党委

    党委向全体党员公示选举结果。

    4. 风险控制矩阵

    目标编号

    控制目标

    风险编号

    风险描述

    控制措施编号

    控制措施

    缺陷编号

    缺陷描述

    T01

    规范和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管理。

    R01

    没有做好会前准备。

    C01

    党支部提出换届选举申请,酝酿候选人、筹备会议相关事宜。

     

     

    第3篇: 云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该《办法》,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做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树立了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机关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机关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拓展。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正常有序规范开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参照《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7]69号),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机关工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7条,对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办法》提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办法》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办法》要求,开展党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考虑到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上有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办法》所称各单位机关党委为各单位本级机关党委。

      对于事业单位,《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考虑到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资金来源渠道较多,《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关于机关基层党组织如何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党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因此,财政资金和党费都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来源。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按要求编制计划,列明经费列支渠道,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其中,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控制在单位财务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内;党费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党费使用有关规定列支。

      五、关于《办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二是严格规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明确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直接支出,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安排集体出行。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是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六、关于《办法》如何具体实施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和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两部门将积极做好《办法》的解释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直机关工委将加强对各单位机关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合理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做好党建活动计划备案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