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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范文(精选6篇)

    时间:2021-10-28 02:09:10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6篇

    第1篇: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二)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办学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三)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并与所聘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且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五)有符合要求的办学章程。

    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办学层次和类别规范命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之规定。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社会组织、个人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预登记材料。

    (二)《民办学校申办申请表》。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无犯罪承诺,自然人举办者本人身份证。

    (四)开办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五)拟聘机构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任职资格证明、无犯罪承诺;拟聘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

    (六)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党的建设内容;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举办者与培训机构间的权利、义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七)办学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

    (八)党组织建设材料。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二)联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拟定是否准予办学。

    (三)公示。将拟准予办学的决定在当地教育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颁证。公示无异议,将核准的办学许可证颁发给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在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可向社会招生。并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正本,以及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不得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组织与升学招生相关的测试和应试培训班。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明确财务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风险基金,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第四年开始,于每年12月10日至31日期间按当年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并交到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风险保证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学费收入20%的不再缴存。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须在政府部门认为能履行管理职责的银行中选择一家设立帐户,并与银行签订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机构向学员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均应缴入此帐户管理,银行按照签订的协议办理帐户对外支付,以及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帐户信息。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在发布前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全称、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要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不得利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不得为学生提供食宿。培训机构必须履行防传染病、防性侵、防欺凌、防体罚等安全职责。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落实消防“四个一”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各部门按照《##市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培训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予以停止办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为全日制学校代理或变相代理招生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五)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六)两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七)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有偿招生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八)严重损害教职工、学员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举办者、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地址的变更,应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决议。

    (三)变更后的办学章程。

    (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拟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地址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财务、资质证明、名称登记、办学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合并,须经原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合并决议。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自然人举办者本人身份证。

    (四)财务清算报告。

    (五)合并后机构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任职资格证明、无犯罪承诺。

    (六)合并后的办学章程。

    (七)党组织建设材料。

    (八)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九)办学场地证明。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的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供下列材料:

    (一)终止申请表。

    (二)终止决议。

    (三)财务清算报告。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
    (一)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备案手续的。

    (二)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三)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竞赛的。

    (四)超出许可办学范围开展办学活动的。

    (五)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担任教学工作的。

    (六)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财务、资产和安全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二)私自变更办学地点或私设教学点。

    (三)为全日制学校代理或变相代理招生。

    (四)组织与招生相关的测试和应试(尤其是义务教育段的小升初应试培训)。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六)造成严重安全稳定事故。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对程序和材料等进行优化,实施线上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超前教学等“应试”培训行为。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工作分工

    (一)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工商、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工作,通过电视公告、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查报告。此项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改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公示监督阶段。对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持之以恒,突出细节,形成合力,环环相扣抓落实。

    (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

    (四)强化宣传,树立正确教育观。治理与宣传相结合,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第3篇: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

    培训机构复工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流程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流程

    一、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流程


    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流程

    第4篇: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分析

    韩雨擎 沈阳市第十一中学

    【摘 要】摘要:近几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可谓遍地开花,野蛮生长,各种艺术特长培训班,文化课辅导班随处可见。课外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校教育的滞后和短板,但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有待相关部门规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改变现有教育体制及提高教师待遇等多措并举。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19(000)003

    【总页数】2

    【关键词】校外培训机构 野蛮生长 问题 弥补 滞后 短板 教育体制 提高教师待遇

    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原文摘要如下:“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这个文件既肯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其野蛮发展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表示了深度担忧,以致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治理整顿。

    就业难等社会问题使家长在教育投资上孤注一掷。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文化的差异造成了我国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小升初,中、高考等选拔性考试和择校分班热,使课辅成了刚性需求。家长越来越重视基础教育,由于成长的不可逆,试错成本高及独生子女家庭比重大等原因,造成家长注意力过度集中在学生身上,导致超家庭负荷教育投资比例偏高。据统计: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749万人;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756万人;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795万人;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820万人。随着大学扩招,每年成比例增长的毕业生融入社会,由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及近几年世界经济走低,大学生更愿意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就业,由于用人单位需求下降,使得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就业难度增加,就业形势供求失衡。多数优秀企业招聘条件严苛,只青睐“211”、“985”院校毕业生,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聘对于学历和毕业院校都有限制,学生家长看到目前就业形势难免过度担忧。大部分家长认为只有考上好大学才有出路,升学是一条通往成功的唯一路径,分数成了学生的命根。

    第5篇: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超前教学等应试培训行为。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

    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一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工商、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

    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工作,通过电视公告、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查报告。此项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改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公示监督阶段。对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

    第6篇: 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培训机构指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于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供大家参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建设幸福长春大会会议精神,确保《2021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21〕5号落实,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任务,近日,长春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按照“抓规范、促繁荣”的原则,切实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办学、无证办学、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等行为,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方案》提出,要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彻底整治;强化“无证无照”培训机构的整治力度;强化“有照无证”培训机构的引导整治;坚决纠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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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规范民办中小学和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和办学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以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为原则,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市教育局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宣传推广整治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治理工作缓慢、拖拉,治理不力、出现梗阻的县(市区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通报。
    《方案》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要建立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要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原则,在2021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确保治理效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巩固治理成果。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迅速遏制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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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内外兼治”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完善机制、督查指导、全面整改等措施,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
    二、治理任务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发展规律,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社会反响强烈。为此,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
    1.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对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未取得证照的培训机构。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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