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思想汇报
  • 发言讲话稿
  • 演讲稿
  • 申请书
  • 读后感
  • 报告材料
  • 策划方案
  • 当前位置: 写作资料库 > 其他范文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六篇

    时间:2021-10-27 12:44:33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国安,秦国公按竺迩子,雍古氏。袭兄梁国公国宝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宣传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附件: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题(答案版)

    一、单选题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 )。

      A.不停止执行  B.停止执行  C.可以暂停执行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B )。

      A.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B.本单位负责人  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  B.委托单位  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A )。

      A.书面材料  B.处理意见 C.通报材料

      7.生产经营单位对( C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  B.重大事故隐患  C.重大危险源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 B )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刑事判决 B.受处分 C.事故发生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 )。

      A.滥用职权  B.破坏公平竞争  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C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  B.400  C.300

      1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C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单位   B. 人员 C. 行为

      1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 C )。

      A.安全宣传教育费用  B.职工防护用品费用  C.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B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年 B.5年 C.7年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7.《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 C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  B.6月19日  C.6月29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 B )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19.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C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现代管理  B.系统管理  C.监督管理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 )。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C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  B.福利设施  C.安全设施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B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A.职工食堂  B.员工宿舍  C.职工俱乐部

      2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 A ) 。

      A.中介机构  B.行政机关  C.事业单位

      2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A )。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 A )。

      A.工艺、设备  B.工具  C.原材料

      2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27.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C )和管理能力。

      A 生产经营  B 安全技术  C 安全生产知识

      28.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 C ),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技术培训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9.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 A )安排。

    A.生产经营单位  B.从业人员  C.政府财政部门

      3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 A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有关主管部门  B.安全监察部门  C.行业协会

      31.《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A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  C.安全

      3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 C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班组级  B.车间级  C.专门

      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A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3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B )。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35.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 C )责任。

      A.领导  B.管理  C.直接

      3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 A )处15日以下拘留。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7.《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A )3种。

      A.民事责任  B.财产责任  C.其他法律责任

      3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所需费用( B )解决。

      A.由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赞助  B.由政府财政拨款C.由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筹

      39.《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C )权利。

      A.民主监督  B.民主管理  C.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0.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 C )处分。

      A.降级  B.降职  C.撤职

      41.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 A )。

      A.建议企业加以纠正或及时解决  B.向上级工会报告 C.带领工人撤离作业现场

      42.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工会行使 ( C )职能。

      A.国家监察  B.行政管理  C.群众监督

      43.在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工会组织应( C )。

      A.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B.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C.既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又要独立自主,依法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4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 C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明显 B.良好 C.显着

      4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 A )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A.员工宿舍 B.职工食堂 C.办公大楼

      4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 C )和强令冒险作业。

      A.违章作业 B.工作安排 C.违章指挥

      4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 B )设计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A.生产设备 B.安全设施 C.主体工程

      48.《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C )年。

      A.1年       B.2年      C.3年

      4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 B )。

      A.审批   B. 安全评价 C. 验收

      50.《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 A )负责。

      A. 设计   B.施工 C. 使用

      5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 C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 国家   B.行业 C. 本单位

      5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C )报告。

      A.班长   B.保卫人员 C.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53.《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 B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 职工   B. 个人 C. 管理人员

      54.《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B )人员,给予奖励。

      A. 有关   B. 有功 C. 主要

      二.多选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与( AB )有关。

      A.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B.本单位缴费费率

      C.本单位职工人数 D.本单位营业额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有( ABC )。

      A.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B.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

      C.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D.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颁发机关主要抓好事前许可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BCD )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向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C.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D.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应该按照( AD )进行处理。

      A.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B.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C.责令改正,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D.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到( ABD )处罚。

      A.没收违法所得 B.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C.责令停产整顿 D.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 ABCD )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A.知情权 B.建议权 C.拒绝权 D.紧急避险权

      7.以下( ABCD )属特种作业人员。

      A. 电工   B. 放炮工 C. 电梯司机 D.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三.判断题

      1.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均不得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5.煤矿企业为了取得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先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为了取得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先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关闭。(×,需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关闭。)

      8.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0.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不可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可以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水上交通管理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12.新建厂房、商场都必须进行“三同时”。(×,新建厂房、商场的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三同时”。)

      13.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是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4.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应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关闭。(×,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煤矿企业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矿(井)为单位)

      16.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对非重、特大伤亡事故,地方政府可责令新闻媒体不予报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7.《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考试题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某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某省安全生产条例》,随后省政府公布实施了《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列关于两者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B.《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
    C.《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可以对《某省安全生产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定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故选项A、B项均错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故选项C项错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外商独资企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D.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3.【2011年真题】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相同。下列对安全生产立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正确的是(  )。
    A.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B.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D.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答案】A。
    【解析】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
    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2010年真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国家机关是(  )。
    A.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有关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B。
    【解析】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等。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B.《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C.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规章
    D.同一层次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E.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答案】ABCD。
    【解析】《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消防法》属于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2007年真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诚实守信
    E.等价有偿
    【答案】ABCD。
    【解析】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合同无效。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实施的处罚
    是(  )。
    A.责令停产整顿
    B.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关闭企业
    C.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治安处罚
    D.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
    【答案】D。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13年真题】某生产经营单位一职工周日加班时发现危化品仓库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引发重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职工隐患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次日向负责人报告
    B.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C.应立即向媒体报告
    D.不应报告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2012年真题】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是(  )。
    A.从业人员280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B.从业人员220人的机械制造单位
    C.从业人员1 10人的食品加工单位
    D.从业人员50人的建筑施工单位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012年真题】甲公司在50m高立筒仓现场施工作业中,委托乙公司承担仓顶防水材料吊装作业;委托丙公司承担仓内设备安装作业;委托丁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三家公司同时开展相关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上述作业活动进行相应安全管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B.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丁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甲公司指定丁公司监理人员对乙公司、丙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答案】A。
    【解析】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2011年真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保险是(  )。
    A.养老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D.医疗保险
    【答案】B。
    【解析】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
    6.【2011年真题】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依据《安全生产法》,某烟花爆竹厂的下列做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生产车间南面200m处单独设置员工宿舍
    B.将成品仓库设置在生产车间隔壁
    C.在单身职工公寓底层设烟花爆竹商店
    D.在生产车间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答案】C。
    【解析】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确保紧急疏散人员时畅通无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某安全评价机构对一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以实施的处罚有(  )。
    A.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B.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撤销该机构安全评价资质
    D.没收违法所得
    E.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答案】ABCD。
    【解析】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2012年真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可追究的责任有(  )。
    A.降职处分
    B.记大过处分
    C.撤职处分
    D.开队公职处分
    E.对逃匿的处l5日以下拘留
    【答案】ACE。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2011年真题】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人员在对某煤气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煤气发生炉存在煤气泄漏重大事故隐患,且现场煤气监测报警仪完全失效。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监察人员应当(  )。
    A.责令煤气厂立即排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B.责令撤出煤气厂工作人员
    C.责令煤气厂暂时停产
    D.当场给予煤气厂行政处罚5000元
    E.当场给予煤气厂厂长行政处罚2000元
    【答案】ABC。
    【解析】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安全检查中除了发现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外,有时会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此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2011年真题】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安全生产法》赋予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等职权。
    A.现场检查权
    B.紧急处置权
    C.当场处理权
    D.查封扣押权
    E.实施关闭权
    【答案】ABCD。
    【解析】《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①现场检查权;②当场处理权;③紧急处置权;④查封扣押权。

    1.【2013年真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相邻,甲企业发生火灾后乙企业立即给予支援,最终在公安消防队的带领下成功扑灭大火。依据《消防法》的规定,乙企业损耗的灭火剂、器材及装备等应由(  )给予补偿。
    A.甲企业
    B.保险公司
    C.当地人民政府
    D.公安消防队
    【答案】C。
    【解析】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2.【2013年真题】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分为一、二和三级,分别用红、橙和黄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B.分为一、二和三级,分别用黄、橙和红色标示,三级为最高级别
    C.分为一、二、三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D.分为一、二、三和四级,分别用蓝、黄、橙和红色标示,四级为最高级别
    【答案】C。
    【解析】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012年真题】根据《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下列对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中,不属于强制要求的是(  )。
    A.每个矿井必须有3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B.矿井通信设施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与外界相通
    C.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D.矿山运输设施必须能够保证正常进行并预防事故
    【答案】A。
    【解析】《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信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4.【2011年真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km。
    A.10
    B. 15
    C.20 
    D.25
    【答案】B。
    【解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5.【2011年真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  )规定。
    A.地方政府
    B.国家应急中心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国务院
    【答案】D。
    【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6.【2011年真题】《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  )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企业营业额
    B.矿产品销售额
    C.企业利润
    D.再生产投入
    【答案】B。
    【解析】《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2013年真题】陈某承包经营的电镀厂,未按照国家标准为电镀设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两名工人作业时触电死亡。依据《刑法》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  )。
    A.失职渎职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B。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2013年真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如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则许可人(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3
    B.5
    C.7
    D.10
    【答案】A。
    【解析】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2年真题】某矿区由于长期私挖滥采,为现生产煤矿遗留下重大水害隐患。近日该地区局部有雷雨天气,地方政府为防范矿井水害事故发生,发布了三级警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警报发布后,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
    A.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B.责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C.加强对重点煤矿、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D.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雷雨危害的煤矿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答案】A。
    【解析】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4.【2012年真题】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D.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11年真题】女职工李某正在哺乳10个月的婴儿。依据《劳动法》,李某所在单位可以安排她从事的劳动是(  )。
    A.夜班劳动
    B.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
    C.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D.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答案】C。
    【解析】《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5周岁的张某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B.16周岁的王某有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C.间歇性精神病人李某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D.赵某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钱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罚金,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答案】CDE。
    【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2012年真题】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  )。
    A.造成轻伤20人以上的
    B.造成重伤l0人以上的
    C.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E.造成间接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答案】BC。
    【解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2011年真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有(  )。
    A.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B.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C.配备专业职业卫生医师和体检设备
    D.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E.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答案】ABDE。
    【解析】《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组烟花爆竹生产工序中,各工序都属于危险工序的是(  )。
    A.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B.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C.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D.切引、包装、检验、运输
    【答案】B。
    【解析】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2013年真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登记,销售记录至少应当保存(  )年。
    A.1
    B.2
    C.3
    D.5
    【答案】A。
    【解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l年。
    3.【2012年真题】甲市下辖四区三县,其中的乙县有一炼油厂,该厂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炼油厂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单位是(  )。
    A.乙县安全监管部门
    B.乙县公安消防机构
    C.甲市安全监管部门
    D.甲市公安消防机构
    【答案】C。
    【解析】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2012年真题】L省甲县某施工企业由于施工原因,需要到J省乙县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一企业购买2,4,6一三硝基甲苯100kg。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施工企业提出购买申请的审批行政机关是(  )。
    A.L省甲县安全监管部门
    B.L省甲县公安机关
    C.J省乙县安全监管部门
    D.J省乙县公安机关
    【答案】B。
    【解析】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5.【2011年真题】某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定期监察计划,对某煤矿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已检查了该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煤矿负责人及员工安全培训考核、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设施审查及验收、现场作业执行安全规程和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还应重点检查该煤矿的(  )。
    A.矿产资源回收计划
    B.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C.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D.员工工伤保险方案
    【答案】C。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出了几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8)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6.【2010年真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的是(  )。
    A.建筑施工
    B.压力容器制造
    C.电力设备生产
    D.机械设备安装
    【答案】A。
    【解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学时。
    A.72
    B.48
    C.36
    D 24
    【答案】B。
    【解析】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2013年真题】余某于2009年4月在甲市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次年9月,余某来到乙市打工,工作期间余某有违章作业,但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余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余某应在2012年9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B.余某可以向乙市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C.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余某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13内完成复审
    D.考核发证机关对余某的复审不予通过
    【答案】B。
    【解析】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①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复审不予通过。本案中,余某并未受到行政处罚。
    3.【2012年真题】某石英砂加工企业为提升生产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技术改造项目议案,改造项目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工,6月1日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该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变更的最迟日期是(  )。
    A.2012年3月31日
    B.2012年4月30日
    C.2012年6月30日
    D.2012年7月30日
    【答案】C。
    【解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1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l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2012年真题】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下列建设项目中,不需要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是(  )。
    A.省级建材重点建设项目
    B.国家冶金重点建设项目
    C.省级烟草重点建设项目
    D.国家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答案】D。
    【解析】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2011年真题】许某于2009年9月4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于2010年7月23日完成初始注册。后来,许某由于安置调动到四川工作,并于2011年5月4日完成了变更注册。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许某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最后截止日期是(  )。
    A.2012年9月3日
    B.2012年6月22日
    C.2013年6月22日
    D.2014年5月3日
    【答案】C。
    【解析】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d前,按照本规定第10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2010年真题】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A.7%
    B.10%
    C.15%
    D.20%
    【答案】C。
    【解析】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7.【2009年真题】孙某在甲企业申请注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当地另有一家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乙公司,欲聘请孙某在乙公司兼职从事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下列关于孙某受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孙某受聘于甲企业,不能从事任何兼职活动
    B.孙某可以接受聘请,但不能以乙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C.孙某在乙公司申请注册后,可以以乙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兼职执业
    D.孙某在征得甲企业同意之后,可以以乙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兼职执业
    【答案】A。
    【解析】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有:
    (1)保证职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职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受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1.【2012年真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特有的必须阶段是(  )。
    A.预阶段
    B.征求意见阶段
    C.复审阶段
    D.备案阶段
    【答案】D。
    【解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基本一样,但没有预阶段,起草阶段改为修订阶段。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是,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011年真题】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方面的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分类原则,上述标准属于(  )。
    A.基础标准
    B.管理标准
    C.方法标准
    D.技术标准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等标准,事故统计、分析等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以及有关激励与惩处标准等。
    3.【2010年真题】根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的规定,对标准进行会议审查时,需要代表表决的,必须由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同意方为通过。
    A.1/3
    B.1/2
    C.2/3 
    D.3/4
    【答案】D。
    【解析】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对审查会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政策性分歧,可反映在会议纪要中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