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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三篇

    时间:2021-10-26 22:09:0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继续,汉语词语,拼音jì xù,连续;承继,嗣续;与某一事有连续关系的另一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3篇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篇1

    第一步:登陆>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篇2

    (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处网站截图 搜索:广东人事,点“继续教育”)

    广东学习网学习注册流程

    ——————————————————

    一、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流程:

    为了让您在广东学习网的学习情况能第一时间与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厅”)进行数据对接,建议您在进入学习前,先登录省厅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人事—>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并注册账号。

    如果您是个人用户,请在“个人”栏目点击“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如果您是单位用户,请在“单位”栏目点击“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 第一步:单位注册---------------------------------

    1.进入注册

    打开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首页正上方导航栏里点击“继续教育”按钮,出现新的页面,点击单位栏“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后填写相关信息。

    如图(1)

    如图(2)

    如图(3)

    2、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前请先仔细阅读用户服务协议的会员协议,确认请打勾点击“下一步”后,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信息,完善管理员信息即可注册成功。

    如图(1):输入组织机构代码

    如图(2) 填写单位信息

    如图(3)填写管理员信息

    ---------------------------------- 第二步:个人注册---------------------------------

    1、进入注册

    打开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首页正上方导航栏里点击“继续教育”按钮,出现新的页面,点击个人栏的“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填写相关信息。

    如图(1)

    如图(2)

    如图(3)

    2、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前请先仔细阅读用户服务协议的会员协议,确认请打勾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帐号信息并完善后即可。

    如图(1)填写登录账号、身份证号、单位所在城市、所在单位。

    温馨提示:登录帐号只能由字母、下划线、数字组成,只能以字母开头,长度为2~20位。密码长度6~20位。完善账户信息时请填写真实姓名,姓名一经填写不可修改,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户。

    二、广东学习网学习注册流程:

    ---------------------------------- 第一步:注册登记 ---------------------------------

    (一):老学员直接在登录框登录后进入学习中心学习

    (2)新学员点击学员注册

     打开广东学习网首页,在登录框左边点击“学员注册”按钮,进入学员注册页面,自定义设置登入名、密码、邮箱等相关信息,完成注册。

    (二):填写注册信息

    温馨提示:登录名只能为数字、字母或下划线,最长12位, 密码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密码6~12位)。请勿将个人生日或电话等信息设置为密码内容,以防被他人轻易盗用,根据您的个人习惯进行安全设置即可;一个电子邮箱只能注册一次。 为保障您的权益,更好的享受网校提供的教学服务,请您认真阅读《广东学习网服务协议》,确认后提交即可。

     (三)补充信息
      您提交基本的注册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您注册成功,并弹出新的页面要求您补充个人信息,为了您的合法权益,以及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请务必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联系电话、所在地区,我们将会对您的信息严格保密!信息主要用于:

    1. 密码丢失后身份确认。2. 登记学分时身份验证。
         3. 审核学分时身份确认。 4. 颁发证书时身份识别。

    温馨提示:完善信息的学员,学习所获得学分自动登记到 “广东省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审核认定后计入个人年度继续教育情况。还未完善信息的学员,所获得学分补充个人信息后也可以自动登记到 “广东省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审核认定后计入个人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此时您已完成学员注册过程,如果您想立即学习,请您直接点击“选购课程”进入下一步的操作!


    目 录

    一. 用户注册 3

    1. 注册流程图 3

    2. 选择注册类型 4

    3. 阅读服务协议 4

    4. 填写帐号信息 5

    5. 注册成功后会出现以下提示。 6

    二. 登录 7

    三. 继续教育记录申报 7

    1. 填写申报信息 7

    2. 附件上传 8

    3. 送审个人申报记录 8

    四. 继续教育证书打印 8

    1. 查看已获得证书 8

    2. 打印证书 9

    五. 资料维护 9

    1. 个人资料修改 9

    2. 帐号信息修改 10

    1.
    业务流程图

    第一章用户注册

    1.注册流程图

    2.选择注册类型

    3.阅读服务协议

    点击【用户注册】进入确认服务协议页面,仔细阅读服务协议,选择【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以上用户服务协议】后,点击【下一步】即进入“填写帐号信息”页面如所示,如不同意,点击【退出】按钮即可。

    4.填写帐号信息

    注意事项:

    1.页面中带 * 的为必填项

    2.身份证号码、登录帐号均在系统中未被注册才能进入下一步资料填写

    填写帐户信息、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后,钩选承诺并点击“下一步”。注意带有“*”标记的为必填项。

    3. 所属单位中,档案挂靠或者职称和继续教育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的个人,单位为本人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如果所查询的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请联系单位(或人才中介机构)先在本系统中注册单位信息

    5.注册成功后会出现以下提示。

    第二章登录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系统地址,进入登陆界面。选择【个人】用户类型,输入‘登陆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陆】按钮,即可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继续教育记录申报

    6.填写申报信息

    7.附件上传

    8.送审个人申报记录

    第四章继续教育证书打印

    9.查看已获得证书

    10.打印证书

    第五章资料维护

    11.个人资料修改

    12.帐号信息修改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篇3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已经成为企事业单位创新的一个亮点,也是衡量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下文是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的含义 第一,继续教育是一种成人学历教育;

    第二,受教育者在学历上和专业技术上已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

    第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新技能;

    第四,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第五,什么是函授?函授是成人高考的一种重要形式,其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被高校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属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统一组织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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