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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五个关键环节

    时间:2021-04-21 11:09:2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部门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法律赋予了县级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新的权限,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当前,如何把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有五个环节是我们从事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关键。

     关键环节一:验证检验机构资质,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是计量认证的依据。

     工商机关在选择承担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时,要做到“三查”:一查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查所检商品是否在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项目中;三查检测指标是否经过计量认证批准。如果检测机构在制作检测方案中把没有检验能力的检测项目也填报在了方案中,而工商部门又疏忽了对其计量认证证书具体检测项目的审核,等检测结果出来后,一但有生产企业或被监测人提出该家检验机构没有该单项的检验能力,就会使我们的监测抽样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所以,在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需求之前,一定要做好以上“三查”,确保检验项目在检验机构的承检范围之内。否则,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一经确认,不但该次质检报告不具法律效力,工商部门还有可能成为被控诉方。因此,在确定监测检验机构时必须仔细、详查其资质。

     关键环节二:依法履职,准确掌握流通领域监测商品品种。工商机关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的要求,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并不是流通领域所有商品的质量,工商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管和监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部分领域上市销售的商品质量,工商机关按职能分工就不能进行监测。诸如: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兽药检验工作由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饲料及其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但是,不得重复抽查。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棉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因此,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的要求,依法履职,到位但不越位。否则,花了财力、物力组织的监测工作,就会因越权监测而无法律效力,甚至成为被告。

     关键环节三:计划周全,严格审查质检单位制定的监测抽查方案。

     监测抽查方案是检测机构根据工商机关的要求,对某次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所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检测机构所作方案,一经组织开展监测的工商机关确认,则应以公文文书格式存档备案,并以此作为开展检测工作的法律依据文书。

     监测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取样品基数(总数)、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标、判定原则、监测场所、异议处理和监测经费等。

     一、抽取样品基数、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样品的三个数量由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检测方案中确定。在抽样中,应确保抽样基数、检测样品数和备份样品数量符合方案中的规定数。实际抽取样品基数未达到方案中的规定抽样基数,不得实施现场抽样。二、检测标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工商机关在核审检测机构的方案时,要严格审查其使用标准的顺序: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指标、企业明示标准、推荐性标准。检测机构在制定检测方案时,对被检商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的应作特别说明(应当向企业索要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告知企业逾期不提供企业标准,将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其后果由企业自负)。

     三、检测项目指标。检测机构根据工商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要求对所需检测商品的监测项目的具体指标罗列,经与工商部门协商,达成一致的标准确定。

     四、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是由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标准确定的。工商部门在质检机构判定商品是否合格工作中,要重点撑握其判定规则。如:按照企业标准判定不合格,但按照强制性标准又判定为合格的商品,应当判定该商品质量合格,除外只能判定该商品标签不合格,甚至判定标签欺诈。

     所以,工商部门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监测方案,否则,由于方案制定的不完善、不规范,可能导致质检报告被质疑。

     关键环节四:确保监测信息保密,有目的地开展监测商品的信息采集。

     在监测抽样工作中,监测信息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当组织单位下达监测抽样任务后,被监测抽样地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被监测商品信息的采集工作,认真摸清辖区内的被监测商品的经销商和商品的数量等,为监测抽样工作节时做好铺垫。同时,被监测地工商部门要对监测的商品、抽样的时间做好保密工作。但在个别工商部门辖区监测抽样时,却出现了经销商“异常”关门的现象和在现场监测抽样时无目的的到处寻样。因此,保密工作和信息采集不力,必将导致有计划的监测抽样工作落空、监测抽样时间延长、增加监测成本等不良后果。关键环节五:充分利用监测信息,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在辖区内进行公示,以达到警示经营者,提示消费者,进而达到震慑违法的作用。工商部门开展监测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净化流通领域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加大曝光力度,以案例的形式开展点评。同时,在公布监测结果的措辞上一定要严谨,是全项检验还是部分项目检验,

     什么规格、型号和批次及被公布企业的不合格指标一定要写清楚。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还应当把不合格的指标值和标准值同时公布,让消费者知悉。在把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五个关键环节的同时,还应注意监测具体抽样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出现跨监管区域进行监测抽样。国家工商总局职能配置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只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但在实际监测抽样中,个别工商局却将其延伸到了生产领域,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测抽样。

     二是出现被监测抽样主体不合法。对于无照经营者,其经营行为本身就违法,但在实际监测抽样中,个别工商局却对无照经营户经销的商品进行监测抽样。三是出现对监测抽样的商品库存量数量清点不清。有的工商局为了省事对库存商品的数量不进行盘点,在现场抽样笔录上任由当事人报数。四是出现现场抽样笔录与抽样工作单上的数据不符。个别工商局不认真核实抽样工作单上的产品抽样基数、库存数量是否与现场抽样笔录记载等情况是否一致。如:有工商局在监测抽样的磁砖商品库存量抽样单上的统计是300块,而实际笔录却是300件;还有则出现了抽样工作单被监测人一栏填写的是营业执照号。虽然存在这些粗疏,工商执法人员却未核实就在抽样工作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

     五是出现监测抽样工作单无工商执法人员签字等现象。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都将造成监测工作的被动,对监测抽样判定的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具体的监测抽样过程中,对监测抽样的区域、被监测抽样经营者的确定要准确掌握。对抽样工作单的确认、被监测库存商品的数量清点、抽样现场笔录等等,一律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谨慎履职,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去认真并负责地完成,不能因工作的疏忽,导致监测工作失败。

     扩展阅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按排下面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也就是监测商品检验抽样的一些问题,商品质量抽检是我们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近几年各单位也承办了不少抽检案子,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主要是要把握好六个环节。

     一、把握好检验抽样前期的准备环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201*年2月1日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下简称办法)。我们承办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一般都是由省局或市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抽检任务都是由省局或市局下达,我们只是配合。对抽检任务我们要提前做好被监测商品信息的采集工作,认真摸清辖区内的被监测商品的经销商和商品的数量等,为监测抽样工作节时做好铺垫。同时,要对监测的商品、抽样的时间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监测抽样时,出现经销商“异常”关门和在现场监测抽样时无目的的到处寻样的现象。

     2、把握好检验抽样时的现场笔录环节。检验抽样时,一是要认真填写《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该工作单由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负责填写,执法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二是我们执法人员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载明抽取样品的物品总量、存货地点、库存数量、销货量、进货途径、进销货价款等信息,记录中还必须如实载明商品标签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生产年月、净重、批号、执行标准、成分含量等,同时还应记录抽样的方法和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

     3、把握好检验抽样样品处理环节。《办法》第16条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抽样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备份样品按《办法》第17条“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被监测人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的规定,我们对抽样的备份样品既可以封存于当事人处,也可以拿回来。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都是将备份样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于当事人处,由当事人进行保管。对抽取样品基数即样品库存数量、检测用样品数量和备份用样品数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载,并注意与检测人员填写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进行核对确认,数量要一致。

     4、把握好检验抽样商品的批次认定环节。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将批号标注规定为非强制性标注内容)。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5、把握好抽样商品检验报告的确认及送达环节。检验报告是由承检单位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报告,我们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有检验人员签名,盖有承检单位印章,报告中样品特征是否与抽样单上一致,抽样基数是否与工作单一致,检验使用标准是否同委托检验要求相符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办法》第20条规定,可以提出复检的有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这就要求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应让被监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签署日期,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同时,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我们在收到检验报告时要及时进行立案。对不合格库存商品要进行封存或扣留。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责任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在把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上述五个关键环节的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出现下列问题:

     一是防止出现跨监管区域进行监测抽样。国家工商总局职能配置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只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在监测抽样时,不属于我们管辖的领域不要进行监测抽样。二是防止出现被监测抽样主体不合法。对于无照经营者,其经营行为本身就违法,对无照经营户经销的商品最好不要进行监测抽样。三是防止出现对监测抽样的商品库存量数量清点不清。在监测抽样时,我们执法人员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为了省事对库存商品的数量不进行盘点,而在现场抽样笔录上任由当事人报数或清点不清。一定要将数据弄清楚,否则,对我们后续的办案会非常不利。

     四是防止出现抽样现场检查笔录与抽样工作单上的数据不符。前面我已经讲过对现场检查笔录上所记载的数据或相关信息一定要和抽样工作单上所记载的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要确保与抽样工作单上的产品抽样基数、库存数量保持一致。千万不能疏忽,不能未经核实就在抽样工作单上签字进行确认。

     五是防止出现监测抽样工作单无工商执法人员签字等现象。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防止,都将造成监测工作的被动,对监测抽样判定的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具体的监测抽样过程中,对监测抽样的区域、被监测抽样经营者的确定要准确掌握。对抽样工作单的确认、被监测库存商品的数量清点、抽样现场笔录等等,一律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谨慎履职,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去认真并负责地完成,不能因工作的疏忽,导致监测工作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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