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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17 17:19:05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和《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46号)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全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2.行业监管,源头防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行业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并加强日常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依法查处,分类处置。各乡镇(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依法打早打小,防打结合。要结合实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处置。

    4.疏堵结合,维护稳定。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有效防范风险

    1.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各乡镇(开发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对基层网格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技能培训,积极调动乡镇、村委会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关注辖内频繁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动向,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各乡镇(开发区)每月汇总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情况,报送县处非办。

    2.加强定期风险排查。各乡镇(开发区)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每年5月份、10月份进行两次专项排查。特别是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电子商务、大宗商品和文化产品交易等新的风险高发领域,加强风险防控,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状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3.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对可疑账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进行核查。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长期设立防范非法集资监督员、警示牌、广告语,建立汇款、转账客户风险提示机制。人行、银监办要强化与政府的工作联系机制,每月进行信息沟通,通报情况。

    4.创新监测工作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县处非办依托省市非法集资风险预警系统,及时梳理异常交易信息,移交各乡镇(开发区)预警提示;
    各乡镇(开发区)根据移交信息组织协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深入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发现、甄别非法集资苗头和线索。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5.落实一线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乡镇(开发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做好工作记录,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定权限调查、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县处非办和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每月汇总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情况,报送县处非办。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重点关注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作方式,风险防控措施等,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对一般工商企业,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7.强化广告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和检查,督促各类媒体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审查把关,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含有“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投融资类广告,严厉查处并曝光长期、大量发布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各类媒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对投融资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末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乡镇(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集中排查清理活动,重点对在车站公园、超市广场,庙会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及摆摊设点散发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单进行清理,有效封堵各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8.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各乡镇(开发区)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宣传活动,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细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县处非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推动,在宣传内容、口径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9.扩大宣传覆盖面。各乡镇(开发区)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加强日常宣传,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要重点防范金融机构基层代办员参与非法集资,严防大学生为涉嫌非法集资机构打工,加强对农村群众、老年人群体的风险警示工作,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

    10.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通过政府公告、动漫宣传片、法律解读、案件剖析、宣传彩页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依法严厉打击,积极稳妥处置

    11.坚决惩处非法集资犯罪。加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公安局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打击效能。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案件处置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合规、稳妥处置。公安局受理新发案件情况,每月定期报县处非办掌握情况。

    12.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相统一。对有非法集资苗头倾向但未造成影响的,要及时给予警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集资行为;
    对存在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力、性质恶劣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13.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属于我县牵头的跨区域案件,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主动协调涉案地开展立案查处、案件诉讼、资产追缴、集资人登记、资金清退,维护稳定等工作,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定期向涉案地通报宣传口径、整体处置进展等。对我县属于涉案地的案件,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辖区内案件处置工作和集资群众的稳控工作,并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14.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维稳责任,制定落实相应的维稳工作预案,畅通沟通渠道,灵通情报信息,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涉及非法集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涉案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考评机制等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要进一步规范约束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二)强化协作。各乡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既要加强纵向工作部署,又要强化横向联系沟通,有效共享信息,实现工作联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风险形势、存在问题和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研究分析,做好情况通报。

    (三)疏堵结合。各乡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同时,要形成合力,切实压缩非法集资生存空间。金融部门要有效增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给。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

    (四)督促落实。各乡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政府督查室和县处非办要及时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