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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之道与术(二十一):掌握控制权六个方法与案例剖析(二)

    时间:2021-04-16 11:25:34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读写客 出口成章,跃然纸上

     合伙之道与术(二十一):掌握控制权的六个方法与案例剖析(二)

     (四)双重公司架构

     (案例)第一大股东A如何通过双重公司架构使其持股比例由26%上升到68%.

     A公司有A-F六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26%、24%、15%、15%、10%及10%,账面净资产为578万元,具体股权架构如下图:

     我们知道,这种股权架构不知足之处在于:股东A易丧失控股权,自然人股东过多,决策效率下降;没有实际控制人,股权分散,不利于融资。如何保障股东A对甲公司的控股权呢?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在甲公司上层再新设某某控股公司(股东A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10万元,把股东A-F放入)如下图:

     难点在于股东A是否有实力及能力成为控股股东,能否成功的说服股东B-F进入到某某控股公司。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股东B-F能接受的对价是多少?经过所有股东协商,甲公司的股权架构为自然人股东B、某某控股公司及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2.42%、51%及36.58%;如下图所示:

     我们对自然人股东A-F在甲公司持股变化情况做了一个对比,如下表:

     也就是说,在甲公司中自然人股东B持股比例+某某控股公司持股比例=63.42%,剩余36.58%用于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自然人股东D与F同时进入合伙企业持股,分别占9.4%及6.08%。因此合伙企业预留21.1%的股份(36.58%-9.4%-6.08%=21.1%)给未来优秀的员工如下表所示。

     (五)有限合伙企业

     案例,马云如何通过两个合伙企业控制估值高达1500亿美元的蚂蚁金服。

     蚂蚁金服有两个大股东,一个是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蚂蚁金服的42.28%股权,另一个是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蚂蚁金融34.15%的股权,君澳合伙和君瀚合伙有一个共同的普通合伙人GP——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云铂公司仅持有君瀚合伙企业0.47%的份额,持有君澳合伙企业0.04%的份额。

     云铂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仅有一个股东,那就是蚂蚁金融的实际控制人马云,如图所示。

      因此马云通过投资1010万元就控制了一个市值近万亿元的金融帝国,可谓四两拨千斤。

     (六)公司章程。

     绝大部分公司章程只是简单照实操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个性化的条款,对于大股东的控制权保护不够,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为避免风险及纠纷,在公司章程中大股东可以约定如下条款。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股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大股东可以少出资、多享有股权比例模式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在公司章程中要约定清楚。

     2、分红比例。

     认缴公司新增股本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例外,大股东可以进行同股不同权的设计,比如持有80%的股权,可以享有40%的分红权,把钱分出去,把团队的心留下来。在公司章程中也可以约定对新增资本有优先认购权。

     3、表决权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创始人可以进行同股不同权的设计,比如持有40%的股权,可以约定有80%的表决权,时刻牢记控制权比股份更重要,尽可能保证控制权,释放分红权。

     案例,甲公司通过章程约定A股东出资20%,占68%的表决权。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30万元,B出资20万元,C出资50万元,如果按同股同表决权的话,那么三人分别享有30%、20%及50%的表决权。此时C对甲公司股东会议具有控制权。

     但是C是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A全职,负责公司业务开发,日常管理;B全职协助A开展工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表决权调整如下表。

      4,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表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属于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股东如何在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中保护自己呢?可以约定:股权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或者约定在公司成立5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还可以约定股东转让的股权由创始人回购。

     5、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可以这样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或者约定法定继承人只享有分红权,无其他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