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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公司党群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03-22 11:43:51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煤矿企业公司党群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公司党群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 发挥党群组织群监群防群治和职工群众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作用, 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煤销集团党群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结合公司党群工作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统一安排、部署、协调、督导党群系统群众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成立党群部门群众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党群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党群部门群众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 下设六个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群部门安全工作的职责是:管理公司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监督检查、青年安全监督岗、安全生产效能监察、党员

     

     

      安全责任区、群众安全教育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女职工家属协管员。

     第二章 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

     第一节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规定, 凡在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可被聘为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五条 煤矿井下采煤队每班配备1-2名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掘进队按作业班组每班配备1名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井下其它作业班组至少要配备1名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二节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第六条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必须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 具有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 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第八条 坚持原则, 工作认真负责, 敢于维护职工利益,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九条 身体健康, 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权

     第十条 监督所在单位, 尤其是生产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班组当好安全参谋, 认真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 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 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调度系统或值班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发现作业现场内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

     

     

      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 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 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 撤离现场, 并应协助做好输导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检查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 有权向公司工会或公司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学习, 不断提高安全监督检查能力。在履行职责中要以身作则, 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节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群众监督检查员由公司工会统一管理, 其他部门应支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员的工作, 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重视并加强对公司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员的领导,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公司群众监督检查员开展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活动。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员会议, 认真听取、研究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群众监督检查员有权优先享受参加安全培训和生产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

     (五)公司群众监督检查员享受上岗经济补贴。

     (六)对制

     

     

      止违章、排除隐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众监督检查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工会、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矿群众监督检查员工作, 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督检查员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协调, 互相配合, 建立起群众监督检查员工作联系制度。

     (二)组织公司群众监督检查员开展各项活动。如:安全检查、事故分析等。

     (三)在接到公司群众监督检查员的投诉时, 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监督和督促本矿为群众监督检查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经费、防护用品和经济补贴。

     (五)工会要建立煤矿群众监督检查员名册。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节 家协组织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女职工家协管员的职责

     (一)组织家属协管员与“三违”职工家属谈心, 共同说服教育“三违”人员不要违章作业。

     (二)组织家属协管员到井口为一线职工服务, 如送茶水、缝补工作服、钉钮扣等活动。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有奖问答及致慰问信活动。

     (四)组织家属下井体验生活, 开展“走千米巷道, 知亲人疾苦”和“百米井下认亲人”等活动, 召开家属座谈会, 教育家属支持、理解亲人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五)组织家属围绕安全生产自编自演文艺节目。

     第十八条 煤矿家协组织的管理

     (一)抓好基层协管员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划, 实行目标化管理,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管工作竞赛考核细则。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一线员工队伍状况和家属队伍状况, 下达工作任务。

     (三)向员工和家属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宣传煤矿三大规程和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措施。对家属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教育, 提高她们的安全意识, 增强其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四)认真组织签订“安全公约”、“安全联保合同书”, 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送温暖”活动, 为安全生产当好后勤, 为员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五)与生产区队建立“安全信息联系卡”, 及时了解一线员工遵章守纪情况, 发现隐患立即反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开展“送黄牌”、“事故案例宣讲”、“安全宣讲”、“重点人、重点户、重点工种帮教”工作。

     (六)后勤单位协管分会要把安全教育和优质服务融为一体, 贯穿于日常工作中, 创造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以优质服务促进安全生产。

     (七)每年对协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不断提高其业务和工作水平。

     (八)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讲评,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宣讲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青年安全监督岗

     第六节 青年安全监督岗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 按照集团公司青年安全监督总岗的设置要求和需要, 公司设青年安全监督分总岗, 队设青年安全监督分岗。

     第二十条 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分总岗岗长由党委工作部团委主办兼任, 队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岗长由团支部书记(青工小组负责人)兼任。每个区队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设岗长l人, 岗员4—6 人。

     第七节 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分总岗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管理,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安监处要高度重视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 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联系制度, 积极组织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开展岗员培训、安全检查、“零点行动”等各项安全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加强对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会议, 认真听取和研究岗员提出的安全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团支部要针对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要求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花名册、会议记录簿、事故登记簿、安全建议簿、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奖惩簿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做好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要维护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合法权益, 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科队党政组织及负责人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安全工作的同时, 要将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纳入其中并同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有权优先享受参加安全培训和生产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在制止违章、排除隐患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 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节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聘任范围

     第二十九条 凡在神华宁煤集团磁窑堡煤业公司工作的37岁以下青年员工均可被聘任为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

     第三十条 公司采煤、掘进等一线作业

     

     

      班组中, 每个作业班组至少要配备1-2名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 辅助区队至少每个班组保证1名岗员, 确保实现班班有岗员。

     第九节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聘任条件及聘任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37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员工, 从事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历, 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程、本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本质安全的有关知识。

     第三十三条 能严格要求自己, 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四条 坚持原则, 工作认真负责, 敢于维护员工利益,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能胜任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经民主推荐, 区队团组织研究讨论, 队党政研究审查通过后, 填写《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审批表》, 报公司党委工作部、安监科审核, 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安监科下文正式聘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矿安监科对推荐入选的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复核同意后, 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与矿安监科颁发《山西煤销集团煤矿企业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聘用证书。

     第三十七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聘用期为1年, 聘用期满以公司党委工作部考核能胜任工作的, 继续聘任。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的, 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解聘意见并及时补充, 补充手续条件与聘用手续条件相同。

     第十节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 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地向安监部门或值班公司领导报告。

     第三十九条 做到自身无“三违”、无工伤、无

     

     

      事故, 保证完成青年安全监督岗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要协助班组长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认真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

     第四十一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 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并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阻挠或打击报复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 有权向公司团委或安监科举报、投诉。

     第四十三条 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学习, 不断提高安全监督检查能力。

     第十一节 青年安全监督岗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 积极学习“三大规程”, 对岗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让岗员明确安全形势、任务, 做好自保、互保和联保。

     第四十五条 每月召开一次青年安全监督岗会议, 明确分析当月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 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月末向矿党委工作部汇报本月青监岗开展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青年安全监督岗必须设立活动园地, 建立“四簿”、“一册”、“一单”(即青岗活动记录簿、合理化建议登记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监岗员安全奖惩记录簿、岗员花名册、事故隐患呈报单), 记录内容详实。

     第四十七条 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 当时能够解决的, 按规程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并就地督促作业人员进行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 填写不安

     

     

      全隐患呈报单, 报有关部门解决。

     第四十八条 认真填写“青年安全监督岗月汇报表”, 并于每月30日前按时上报公司党委工作部。不按时上报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九条 认真配合区队班组长抓好安全工作, 岗长和岗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被动, 发现违章不制止, 不处理, 不追究, 不上报,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和解聘处理。

     第五十条 各队每月出现“三违”人员一人次罚岗长100元, 罚当班岗员50元, 岗长、岗员有“三违”现象就地解聘, 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工作出色并无“三违”现象的青监岗, 每月给予100元奖励, 季度进行兑现。

     第五十二条 各区队青监岗活动开展不力、流于形式无特色, 区队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员安全责任区

     第十二节 党员安全责任区的设立

     第五十三条 凡公司属单位有党员的班组都必须设立党员安全责任区或以安全为主的综合责任区。

     第五十四条 每个党员安全责任区或以安全为主的综合责任区都必须指定一名责任人。

     第十三节 党员安全责任区责任人的选任条件

     第五十五条 系中共正式或预备党员。

     第五十六条 必须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坚持原则, 工作认真负责, 敢于维护职工利益,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十八条 身体健康, 能胜任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四节 党员安全责任区责任人的选聘方法

     第五十九条 按照聘用条件, 由党小组或党支部确定并经征得本人同意, 报公司党委审核同意, 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六十条 公司党委对党员责任区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第六十一条 为不断提高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各党支部要确保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十二条 党员责任区责任人实行持证上岗, 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颁发《党员责任区责任人证书》并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五节 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监督所在班组, 尤其是生产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班组当好安全参谋并认真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 应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地向调度系统或值班矿领导报告。

     第六十五条 发现作业现场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 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 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第六十六条 在党员责任区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三班作业的岗位, 实行党员责任区责任人“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阻挠或打击报复党员责任区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 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八条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学习, 不断提高安全监督检查能力。在履行职责中要以身作则, 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节 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组织管理

     第六十九条 日常管理。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牵头统一管理。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的党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支持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工作, 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重视并加强对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领导, 建立与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各党支部要根据以往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的特点, 佩戴由矿党委统一制作的醒目标识牌。

     (三)组织党员责任区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活动。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员责任区责任人会议(如汇报会、学习会、分析会等), 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六)党员责任区责任人有权优先享受参加安全培训和生产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

     (七)公司党委

     

     

      组织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业务指导。

     (八)严格对党员责任区责任人的考核评比, 并将考核办法纳入到党建目标考核之中(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煤矿企业党发[2021]2号文件执行), 对在制止违章、排除隐患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党员责任区责任人, 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效能监察

     第十七节 安全生产效能检查的范围

     第七十条 对全公司党员干部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跟班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责任事故进行监督监察。

     第七十一条 对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十八节 区队安全生产监察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信息卡, 及时了解和掌握区队领导干部和员工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纪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定期听取汇报, 支持他们的工作, 对成绩突出的及时表彰奖励。

     第七十六条 每个原煤生产区队应配备2-3名安全生产纪检监察员, 生产辅助区队配备1-2名安全纪检监察员。

     第十九节 安全生产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 履行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及时向党委工作部、安全管理部门填报信息反馈单, 真实反映情况。

     第七十八条 参与本区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列席区队(班组)安全生产会议。

     第七十九条 对全公司及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标准, 阻挠或打击报复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向公司党委工作部、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协助调查。

     第六章 宣传与企业安全

     

     

      文化

     第八十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安全文化职责

     (一)拟订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 并做好批准实施后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督促检查每周五的安全学习, 落实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内容。

     (三)调查研究各区队在创建安全文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四)协调安全文化建设中宣传思想工作方面的关系。

     (五)指导基层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总结、推广新典型、新经验、新做法。

     (六)做好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的检查、考核和评选工作。

     (七)创新安全文化载体建设, 不断拓展安全文化建设渠道, 扩大安全文化建设覆盖面。

     第八十一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文化主要工作

     (一)重视并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文化建设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落实集团公司、公司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教育等各项活动。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

     

     

      文化建设会议, 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帮助基层单位协调、解决在安全文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四)加大对安全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

     (五)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业务指导。

     (六)协调、落实在安全文化建设中需要的经费, 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七)对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的领导。

     第七章 经费及津贴补助

     第八十二条 群众安全监督网、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在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群监网、青监岗开展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和各项竞赛活动。

     群监员、青监员津贴补助标准:采掘队生产一线为5元/每工, 井下其它生产辅助岗位为4元/每工, 由各区队在安全结构工资中考核兑现。

     第八十三条 家属协管员津贴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 由各区队在安全奖中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纪检监察员补助费用由所在区队承担, 一般每人每月30元, 费用由各队支付。

     第八十五条 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家属协管员的考核

     (一)享受津贴者必须达到公司规定工作日。

     (二)享受津贴者本人当月不发生“三违”。

     (三)享受津贴者本班组当月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未遂

     

     

      事故并有效制止“三违”。

     (四)享受津贴者当月没有主动进行监督工作, 无监督检查记录, 不得享受当月津贴。

     (五)家属协管员所在单位当月发生重伤事故津贴减发一半, 发生死亡事故取消当月津贴。

     第八十六条 一身兼“两员”者, 只能享受一种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党群部门群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工会、党委工作部共同负责。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