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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五个合同诈骗“两头骗”案件分析-合同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时间:2021-03-11 11:31:2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对五个合同诈骗“两头骗”案件的分析-合同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两头骗是司法机关对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合同诈骗案件的俗称,在两头骗中,存在前后两个欺骗行为:行为人通过第一个行为骗取财物以后,又以此为工具,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两头骗并不是两个欺骗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两个欺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两头骗具有民刑交叉的性质,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且,两头骗涉及人员较多,在赃物处理上也有一定难度。笔者拟于本文中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为线索,对两头骗的定性与处理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

      一、骗租车辆质押贷款案:相同案件的不同处理

      两头骗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诈骗现象,在两头骗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如何定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对于案情基本相同的两头骗案件,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各不相同。例如,在司法实践中,骗租车辆以后将他人车辆进行质押以此获取贷款,就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两头骗案件。然而,各地司法机关对此在定性上却有所不同。

      案例 1:吴火栋合同诈骗案。[1]2009 年4月8日晚 7时许,吴火栋到泉州市顺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骗借的李伟添驾驶证向被害人吴国伟承租一辆东南菱帅小轿车(闽 C2755A),同年 4月22日,被告人吴火栋又到该租赁服务中心,以承租的东南菱帅小轿车不便驾驶为借口,再次向吴国伟承租一辆丰田花冠小轿车(闽 CPC539)。尔后,吴火栋到石狮市向蔡木渲谎称家中火灾急需用钱,以东南菱帅小轿车系其家人所有,愿以该车作质押为由,向蔡木渲借款人民币 12500 元。吴火栋又通过黄东彬(另案处理)伪造一本户名为吴火栋的闽 CPC539 丰田花冠小轿车行驶证,并经他人介绍,以家中火灾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作质押向陈美珍借款人民币 20000 元。在吴国伟不断催讨下,吴火栋多次推脱。同年 4月23 日,吴国伟到石狮市找到东南菱帅小轿车后,将该车开回。经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轿车价格鉴定,东南菱帅轿车价值为人民币 38500 元,丰田花冠轿车价值为人民币 87000 元。

      案例 2:林拥荣合同诈骗案。[2]2007 年1月6日,被告人林拥荣以租金每天人民币 200 元、租期 1天的条件租得一辆车牌号为闽 DN2597的奇瑞小轿车(价值人民币 51185 元),并当场支付租金人民币 200 元。当日林拥荣即将该车开至厦门市同安区汀溪路路口许金塔的摩托车修理店,谎称该车车主委托自己将车向其质押借款,并指使他人冒充车主与许金塔通电话,使许金塔相信其有车辆的处分权,尔后以该闽 DN2597 奇瑞小轿车为质押物,约定还款期限为 1个月,向许金塔借款人民币25000 元,预先扣除利息 3000 元,实得 22000 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