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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塔里木油田党工委关于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07 11:05:10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分公司党工委关于

     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随着****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重组改制和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党员外出工作、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转出****各二级单位的必须经过**组织部门(党群工作处组织宣传科)接转;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证明信的转入、转出各二级单位党委可直接接转,不需经过**组织部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6、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7、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各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