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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这五个涉税问题须弄清!

    时间:2021-03-01 11:14:5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这五个涉税问题须弄清!

     问题一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

     答复: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 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 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1 :

     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 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2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说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财税〔2016〕36号E卩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 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二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

     也有特殊情况。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

     项目的: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 预缴增值税;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 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 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 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 款。

     问题三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能否开具发票?

     答复:

     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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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V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E卩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 V不征税自来水"

     61 2"建筑服务预收款"

     问题四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答复:

     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五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 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

     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

     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 务。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 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 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

     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 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

     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