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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石化公司研究院党群工作管理细则

    时间:2021-02-24 11:20:15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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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控 文 件

     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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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

     2019.12

     ****公司研究院党群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研究院(以下简称“院”)党群管理工作,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研究院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科研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帮扶对象必须是困难人员。包括:合同化员工或员工遗属、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等。

     第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研究院工会和各分会所购置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照相机、电脑、音响、文体器材等专用设备。

     第七条 研究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核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 研究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院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及公司关于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总支)会议,听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汇报,每半年至少分析一次责任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状况,研究部署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按照研究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并形成制度。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党员、干部和有业务处置权人员学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及法规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公司研究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院两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在领导班子中的副职和所属单位、部门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并督促实施;

     (二)检查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主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履行本管理规定的情况。监督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其纠正;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纠正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五)带头遵守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研究院两级班子的党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分管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出现的腐败风险,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

     (三)带头遵守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向党政正职汇报个人廉洁从业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层层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签书率要达到100%。

     第二节 扶贫帮困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为确保扶贫帮困工作科学管理、规范运作,成立扶贫帮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院扶贫帮困资金的管理、日常帮扶、走访慰问、特殊帮扶等工作。

     院扶贫帮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企业文化科、办公室、人事科等科室负责人

     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文化科,负责扶贫帮困的日常工作。

     研究所(车间)扶贫帮困领导小组

     组长:党支部书记(分会主席)

     成员:党支部班子成员、分会委员

     (一)企业文化科负责组织召开扶贫帮困领导小组专题例会;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工作,上报帮扶资金预算;负责合同化员工日常帮扶、特殊帮扶的信息申报、调查、审核、统计、公示等工作;负责组织帮扶工作检查及向上级汇报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全民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困难人员(含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后困难人员)日常帮扶、走访慰问、特殊帮扶的信息申报、调查、审核、统计、公示等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全民离(退)休困难人员日常帮扶、走访慰问、特殊帮扶的调查、审核、公示、备案工作,负责对需确认身份的受帮扶人员进行相关审核。

     (四)基层单位负责对困难人员致困原因走访调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及走访慰问。

     第十三条 研究院工会做好扶贫帮困的相关基础工作,建立困难人员台账,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及档案,作为发放帮扶资金基础性依据,接受职工和上级的监督。

     第三节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文化科是院工会管理工作的主管科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院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负责组织工会固定资产的购买、验收、报废、清查盘点、内部调拨等工作。

     (三)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随时掌握固定资产变动、使用、报废、处置等情况,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分会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在用工会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交付本单位使用的工会固定资产验收、确认。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管理

     第一节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研究院党委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民主测评等项工作结合进行。主要考核内容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本细则第二章中规定的责任情况。

     第二节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领导人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规定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二)对交办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经过考核,职工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率低于70%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投资、财务、采购、**、招标、工程建设等法规制度,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或者对下属人员的前述行为发现后不纠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放任、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领导班子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天然****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公司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教育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不及时报告,进行掩盖、袒护、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由于未尽责任,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两次以上大案要案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检查纠正问题、改进工作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或者其它证明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调整或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已调离的,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书面通报有关单位;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1、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中,发现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考核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案件调查、合规管理监察等检查中,发现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检查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行为,或者被举报、控告,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形成责任追究报告。责任追究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1、追究责任的事实。发生问题的时间、情节、后果、与被追究人的责任关系、被追究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应承担的责任;

     2、责任追究的处理依据和建议;

     3、被追究人的意见。

     (三)责任追究的批准与执行。责任追究按照组织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四)备案。责任追究实施完毕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提拔使用资格:

     (一)考核评为较差的领导班子或成员;

     (二)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或成员;

     (三)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由于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领导班子或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 困难帮扶制度管理

     第一节 帮扶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挪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作。严格申请、审批、发放手续,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第三十一条 坚持帮扶资金预算管理。基层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困难人员帮扶申请,每月19日前院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例会,研究下一月份扶贫帮困资金预算,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公司工会。

     第二节 帮扶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 帮扶范围

     (一)困难人员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工(公)行为或见义勇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不予帮扶的情况

     因违法违纪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超标购房、购买机动车及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出现其他经所在单位或帮扶工作机构认定不予帮扶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帮扶方式

     (一)日常帮扶

     是指因收入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疾病种类见附件2)、子女上学、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因工(公)行为或见义勇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家庭困难程度等情况给予帮扶。

     (二)送温暖行动

     是指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因工(公)行为或见义勇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等情况,单位或组织进行走访探视;在重大节日期间,单位或组织走访慰问困难人员。

     (三)特殊帮扶

     是指因本人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结对帮扶

     鼓励基层党支部、分工会与困难职工群众“一帮一”结对帮扶,组建志愿者队伍,定期对困难人员家庭提供生活服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志愿帮扶。

     第三十四条 帮扶标准

     (一)日常帮扶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特低收入困难人员,单次帮扶不超过3000元。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至1.8倍之间的低收入困难人员单次帮扶不超过2000元。

     3、患重大疾病困难人员单次帮扶不超过3000元,患慢性疾病困难人员单次帮扶不超过2000元。

     4、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因工(公)行为或见义勇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人员,单次帮扶不超过3000元。

     5、遭受自然灾害人员,单次帮扶不超过3000元。

     6、困难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新生入学困难的,可在第一学年给予一次性学费帮扶。符合助学条件的困难人员子女学费5000元(含5000元)及以上的,每人帮扶5000元;学费4000-5000元(含4000元)每人帮扶4000元,学费3000-4000元(含3000元)每人帮扶3000元,学费低于3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给予帮扶。

     (二)走访慰问标准:执行公司慰问标准。

     (三)特殊帮扶标准:执行公司特殊帮扶管理规定。

     第三节 帮扶申请、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日常帮扶

     (一)本人申请。困难人员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低保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工资性收入账户(卡)复印件;

     4、本年度医院开据的病情介绍、医疗费收据;

     5、致困原因等相关材料。

     困难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上述材料的,院及基层扶贫帮困领导小组要出具走访证明。符合助学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学费通知单复印件,标明录取院校所在《普通高校招生指南》(下册)页码。

     (二)基层审核。困难申请材料上报基层扶贫帮困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党支部书记(分会主席)签字确认,填写日常帮扶及助学审批表,按照受帮扶人员分类,一并将上述材料上报相关科室。

     (三)院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审核。相关科室按照管辖权限分类把关,企业文化科审核汇总,经院扶贫帮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工会主席签字。

     (四)帮扶公示。对单次帮扶超过1000元的困难人员,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并妥善保存公示材料。

     第三十六条 走访慰问

     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由公司统一组织,各单位扶贫帮困小组会议研究,审核把关,提报拟走访困难户数量,拟走访意见,上报院扶贫帮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公司工会。

     第三十七条 特殊帮扶

     按照公司特殊帮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帮扶款发放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卡程序

     由公司财务处负责注入困难人员工资性收入账户(卡),企业文化科留存公司备案后的困难帮扶审批表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现金送达程序

     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支付各类帮扶款。凡有工资性收入账户(卡),在银行注卡,不准以现金形式支付帮扶款;受帮扶人因没有工资性收入账户(卡)而需提取现金的,按如下程序送达:

     (一)通知受帮扶人。送达现金前,由单位指定人员通知受帮扶人。

     (二)送达受帮扶人。由单位指定两名经办人送达受帮扶人,由受帮扶人在送达确认单上签字。如本人无签字能力,则由配偶、成年子女签字确认。无配偶、子女的,可由两名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同一组送达人送达总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

     (四)帮扶现金送达签字确认单由各单位按会计档案规定的期限保存复印件,将原件送交公司财务处。

     第四十条 走访慰问

     基层党支部、分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户,需要两人及以上,并在慰问品送达单上签字确认。坚持入户走访,杜绝为困难员工办理提货单、购物卡等各类支付凭证或由困难人员自行提慰问品。

     第四十一条 特殊帮扶

     按照公司特殊帮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违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扶贫帮困资金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他用。对违反本规定挪做他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诚信不良记录,对弄虚作假、不能有效使用帮扶资金的取消帮扶资格。

     第五章 工会固定资产制度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购入固定资产时,研究院工会与使用分会共同进行验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单由研究院工会入账,账物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报批单。

     (一)工会固定资产不可私自处理,如需要报废的要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写明原因,研究院工会核准,上报公司工会,经公司同意批复后,方可处理。

     (二)分会组织撤消时,工会固定资产要全部移交到研究院工会;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固定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 研究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在企业文化科,指定工会人员负责,工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院企业文化科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院月份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院企业文化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细则》(JH11.020-2019)、《****公司研究院扶贫帮困管理细则》(JH11.023-2019)、《****公司研究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JH11.024-201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