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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及新旧对照-时磊律师文集

    时间:2021-02-22 11:07:58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2015 年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及新旧对照

     -时磊律师文集

     1992 年民诉适用意见2015

     年民诉司法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

     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

     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

     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

     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

     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

     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

     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

     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

     删除了 92

     意见这一规定

     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

     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

     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

     本条无变化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

     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

     第六条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

     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原告、被告

     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

     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

     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

     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将劳动教养改成了被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

     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

     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类型)

     第十条

     本条无变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

     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非军

     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

     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原文

     废除,新增条文)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

     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

     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可以”二字)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增没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条无变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

     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条无变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

     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

     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十五条

     本条无变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

     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

     辖。

     第十六条

     本条无变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

     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对没有

     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

     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七

     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

     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

     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

     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

     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

     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

     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

     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

     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

     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删

     除)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

     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

     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

     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

     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

     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二十

     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

     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

     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

     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

     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

     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

     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

     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

     输法院管辖。

     (删除了关于铁路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第

     三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

     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

     引起诉讼的, 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

     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

     者申请仲裁, 给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

     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

     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

     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

     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 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

     产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

     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

     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

     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

     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

     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 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

     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

     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

     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

     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

     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

     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

     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

     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

     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

     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本条无变化

     第

     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

     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本条无变化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

     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

     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

     者再审。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

     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条无变化

     第四十

     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

     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同属一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双方为跨省、 自治区、 直辖

     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