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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1-02-16 17:36:55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交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公开的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xx市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安徽省交通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试行)》,结合xx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及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局属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交办发〔2014〕58号)》,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下列部门(单位)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交通运输相关信息:

    (一)xx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

    (二)xx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三)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所列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下属单位、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考和录取信息;

    (二)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

    (四)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招标采购公示、中标情况、从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七)领导活动、部门动态、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九)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十)交通运输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需根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与信息内容相适应,便于公众及时知晓和理解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形式需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

    第十一条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xx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网、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微博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或辖区内公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设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在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开设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专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通过政府公报、固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办事须知等形式公开;

    (六)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记者、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予以公开;

    (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本部门专业性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承办部门、服务承诺与投诉途径,并设立查阅处,提供相关查阅服务;

    (八)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电话;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理解的形式。

    第四章公开的实施

    第十二条xx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内容,目录公布前,应经同级监察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相关信息;
    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