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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陶瓷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1-02-03 11:15:16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景德镇陶瓷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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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我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院(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在本单位顺利完成。

      第三条 总支委员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院的各项中心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第二章 总支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或不足50人因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的院(系)级单位,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批准。委员一般为5-7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或秘书1名,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治保委员、青年委员等各1名,可以兼职。

      第五条 院(系)总支委员会配备两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即书记1名、副书记或秘书1名。其他总支委员会视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应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熟悉本单位行政和业务工作,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应以主要精力做好党务工作。兼职的总支书记、副书记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应进入总支委员会,也可兼任书记或副书记。

      第七条 总支委员会任期三年,在正常情况下应按期换届。换届选举的各项组织工作由上届总支委员会负责,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总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总支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总支委员会领导,党政配合,齐抓共管的体制。总支委员会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负责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教育党员和群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多作贡献。

     3.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科研、创作、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着力于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特别重视青年教职工的教育培养,配合行政负责人定期分析研究青年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共同制定和落实教育培养计划。

     4.认真落实院党委对德育工作的要求,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配合行政负责人制定并落实开展德育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活动。

     5.经常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关心群众的疾苦,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并教育和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6.负责做好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九条 总支委员会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

     1.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地把保证监督贯穿于各项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对发展方向与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改革方案、机构变动、人事安排、经费使用、调资晋级、职称评定、评先、奖惩、毕业生分配、出国人员选派以及涉及面广的群众福利等事项,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时,总支委员会正、副书记必须参加研究。要通过党组织的工作,促进和保证重大决策的实施。

     3.定期召开党的会议,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行政领导协商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干部,都应自学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总支委员会必须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认真组织好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组织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总支委员会的党员行政负责人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

     3.严格执行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因公(私)外出、停薪留职党员进行管理。

     4.认真抓好党支部建设,指导党支部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组建好支委班子,选配好支部书记,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5.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要认真执行发展学生党员授权制度,严把“入口关”。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计划,定期研究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把好转正关。

     6.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履行党员义务,起模范带头作用。大力表彰、宣传党员中的先进模范人物。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按规定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党员纪律处分中有关事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总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总支委员会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2.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3.在院党委授权范围内,在院党委组织部的直接指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聘)免科级干部;对教研室、实验室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使用,经党总支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行政负责人任免,报人事处备案。

     4.按照院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工作,要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制定并落实后备干部培养、锻炼措施。

     5.定期研究本单位干部工作,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考核,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二条 总支委员会要贯彻执行景陶院党发(95)第24号文件精神,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根据党委下达的统战工作年度目标管理方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总支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分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章 总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四条 总支委员会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并不断完善总支例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等各项工作制度,把党的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第十五条 总支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集体讨论。每个成员都要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六条 总支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的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总支委员会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中去,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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