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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制度(草拟)

    时间:2020-10-20 11:14:37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电气学生党支部制度(草拟)

     HYPERLINK \l _Toc30228 十一、量化考核制度? PAGEREF _Toc30228 14

      HYPERLINK \l _Toc876 十二、支部奖惩制度? PAGEREF _Toc876 18

     ?一、领导分工制度

     (一)集体领导的原则

     凡是涉及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优秀共产党员评比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支部委员会集体做出的决定,每个支部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二)分工负责的原则

     这里的分工负责也是以集体决定为前提的,分工是指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的个人去实施。支部委员所独立决定的问题,只是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非重大问题。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每个委员之间要密切配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

     支委会成员分工如下:

     (1)书记: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工作重点,提出党支部年度工作建设性意见;参与推荐大会、发展大会、转正大会等重要会议;上党校培训课,负责预备党员培训等,搞好大学生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支委会

     (2)副书记: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发挥大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负责支部日常事务;协助支部书记抓好支部党建工作;主持召开支部支部大会、推荐大会、发展大会和转正大会等;做好学期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支部大会上做述职报告;负责开展支部其他拓展活动

     (3)组织委员: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和其他拓展性活动;协助支部书记、副书记完成相关工作;执行支委会分配的任务。

     (4)宣传委员:积极对内对外做好各项正面宣传工作;负责撰写新闻、活动拍照等;协助支部书记、副书记完成相关工作;执行支委会分配的任务。

     (5)纪律委员:负责各项活动或会议的考勤,严格执行支部各项制度;协助支部书记、副书记完成相关工作;执行支委会分配的任务。

     ?二、发展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切实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党员发展十六字方针,切实保证学生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学院党总支授权各支部审批发展学生党员。各学生党支部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切实贯彻党员发展方针,坚持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制度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分别制定上半年计划和下半年计划),严格履行党员发展程序,不断提高学生党员质量。

     第3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坚持一年级及早教育,适当发展;二年级重点培养,重点发展;三年级巩固提高,适当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4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5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参加党务学习小组、写思想汇报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6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列入重点培养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

     第7条 坚持考核和团组织推优制度。考核靠前的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团组织推优进行推荐。党支部要指导好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8条 党支部在每学期开学第2至4周要组织好党员谈心谈话工作,及时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状态,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毕业班支部要将其申请书、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后,放入学生档案。

     第9条 党支部每年要组织好党务学习工作,上半年以“两会”精神学习报告、下半年以党务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三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10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在考核及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拟发展对象。

     第11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进行政治审查,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函调或外调)。

     第12条 实行公示制度。

     (1)公示的内容: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专业、主要表现、班级和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电话号码等。

     (2)公示的范围与方式:在校园内,采用公告栏张贴和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

     (3)公示期限为7天。

     (4)受理的方式:属于拟发展对象本人的问题,由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明确专人负责受理。

     (5)对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认真查实,全面分析,集体研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做出结论。及时报党总支审阅,党委工作部备案。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能发展;问题一时无法查实,群众意见较多的,应暂缓发展,待问题查清后,再予审议;在公示中未反映问题,或个别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可报党总支进行审批。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不高,不愿意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公益活动的,不能发展。

     (2)不遵守校纪校规,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能发展;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校期间不能发展。

     (3)学习成绩在本班为中等以下的,一般不能发展。

     (4)培养考察期不到半年的,无书面思想汇报的,不接受组织考察的,不能发展。

     (5)未经党校培训的,或经培训后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不能发展。

     (6)考核不合格或是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不能发展。

     (7)入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展。

     (8)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

     第四章 吸收预备党员

     第14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5条 党支部要给每名拟发展对象指定两名培养联系人。

     第16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学习成绩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17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的所有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应将入党材料提交党总支预审。预审合格后,由发展对象和相关人员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党支部支委会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18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目的、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培养联系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意见。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19条 组织员同发展对象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与动机及对党的认识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会将谈话的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名后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批。各上级党组织仍保留有否决权,对不具备党员条件、违反党员发展纪律,不按发展程序发展的党员,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20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21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第22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等材料装入党员档案,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

     第23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审批,报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24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递交读书笔记;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转正申请人汇报在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批,报党委工作部备案。党员毕业离校时,档案统一转往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档案部门。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25条 党支部要切实执行对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每个学期均要进行专题研究,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每年要总结一次,并存档备案。

     第26条 党支部发展学生党员时,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质量,盲目追求数量的倾向,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27条 党支部全体大会要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监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大学生入党流程

     第28条 大学生入党基本流程

     (1)自愿写入党申请书(注意格式);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培训,顺利结业(两者的时间顺序可以不分先后)

     (3)每三个月至少上交1篇思想汇报(注意格式);

     (4)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团员推优(注意与优秀团员的区别);

     (6)与党员同志进行谈话交流;

     (7)党组推荐、党支部推荐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成为拟发展对象;

     (8)填写相关材料(函调,自传,入党志愿书);

     (9)发展大会(由正式党员进行民主表决成为预备党员);

     (10)与组织员谈话;

     (11)预备党员考察一年(强调纪律);

     (12)预备期满一年至少提前半个月准备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13)转正大会(由正式党员进行民主表决转为正式党员)。

     第八章 附则

     第29条 所有人不得凌驾于本制度之上。

     第30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电气学生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

     三、民主评议制度

     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从而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支部需在党支部推荐大会、党支部发展大会和党员转正大会上设立民主评议环节,至少需两名民主评议人评议,所有参会人员均具有民主评议的权利。

     四、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三会”是: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党课。“三会一课”是健全党内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2条 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本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3条 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时间根据实际确定并相对稳定。

     第4条 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论述,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2)听取、讨论和审议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

     (4)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支部委员。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5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6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2)研究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讨论、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拟定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3)讨论、分析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和本级组织建设、群团工作等,促进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7条 党小组会1—2个月一次,时间由个党小组自行确定,并尽量稳定。

     第8条 党小组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2)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研究本小组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拟发展对象、对党员的表彰,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党课

     第9条 每半年一次举行一次预备党员培训。

     第10条 预备党员培训主要内容:

     1、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新形式下政策教育。

     2、系统地对党员讲解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3、其他提高党员素质的有关教育,如去托老所看望老人。

     第六章 附则

     第11条 所有人不得凌驾于本制度之上。

     第12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电气学生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

     五、活动记录制度

     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需负责做好各项活动和会议的记录工作,尤其是党支部推荐大会、发展大会和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

     纪律委员在维持各项活动或会议的纪律时,做好照相工作,保留好照片,并及时传到党支部内的网络平台共享。

     宣传委员需在活动两天内写好活动新闻通讯稿,并发到院系网站或学校相关网站,积极宣传党支部相关活动。

     党支部副书记应全面负责和统筹好活动记录工作,安排和监督会议记录工作,落实会议记录制度。

     ?六、党员学习制度

     1、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理论修养,坚定政治方向,提高党性修养,关心国家大事、时事政治。加强学习和研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并用于平时的学习、生活、工作中。

      3、认真组织学习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

     4、加强专业学习力度。学生最重要的任务是学习,学生党员不能放松学业,应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为同学们做出勤奋上进、奋勇争先、积极向上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七、组织生活制度

     第1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着力抓好组织生活,并做好组织生活记录,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2条 党的组织生活

     组织生活每两周一次,其内容主要是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文件方针政策;讨论党支部的工作、决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帮助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分析学生思想状况;组织有意义的活动;选举、增补新支委;讨论、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励、处分。

     第3条 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3-5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内容主要有: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问题;研究培养发展党员计划及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及解决办法;研究支部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第4条 党支部全体大会

     (1)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会前有准备,会议有主题,确保会议高效、务实。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或者选举事项,首先应会前召集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支部的重大事项、选举及决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其中选举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关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应该定期召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民主生活会。促进党支部成员之间的团结、上进和自我完善,拉近彼此的距离,减少隔阂和误会,营造一个有话就说,说了有回应,有错就改的良好氛围和个人和整体持续改善的局面。

     第5条 党日活动

     党支部每学期举行一次党日活动。各支部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围绕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种竞赛活动;观看有意义的电影或电视片;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组织缅怀革命先烈和革命烈士活动等。

     ?八、谈话谈心制度

     第1条 电气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初开展全体党员与积极分子谈话活动,全体党员务必借此机会,认真主动地去考察和培养积极分子,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第2条 为确保谈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有领导有计划地吸收优秀分子,特制订本制度。

     第3条 谈话时间:

     要求在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学生党支部安排人与之谈话,成为积极分子之后每半年一次进行考察,一般在开学初第2至4周全面开展谈话谈心工作。

     第4条 谈话人职责:

     (1)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被谈话人基本情况;

     (2)记录谈话基本内容;

     (3)记录被谈话人的基本印象;

     (4)正确引导积极分子,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5)解答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生活上的疑惑。

     第5条 被谈话人需汇报情况:

     (1)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包括籍贯、年龄、联系方式等;

     (2)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

     (3)对谈话人和学生党支部的印象;

     (4)学习及活动情况;

     (5)自我评价;

     (6)回答党务知识问题;

     (7)今后打算等。

     第6条 谈话注意事项:

     (1)所有成为拟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必须确保经过了三轮或以上的谈话;

     (2)各位党员要切实了解积极分子的实际情况,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对于态度不端正或成绩特别差的积极分子要及时提出,对长期不交思想汇报或抄袭及时给予纠正,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处理。

     (3)谈话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组组长提交被考察人《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表》纸质档和电子档。

     (4)组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组成员提交的信息以电子表格(相应的谈话表格)的形式压缩打包发到电气学生党支部公用邮箱,并为最后一轮谈话中的积极分子认真填写《电气学生党支部第X党小组讨论意见表》,将其以纸质形式交给党支部相关负责人。

     (5)为了确保党支部发展工作顺利进行,全体党员同志务必做好党的保密工作(在公示前不得泄露任何积极分子是否被发展),相互监督,发现泄密务必立即举报。

     (6)公示后,各党小组需在对应谈话班级做好反馈工作,真实地向群众反应相关积极分子是否发展的理由,以稳定积极分子的心态,进一步端正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维护党支部的声誉。

     九、党费管理制度

     自党支部发展大会讨论通过后,所有党员均需按时缴纳党费。党支部应及时发放党费证(遗失后需向党支部交一定经费补办)。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实际,每个学期由支委会组织委员安排收取一次党费,做好相关登记,并立即交给相关负责老师。

     党支部在开展党员的相关活动前,可向院系党总支申请一定经费;经相关老师或党总支同意,可适当收取党员部分费用,供党员相关活动用(如集体合影照)。

     党支部的一切费用经过需由组织委员做好详细记载,并在每学期的最后一次党员大会上通报。

     十、述职述廉制度

      1、支委每学期向学生支部全体委员会汇报工作一次(包括支部工作情况、当前思想状况等),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2、每名党员每季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必须包括学习理论体会、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对党支部的建设性意见)。

     3、每学期期末每个支部将本学期的工作记录、学习记录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党总支审查。

      4、每次转正预备党员必须在党员转正大会上以PPT形式汇报预备期中的学习、思想、生活及工作状况。

      5、每学期初和其末,党支部负责人需分别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一、量化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长江大学电信学院电气学生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开展党支部量化考核是促进高级班科学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学习型党支部的重要手段和重要依据。

     第2条 党支部量化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党员(即: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第3条 党支部量化考核工作采取积分量化的方式开展,分为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党支部内部量化考核分数占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考核总分的70%,楼层服务小组得分占30%。

     第4条 全体党员量化考核情况每学期通报一次,各学期不累加,将作为党支部内部“优秀预备党员”、“优秀共产党员”、“党员标兵”、“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的评选依据,其中预备党员转正前,支委会需对其计算量化考核分数。积极分子量化考核情况每学期汇总一次,每学期可累加,将作为下学期是否能够取得发展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5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使学生党员成为思想上的先行者、生活中的奉献者、工作中的耕耘者、学习上的佼佼者、实践中的开拓者,不断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依据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我支部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量化考核制度。

     第二章 党员考核办法

     第6条 党员考核分为党员出勤情况、分配任务完成情况、学习理论情况、工作表现和专业学习情况五个部分。

     第7条 党员考核基准分为100分。

     第8条 党员量化考核工作由党支部支委会全面负责,委托支委会纪律委员做好记载、通报和备案等执行工作,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做好监督。

     第9条 正式党员出现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分数:

     (1)党支部推荐大会、发展大会和转正大会等需要正式党员行使表决权的会议和党支部大型活动(如“两会”精神学习报告会、党务知识竞赛等,每学期最多两个大型活动),无故缺席(在会议开始10分钟后未到并未在会议前12小时提前请假)一次扣8分,迟到(在会议开始后10分钟内)一次扣3分,会议前12小时口头请假一次扣3分,会议前12小时书面请假一次扣2分;

     (2)普通会议(不需要正式党员行使表决权的会议,如全体党员整理材料)和党支部日常活动,无故缺席(在会议开始15分钟后未到并未在会议前6小时提前请假)一次扣5分,迟到(在会议开始后15分钟内)一次扣2分,会议前6小时口头请假一次扣2分,会议前6小时书面请假一次扣1分;

     (3)在支部会议、党员谈话和整理材料过程中所知的一切信息不得向支部外部人员透露和支部内无需知情人员扩散,否则将视情节严重扣10分到30分不等:毁坏中国共产党和党支部声誉扣30分;因此而使个别积极分子通过其他途径混入党内,扣20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泄密扣10分。

     (4)对于谈话不负责的党员,依据情节严重扣2到10分不等:直接让入党积极分子自己填表,而不主动认真了解被谈话人的情况的扣10分;不交谈话表纸质档和电子档的扣6分(3*2);谈话表中内容(可查内容,如是否挂科)不真实每处扣2分。(此项扣完10分为止)

     (5)填写党支部交给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档案材料不认真,因填写人本人原因造成的出现日期涂改、严重涂改、错填漏填的情形,按每处扣2分;(如因档案材料拥有人自身原因造成涂改,填写人不予扣分)

     (6)正式党员在上学期必修课挂科,在本学期补考已过,按每科扣5分;在本学期补考未过扣15分;

     (7)每名党员每季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必须包括学习理论体会、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对党支部的建设性意见),不交者一次扣5分,迟交者一次扣2分。

     (8)院系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0分。

     (9)在党务知识竞赛中,院系倒数前10名者,每人扣10分。

     第10条 预备党员出现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分数:

     (1)党支部推荐大会和党支部大型活动(如“两会”精神学习报告会、党务知识竞赛等,每学期最多两个大型活动),无故缺席(在会议开始10分钟后未到并未在会议前12小时提前请假)一次扣8分,迟到(在会议开始后10分钟内)一次扣3分,会议前12小时口头请假一次扣3分,会议前12小时书面请假一次扣2分;

     (2)除推荐大会以外的各项党内会议和党支部日常活动,无故缺席(在会议开始15分钟后未到并未在会议前6小时提前请假)一次扣5分,迟到(在会议开始后15分钟内)一次扣2分,会议前6小时口头请假一次扣2分,会议前6小时书面请假一次扣1分;

     (3)在支部会议、党员谈话和整理材料过程中所知的一切信息不得向支部外部人员透露和支部内无需知情人员扩散,否则将视情节严重扣10分到30分不等:毁坏中国共产党和党支部声誉扣30分;因此而使个别积极分子通过其他途径混入党内,扣20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泄密扣10分。

     (4)对于谈话不负责的党员,依据情节严重扣2到10分不等:直接让入党积极分子自己填表,而不主动认真了解被谈话人的情况的扣10分;不交谈话表纸质档和电子档的扣6分(3*2);谈话表中内容(可查内容,如是否挂科)不真实每处扣2分。(此项扣完10分为止)

     (5)填写党支部交给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档案材料不认真,因填写人本人原因造成的出现日期涂改、严重涂改、错填漏填的情形,按每处扣2分;(如因档案材料拥有人自身原因造成涂改,填写人不予扣分)

     (6)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第一学期必修课挂科,本学期补考已过,按每科扣5分,本学期补考未过扣15分;在预备期第二学期必修课挂科,本学期补考已过,按每科扣15分,本学期补考未过扣30分;预备党员在预备延长期挂科或补考未过,支委会应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讨论通过后由党支部相关负责人劝其退党,并报上级党组织。

     (7)每名党员每季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必须包括学习理论体会、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对党支部的建设性意见),不交者一次扣5分,迟交者一次扣2分。

     (8)院系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0分。

     (9)思想汇报上交情况:思想汇报迟交一个月扣2分,思想汇报迟交两个月扣4分、思想汇报迟交三个月扣6分,思想汇报缺交一份扣7.5分。

     (10)在党务知识竞赛中,院系倒数前10名者,每人扣10分。

     第11条 党员出现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在上学期综合排名中名列专业年级前5名者加10分,名列前10分者加8分,名列前20名者加4分。

     (2)本学期在核心期刊(以6月1日和12月1日为界线)发表论文每篇加10分,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加6分。

     (3)在任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每人加8分,在任社团会长和院系主席团成员每人加6分,在任各级学生会其他干部加2分,在任各级社团其他干部加1分,取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4)参加学生干部高级培训班(青年马克主义培训班)的加8分(分两个学期加,每次加4分),参加学生干部中级培训班的加3分,培训结束时获得“优秀学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再加2分。

     (5)认真参与每次应该参与的活动和会议,全勤者(从未迟到、请假或旷到)加20分。

     (6)在党支部“两会”精神学习报告和党务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7)获国家级奖励一次加10分,获省部级奖励一次加8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只加最高分,此项加分与本条第一项冲突或重复时只加最高项(不累计)。

     (8)担任党支部第一负责人(除教师外)且工作认真负责的每学期加4分,担任党支部支委会其他成员且工作认真负责的每学期加3分,担任党小组组长且工作认真负责的每人每学期加2分。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办法

     第12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分为入党动机、出勤情况、谈话表现、学习理论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和专业学习情况六个部分。

     第13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基准分为0分。

     第14条 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工作由党支部支委会全面负责,委托支委会各对应党小组组长做好记载和计算等执行工作,党支部组织委员做好监督、通报和备案工作。

     第15条 入党积极分子出现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分数:

     (1)入党动机不端正扣10到30分不等;

     (2)党支部发展大会和党支部需要积极分子参与的大型活动(如党务知识竞赛等,每学期最多两个大型活动),无故缺席(在会议开始10分钟后未到并未在会议前12小时提前请假)一次扣5分,迟到(在会议开始后10分钟内)一次扣2分,会议前12小时口头请假一次扣2分,会议前12小时书面请假一次扣1分;

     (3)对于党支部谈话工作不配合的入党积极分子,依据情节严重扣10到30分不等:谈话迟到并未说明情况扣10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扣20分,拒绝谈话扣30分。

     (4)入党积极分子在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必修课挂科,按每科每次扣5分;上学期必修课挂科或仍有必修课尚未通过者,取消本学期发展资格,其考核考核工作照常进行,不得终止。

     (5)思想汇报上交情况:思想汇报迟交一个月扣2分,思想汇报迟交两个月扣4分、思想汇报迟交三个月扣6分,思想汇报缺交一份扣7.5分。

     (6)院系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30分,同一项目只计算一次,不在每学期累计。

     (7)填写自己的档案材料时不认真,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出现日期涂改、严重涂改、错填漏填的情形,按每处扣2分;(如因党支部原因造成涂改,入党能够积极分子不予扣分)

     (8)在党务知识竞赛中,院系倒数前10名者,每人扣5分。

     第16条 入党积极分子出现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在上学期综合排名中名列专业年级前5名者加15分,名列前10分者加10分,名列前20名者加8分;在班级名列前3名者加10分,每学期此项只加最高分。

     (2)本学期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加10分,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加6分。

     (3)在任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每人加8分,在任社团会长和院系主席团成员每人加6分,在任各级学生会其他干部加2分,在任各级社团其他干部加1分,取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4)参加学生干部高级培训班(青年马克主义培训班)的加8分(分两个学期加,每次加4分),参加学生干部中级培训班的加3分,培训结束时获得“优秀学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再加2分。

     (5)认真参与每次应该参与的党支部活动和会议,全勤者(从未迟到、请假或旷到)加20分。

     (6)在党支部“两会”精神学习报告和党务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7)获国家级奖励一次加10分,获省部级奖励一次加8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只加最高分,此项加分与本条第一项冲突或重复时只加最高项(不累计)。

     (8)担任班级团支书或班长且认真负责的,每人次加3分。

     (9)对院系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10到30分不等。

     第四章 附则

     第17条 各项考核工作必须公开透明,所有人不得凌驾于本制度之上。

     第18条 本制度与支部奖惩制度挂钩。

     第19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电气学生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

     ?十二、支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长江大学电信学院电气学生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开展党支部奖惩工作是促进高级班科学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学生党支部创先争优的重要手段。

     第2条 党支部奖惩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党员(即: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第3条 党支部奖惩制度的主要是党支部量化考核制度和楼层服务小组量化考核制度。党支部内部量化考核分数占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考核总分的70%,楼层服务小组得分占30%。

     第4条 党支部奖惩制度是评选党支部内部“优秀预备党员”、“优秀共产党员”、“党员标兵”、“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的重要依据,是吸收优秀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5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使学生党员成为思想上的先行者、生活中的奉献者、工作中的耕耘者、学习上的佼佼者、实践中的开拓者,不断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依据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我支部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奖惩制度。

     第二章 正式党员奖惩办法

     第6条 正式党员奖惩手段主要分为评优评先、通报、毕业生党员意见、和纪律处分四个部分。

     第7条 正式党员奖惩工作由党支部支委会全面负责,委托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及宣传委员等做好相应执行工作。

     第8条 考核总分占全体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前35%者,给予通报表扬:在相关网站、新媒体和宣传板上通报。

     第9条 正式党员考核总分占正式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前10%者,授予“党员标兵”称号。

     第10条 正式党员考核总分占正式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前20%者,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第11条 考核总分全体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倒数前5%者在党支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倒数前10%者给予警告处分,个别党员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所有处分具体需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进一步商讨,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12条 正式党员毕业前,支委会需根据其在党支部期间的量化考核表现填写相关意见。

     第三章 预备党员奖惩办法

     第13条 预备党员奖惩手段主要分为是否取得转正资格、评优评先、通报、毕业生党员意见、和纪律处分四个部分。

     第14条 预备党员奖惩工作由党支部支委会全面负责,委托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及纪律委员等做好相应执行工作。

     第15条 预备党员转正时,其量化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者,情节较轻者由支委会直接通知其取消转正资格并延长预备期半年,情节严重者由支委会提交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讨论是否劝其退党。

     第16条 考核总分占全体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前35%者,给予通报表扬:在相关网站、新媒体和宣传板上通报。

     第17条 预备党员考核总分占预备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前10%者,授予“优秀预备党员”称号。

     第18条 考核总分全体党员考核总分排名的倒数前5%者在党支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倒数前10%者给予警告处分,个别党员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所有处分具体需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进一步商讨,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19条 预备党员毕业前,支委会需根据其在党支部期间的量化考核表现填写相关意见。

     第四章 党务工作者奖惩办法

     第20条 党务工作者指党支部支委会成员和各党小组组长。

     第21条 党务工作者奖惩手段主要分为评优评先和纪律处分两个部分。

     第22条 正式党员奖惩工作由党支部支委会全面负责,委托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等做好相应执行工作。

     第23条 支委考核总分占全体支委考核总分排名的前50%者,以及党小组组长考核总分占所有组长考核总分排名的前50%者,均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第24条 支委在党建工作中由于个人原因严重犯纪,一经证实,交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讨论是否开除党内职务;组长在党建工作中经常性犯错的,支委会可酌情撤销其职务,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坏党支部名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等处分。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奖惩办法

     第25条 入党积极分子奖惩手段主要是是否能够取得发展资格。

     第26条 入党积极分子奖惩工作由党支部支委会全面负责,委托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及组织委员委员等做好相应执行工作。

     第27条 结合党支部内部量化考核和楼层服务小组量化考核,总分占所在团支部积极分子的前30%者,取得发展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所有人不得凌驾于本制度之上。

     第29条 本制度直接与党支部量化考核制度和楼层服务小组制度挂钩。

     第30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电气学生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