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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联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标准化指导

    时间:2020-10-17 11:24:06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失联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标准化

     一、工作流程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如需进行组织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二)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等出党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在作出预审意见前,要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〇〇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三)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四)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五)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对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联系查找。党支部要采取电话联系,通过其亲友同事等帮助联系,利用公安、社保、人口计生等信息系统,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联系。

     (二)停止党籍。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三)恢复党籍。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

     (四)自行脱党除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工作要求

     (一)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报〇〇委组织部、〇〇直机关工委留存;填报《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各级党组织层层汇总建立台账,每季度更新1次,上报上级党组织。

     (二)对失联后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三)对作出停止党籍处置的失联党员,要继续查找联系,想方设法与他们取得联系,逐步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四)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遵循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央组织部《通知》要求办事,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六)对此前已经纳入党组织管理或者作出组织处置的失联党员,要逐一进行“回头看”,对处置程序不到位、相关材料不完善等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一并补办完善有关手续。

     (七)查找失联党员工作,要认真做好查找记录和党员失联期间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处置要全程记实、一人一档。

     (八)要严明工作纪律,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一律不宣传报道,有关情况和数据一律不公布,违反规定宣传报道造成恶劣影响一律从严问责,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防止负面炒作。

     (九)对不认真查找联系、不严格规范管理、不及时作出处置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督促改正。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十一)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参照重新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处置程序进行,可不报〇〇委组织部备案。失联党员处置和不合格党员处置,都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十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十三)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十四)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