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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10-06 12:44:40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为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优化博物馆建设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扶持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重要意义

    非国有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市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鼓励和发展我市的非国有博物馆,是对全市国有博物馆力量和规模的有力补充,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背景下,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大力引导和促进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可有力地解决非国有博物馆现有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功能发挥不明显等问题,有利于优化我市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遵循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为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加大扶持的原则。在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内部管理、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非国有和国有博物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切实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2.规范引导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引导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规模和质量,突出公益性质,进一步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运行和社会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培育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市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制定我市非国有博物馆评估标准,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依法履行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管理提供指导和便利。

    根据我市博物馆发展现状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为更好地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我市采取逐步发展的鼓励措施,即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嘉峪关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标准》对拟申报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评估,符合设立条件的首先列入市级非国有博物馆名录,并进行积极地引导和培育。在市级非国有博物馆中达到国家设立审核标准的,积极推荐并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列入国家博物馆名录。对暂时不具备在省级、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条件的,对其进行重点培育,在办馆政策、陈列展览、藏品管理、社会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逐步达到市级、省级备案的标准和要求。

    四、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的服务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组建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二)规范藏品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三)加强展示服务工作。非国有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保证开放天数,确保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每天不少于7个小时,并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非国有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于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

    五、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事业发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和引导非国有博物馆科学发展。将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公益属性,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探索在非国有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对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资金、土地、税收、业务培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资金方面。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1.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非国有博物馆的,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认定,符合开放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馆舍面积、藏品、资金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经省文物局备案的:

    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馆舍面积、藏品、资金暂时达不到国家相应标准,尚未在省文物局备案,但符合市级标准,具备开放条件的:

    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如取得省上备案,按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标准补齐不足部分。

    2.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利用已建成的自有房屋或租赁物业作为馆舍,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认定,符合开放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馆舍面积、藏品、资金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经省文物局备案的: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建筑面积1000-600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建筑面积600-400平方米(含),一次性补助8万元。

    (2)馆舍面积、藏品、资金暂时达不到国家相应标准,尚未在省文物局备案,但符合市级标准,具备开放条件的: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补助4万元;

    建筑面积400-300(含)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万元;

    建筑面积300-200(含)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万元。

    如取得省上备案,按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标准补齐不足部分。

    3.实施年度考核定级,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按照“严格标准、绩效考评、分级补助”的原则和方法,市文物行政部门每两年会同发改、财政、文化、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并结合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认定,经公示后发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2)考核为良好等次的奖励4万元;

    (3)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奖励3万元。

    享受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性补助或奖励的不再给予年度考核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发文)

    4.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和举办临时展览活动,对于学术研究和举办临时展览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

    (1)出版学术专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出版学术专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奖励2万元;

    (3)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并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承担省级科研课题并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承担市级科研课题并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每年举办临时展览达5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布展补助。

    (二)土地利用方面。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严格按照博物馆建设用地规定进行建设,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将划拨土地用做抵押。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提供建馆用地或馆舍。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依法收回。

    (三)税收物业方面。非国有博物馆参照国有博物馆可以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非国有博物馆自用房产和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民间力量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非国有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人才培训方面。非国有博物馆在行业准入、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

    (五)对口帮助方面。建立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机制,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馆的藏品管理、陈列展示、科学研究、人员培训、交流合作等业务活动,实施科学合理的指导帮扶。

    (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在展览、教育活动及公共博物馆运营和管理等方面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六、建立对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发展的监督机制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监管,并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补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