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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时间:2020-09-17 11:18:45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进一步调动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根 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

     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

     2、

     年度工作目标或任期工作目标;

     3、

     年度承诺目标或任期承诺目标。

     第四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 核。

     1、

     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评议大会。乡镇党委书记 向到会人员述职,接受到会人员的询问和民主测评。2、

     随机考核。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采取 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3、

     目标考核。对年度目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

     4、

     综合评价。区(市)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根据测评、 随机考核的结果,对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表现、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定。第五条对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实行虽化考核。其中,

     民主测评比例占 40%目标考核结果占 40%区(市)县委 综合评价占20%第六条 考核等次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 奖励;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一次性 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委自行制定。第八条 任职不满一届,因正常调动离职的,应进行任 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市)县委应当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 引咎辞职或区(市)县委责令辞职。第十条 乡镇党委书记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 50%勺,由本人提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党员有权提出罢 免要求。第^一条 任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 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年薪 制。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书记奖励经费由区(市)县财政列 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