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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时间:2020-09-03 16:49:52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篇一】

    为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4.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7.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
    双人记帐;
    双人双锁;
    双人运输;
    双人使用。各个环节记录详细,定期核查,做到帐物相符。

    9.严格按照规定申购以上物品,尽可能按当年实际需要量购置,以减少库存。

    10.学生实验使用以上物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理办法,整个实验过程巡视和指导,严格把关。实验结束后做好残留物品的清理工作,杜绝将其带出实验室。

    11.本工作由学院实验室主任和药品库管理员负责。

    12.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品有丢失被盗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保卫处、资产处报告。

    【篇二】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安全管理

    由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1.生产、使用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要求。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从事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销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变态废弃时,要及时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上的,应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确良在指定的地点采用指定的方法销毁;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下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监护下,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销毁,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篇三】

    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xx〕71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排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不在重要场所、重要节点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油气管道企业、成品油库、加油站。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防火间距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生产工艺、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储存方式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是否建立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制定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xx年9月10日前)

    1、各街(乡)、各部门要成立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xx年9月10日至23日)

    各街(乡)、各部门要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或监管职责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逐一进行核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xx年9月23日至30日)

    各街(乡)、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突出所做的重点工作和成绩亮点,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思路和建议,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街(乡)、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苏州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等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街(乡)、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采取抽查、互查、督查、暗访、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等企业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将此次专项检查与作业场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不断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查处,严格执法。各街(乡)、各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提请挂牌督办,督导企业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定责任,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之前,制定应急预案和有效监控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并依法实施关闭;对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