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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范文

    时间:2020-08-20 11:20:16 来源:写作资料库 本文已影响 写作资料库手机站

      

      篇一:《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的意见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一)公司党员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为计算基数。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补差工资之和(税后),按规定缴纳党费。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四)兑现的年薪或者年度绩效考核所发放的薪酬计入当月核缴党费。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党支部。

      中共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篇二:《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上缴部分)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篇三:《关于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支部

      按照鞍钢和矿业公司《关于开展党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支部要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照《鞍钢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认真检查了2009年7月—2010年6月,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实际领取的薪酬重新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补缴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实领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1~5000元者,交纳1%;5001~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从现在开始,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按缴费基数足额收缴党费,并纳入对支部的考核,定期进行检查,不断提高党费收缴质量。

      望各支部引起重视,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政治工作部

      2010年8月3日

      篇四:《党费新标准计算方法》

      党费新标准计算方法

      教工党费标准

      一、 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三项之和。

      二、 交纳比例为

      月工资总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总额的0.5%;{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月工资总额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总额的1%再减1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税后的1%)。

      例1张某的月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三项之和)为2500元,其每月交纳的党费为2500元*0.5%=15元

      例2王某的月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三项之和)为3500元,其每月交纳的党费为3500元*1%-1元=34元

      学生党费标准每个月0.2元{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注本办法从4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我们四月份的党费已经按原标准上缴,五月份教工党费可以不再交纳,本月收取教工六月份的党费和学生五、六月份的党费,20日之前交至组织部,不明事宜请与我们联系。

      篇五:《关于2014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4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局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其他

      (一)、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

      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出)党支部。

      (八)、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请各支部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二○一四年一月五日

      篇六:《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七:《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

      交纳2%。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7、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8、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9、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10、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

      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13、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1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1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1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8、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八:《关于认真做好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党委、党(总)支部,高中学区管服中心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及要求,认真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新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党内重要法规,是党员交纳党费、履行基本义务和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重要依据。各直属学校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以支部大会、党小组会等多种形式,逐条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确保把《规定》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站、板报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规定》内容,为贯彻落实《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党员缴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

      (一)建立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机构。按照中组部和自治区、兵团、师市党委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新规定,准确核算每一名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是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学校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书记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共同参与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管理

      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核算工作。

      (二)按时准确核算每一名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9月17日前,各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机构,要在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的基础上,严格对照《中组部和自治区、兵团党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以支部为单位,对所管理的每一名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进行认真核算和登记公示(登记公示表式样见附件二),并向局办公室上报《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登记公示表》(见附件二,同时上报Excel格式电子文档)。

      (三)扎实做好执行党员交纳党费新标准的衔接工作。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兵团党委组织部关于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党员交纳党费新标准的要求,各党(工)委要以支部为单位,将本次核算出的每名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与其今年4月至8月已根据原标准预交党费数额认真核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做好衔接。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各级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要把扎实做好此项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四抓四看”活动、抓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对党的事业和广大党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任务完成好。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此次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算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每名党员都能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魏 亮;联系电话2068157;传真2012339; 电子信箱weiliang1115@。

      附件一《中组部和自治区、兵团党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登记公示表》

      中共八师石河子市教育局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一

      中组部和自治区、兵团党委组织部

      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中组部解释

      1、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

      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规定

      1、我区随工资发放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浮动(固定)工资

      篇九:《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公司2013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奖励工资、燃气补助;内退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燃气补助。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13年1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停薪留职职工中的党员符合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不符合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并提供工资表或收入证明;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在转入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

      五、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八、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计算基数重新核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年初。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半年向总公司党委组织部上缴一次党费。{新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十二、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三、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工资表一份及《党费收缴通知单》一式两份(通知单从总公司网站组织部文件柜下载),一份自留,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十四、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总公司党委组织部核算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公司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篇十:《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乡2014年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其他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14年12月工资收入(税后)(1)、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5%;(4)、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2)、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格式从下方附件下载),一份留存党费收缴处,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十、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党委组织部核算后,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